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静刑初字第337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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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法律的的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事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甲与乙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于2020年5月10日向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在收到定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乙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支付50万元定金。

(3)甲应在收到定金后1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若乙未按时支付定金,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5)若甲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 乙于2020年5月10日向甲支付了50万元定金。

3. 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20年10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有关财产权利的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五、案件分析1. 乙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 精品

最新-(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 精品

(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大刑初字第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新华,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济阳县,中专文化,住略。

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9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华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志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新华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小区开发管理办公室已撤、公章交回榆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下,以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以为他人办进京户口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15万元,后被控告归案。

具体分述如下一、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被害人赵光太在大兴区投资建铅笔厂及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赵光太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赵光太陈述;3、证人王海玲、庄申安、庄申强证言;4、铅笔项目运作方案、农业银行卡业务回单、赵光太户口办理费收据、户口费用情况及说明、辨认笔录;5、物证照片、书证照片;6、文检鉴定书;7、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二、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7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忠国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忠国人民币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忠国陈述;3、证人刘明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欠条及报案材料等。

三、被告人郭新华于2019年3月至4月间,以帮助被害人刘慧卿办理进京户口为名骗走刘慧卿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刘慧卿陈述;3、收据等。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529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529号02019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529号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路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金君,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於辉,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明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略,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金君、於辉、翁明江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鲍金君、於辉、翁明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鲍金君、於辉、翁明江经事先预谋,在台州市路桥区华利士大酒店门口购得毒品粉后,来到路桥区天上人间703包厢,叫来高晓培、陈兰、李俊兰陪他们喝酒,期间趁三女子不注意之机,在她们的酒杯里倒入粉,欺骗三女子喝下。

被告人翁明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金君、於辉、翁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晓培、陈兰、李俊兰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论;物证检验报告;图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1
1405241973****2539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6000元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2
付红芬
(傅红芬)

36
1405241978****0022
陵川法院
2.5万
(2012)陵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51
关云风

41
1405111973****057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
高雪义

51
1405211963****1716
沁水法院
1.1万
(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24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序号
被执行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执行法院
执行标的额
执行依据
履行情况
失信情形
备注
21
彭爱军

34
1405211980****1719
沁水法院

27
1405211987****7013
城区法院
5.4万
(2013)晋市法刑终字第164号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1
杨雅丽

29
1405111985****2326
城区法院
44万
(2013)城刑初字第535号刑附民判决书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42
吉鹏斐

29
1405221985****7210
城区法院
泽州法院
2.61万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移交法律审判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刑初字第123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4月1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5月20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利用网络交友平台,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钱财。

具体事实如下:1. 2021年11月,张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谎称自己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家境优越。

张某以谈恋爱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李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向张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

2. 2022年1月,张某又以同样的手段,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一名艺术家,擅长绘画。

张某以购买画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万元。

3. 2022年2月,张某以购买奢侈品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骗取王某人民币8万元。

4. 2022年3月,张某以购买汽车为由,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陈某,骗取陈某人民币3万元。

三、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 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四、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良好、退赔部分损失等情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虽然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

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5日以(2019)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0201985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15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玉成别名肖飞,男,20岁1987年2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月,北京张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力峰别名邓云,男,20岁1987年7月1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侨侦别名潘仙峰,男,22岁1985年6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邵伟别名邵亮,男,18岁1989年4月16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邵学喜邵伟之父,43岁,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丽华邵伟之母,40岁,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李亚飞,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玉成、邓力峰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潘侨侦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邵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宫玉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宫玉成,原审被告人邓力峰、潘侨侦、邵伟,听取了宫玉成、邵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抢劫罪1、2019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邓力峰伙同张国栋、李建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昌平区昌平镇昌平第二中学东侧胡同内,使用摔倒、踢打的方法,抢得李海霞女,25岁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1300元、摩托罗拉牌8088型手机1部、铂金钻戒1枚、白金戒指1枚、白金手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8号02019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略,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党员现已被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开除党籍。

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正处级,2019年9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简称青企会秘书长,2019年11月至2019年2月兼任宁夏青年经纪人协会简称青经会秘书长,2019年2月调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家住银川市静沁园5号楼2单元602室。

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金钟,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平贪污、受贿一案,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姚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纳彬、张艳华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平及其辩护人杨金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青企会因开展表彰宁夏青年安全示范岗和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企业家等活动,向个体工商户张春辉购买了表彰牌匾。

被告人姚平在结算牌匾费用过程中,指使张春辉分三次多开发票金额共计8500元。

经被告人姚平审签,青企会将该款支付给张春辉后,张春辉按照被告人姚平的要求先后将多开的8500元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姚平,姚平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被告人姚平指使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吕继仁虚开一张金额为23万元含税金2000元的就业创业培训费发票。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9节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杨艳霞

(3)第290条: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成立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4)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被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出售枪支、毒品的信息的即构成本罪。

(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的,择一重罪论处。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不是虚假恐怖信息。

本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0.侮辱国歌罪【法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考点提示】第一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二款的罪名是侮辱国歌罪。

二、二级罪名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聚众淫乱罪、开设赌场罪——参见法条。

2.“赌场”的认定。

“赌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样的。

封闭的房间、深山老林、摆放赌博机的网吧、赌球网站都可以被认定为赌场。

3.“两高”《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实践】1.甲是卖毒药的,乙来买药,甲知道乙要去杀人,但还是把毒药的具体用法用量告诉了乙。

无论乙是否犯罪既遂,甲都是传授犯罪方法罪既遂。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76号 精品

最新-(2019)宁刑终字第76号 精品

(2019)宁刑终字第76号宁夏高院刑事裁定书2019宁刑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云,曾用名张建勇,男,生于1968年3月1日,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吴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5年3月25日减刑释放。

199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逃,2019年9月16日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吴忠市公安局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登云、王桂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吴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建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8月16日下午,在原吴忠市西环路五星宾馆的信息部内,马高已判刑当着吉向阳已判刑、高万林已判刑等人的面给被告人张建云及张建军、杨文海、张利平均已判刑说今天吉哥让你们帮忙就帮。

说完后离去。

后吉向阳在与张建军饮酒过程中,指使张建军等人殴打被害人刘东海,并给杨文海、张建军分别给了50元钱和120元钱,让杨文海、张建军分别用于购买四根螺纹钢和租车找人,并书写了一张字据给张建军,以示出事后由其负责。

后被告人张建云与张建军、张利平、杨文海携带由杨文海购买的螺纹钢,乘坐由张建军叫来的出租车,在吴忠市仪表厂门口找到刘东海将其骗上出租车行驶至吴忠市西环路秦渠桥头时,改乘另一辆出租车将刘东海拉至吴忠市马家湖乡三联公司汽车培训中心训练场南侧附近一沙场,被告人张建云及张建军、杨文海、。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最新-(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精品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路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应琪,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柳泖,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玲玲、被告人应琪及其辩护人柳泖、田景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应琪和王彪、路刚、郏中挺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黄岩区酒吧喝酒时遭七八个小青年的挑衅。

23时许,被告人应琪和王彪等人从停在酒吧门口的车上取下两把刀冲向站在门口的这七八个小青年。

当周金达经过门口见状逃跑时,被告人应琪等人以为周与对方是一起的,遂持刀向周追去。

当周逃至马路边时,滑倒在地,被告人应琪等人追上后即持刀向周身上乱砍,周爬起又逃,被告人应琪等人遂开车朝周追去,在马路对面发现周后,王彪下车朝周的身上砍了两三下。

经法医鉴定,周金达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法律案例醉驾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1)XX0601刑初XX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无业,曾于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由: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 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XX省XX市XX 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 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4. 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处理决定书;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再犯本案,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新-白洁、刘拥抢劫上诉案 精品

最新-白洁、刘拥抢劫上诉案 精品

白洁、刘拥抢劫上诉案白洁、刘拥抢劫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312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男,48岁1957年12月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东营中街34号。

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宋希振,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洁,男,35岁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六巷3楼6门510号。

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宏伟,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拥,男,36岁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21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振家,男,26岁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武邑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武邑县圈头乡南翰林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峰,男,25岁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公园2委23组凤翔路11-1号楼2单元102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沙宝童,男,21岁198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街23委10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96号 精品

最新-(2019)一中刑终字第2019296号 精品

(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9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02296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林,男,45岁1961年8月1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艳敏,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林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五日作出2019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玉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玉林,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1991年1月至2000年11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处锅炉班班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锅炉房供暖维修工作过程中,先后于1998年和2000年两次收受北京市昌平京发锅炉安装维修队李增忠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为李增忠在锅炉维修业务中提供便利。

二、2000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动力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学校锅炉房管理工作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个体煤炭经营者郭延光已判刑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为郭延光在石油大学送煤、用煤、验煤过程中给予关照,提供便利。

三、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王玉林利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中心副主任及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于2019年和2019年收受北京京晋天利煤炭公司法人梁登成委托唐玉忠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元,于2019年4月和10月份,分两次非法收受个体煤炭经营者唐玉忠已判刑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为梁登。

最新-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 精品

最新-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 精品

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高新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敏,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略。

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9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金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金敏编造能帮助被害人杨天白取得省人大拆卸窗户项目,取得杨天白的信任后,在成都高新区玉林西路附近一茶坊内骗取杨天白人民币一万元耗用。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金敏被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被害人杨天白的陈述,收条,证人何志聪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李金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金敏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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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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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选取10件参考案例。

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最新-(2019)静刑初字第71号 精品

最新-(2019)静刑初字第71号 精品

(2019)静刑初字第7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静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民。

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民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民在担任上海诚昕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客户业务款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归还个人债务。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伟民归还了部分挪用款,至2019年7月案发,仍有人民币59,509元未归还。

被告人张伟民在担任上海航空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客户业务款的职务便利,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3,514元归还个人债务。

至2019年2月案发,上述钱款被告人张伟民均未归还。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伟民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大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由上海诚昕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航空国际商务会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职。

最新-(2019)宣中刑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最新-(2019)宣中刑终字第020193号 精品

分析,损伤最大处与开裂位置吻合。最后,根据结果对冷却水泵支架的结构进行优化,损伤大幅降低,且经过两轮次
路试后未再开裂。
关键词:水泵支架;开裂;振动疲劳;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U463. 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204(2021)03-0166-06
Cracking Analysis and Structure Optimization of a Pump Bracket Based on Vibration Fatigue
冷却水泵
安装支架
P1 图3冷却水泵支架结构示意图
167 环境技术 /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 Discussion / W\
kU
架,可以发现:冷却水泵质心偏离两个螺栓安装点中心 线较多,安装点P2距离质心更近,所以承担载荷更大, 但结构却比较薄弱,很有可能是该原因导致的开裂。
2021 年 6月 /June 2021 166
Vt / TP esearch and UTT九怀 ku / lx Discussion
图1冷却水泵支架两次开裂位置
表1样件检测结果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标准
1
化学成分
GB/T 4336-2002
2
金相分析
GB/T 13298-2015
厂 材料成分问题——金相组织不合理
Research and / Discussion /
\+ HI
基于振动疲劳的某水泵支架开裂分析及结构优化
葛绪坤,杨全凯,吴泽勋,蔡剑,韩旭,王德远,黄福洲 (浙江吉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311328)
摘要:某电动车冷却水泵支架在耐久路试过程中出现开裂,首先通过一般性检查和测试,排除了支架材料、工艺及装

最新-(2019)静行初字第56号 精品

最新-(2019)静行初字第56号 精品

(2019)静行初字第5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静行初字第56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武定路114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杨志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静房管集信受[2019]000001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静安房管局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静房管集信受[2019]0000012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原告提供了沪房静拆许延字2019第
号《房屋拆迁延长许可通知》公告信息及公告张贴的照片,并告知原告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居委或街道的证明人的申请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市府信息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不适用《市府信息规定》作出答复。

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职权依据是《市府信息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适用法律依据是《市府信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事实及执法程序的证据有原告填写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收到原告申请的静房管集信受[2019]00000121-收件回执、《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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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静刑初字第33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静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丽,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世钰,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勇超,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同年5月14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9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朱勇超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王丽及其辩护人章世钰、被告人朱勇超及其辩护人朱必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丽、朱勇超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与曾军辉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在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短信群发器、移动电话号码卡、多张他人银行信用卡朱勇超购买并持有7张他人银行信用卡和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作案工具,并共同租借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基建营粮贸大厦五楼一房间作为窝点后,采取发送虚假短信给随机对象,谎称可以通过汇款办理具有窃听他人移动电话功能号码卡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2019年4月2日至4月12日,暂住本市的被害人黄世炳、孙海英、孙小军、朱全坤通过上述方式分别被骗取人民币1,000元、2,580元、850元、3,200
元,总计人民币7,630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丽、朱勇超在湖南省湘潭市作案窝点被本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世炳、孙海英、孙小军、朱全坤的陈述、证人曾军辉、朱雨凯、贺凯波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汇款记录、作案工具照片及两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朱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了赃款,故两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勇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审判员姜灏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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