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广 ? 本 文 在 对 美 目众 筹 融 资模 式 产 生 的 原 因 、发 展 的
现 状 及 相 关 法 律 规 范等 问题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的 基 础 卜试
回答 这 一 问 题 。
一
、
众筹 融资 模 式 的 内涵 及 其 产 生 的 原 因
产 出 的 产 品 )或 股 权 回报 。 因 此 ,与 微 型 金 融 一 样 ,
众 筹 首 先 也 是 一 种 融 资 活 动 ,但 是 又 与 众 包 相 似 ,在 相 当一 部 分 众 筹 活 动 中 , 投 资 者 不 仅 为项 目进 行 融 资 ,
融危机前 的 2 0 0 6年 和 2 0 0 7年 ,美 国银 行 业 的 净 息 差 分别 为 3 - 3 1 %和 3 . 2 9 % 。金 融 危 机 过 后 ,净 息 差 水 平
近 年 来 ,众 筹 这 一 融 资 模 式 之 所 以 住 美 迅 速
盛 行 , 主要 有 ■ 个方 而 的 原 因 。 首 先 ,后 危 机 时 代 美
( 一 )众 筹 融 资 模 式 的 内 涵 。
众 筹 的概 念 来 源 于 众 包 ( C r o wd s o u r i n g)和 微 型 金融 ( Mi c r o — i f n a n c e)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以 被 认 为 是 众
助 ,同时 还 能 使 产 品 更 好 地 适 市 场 需 要 。而 投 资 者
众筹 ( Cr o wd f u n d i n g) 这一新兴融资模式。美国的 《 初 创 期 企 业 推 动 法 案 》( 简称 “ J OBS法 案 ”)中 有 专 门 条款 以促 进 众 筹 融 资 模 式 的 良性 发展 。
美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刘冬郭关科高小敏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08期摘要:众筹是一种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或个人发起的项目进行投资的新兴的商业模式。
众筹起源于美国,本文分析了众筹融资模式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美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众筹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众筹;融资模式;风险控制一、众筹的理论内涵众筹属于众包(Crowdsourcing)的一种类型,企业选择将企业价值链上的一些环节依托互联网外包给众多消费者完成的行为被称为“众包”。
众包的实质是消费者参与到企业价值创造和创新过程中,这被营销学者称为顾客创新。
大众参与众筹的动因与大众参与众包的动因有相似性。
众包中的消费者创新行为是由一些社会性因素驱使造成的,社会动因甚至超越了想获得报酬的经济动因;消费者通过创新可以获得在网络社区内的声誉、归属感、成就感等。
参与众筹的大众也兼有社会动因和经济动因。
虽然许多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的成就感,看到自己支持的项目成长壮大而获得的满足感,是大众参与的重要动机。
另外,投资相同项目的投资人往往具有相类似的兴趣和品味,之间的交流和讨论满足了投资者的社交情感和归属感。
再者,利他主义和社会参与精神也驱动了大众参与到众筹中,尤其是扶贫、捐赠等公益性活动的众筹中。
Ordanini针对“众筹参与者的参与动因的实验研究”表明,“社会参与精神”(Social participation spirit)起到了重要作用,即大众愿意去帮助有资金困难的他人,并积极参加此类型的社会活动。
众筹的运行依赖于开放的网络社区和大众筛选机制。
众包网络社区鼓励大量的消费者参与进来,因为参与者越多,创造的信息越丰富,就越容易解决问题。
在一个人数越多的群体中发布消息,就会有更大的概率去解决问题。
二、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近年来,全球众筹融资模式发展非常迅速。
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来自美国《众筹法案
事实上 , 中 国金 融 市 场 上 个 体 投 资 者 规 模 大 , 低 净值 占
关键词 : 股权 众筹 ; 平 台监 管; 投 资者保护 ; 美 国《 众 筹
法案 》
比高 , 具有 明显的长尾特征。而股权众筹 平台企业利用互联
权 众 筹 平 台的 “ 安全港” 。
1 0 0 0 1 0 )
要渠道 , 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 。对 中小微企 业而 言, 资本是企业运行 的血液 , 缺乏 资本 的企业很难 形成 发展 动力 。然而 由于国内经济社会 的种种非理性 因素 , 中国小微 企业却一直面临着融 资难 的困境 。
事上可能引起诉讼与纠纷 。
、
股权 众筹 平 台 : 资 本 形成 的新 渠 道
在经济新常态下 , 中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 岗位的重
参考文献 :
及 应用 [ J ] . 管理评论, 2 0 0 9 ( 1 2 ) . [ 4 ]龙玉玲 , 基于 K A N O模 型的个 性化 需求获 取 方法 研 究 l Df . 中南大学, 2 0 1 1 .
一
主流金融机构排 除在外 的有 融资需 求的 中小 微企业 和有投 资需 求的个体投资者恰好在长尾端形成 了供求 的匹配 , 为初 创企业提供有效 的资本形 成途径 。由于这一 资金 匹配 和资 本形成 的过程是在众筹平台上完成 的 , 众筹平 台实质上 已经 成 为了资本形成 的一个新渠道。
F I N AN C E&E C ON OMY 金 融经 济
资本形成 、 投 资者保护 与股权众筹平 台监管
— —
来 自美 国《 众筹法案》 的启 示
美国众筹融资法律规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了解行业 内最新消息 。这些 隐形 的社会资本才是投
资者真正看重的 ,相比而言 ,咖啡馆 只是作为一个
载体 ,无 所 谓 损 益 。 目前 ,我 国对 于这 一 类 的股 权
众筹一般具有很大的差异 ,故笔者将我 国众筹分成 众 筹 是 归属 于 广 义 的股 权 众 筹 的 监 管 中 ,由证 监 会
1 . J o B S 法案的核心规制条款
( 1)对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 设 立 投 资 金 额 上 限 ,
筹 中介 ) 有 清晰明确的要求 ,为众筹融资模式奠定
了法律 基础 。投 资者 ,不 论投 资资金 大小 ,都在 J O B S 法案的规定下 成为了受法律严格 保护的投 资 人 ;筹资者 ,不 论 目标资金 多少 ,只要在J O B S 法
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多用于企业初创阶段 ,能为 中小 于奖励众筹 中 ,对于投资者的回报是筹资人在拿到
相 比 ,目前融资式股权众 筹的项 目在众 多众筹平 台
上的表现稍显逊色 ,大部分平台的项 目通过率不超 过1 0 %,而能够成功融资 的项 目与所有项 目的比率
和风险控制问题 一直是全球互联 网金融业界关注 的
核 心 课题 。
设立两个金额上限来控制众筹融资的风险 。其一是
上文 中对于投资者最高投资金额的限制 ;其二是对 筹资者的筹资金额设立 的上限 。法案规定 ,筹资者 在l 2 个 月 内进行 众筹 融资 的金 额上 限为一 百万美 元 。除此之外 , 规制条款还包括禁止通过广告宣传 发行 、禁止补偿促销者等。 ( 3) 对众筹 中介 的要求 。一是注册要求 ,参
中国国情国力 I Z G G Q G L
美国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及其启示
公开 听证会是 向大众开 放的 , 在今 天的美国 , 实际上
5 个州议会和哥伦 比亚特 区议 会的所 有的委员会会议都 O 是向公众开放的( 个人隐私和 国家安全事项除外) 涉及 。佛
当然这些承诺 也包括 对选 民某些立法 意愿 实现的承诺 , 不 过, 政党候选人当选后 对承诺 的实现并不是很多。但是 , 这
制过盛 , 且我国建立社 会主义制度 也只有短短 6 年 , 并 0 期 间还 走 了相 当长时 间的弯路 , 建设和 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的
经验还不足。马克思主义认 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对资本主义
制度 的扬弃和发展 , 以也必然需要借鉴和 吸收成熟 资本 所
主 义 国 家 取 得 的一 切 文 明成 果 和 经 验 。 因 此 , 成 熟 的 资 在
本 主义国家 , 公众参 与地方立法取得 的经 验值 得我们学 习 和借鉴 。基于此 , 者就 美国公众参 与立 法取得的成果和 笔 经验加 以介绍 , 以期 能为我国公众参 与立 法机 制的建设提 供经验。本文所指 的公 众参与立法机制是指有权 的立法机 关在法律和法规制定、 修改和废除的活动 中 , 立法机 关以外
竞选 中获得选举 优势 , 以 , 所 现任 议 员会 主动地 与选 民交 流。 卡尔 ・ 克茨把议 员与选 民的 交流 类型 分为 以下 几种 () 1 一对一 , 在涉及政策问题和 选民个人 问题 时, 电话 、 用 信 件或面对面 交谈的形式来与 个别选民进行交流 ;2 简报 , ()
的历史 以及决策过程的任何 人来说 , 通常还有专 门提供 信
息的参观 活动。美国 的夏威 夷州议会还 设立 了一个休息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
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众筹融资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型融资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监管政策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众筹融资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大众集资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筹集资金的模式。
它起源于小额贷款模式,后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演变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
据统计,全球众筹融资规模已经从2010年的不足10亿美元飙升至2019年的近300亿美元。
众筹融资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兴起阶段、蓬勃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收紧信贷,众筹融资应运而生。
这一阶段,众筹平台主要的是艺术品和电影等创意产业的融资。
2011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众筹融资进入蓬勃发展阶段,涉及的领域开始扩大,包括科技、农业、房地产等多个领域。
而到了2015年左右,众筹融资开始进入成熟阶段,行业内部的竞争加剧,监管政策也开始逐步完善。
对于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例,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为众筹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中国,2014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将众筹融资纳入监管范围。
随着行业的发展,监管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对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展望未来,众筹融资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众筹融资将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众筹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投资者保护、运营成本上升等,这些都需要行业内部和监管部门共同解决。
个人观点和建议方面,我认为未来众筹融资的发展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风险控制: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风险也相对较大。
因此,众筹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美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_崔勇涛
收稿日期:20151009作者简介:崔勇涛(1984-),男,山东济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法研究。
美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崔勇涛(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摘要:股权众筹起源于美国,在我国也有了相当的发展。
为了保护众筹投资者的利益,美国根据其证券法等基本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主要是通过规范众筹平台、发行人及投资人的行为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股权众筹的一些法规,但是这些规范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存在没有规定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制度、投资者的撤资权、领投人的资格要件及对投资者的限定较为严格等不足。
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领投人;众筹平台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01-0093-05一、股权众筹简介股权众筹是指以互联网众筹平台为媒介,投资人投资于一个实体后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分享实体未来利润的一种众筹模式。
从操作模式上,股权众筹通常通过一家众筹平台(funding portals )进行,发起人(crowdfunding issuers )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项目,而投资人(investors )则通过众筹平台的媒介,向发起人投资。
〔1〕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一种融资模式,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2〕股权众筹模式,是未来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前景的模式。
股权众筹这一模式最先在美国出现,世界上第一个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 于2010年诞生于美国硅谷,之后便迅速传入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0月美国SEC众筹规则及启示
2015年10月美国SEC众筹规则及启示何晓楠 陈煜 卢边静子摘要:2015年10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众筹规则最终稿,旨在帮助小微企业安全、规范地形成初创资本,促进美国众筹市场的长远发展。
SEC众筹规则所呈现的制度逻辑是,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效率、投资者公平投资权和保护、众筹中介机构职责和众筹市场发展三对立法目标的平衡为基本理念,在对众筹发行设定专门豁免的同时,强调发行人应受发行限额、发行信息披露的约束,经纪商和众筹平台应得到有效的规范,个人投资者应受投资限额约束等。
这对于我国众筹法律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美国SEC加快推进众筹法案落地(一)JOBS《众筹法案》后亟待出台众筹规则①1.全球股权众筹规模快速增长全球股权型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增长迅速,在2014年达到了182%。
其中,北美和欧洲众筹市场的股权型众筹增长是全球增长的主要驱动力。
2014年,北美众筹规模达到①https:///rules/final/2015/33-9974.pdf了94.6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了145%。
其中,股权众筹项目的平均规模约为17.5万美元,低于全球股权众筹项目平均规模的27.5万美元。
2.小微企业生存能力不足限制了股权众筹市场规模初创型小微企业持续生存能力不足,造成对美国股权众筹市场规模的限制。
据随机抽样统计,2004年设立的4千家高科技型企业中,仅有68%维持到了2008年底。
另有研究显示,接受风险投资的初创型小微企业也存在较高的失败率,从1980年到1999年约有三分之一的VC投资失败。
而从2004年到2010年,接受100万美元以上VC投资标的企业中,高达四分之三的VC 投资遭遇失败①。
向初创企业进行证券类投资,即使是专业的风险投资家也都会面临很高的失败率。
因此,美国股权众筹市场一直以来并不活跃,早在2011年,其最主要的股权众筹平台“ProFounder”就宣布不再进行证券发售。
众筹或将开创融资新模式——读《解放众筹》
众筹或将开创融资新模式——读《解放众筹》-金融银行论文众筹或将开创融资新模式——读《解放众筹》彭忠富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订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第三部分将“众筹”这种具有显著互联网时代特征的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
这一法案出台后,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投资界的面貌将焕然一新,未来人们将依托众筹这一平台彻底颠覆企业传统的融资模式,催生出更多像苹果、谷歌这样以理念和技术领先的超级明星公司。
因为相关法律滞后,中国在金融创新领域始终落后于美国,这跟中国这个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
中国经济真正的崛起,应该是金融的崛起。
因为金融是资源配置的高效方式,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中国经济金融机构健全的一个必定到达的目的地。
北京现代金融研究院院长、领筹网董事长刘文献认为,众筹,只有众筹,能够有效处置碎片化的巨量社会资金,化解其投向和小微企业渴求资金的老难题;只有众筹,能够有效锁定市场,并创造出新的需求;只有众筹,能够以企业的有限时空,汇聚无限的各类资源;只有众筹,能够在移动互联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文明中领得发展的头筹。
刘文献在其主编的《解放众筹》一书中指出:无众筹,不发展。
从茹毛饮血时代的围猎分食,到如今的合伙办公司等,整个人类历史就是一场众筹变形记。
互联网时代,众筹是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就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崭新的路径。
众筹面向社会大众发起,突破了传统融资多以针对特定高收入群体发起的模式,使得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到投融资活动之中,从而分享可预见的红利。
互联网改变了人类的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和意识维度。
互联网带来的互联网金融改革,是过去金融压抑和管制中的被动性角色,成为现代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角。
通过美国众筹你明白了什么
通过美国众筹你明白了什么前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y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完成了根据《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制定的相关规定,允许普通投资者在众筹平台购买初创公司的股权——例如,从Kickstarter上可以购买实际出售的股权,而不仅仅是小发明创造。
为了正确了解创业者将如何从新的股权众筹法规中获益,我们采访了曼哈顿街资本(Manhattan Street Capital)的联合创始人罗德·特纳(Manhattan Street Capital)。
曼哈顿街资本是一个高增长的资本交易网络集市,它希望利用这些新规,帮助中等规模企业搭建一个股权众筹平台。
“融美众筹系统”将讲述一组精彩的访问。
记者:很多创业者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新规将对他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目前可以采用哪些新工具?罗德·特纳:从2016年1月开始,早期初创公司的创业者将能够吸引所有类型的投资者来筹集资本,而且过程相当简单。
对于地处偏远地区或者从事非常规创业但是又很有吸引力的企业,融资将变得更加容易。
这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目前在美国,等着投资初创公司的资金有16万亿美元,这是投资领域一场叹为观止的民主化发展。
诞生在美国风险投资欠活跃地区的初创企业有很多,如今这些初创将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本,融资活动的效果好坏将取决于其自身估值以及创业者交流的技巧和能力,而不是你认识谁,或者因为公司总部碰巧在硅谷或者纽约市,所以可以轻松接触到风投。
记者:国际资本如何?美国创业者可以吸引到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吗?特纳:考虑到我们在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来自欧洲和亚洲的投资者投资美国初创公司的案例不计其数,原因是他们认为,投资美国初创公司更有可能收获流动性。
记者:创业者将如何从这批新的网络投资者手里获得资本?投资者又将如何找到需要投资的公司?特纳:美国目前约有30个众筹平台。
要了解哪些平台将最快速地拓宽自身迎合面并不难。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经验及启示
2020年第27期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449期Serial No.449No.27袁2020经济研究导刊一、问题提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股权众筹被认为是向广大民众融资的重要方式,因而也成为普惠金融的典范,受到全球范围的关注。
其不但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给很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
最近几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已经达到了39个。
同年6月,人人创平台成功项目融资金额8665.01万元,该平台是在股权众筹平台中成功项目数量最多的。
然而在实践中,股权众筹在打破传统金融抑制的同时,各种类型的风险也伴随其中。
股权众筹是否合法,国家还没有认同。
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股权融资模式很容易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投资人互不认识,很容易认定为“不特定的对象”,从而造成擅自发行股票罪的风险;平台为了自身发展利益考虑,很容易对融资项目缺乏监管;融资者和领头人相互勾结,投资者盲目跟投;融资者披露信息过多,又可能造成泄露商业秘密过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加之政府监管不够,使互联网股权众筹遭遇冰火两重天。
因此,各个国家也纷纷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监管股权众筹这一新的市场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以下简称《JOBS 法案》)和《众筹条例》。
本文希望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的股权众筹发展监管制度。
二、美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概述随着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股权众筹在美国诞生,201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JOBS 法案》,希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在此期间,美国中小企业获得大约22亿美元融资。
股权众筹整体运行状况良好,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其发展,促使这一新的融资模式合法化,2015年,美国又通过了股权众筹实施细则———《众筹条例》。
《众筹白皮书》选载8:美国JOBS法案全解
《众筹白皮书》选载8:美国JOBS法案全解(一)JOBS法案简介由于法律天然面对过去,创新则多着眼于未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一些业务模式总是或多少的与现存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国外的股权众筹因为涉及股份转让、证券发行、公众集资等环节,归属于证券行业,应受证券管理机构的监管和原有证券法律的制约。
在英国,以Seedrs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金融机构在FCA登记注册,FCA(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全称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管理,同时承担部分消费者金融保护工作。
美国的股权众筹环境并不理想,一度受到其它国家的嘲笑。
2012年之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主要得益于奥巴马在2012年签订了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
JOBS法案被认为是众筹行业最为成熟的法律,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也会对全球的众筹监管产生示范作用。
了解JOBS法案的内容及其落实过程,对其它国家众筹行业的发展指引和监管规划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JOBS法案是美国在2012年1月份经参众两院通过的法律,条文主要内容是对此前证券市场的基准法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例进行修改。
这部法律确立了众筹平台作为新型金融中介的合法性,明确了平台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为众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监管指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负责JOBS法案的落实及具体证券法规、监管细则的修改。
按照计划,SEC已经完成了前两阶段的工作,允许合资格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进行投资。
第三阶段将给予众筹平台"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的合法地位,向普通投资者开放股权众筹,有望在2014年正式生效。
JOBS法案共由7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篇对新兴成长型企业重新开放美国资本市场第二篇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第三篇公众集资第四篇小型企业资本形成第五篇私人企业的灵活与成长第六篇资本扩张第七篇法律修订宣传第一篇主要针对新兴成长型企业(Emerging Growth Company)的上市 "减负"问题做出新规定;第二篇解除了私募发行中不得公开宣传与一般劝诱(General Soliciting)的限制。
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2
众筹融资的架构、法律风险及监管2近年来,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发展非常迅速。
它借助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平台的传播特性,实现了线上“一站式”投融资。
不仅减少了交易成本,而且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
众筹面向社会大众发起,也突破了传统众筹设置高门槛只针对特定群体发起的模式,使得普通大众有机会参与到投融资的经济活动中。
然而,由于面前国内众筹立法的缺失,使得众筹活动缺少行业标准的参照及相应的行业监管。
国内众筹网站和众筹模式也呈现良莠不齐的状况,隐含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探讨众筹架构的同时,探究众筹的法律风险十分必要,一方面有助于从法律的视角更理性的认识众筹,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众筹的参与者更好地规避潜在风险。
大纲一、众筹的概述二、域外众筹规制措施借鉴三、众筹案例四、众筹架构五、中国众筹的法律风险六、中国众筹监管动态一、众筹的概述(一)定义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或者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者某个项目或者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分类众筹可以分为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等。
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中国市场上的P2P即是一种债权众筹。
典型代表为Kiva Zip。
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
典型代表为U pstart、人人投。
回报众筹是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产品或者服务。
典型代表为Kicks tarter、Indiegogo。
捐赠众筹为投资者对于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典型代表为Causes、YouCaring。
(三)特点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和大量。
它的融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众筹的基本特征:通过互联网完成投融资全过程;依托于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成本和高效率;大众参与,直接贡献。
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构建及启示
2019年第4期高教探索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构建及启示李庆成林成华摘要:完善的伦理规范体系是美国高校筹款专业化的重要维度。
在筹款专业组织、高等院校和政府部门 三类主体协作下,构建了以行业道德、院校准则及政府政策为内涵的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为彰显学术 共同体的道德性和规避院校治理风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高校基金会应当很好地吸取美国同行经验,树立使命和风险意识,以构建组织、健全规范和专业技能提升为建设路径,促进基金会向时代要求的专业化方 向转变。
关键词: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任何一项社会活动,都有其伦理要求。
《世界高 等教育宣言》倡导“通过道德和伦理帮助保护和提 高社会价值观,其专业人员必须在各种活动中追求 真理和正义,注重伦理和科学”。
因此高校筹款亦无 法脱离相应伦理价值秩序。
实践昭示,美国高校筹 款的柔性伦理机制为院校广拓资源、规避道德风险 和维护形象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被视为院 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深入推进“双一流”建 设之际,如何善筹、善用社会财富,为“双一流”目标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 要课题。
对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体系进行介绍、分析,期望为我国高校筹款事业有所裨益。
一、美国高校筹款伦理规范建立的背景筹款是美国高校历久弥新的特色传统,对筹款 中伦理道德的关注也非一时之新。
早在殖民地时期 哈佛学院零星的筹款实践中,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对 相关活动的理性认识,如博彩所得钱财不可捐赠给 学院,善款来源必须正当可靠等。
二战后,美国经 济飞速发展,慈善基金会大幅度增加,实力也愈强,为美国高校开展大宗筹款奠定了财富基础。
1953 年,纽约州参议员伯纳德•汤普金斯(Bernard Tompkins)领导的慈善代理机构与组织联合立法委 员会(JLCCPA0)公开审理了筹款涉及的诈骗案件,首次将全国筹款组织的注意力焦聚到职业规范 上来。
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则_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_李尚桦
行政与法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则———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李尚桦(复旦大学,上海200438)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已然对传统融资造成了较大冲击,引发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美国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的合法化尝试确属顺应趋势而先行一步。
但是,我们对其借鉴应抱合理态度,不仅需考虑时机是否合宜,避免空谈加强监管或与时俱进地放开股权众筹,而且不应该停留在对细规的逐条移植上,应该分析其背后的理念与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期为我所用。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规制;JOBS法案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121-09收稿日期:2014-12-12作者简介:李尚桦(1985—),男,广西柳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证券法、公司法。
对融资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筹资者竟可以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公然”筹款,而回应之巨大更让人瞠目;这又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因法律天然的滞后性导致其无法给现实以及时且准确的回应———如何平衡筹资的便捷与对投资者的保护。
2012年4月,美国通过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为股权众筹取得合法地位开启了互联网时代融资新模式。
虽我国当下商业实践中并未大规模出现严格意义的股权众筹,然其已有“小荷尖尖角”之势。
基于理论先行的必要,本文将股权众筹置于美国证券法和JOBS法案的法律文本中作一对比研究,以求分析其理念及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众筹、股权众筹之概念解析传统融资方式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急剧变革,具体现实如何,如美微传媒通过网络募资被叫停事件、各地“很多人咖啡馆”的涌现,以及天使汇融资平台的迅速壮大,即可察知一二。
以上三个实例,尽管发生时间不同、参与主体不同、监管部门介入程度不同,但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⑴筹资者通过融资平台或社交网络发布筹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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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基 础 I 生 保障, 大幅降 低投 融资 双方 之 间的信 赖成 本, 有 助 于交 易 效 率 的提 高 。毫 不 夸 张 地说 , 众
筹平 台 的运 转状 况 直 接决 定 着 股权 众 筹 产业 的发
展前 景 。有鉴 于此 , 在美 国《 初 创期 企业 推 动法 案 》
( J u m p s t a r t O u r B u s i n e s s S t a r t —u p s A c t , 以下 简 称
“ J O B S法案” ) 第1 I I 章: 《 众筹 法 案 》 ( C r o w d f u n d i n g
A c t ) 中, 立 法者不仅 对众 筹平 台的一般 经 营行 为设 置 了相 关 规 则 , 还 特 别 创 建 了 集 资 门户 ( f u n d i n g p o r t a 1 ) 这一 全新 的众筹 平 台类 型 , 以期通 过 相对 宽
2 0 1 5年 1 月
堤‘ 法
Mo d e r n La w S c 5 Vo 1 . 3 7 No . 1
第3 7卷 第 1 期
文章编 号 : 1 0 0 1— 2 3 9 7 ( 2 0 1 5 ) O 1 — 0 1 4 9—1 3
密切 的关 系 , 就 可 以直 接 参 与股 权 众 筹 融 资 。 因 此, 无论 是 根 据 美 国联 邦 最 高 法 院在 S E C v .R a l —
s t o n P u i r n a C o . 案④中确立 的“ 需 求保护 ” 规则, 还是 根据美 国联 邦 第 五巡 回法 院在 D o r a n v .P e t r o l e u m Ma n a g e m e n t C o r p案⑤中确立 的“ 分离检验 ” 标准 , 股
收稿 日期 : 2 0 1 4— 0 8— 2 5
松 的设 立标准 和规 范化 的经 营规 则 , 鼓 励市 场 主体
更多地 设立和经 营众筹 平 台 , 带 动股权众 筹 产业 的 蓬勃发 展 。
基金项 目: 中国博 士后科 学基 金第 5 6批 面上资助项 目“ 股权 众筹法律制 度研究 ” ( 2 0 1 4 M 5 6 1 1 1 9 )
状 态。
关键词 : 股权众筹 ; 集资 门户 ; 众筹平 台 ; 众筹法案 ; J O B S法案
中图分 类号 : D F 4 3 8 . 7 文献 标识 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1- 2 3 9 7 . 2 0 1 5 . 0 1 . 1 4
在股权 众 筹 的运 作 过 程 中 , 众筹平 台( c r o w d —
引言
f u n d i n g p l a f t o r ms ) 发 挥着 无 可替 代 的 中枢 作用 , 其
一
方面 为投融 资双方 提供 高效 、 廉价 的信 息 沟通平
在 我 国乃 至全 球 范 围 内, 小 型 企 业 融 资难 、 融
美 国《 众筹法案 》 中集资 门户 法 律 制 度 的 构 建 及 其 启示
刘 明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 0 0 8 7 2 )
摘 要: 为促进股权众筹 产业的发展 , 美国《 众筹 法案》 创 立 了集 资 门户这一 全新 的众 筹平 台类型 。相较 于注册券商 , 集资 门户的设 立 门槛较低 , 但其业务 范围受到严格 限制 , 只 能从 事基础 性 的信息和 交 易中介 业务 , 禁 止 以任何 方 式参 与或 影响投 融 资双 方的证 券 交 易。我 国股权众筹法律规 范应借 鉴集资 门户这一制度设计 , 在平衡 兼顾各 方主体利 益 的基 础上 , 对众筹平 台的 经 营行 为进行 规 范化 管理 , 尽 快 结束 目前 我 国众 筹 网站 的无 序 经 营
台, 使 其投融 资需求得 以获得 匹配 ; 另一方 面 , 则通
过一系列制度 和技术 措施 , 为证 券交 易 的安全 性提
资 贵的问题都普 遍存 在 , 银 行等 传统 金融 机构 在贷 款方 面的风 险厌 恶倾 向, 使其 难 以成 为小 型企 业 的 主要融 资渠 道 , 而公 开 发 行 证券 的高 额 成 本 , 也让 小型企业 只能望洋 兴叹 。然而 近年 来 , 股权 众筹 融 资模式 的出现 , 为 该问题 的解 决提 供 了一条 全新 的 思路 …。据 相关数据 显示 , 2 0 1 3年 全球 股权 众 筹融 资总额 已超过 2亿美元 , 这一数额 在 2 0 1 4年度 更将
律 风险巨大 、 经 营行 为 缺乏 规 范 指 引 、 投 资 人利 益
难 以获得充分保 护等多 个难 题 , 这显 然不 利 于我 国 股 权众筹产业 的长远发展 。可 喜 的是 , 我 国证 监会
权众 筹融资都应 属于公开发行 证券 的范 畴。 ⑥ 第三, 筹 资信息 的传 播 具有公 开性 。股 权众 筹 以互联 网技术 为依托 , 这就使 得筹 资信 息 天然地 具 有公开传 播特 性 。无论 筹 资 人 或众 筹 平 台是 否 有
作者简介 : 刘明( 1 9 8 5一) , 男, 满族 , 北京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 院博 士后科研 流动站研究人员 , 法学博 士。
在 国家鼓 励发展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的大 环境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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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法
学
我 国股权 众 筹产 业 正 处 于快 速发 展 时 期 。但 由于 缺 乏统 一的 监督 管 理 规 范 , 在实践中, 众 筹 平 台产 业不得 不面 临主体 法律地 位界 定不 清 、 非 法集 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