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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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于是,渴望一种懂得,可以一眼洞穿你所有清寂的薄凉。

是恰好的温度,闪耀着阳光的味道,柔软又美好。

那么这一路上的爱恨欢愁也就有了归宿,以后的日子,既便是山长水远,也都会坦然面对,给尘世以最初的温柔。

好像是到了一个阶段,学会了等待,学会了随遇而安,学会了笑着去接受。

不再心心念念,不再轻易信任。

只是在某个清晨,听见久远的一声问候,心,依然会瞬间柔软。

原来我们的内心深处,还是那么渴望一场白首不相离的缘分,千万次回眸,始终还是你。

然后,一起守着古朴的时光,迎接每一天的黎明。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饮,不褪色,不黯淡,任凭尘世的风摇曳着冬日的风雪,我始终是你最美的红颜,你是我最美的时光。

不说永远,陪伴便是最长情的告白。

龙应台曾写过一段文字:“有一种寂寞,身边添一个可谈的人,或许就可以削减。

有一种寂寞,茫茫天地之间余舟一芥的无边无际无着落,人只能各自孤独面对,素颜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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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年申报缴纳的直接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月(季)缴纳的,应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折算为在职职工月(季)工资总额。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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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
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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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一、概述本表主要用于申报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情况。

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写本表并及时上报。

二、基本信息1、缴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3、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4、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5、缴费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三、缴费金额1、本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2、已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3、未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缴费方式1、缴费方式:(请在括号内打“√”选择相应选项)()月缴费()季度缴费()半年缴费()全年缴费五、附件清单1、缴费凭证复印件2、缴费计算表3、相关财务报表附注:1、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残疾人的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金制度,用于支持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 缴费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码。

- 缴费年度:指申报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份。

- 缴费凭证:指证明单位已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凭证,如银行缴费回单、缴费发票等。

- 缴费计算表:指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表格,包括聘用残疾人的人数、工资总额等计算项。

- 相关财务报表:指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相关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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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
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
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
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附件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2.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指该单位上年职工应发工资总额。

3.“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4.“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
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

6.“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7.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1)一、基本信息1.申请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申请人姓名:4.职务:5.联系方式:6.申请日期:二、就业岗位信息1.岗位名称:2.岗位编码:3.招聘方式:4.拟招人数:5.岗位要求:(1) 学历要求:(2) 技能要求:(3) 工作经验要求:三、残疾人信息1.残疾类别:2.残疾等级:3.残疾人就业情况:(1) 已就业人数:(2) 已就业人员的学历分布:(3) 已就业人员的技能分布:(4) 已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5) 已就业人员的单位性质:4.本次拟用工残疾人人数:四、计划和安排1.招聘计划:(1) 招聘渠道:(2) 招聘流程:(3) 招聘时间表:2.就业安排:(1) 岗位轮换方式:(2) 岗位培训计划:(3) 岗位工资待遇:(4) 就业稳定措施:五、指导和支持1.就业指导服务:(1) 就业指导内容:(2) 就业指导形式:(3) 就业指导机构:2.就业扶持政策:(1) 就业补贴标准:(2) 就业扶持资金申领流程:(3) 就业扶持资金使用方式:附件: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岗位招聘启事:3.残疾人就业登记证明复印件:4.就业岗位轮换方案:5.岗位培训计划:6.招聘渠道及流程图:7.就业指导与支持协议书:注释: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企业或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残疾类别:指残疾人的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类别,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运动功能障碍等。

3.残疾等级:指残疾人残疾程度的评定等级,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

4.残疾人就业形式:指残疾人的就业方式,包括自主就业、劳务派遣、雇员等。

5.残疾人的单位性质:指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性质,如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6.就业补贴标准:指给予残疾人的就业补贴金额,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就业形式等确定。

7.就业扶持资金申领流程:指申请单位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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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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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
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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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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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
址: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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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
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 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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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通讯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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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
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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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未标记“*”栏目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填写要求。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年申报缴纳的直接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月(季)缴纳的,应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折算为在职职工月(季)工资总额。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1。

贵州省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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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所属年度
上年末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
实际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当年应缴金额往年欠缴金额滞纳金实际缴纳金额合计
备注
受理申请日期: 年月日
审核人接收人:
年月日办理征缴日期: 年月日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说明:1.年末职工总人数及残疾职工人数均不含离退休职工。

2。

无残疾职工的单位不需到残联审核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有残疾职工的单位需随表附单位工资花名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社保及相关保险、用工合同复印件到残联审核并按
审核金额缴纳。

4.备注栏指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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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
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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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
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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