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基础测试题(10)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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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基础测试题(10)含答案

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依据《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于2009年4月

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平方米。

(2)承包范围:

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9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天。

(4)质量标准:

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5)合同总价:

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0.8万元)。

(6)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3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1年。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2.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1)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2)甲方同意乙方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代替预付款担保

金。预付款在开工前的一周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次支付额为投标保证金数额。预付款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开工后第二周,支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方同意甲方要求:开工前7天向乙方支付措施项目费用预付款3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后甲方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4)双方约定:

①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费用均由甲方提出,计入乙方投标报价费用,乙方不得更改。暂列项、暂估价实际发生费用在竣工结算时完成,计日工增加费用在暂列金额项中列支。

②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乙方在使用时应计算管理费和利润,其数值计人分部分项工程费部分。

③措施项目费用为一次包死费用。若施工中需新增措施项目,其费用甲方不予增加。

④施工材料费用以合同签约时甲方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发布的材料基价为依据,施工材料出现价格变动时不作调整。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经施工单位清点入库,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其后,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支付建筑材料的保管费和检验费,由于建筑材料需要进行二次搬运,建设单位还应支付该批材料的二次搬运费。

事件2: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了一场火灾。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属实。

【问题】

1.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上述施工合同条款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有,应如何解释?

简述施工合同。

2.分析施工过程发生的2个事件的责任方,说明理由。对事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分担加以说明。

参考答案:

问题1:(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5日不妥,应调整为2009年10月9日(总日历天数与开工日期有效,调整竣工日期)。

②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③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0.8万元)。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

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④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门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同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2)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开工前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因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用投标保证金代替预付款担保金的约定不妥,预付款担保金的数额随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逐步扣还预付款而不断调整。

②措施项目费预付款属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费用,甲方不能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还。

③暂估价、暂列金额由甲方确定,乙方不得变动更改,需计人投标报价费用,尾款在竣工结算时处理。计日工费中的工程量由甲方提出,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独立报价,施工中增加费用在暂列项中列支。

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使用时需计算的管理费和利润按使用材料价值的I%计算,列入总承包服务费。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当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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