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讲义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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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资料讲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资料讲解

❖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 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 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 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 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 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国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解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gudnlǐ规)定》正确理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guīdìng) (暂行)》,规范管理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医院内的各个环节,让临床医生更好地使用麻醉药品,为患者(huànzhě)服务。

现结合我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现状对《规定》中的新要求作如下解读:一、管理和实施部门不同:《规定》以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现由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要求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使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开展自查。

三、医师处方权由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

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签署《知情允许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存管。

四、有关处方的新规定: (1)空白处方统一编号、记数管理,建立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 精神药品有专用处方的要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yìnshuā)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精二” ;(3)处方登记(使用登记)新增内容:病人身份证号、病历号、处方编号,使用“专用卡”的还需登记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3)处方书写新增内容:身份证号码、病历号。

(4)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

六、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规定盐酸哌替啶注射液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治疗,提倡无创给药。

八、处方用量有新的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详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详解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法律法规及临床合理使用知识培训详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既能帮助医生有效地治疗患者,又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然而,这些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需要临床合理使用,这对医生和患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解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床合理使用的知识,以帮助医生和患者正确使用这些药品。

一、麻醉药品的法律法规麻醉药品是为了实施手术和其他医疗程序而使用的药物。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生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律法规:1. 麻醉药品管理法规:诸如《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了麻醉药品的管理流程、配送和储存要求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2. 药品管理法规:麻醉药品也需要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确保麻醉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执业医师法规定:麻醉药品的使用需要持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医生需要获得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遵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得滥用或过度使用麻醉药品。

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精神药品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改善患者的心理状态和情绪的药物。

为了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利益,医生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法律法规:1. 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在精神药品的管理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明确了精神药品的配送、储存、销售、处方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精神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2.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各级医院和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精神药品的使用规范,并确保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保证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安全。

3. 法定的药物适应症:医生在为患者开具精神药物处方时,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并遵守法定的药物适应症,不得滥用或滥开药物。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知识1.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医生必须充分了解患者的病史、体征和实验室数据等信息,以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规定,请各科室、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形成院长→分管院长→药剂科科长→特管药品负责人的管理结构模式和特管药品负责人→药剂科科长→分管院长→院长的责任模式。

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负责人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药剂科承担麻醉、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必须填写患者身份证编号或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

五、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遵守处方书写规范,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剂型、剂量,并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或急诊留观记录,在病历中详细、据实记录病情、诊疗措施,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管理规定》第6、7、8条 《管理规定》第6
采购、储存- 采购、储存-购用印鉴卡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药品,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遵守相关法律、 –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 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 医院 –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 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442号,11月1日实施 2005年 442号 11月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卫生部2005 11月14日颁布实施 2005年 --卫生部2005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印鉴卡管理规定》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 的
•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第1条 条例》第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

04
CATALOGUE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药品流失与被盗的防范措施
严格控制药品的采购 、储存、保管和使用 环节,确保药品的安 全和有效。
加强药品的清点和盘 点工作,及时发现和 处理药品流失和被盗 的情况。
建立完善的药品监管 体系,对药品的流向 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 监控。
医疗废物的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管理相 关法规解析
目录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概 述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 与存储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 规范
目录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 管理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 监督与检查
01
CATALOGUE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概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与分类
麻醉药品
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 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根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分为一类和二类,包括阿 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用以调节人的感知、情感、 意志和行为等,并具有依赖性潜力的一类药品。根据《精神 药品管理条例》,精神药品分为一类和二类,包括镇静催眠 药、抗焦虑药、抗精神病药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采购与验收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 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严格验收制度 ,确保药品质量。
使用与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范 ,建立严格的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应当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经审核、登记后发放给患 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2006 年 1 1 月27 日 ,卫 生 部 印发 《处 方管理 办 法》 ; 2007 年 1 月25 日 ,卫 生 部 印发 《麻醉 药 品临床 应 用指 导 原则 » ; 2007 年 1 月25 日 ,卫 生 部 印发 《精 神 药 品临床 应 用指 导 原则 » ; 2007 年 10 月 11 日 ,SFDA 、公 安部 、卫 生 部联 名 发 布 《关千 公布 麻 醉 药 品和 精 神 药 品 品种 目录 (2007 年版 )的通 知 》 2013 年 1 1 月 11 日 ,SFDA 、公 安部 、 国家卫 生计 生 委 关千 公布 麻 醉 药 品和 精 神 药 品 品种 目录 (2013 年 版 ) 的通 知
8
~fl-~ ~-
《国 家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关 千 公布 麻
醉 药 品和 精 神 药 品 品种 目录 的通 知 ))(二 00 五 年 九 月 二
十七 日)
麻 醉 药 品 :121 种 ;第 — 类精 神 药 品 :52 种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31 种
麻醉药 品与麻醉药
麻醉 药 品 :指麻醉性镇 痛 药 ,它具有 药物依赖性 , 所 以我们说 要 实行特殊 管 理 的麻醉 药 品都 是有依赖 性的药物 。
麻醉 药 : (或说 麻醉 剂 ) 是指 具有 麻醉作 用 的麻醉 剂 ,包括全 身麻醉和 局部 麻醉 药 ,虽有 麻醉作 用但 不 成瘾 ,不 产生依赖性 。
20
~fl-~ ~-
50 年代 初 :把 精 神 药 品 中的某 些 品种 列 为毒剧 药 品管理 范 围 1902 年 :国务 院采 用 了禁止 生 产 、销售 、使 用去氧麻 黄素 的坚 决措 施 19o3 年 5 月 :卫 生 部 、公 安部 、化 工 部 、商务 部 、财 政 部联 合 下发 《加 强麻 醉 药 品管理 的通 知 〉〉 19o4 年 ,卫 生 部颁 发 (管医理 毒 药 、限制 性剧 药 暂行 规 定 》 1978 年 ,国务 院颁 布 了新 的 «麻醉 药 品管理 条例 》 1979 年 ,卫 生 部颁 布 《麻醉 药 品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 1979 年 ,卫 生 部 下发 《医疗 用毒 药 、限制 性剧 药 管理 规 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有利于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管理,防止其滥用和非法
流通。
有利于推动我国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的国际化进程,提 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力。
以上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解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03 相关文件解读
配套文件一:生产管理规范
生产管理规范概述
该规范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生产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可控、生产
THANKS
配套文件三:监管执法规范
监管执法规范概述
监管职责与权限
该规范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以确 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得到有 效执行。
明确监管部门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 展。
执法程序与标准
违法处理与处罚
规定了监管部门执法的程序和标准,以确 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行 为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04 实施建议与展望
企业如何应对新规定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全面了解新规定的内容, 确保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
法违规行为。
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加强 内部监督,确保药品安全。
进行管理。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
高监管效率。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未来将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未来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非法贸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
目录
Contents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 • 新规定解读 • 相关文件解读 • 实施与监管 • 挑战与对策
0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抑制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 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 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智能化监管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化监 管,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 性。
人性化服务
在管理过程中,注重人性 化服务,为患者提供更加 安全、便捷的药品使用环 境。
全球化视野
以全球化的视野,积极参 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 推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的进步和发展。
THANKS
05 挑战与对策
面临的挑战
1 2 3
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尚不健 全,存在监管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管理难度大
由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其生产、流 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难度较大,需要严格控制 和监管。
技术手段落后
在监管过程中,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难以实现全 面、有效的监管,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03 相关文件解读
配套文件一:具体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概述
该文件详细规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 管、发放、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以 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合规使用。
采购流程
明确提出药品采购必须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 并对采购审批、合同签订、验收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 定。
某医院未按照新规定要求,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被监管部门查处并 处以罚款。

麻精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规解读

麻精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规解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
2002年9月15日 2005年11月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 2002年1月21日
局 卫医发【2002】24号
现已废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基本概念
麻醉药品都具有药物依赖性特征,这种特征在正常 人群中比较容易产生,但在癌症患者疼痛的情况下则 有所不同。大样本调查报告显示,慢性癌痛患者长期 使用阿片类药物镇痛的成瘾性发生率仅为万分之三, 发生率是极低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全国人大
2001年12月1日
●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 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标准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 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
WHO有关专家委员会在20世纪60年代初建议用“药物依赖性”作为取代“药物成瘾性”的 科学术语。
基本概念
药物滥用:
指人们反复、大量地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 物,是一种悖于社会常规的非医疗成瘾者),便会不可自制地、不断追求药物,以感受药物产 生的精神效应;同时,为避免一旦断药产生的“戒断症状”,进而产 生非用不可的强迫感,使用药者陷入不能自控的上瘾境地,导致发生精 神混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后果极其严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含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保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构成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社会的危害。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原则1.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3.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借用医疗机构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法律 法规的解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的要求
注射剂
普通患者
癌症;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1次常用量
(医疗机构内使用)
3日常用量
门/急诊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7日常用量 3日常用量
15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
15日常用量 (儿童多动症)
住院 所有剂型
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
2.验收: 药品入库至少双人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验收时清点到 最小包装单位,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记录专薄登记:日期、 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批号、有 效期、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 问题处理: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 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 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修改版)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6. 第四十条规定: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 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
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门诊使用,每张处方注射剂不超过一次常用剂量, 并只限就诊时使用;片剂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超 过七天。 • 大剂量、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的处方对象,必须是诊断明确的 癌症患者,且依照规定办理了《麻醉药品专用卡》。对诊断 明确且办理了麻卡的患者,药剂科不得限定麻醉药品每日用 量,其用量由医师根据病情和病人耐受情况决定,且应凭空 针或空帖再次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 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 麻醉药品的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 麻醉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 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 药品注射剂只限于就诊时使用。 •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选择给药途径:WHO最初制定的首选途径为口服给药,近年来 选择给药途径: 选择给药途径 出现了芬太尼透皮贴剂等新剂型,因此目前我们认为应改为 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此类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患者愿 意接受,是药物治疗的首选给药途径。 (3)制定适当的给药间期 制定适当的给药间期:根据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 制定适当的给药间期 定合适的给药间期,不仅可以提高药物的镇痛疗效,还可减 少不良反应。如硫酸吗啡控释片的镇痛作用可在给药后1小时 出现,2—3小时达高峰,可持续12小时;而静脉给,可在5分 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是非 常重要的,如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可在给药后6—12小 时出现,持续72小时,因此每三天给药一次即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ppt课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ppt课件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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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 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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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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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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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 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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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 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 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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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 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 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 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PPT62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关文件解读PPT62页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பைடு நூலகம்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新规定及相 关文件解读
11、不为五斗米折腰。 12、芳菊开林耀,青松冠岩列。怀此 贞秀姿 ,卓为 霜下杰 。
13、归去来兮,田蜀将芜胡不归。 14、酒能祛百虑,菊为制颓龄。 15、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谢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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