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法律第二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具体内容及其解读:第二条: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解读】一、律师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具有以下定义:1.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这意味着,成为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业资格,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这表明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
3.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律师要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1.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其提供法律建议。
2. 代理诉讼、仲裁。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其处理法律事务。
4. 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改革。
律师可以参与立法、执法和司法改革,为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5.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律师要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 独立执业。
律师有权独立执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依法调查取证。
律师有权依法调查取证,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提出辩护、代理意见。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公职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在部分具备法律知识和背景的人员中选拔并聘任为国家公务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的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公职律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难、司法公正问题以及服务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普通大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面临较高的门槛,公职律师制度的引入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并且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保障意识。
此外,公职律师制度还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可以深入研究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起源,了解该制度的提出初衷以及制定目标的背景和原因。
其次,可以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选拔标准、培训方式以及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再次,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公职律师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领域进行探讨。
比如,可以与法律援助制度相结合,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
另外,还可以结合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的公职律师制度运行情况,借鉴其有效经验和做法,并为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在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中,还应关注该制度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选拔标准不够完善,培训机制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等。
因此,需要通过研究,积极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
总之,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同时,该研究还能为推动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
推动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 中国的实践与经验
推动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中国的实践与经验推动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中国的实践与经验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下,法律服务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中国积极推动法律服务业的创新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机构和律师队伍首先,中国坚持建立和健全专业化的法律机构和律师队伍。
法律机构的专业性和规模化程度对于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中国通过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律师培训和管理,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提高律师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一批专业化的法律机构,如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等,为解决行业和领域特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其次,中国致力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律服务效率。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法律服务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手段。
中国推动建设电子法院、电子诉讼等系统,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服务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在线咨询、法律文档模板、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了解法律政策,化解纠纷和风险。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此外,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法律服务领域。
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与合作,吸引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市场,扩大对外律师业务的开放,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的智慧和方案。
四、完善法律服务监管机制,保障公平竞争最后,中国倡导完善法律服务监管机制,以保障公平竞争。
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监管环境。
中国加强法律服务业的专项监管,打击非法执业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同时,中国还改革完善律师执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司法鉴定等制度,提高法律服务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服务质量。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服务的不断发展,律师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本文将就律师的保密义务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
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在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和资料,负有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他处的义务。
保密义务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但在实践中,律师泄露当事人信息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其中的原因包括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而这种泄露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整个律师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国外,律师保密立法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律师职业责任规则》明确规定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
在英国,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些国家的律师保密立法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借鉴:明确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以及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惩罚措施。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保密意识。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议,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细化保密义务的范畴,规定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不适用的情形。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加大惩罚力度。
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以强化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对涉嫌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保密意识。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笔者对国内试点时期的公职律师运行模式进行了分析、总结,又选取域外及香港地区公职律师制度加以借鉴考察,并在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公职律师制度概述(一)公职律师的概念与特征1.公职律师的概念。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职律师作为与政府法律顾问并行的法律概念同时出现在全国性、政策性文件中。
根据文件中的表述,公职律师是指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经所在单位同意,上述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但在此之前,不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试点实践对公职律师的内涵、外延及分类缺少统一认识。
法学理论界对公职律师的定义多以政府律师定位,因此,公职律师一般表述为通过全国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考试,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供职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专门从事市政府法律事务的人员,即一些地方俗称的“政府律师”。
还有一种观点: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援助,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职业证,专门从事本机关、单位或机构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
而在试点实践中,公职律师的定义多见于各地制定的管理办法中。
2.公职律师的群体特征。
(1)公职身份明确化。
根据《意见》“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由此可知,受聘的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公职人员身份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概述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律师管理体制则是保障律师职业规范、提高律师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全面概述。
二、历史沿革1. 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有一些类似于“义务辩护人”的人物,如清末民初时期的“义和团辩士”、“抗日英雄”等。
此外,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律师条例》,但并未得到广泛实施。
2.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并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律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组织法》等。
三、现行管理模式及其特点1. 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我国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独立法人制,即事务所与注册登记机关签订独立的登记协议,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权利。
在管理方面,律师事务所通常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并由所长或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 律师行业自律机制我国律师行业实行自律机制,即由中国律师协会和各地方律师协会组织自行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权益、提高律师素质等。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已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信息发布渠道。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咨询、服务等,从而提高了律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1. 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监管手段单一等。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律师管理模式。
2. 律师执业环境不够良好在某些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够良好,如办公场所条件差、收入水平低等。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研究
()律师职 业行为规则 。包括律师职业 道德规范 、执 2 业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指 引规范 、律师收费规则等 。 ( )协会组 织规 范。包括律师 协会内部 组织机 构和领 3
( 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律师协会的人事 四)
.
2 3.
2 1 年 00
权。 我国的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 来 的, 在相 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兼 任 着律师协会的领导。 随着律师业和律师管理体制的不断发 展, 这种兼职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律师业及律师管理体制的发 展,甚至 已经阻碍了律师协会 的 自我发 展。 ‘ 会来行使 吊销执业证书决定权。 ( )明确 “ 二 两结合 ” 律师管理体制 下司法行 政机 关管 理 职 能
一
、
导机构、专门工作机构、办构 的职 能、 办程序、选举与聘任 , 律 师协会会议程序和 决议办法 、律师协员争端解决机制 、律 师协会会费的管理等。 ( )律师协会 的奖励和惩戒规范括律师协会 的奖励 和 4 惩戒标准、机构、程序等 。 第三,组织律师业 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 对律师的执业活行考 核。 第网, 组织管理 中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 实习 对
位。
( ) 两结合 ”的管理体制,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3“ 或者法院的司法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 结 的体制 。 “ 两结合 ” 的管理体制在我 国主要指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 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二 20 0 7年 1 O月 2 8日修 i通 过的 《 1 , 律师法》扩火 了律师 协会的职权,进一 认和完善 了 “ 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 律师行业管理 ”的律师管理体制 。 1- 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 1 司法行政机 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宏观 的 督和指导。 第二,. 执业资格审查权。 ’’ 律师 ’ 第三,律师 惩戒权。 第四,对律师 收费的管理。 2 律师协会 的行 业管理 . 律师协会 的行业 管理 主要 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律师 依法 执业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 第二 ,制定行业 规范和惩戒规则。 律师行业规 范由律师 代表大会或者常事会制定 ,主要有 以下几种: ( )律师协 会章程 。它是最基本的律师 协会规是律师 1 协会组织正常运转 的基础 。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摘要】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阶段。
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也成为了关注焦点。
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和格局,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和压力。
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是需要重点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将会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为维护公正正义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整体而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但持续向前的进步,展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和潜力。
【关键词】初期律师制度、现代律师制度、律师行业发展、律师职业道德、未来发展方向、我国律师制度。
1. 引言1.1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和多层次的改革发展。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律师制度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代律师制度得以完善,律师数量和品质不断提升。
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呈现多元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律师参与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在律师执业中,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必须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律师制度的未来发展将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前行。
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将继续推动法治进程,为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初期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始于20世纪初。
在清朝末期和民国初年,我国开始引入西方法律制度,律师制度也逐渐被引入。
早期的律师多为留学生或在国外留学归来的法学专业人士,他们通过自发组织的方式成立了最早的律师团体或律师事务所。
中国的律师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当时清朝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正式规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司发通〔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
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公职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选派的律师,担任公职,为政府及其机构、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的制度。
它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功能职责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一、历史发展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当时的中国面临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条件,国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解决公共利益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公职律师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对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公职律师的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已经成为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功能职责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及其机构、政府干部和公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具体来说,公职律师的功能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为政府与公职人员提供法律指导。
公职律师应当协助政府制定和解释法律政策,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保障政府的合法权益。
2. 代表政府参与法律诉讼。
公职律师可以担任政府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各类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执行等法律活动,维护政府在法律纠纷中的权益。
3. 参与公共利益诉讼。
公职律师可以代表政府和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4. 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除了为政府和公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外,公职律师还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三、存在的问题尽管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解决。
首先,公职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需要不断提高。
一些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甚至丧失职业操守,给政府和公职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公职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2014—2015学年—有答案模板
南京大学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2016年5月*注:我校提供的论文选题,更确切的说是一种选题的方向。
考生撰写论文的实际题目,应该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或是细化。
考生也可以自行拟定其它题目。
工商管理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 物流信息平台运作模式初探2. 我国移动通信服务行业的市场分析及策略研究3. 综合型消费者心理需求和购买行为探析4. 对B2C电子商务企业物流配送成本的研究5. 中小企业信息化问题与对策6. IT企业知识型员工激励问题研究7. 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8. 网上书店服务品质研究9. 网上银行的数据库营销10. 企业信息化风险分析与防范11. 浅谈建立电子商务网站的若干要素12. 初探逆向物流的模式选择13. 我国上市公司分行可转换债券的动机分析14. 小议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现状与对策15.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定价问题研究16.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偏好问题的探讨17. 平衡计分卡在企业业绩评价中的应用18. 审计质量与风险导向审计19. 简谈企业集团的全面预算管理20. 我国私营企业的授信问题研究21.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分析22.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国际比较、策略研究及启示23. 上市公司CEO报酬制度的现状分析24. 浅析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公允价值的理论内涵25. <<小企业会计制度>>研究26. 浅谈审计风险的产生及防范27. 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关联性28. 快速消费品行业进场费研究29. 中小企业的生存之道30. 企业内部社会资本31. 激励理论基础上的员工绩效考评32. 中国劳动力比较优势质疑33. 如何进行可持续的运营和管理创新34. 关于中国劳动力优势的简要分析35. 小压力与员工满意36. 中国企业的跨文化管理研究37. 关于中国家族企业管理若干问题初探38. 论企业激励机制的构建39. 人力资源外包中人力资源部门的角色40. 企业并购后的人才流失41.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研究42. 人才资源管理--透析当代企业人才流动43. 学习型组织让员工和组织共同发展44. 论企业的薪酬战略45. 浅谈企业采购成本控制和策略46. 企业要发展离不开企业文化的建设47. 论企业的激励机制48. 论成本控制在造船业的应用49. 分销渠道管理50. 浅谈如何提高团队凝聚力51. 略论企业文化52. 高校贷款必然性及现状与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53. 浅谈如何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54. 现代科技和公共行政提纲55. 目前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及管理56. 关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57. 论企业管理中的"和谐"管理58. 论第三方物流发展模式及对策59. 浅谈供应管理体系60. 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在我国的发展61. 零售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战略分析62. 企业危机管理分析63. 浅析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风险与对策64. 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战略65. 论企业核心竞争力66. 中国中小企业为何难生存难发展67. 简论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确立优势说明:上述选题仅供参考,考生可以自行拟定题目。
中国的律师制度(最新篇)
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
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
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摘要: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二、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发展三、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四、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五、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正文: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律师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始探索建立律师制度。
当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律师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发展。
但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公民的辩护权,律师制度开始逐步建立。
二、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发展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律师队伍逐渐壮大,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1980年,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开始选拔和培训律师。
自此,中国律师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21世纪的中国律师业进入21世纪,中国律师业取得了显著成果。
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素质不断提高,律师业务范围已经涵盖了法律服务的各个领域。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上崭露头角,为国际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同时,中国律师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法治作出贡献。
五、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面对新时代的挑战和机遇,中国律师业需要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之,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论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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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创新与探索
司法工作的创新与探索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工作在不断创新与探索中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司法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其创新与探索的方向和路径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一、司法工作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复杂化。
这就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的司法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因此司法工作面临着创新和改革的压力。
二、司法机构建设的创新与探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司法机构建设必须不断创新与探索。
一方面,要关注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需要。
另一方面,要推动司法科技的应用。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实现司法信息化、智能化,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三、审判方式的创新与探索传统的审判方式存在着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所以需要通过创新与探索来改进审判方式。
一方面,可以推广“现代仲裁”的方式,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另一方面,可以试点推行“即时审判”制度,利用网络技术,实现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理,缩短审判周期。
四、普法教育的创新与探索普法教育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加强社会法治的重要途径之一。
创新与探索普法教育的方式和手段,对于促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提升和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五、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创新与探索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及时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改革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通过设立矛盾调处机构、加强社会公平正义的宣传教育等方式,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
六、司法公开的创新与探索司法公开是加强司法监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创新与探索司法公开的方式和内容,对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修订历程
律师制度修订历程作者:祁彪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5期回顾律师法从无到有、历经三次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不仅是对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种铭记,更是对新时期新背景下律师法修订该走向何方的一种鞭策和鼓励。
1996 年5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取代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对于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后,随着时代发展,律师法先后于2001 年、2007 年、2012 年历经了三次修改,从而使这部法律更趋完善,更加契合时代潮流。
回顾律师法从无到有、历经三次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不仅是对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种铭记,更是对新时期新背景下律师法修订该走向何方的一种鞭策和鼓励。
1996 年5 月15 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运而生。
从这一天起,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而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
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得到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执业机构多元化的特点开始得到体现。
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不再强调所有制形式,强调是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了现状描述。
这些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束缚,激活了律师业的活力,确定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使得律师行业突飞猛进地发展。
2001年:迈向法律共同体律师法颁布实施五年,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新的世纪,司法部官员强调说,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律师制度的新路子,从而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2001 年6 月30 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 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的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及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
中美律师制度比较及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在法治社会的浩瀚海洋中,律师制度就像是一艘坚固的航船,承载着正义与公平。
然而,这艘航船在不同的海洋中,可能面临不同的风浪和挑战。
本文将比较中美律师制度,并探讨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首先,让我们将中美律师制度比作两位勇敢的航海家。
在法治社会的广阔舞台上,他们以其独特的航海技艺,展现着无与伦比的才华。
然而,这两位航海家并非天生就具备如此卓越的技艺。
他们的诞生,就像是一段传奇故事,充满了挑战和惊喜。
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制度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其潜力,才能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这就好比是在航海中,航海家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才能展现出最精彩的表演。
那么,中美律师制度有哪些不同呢?首先,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扮演着多元化的角色,既可以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法律顾问,还可以是调解员。
而在中国,律师的角色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诉讼代理和法律咨询方面。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职责和功能的差异。
其次,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可以通过考取律师资格、实习、执业等方式逐步发展。
而在中国,律师的发展路径相对固定,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习、执业等程序。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职业发展中的机会和挑战的差异。
再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存在差异。
在美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较为严格,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职业道德准则。
而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正在逐步完善,律师需要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准则。
这种差异导致了两国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差异。
然而,中美律师制度并非完美无缺。
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律师的执业环境、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等。
这就需要我们的律师制度,像是一位出色的航海家,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决策能力,才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总的来说,中美律师制度比较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课题。
它不仅关乎律师制度的完善,更关乎我们对法治社会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以河南省试点为视角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以河南省试点为视角杜云隆
【期刊名称】《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14)004
【摘要】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以覆盖面广、便利性强等特点很好地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的刑事司法理念.河南省作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源地,目前在值班律师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调研发现,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仍然存在顶层立法缺失、律师数量少且经费不足、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以河南省为视角,探索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过程,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建议推动值班律师制度立法化进程、拓展多样化经费来源、明确值班律师定位等,尽快完善全国值班律师制度.
【总页数】7页(P10-16)
【作者】杜云隆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陪审团试点中的制度缺陷及其完善——以司法公信力为视角 [J], 王波;项坤
2.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我国刑事诉讼构造为视角 [J], 荣晓红
3.刑事诉讼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研究r——基于对河南省的试点调研 [J], 杜云隆
4.论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为视角 [J], 吴卫;
5.值班律师制度: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r——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 [J], 申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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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法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的,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
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和法律援助提供多元化渠道。
三、探索建立律师驻点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等地开辟专门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由律师协会派驻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工作。
对未委托律师的申诉人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映诉求的,可以先行引导由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免费为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明确法律援助范围条件。
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法律援助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且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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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探索
胡伟
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兴则国家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设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律师。
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的
文明与民主的象征。
律师在维护国家的法制(法治)、保障当事人利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特殊和突出的作用。
因而,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中都有着较为健全和合理的律师职业制度。
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对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而言,普遍存在以下几项主要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问题
律师阅卷权问题;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
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被采纳的问题等等。
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是很大的,辩护律师对现代刑事诉讼有很大的重要性;根据未来诉讼格局的新变化提出了以下这几点完善我国律
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对策:
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及其内容等。
犹太教的经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去改变我们所能够改变的东西,要有足够的耐心去忍受我们所不能够改变的事物,同时要有足够的智慧区分前二者。
中国律师,是一个需要足够勇气与激情的行业,是一个需要足够耐心与智慧的事业。
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自由、独立、尊严与价值的事业,也是一项充满挑战、风险甚至血泪的艰难事业。
让我们坚信中国律师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由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格局的新变化,为刑事诉讼各主体实现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辩护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合法调取证据,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
这些都是相关法律职业者需要考虑的新问题。
正是由于不同诉讼主体之间的理性搏弈和制约,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诉讼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对任何
诉讼机制而言,公正性都带有根本性。
现代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理念主要体现在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法官中立等诉讼原则之中,我国在此基础上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审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格局。
《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不但非常不利于“控辩平等对抗原则”的刑事诉讼构造,而且制约着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审判。
17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司法难以公正,而受害的却不仅仅是被告人,更包括我们整个法治体系的完整。
因此,建议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甚至可以“推行公诉人当事人化”。
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很重要的辩护方法,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的辩护方法。
19然而在我国却很少有辩护律师运用程序性辩护方法,原因是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本得不到法庭的认可和采纳。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但是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通过这种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却总能得到法庭的最终认可,并据此作出判决。
这不但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更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而单一的实体性辩护
方式则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
刑事辩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实现实体真实发现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明确“程序性辩护”的法律地位并充分肯定其法律意义。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需完善已是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因为权利的不当限制不仅损害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更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引发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在我国,根据法治进程,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状况要有所改善尚待以时日。
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刑事辩护豁免权是指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能时,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言论,无论哪个司法机关,无论庭审内外,无论书面或口头,只要该言论系辩护律师针对案件而发表,都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因此,设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实为辩护律师抵御执业风险,履行辩护职责所必需。
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是指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已方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权利。
辩护律师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全面、详细地了
解掌握案件事实。
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
信任,往往也会将一些涉及案件的秘密告诉辩护律师,尽管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但没有明确赋予律师拒绝作证的权利。
设置辩护律师这权利,既有利于减轻律师执业风险,更有利于健全律师职业和辩护制度的稳定和保障功能。
拒绝扣押及限制搜查权。
扣押和搜查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察手段,由于律师职业的保密性要求,故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表明辩护律师有隐匿被告人犯罪重证据的重大嫌疑,不得因律师参与该案的刑事辩护而对其办公场所和住宅进行搜查。
如确有必要,须依特别程序进行并且赋予律师拒绝扣押书证、物证的权利。
我国法律未赋予律师这一权利。
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而且也背离了律师职业保密性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