专利无效审查请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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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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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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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2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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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20.2(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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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6.3(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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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1.申请请求撤销专利权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流程始于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人和第三方)向专利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项专利权。

申请请求需由申请人提供理由和证据,证明该专利权无效,比如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领域、创造性和新颖性等要求。

2.专利局受理申请专利局在收到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申请是否符合一定的要求,比如是否满足申请受理的有效性条件、是否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无效宣告等。

3.通知专利权人一旦申请被受理,专利局会通知专利权人,并将申请材料转交给权利人。

权利人有权对申请进行回应,提交相关的证据来保护其专利权。

4.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也有机会对专利权人的回复进行反驳,并可以补充证据和论证材料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以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充分性。

5.实质审查在收集完所有的材料后,专利局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对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比较专利权的要求与申请提供的证据,以确定专利权是否真的无效。

6.听证会如果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需要更进一步的审查,专利局可能会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是受理人和申请人之间进行的一个庭审,双方可以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

听证会的目的是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有机会自行辩护,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7.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在实质审查和听证会结束后,专利局会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和各方的陈述,综合评估申请是否满足专利要求。

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权无效,将发布决定书,宣布撤销专利权;如果专利局认为专利权有效,将维持原有决定。

8.决定的上诉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结束后,双方均有权对最终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可以提交给上级专利机关或法院等独立机构进行复审。

在复审程序中,双方重新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进行新一轮的辩论。

复审决定是最终解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无效理由的典型案例段君峰很多人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实体法律不甚了解,从今天起,本人将陆续上传早年做过的一些无效案件,供大家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1日、名称为“一种泡瓷组合物及其应用”的第01144622.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泡瓷组合物采用如下原料成分及重量百分比:萍乡南坑瓷土 55-65%黑泥 10-15%珍珠岩粉6-8%增泡物质 11—18%耐火砂 5-10%钠长石2-9%;经过配料—球磨—吸铁—晒干—磨粉—成型—干燥—烧结工艺流程,制成产品,其中烧成止火温度为14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用的黑泥是界牌黑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增泡物质包括米糠、稻草、蔗渣、树叶、谷皮、可燃杂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其特征在于:上述配料经球磨至细度为250-350目过筛,半成品入窑时的水分含量低于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瓷组合物的应用,用作焦化、环保、煤气、化工生产设备中填料塔装置内的填料。

”2005年2月4日,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 授权公告日2004年9月1日,共5页;附件2:第01144622.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公开日2002年5月22日,共8页。

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专利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⑴本专利泡瓷组合物的制造工艺存在四处公开不充分之处:①榨泥步骤如何能形成熟料,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②晒干步骤中水分已小于5%,而后续的干燥步骤还要达到同样的标准,申请文件对此未给出合理的说明;③水分小于5%时,100吨的压力根本无法压制成形,压制步骤如何完成没有给出清楚完整说明;④在水分小于5%的条件下压制,含水量的底线是多少?⑵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术语“止火温度”是不确定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在阐述本专利的优点时使用的术语是“耐火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止火温度”还是“耐火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5932号决定日2004年3月5日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国际分类号A63B49/08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号98202745.1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合议组组长钱芸主审员朱文广参审员黄颖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带体是利用一连接件设于其二者的相对预定部位而结合在一起。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连接件是为一缝线,是以针织法沿该第一及第二带体轴向往复缝设于该第一及第二接合面后端,而将该第一及第二带体缝接在一起。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

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审程序及注意要点一、口审的发生口审不是专利无效的必须流程,按照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是否安排口审,遵循以下原则:(1)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不需要进行口审。

(2)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可能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3)其余情况均可口审可不口审。

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口审,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如下:(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二、参加口审的相关法律规定1、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

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2、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审必带文件:代理人证原件、委托书(注明权限)、无效文件、证据原件、公证文件原件。

3、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4人。

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

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4、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5、回避制度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本案有关的范围。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审查指南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b.代理费发明专利25000/RMB起实用新型20000/RMB起外观专利15000/RMB起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

济南专利律师--专利⽆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的规定新修订的审查指南对⽆效宣告程序中当事⼈提出或补充理由和证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请求⼈,按照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效宣告请求之⽇起⼀个⽉内和⼀个⽉后的时间段,分别规定允许提出或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理由或证据及提请求之⽇起⼀个⽉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规定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可以提出或补充任何法定的⽆效理由及各种证据,但必须在该⼀个⽉期限内对⽆效理由具体说明,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常有请求⼈在提出⽆效宣告请求时或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内只笼统提出或增加⽆效理由,不具体说明,提交或补充证据的也不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效理由,在⼝头审理中才详细说明,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请求⼈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规定⼀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形,分别规定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形及相应期限、形式或证据种类等要求。

1.⼀般情况下不允许请求⼈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请求宣告⼀项专利权⽆效时应该指出该专利所存在的缺陷及⽆效理由,需要证据的应该提交证据,且请求⼈此时可以知晓这些缺陷及⽆效理由,⼀般也可以获得有关证据。

若提请求时所提出理由或证据不全⾯或不具体,在⼀个⽉内也应该能够补充所欲提出的所有理由和证据。

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请求⼈随意提出⽆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提出⽆效理由及证据,滥⽤和拖延⽆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避免请求⼈随时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给专利权⼈造成突然袭击。

2.例外情形下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1)在提出请求之⽇起⼀个⽉后允许增加理由的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以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要求是必须对所增加的⽆效理由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7920号决定日2005年 12 月13日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国际分类号G09F3/00,B23H9/06,C25D1/00无效请求人青岛海升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朱东根申请号99121033.6申请日1999年11月15日授权公告日2004年3月10日合议组组长徐媛媛主审员杜微科参审员石清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同技术问题时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较于对比文件与该公知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一)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3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99121033.6,名称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朱东根(下称被请求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1),取得雕刻板(2)的阶段;(2)把上述的雕刻板(2)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做出有同样商标(1)的多个电烙板(3)阶段;(3)把上述的电烙板(3)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板(5)的一面上,取得主板(4)阶段;(4)以上述主板(4)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7)阶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上述的主板(4)制造时,先切下电烙板(3)的边缘做成长方形,接着将该长方形的电烙板(3)纵横紧固在底板(5)的表面上,再将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部位用胶瞬间粘合后,把这些电烙板(3)的边缘互相焊接连接的同时,固定在底板(5)上成为一体,即成主板(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电烙板(3)为镍( Ni )或者铜( Cu )。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专利无效流程

专利无效流程

专利无效流程专利无效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不应当被授予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撤销时,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无效流程是指专利无效宣告的整个申请和审查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无效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不应当被授予或者被授予的专利权应当被撤销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应当书面提出,提出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其次,专利局受理请求并进行审查。

专利局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对请求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并通知专利权人。

专利局将请求转交给专利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将组织审查员对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员将对请求所涉及的专利文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听取专利权人和请求人的意见。

接着,进行公告和答辩。

审查员审查完毕后,将审查意见书送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审查意见书中将包括审查员对请求的审查意见和理由。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

同时,审查员也可以要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补充相关资料或者进行口头答辩。

然后,专利局作出决定。

在审查员完成审查意见书的发送和答辩期限届满后,专利局将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书和请求人、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作出是否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

如果决定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局将作出无效宣告决定书,并公告宣告结果。

最后,申请人可提出复审。

如果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专利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是指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进行再审查的程序。

复审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流程包括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局受理请求并进行审查、公告和答辩、专利局作出决定以及申请人可提出复审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审查意见书和决定书的发送,及时提出答辩意见,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
• 从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书面证据中收集 • 从产品、设备、样品等实物证据中收集 • 从当事人、专家证人等证人证言中收集
0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与效 力认定原则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的采信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采信
证据的排除原则: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中的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二:某实用新型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案例三:某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
证据效力争议解决
• 争议类型: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 性存在争议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进 行判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
• 当事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如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等 • 专家证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专业意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与专利无 效宣告请求的 事实密切相关
01
• 证据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 系 • 证据与专利审查过程的关系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指南》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 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 行无效宣告 • 对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决定进行复审
02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类型与要 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种类
书面证据:包括专利文件、技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
• 争议类型:证据是否是真实、合 法、有效的 • 解决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 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 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复审、无效程序介绍1-复审程序

复审、无效程序介绍1-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驳回
合 议 组 审 查 行 政 诉 讼
授权
立 案
无 效 请 求 形 式 审 查 复 审 请 求
书 面 审 理
审 查 决 定 口 头 审 理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二、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
�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 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
客体:是否属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对驳回决定不服 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
1、复审请求的 形式审查
期限:法定期限 (是否按照细则第六条、九十九条要求了 权利恢复) 文件形式: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费用:是否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缴纳费用(同样注意权利恢复 的情况) 委托手续: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2.6节(委托书、委托权限 与著录项目变更的关系,用于联系,非常重要。注意专利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3)文件修改:符合法 33 以及细则 61.1 的规定 )文件修改:符合法33 33以及细则 以及细则61.1 61.1的规定
修改时机
� 提出复审请求 � 答复复审(口头审理)通知书 � 参加口头审理
修改方式
原则: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 指出的缺陷 � 相对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 � 将相对于驳回缺乏单一性的方案作为权利要求 � 改变权利要求类型或增加权利要求 � 驳回所指缺陷未涉及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例外)
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_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审查指南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交、登记和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并对决定进行登记和公告。

一、决定的送交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
对于涉及侵权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开始之前曾通知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应当将审查决定和无效宣告审查结案通知书送交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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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应规定“一事不再理”
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应当确保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对专利进行宣告无效审查请求。

但是,如果容许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反复进行宣告无效审查请求,便难免会损害专利权的安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

应当修改专利法,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进行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的利益予以限制。

有人将专利无效审查视为行政诉讼的“前审”,将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效力比做行政诉讼中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但是,在行政诉讼的诉讼物被视为行政行为的一般违法性的情况下,这种观点便不能原封不动地适用于专利无效审查决定。

既判力会涉及作为审查对象的专利的一般违法性,一旦有效审查决定得以确定,则审查请求人便不能以其他理由来争议该专利的有效性。

这显然不是专利法设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的目的,故而需要另辟蹊径。

关于专利无效审查,应当根据专利法的制度目的,着眼于其公益性本质和解决纷争的功能,确立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既不宜简单套用既判力理论来遮断所有争议,也不应当允许“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反复进行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

物权的目的是有体物,故而利用者在物理上受到限制;专利权的目的在于发明,故而利用者扩散,利害关系人可能是不确定多数。

但是,现实中,发明的利用者限于竞争业者,其数量达至多数的情况只是例外的情形,并且,与其说是利害关系人多的发明,倒不如说是影响力大的发明。

所以,以避免当事人的负担为理由而承认广泛的遮断效,其适当性值得商榷。

如果没有一事不再理的规定,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审查,每个人都可以重复同一内容的专利无效审查。

虽然可以通过权利滥用等一般法理进行抗辩,也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请求等来进行对抗,但是,为应对恶意的反复的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而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超越了单纯的“负担”,会给社会性资源带来无益消耗。

以专利法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避免反复进行同一审查程序的烦琐,避免专利权人为保有权利而在专利无效审查的应对上花费太大成本。

这不仅是一种私益,而且还是从行政资源的观点来把握“负担”,有助于防止因前后“矛盾的判断”而引起混乱,维护决定的权威,谋求权利的安定性,保护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动机,促进技术公开和产业发展,故而更是一种公益的体现。

对这种公益说,也有人提出质疑。

所谓“矛盾的判断”,是指有效决定确定后又作出无效决定;所谓应当避免的事态,是指一种不安定的状态,即一度被视为有效的专利,不定什么时候会被判定为无效。

可是,一旦确定了无效决定,即使其以前存在有效决定,该专利在对世效上也成为无效,故而不存在“矛盾的判断”共存情况。

更何况,决定的权威应当通过判断内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来维持,而不应当将其作为剥夺纷争当事人主张专利无效之利益的直接理由。

如何在防止反复纷争和确保主张机会之间做到均衡,这是专利法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认真面对的课题。

遮断“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反复进行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当是其主要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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