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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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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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镇银行抵质押物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经营,确保抵(质)押物品保管安全,帐帐、帐实相符,依据信贷基本制度、会计基本制度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第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的核实、取回,在抵押贷款未发放前的他项权利证的保管;负责存单质押等权利凭证的核实冻结;负责存货质押清单的核对确认,并且必须在办理冻结、质押品核实后,当天发放贷款,当时交付营业室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条营业部(室)负责对接收后的抵(质)押物,责成专人、专库、分类保管。

第三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依据贷款担保方式,负责抵(质)押品的录入登记及贷款结清后的出库办理、打印抵(质)押物入库清单和出库通知书。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出库业务的核对,确认无误后经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抵(质)押物交接登记簿。

第五条审查审计岗负责对信贷管理部门、营业部(室)的抵(质)押品的交接、出入库、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操作流程要求第六条各支行、市场部门客户经理必须依据抵押人、出质人、借款人情况,如实录入抵(质)押品名称、数量、价值、抵(质)押率等基本信息,确保与评估值、确认值一致,确保权利所有人与清单一致。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经过贷款资料核对,系统审核无误后,打印物权收妥通知书,及时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确保与贷款客户、营业部(室)柜员交接清楚。

原则上抵(质)押品的交接应该是权利所有人,特殊情况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在保证不出问题的前提下,可以是借款人。

第八条营业部(室)柜员依据放款合同、借据、放款通知书、物权收妥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在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第九条营业室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登记,对接收的抵(质)押品分别按照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质押物清单、存单等按顺序编号分类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贷款客户结清贷款后,依据还款凭证找客户经理办理抵(质)押物的出库手续,风险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登记抵(质)押品交接登记簿,打印出库通知书,经有权人签批后,到营业室领取他项权利证或产权证。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抵押物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XXXX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XX村镇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XX村镇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XX村镇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XX村镇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急件交通银行秦皇岛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省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文件第七要求:各支行和有关部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于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前向本行风险监控部门推荐评估机13构,同时附送评估机构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估报告式样、业绩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

附: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13急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文件交银秦发〔2008〕32号转发《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支行,分行有关部门: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

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分行制定了《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13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范评估机构选用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交通银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7〕108号)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估管理工作,是指选用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办理申请我行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

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个人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此办法。

分公司对个人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评估实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取得专业评估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要切实履行评估职责,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如出现弄虚作假,造成价值评估不真实,或评估技术使用不当,多次造成高估高评等情况,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附件:《冠群驰骋兰州凤鑫分公司抵押物价值评估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类抵押物价值评估工作,有效提升抵押借款业务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抵押借款业务中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状况、借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实行直接参照交易或评估价、公司内部评估和专业机构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办法。

房地产类抵押物限于住房和商用房。

一、抵押物价值评估方法(一)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对以下借款实行直接参照抵押物交易或评估价格确定其价值。

1、个人住房购置借款;2、个人商业用房借款;3、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时间在二年(含)之内的个人经营借款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4、申请借款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0 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5、以房龄在10 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等于或低于4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

(二)分公司内部评估对以下借款实行内部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

1、申请借款金额在200 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 年以内、状况完好的住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6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2、申请借款金额在200 万元(含)以内,以房龄在12 年以内、状况完好的商用房抵押,且申请金额与抵押物购置价或交易价之比低于50%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借款;3、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和个人经营性借款,每二年一次的抵押物评估;4、符合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规定,借款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内部评定的个人借款。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 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 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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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要求,工作责任及奖惩措施等。 • 中介评估机构的管理。规定了我行认可社会评估机构基本管理原
则和审查评价等。 • 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及工作内容等。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1、 总则

(1)定义:第二条“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是
指我行内部资产评估人员根据各类抵(质)押物(权)的
第五条“我行确认的抵(质)押物 (权)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2、评估方法及时间 (1)押品价值认定方式:第十条“在我行内部资产评估人员进行
抵(质)押物(权)价值初次评估之前,原则上须先由我行认可的 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未经外部评估, 我行可根据当地抵(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内部评估”。 (2)押品种类:第八条“按照抵(质)押物(权)形态、价值评估 方法的异同等特点,将抵(质)押物(权)分为房地产、土地使用 权、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 流动资产、收费权等九大类,大类下再细分中类、小类”。
其细则》(工银发[2005]133号) 《法人客户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合作中介评估机
构内部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7]695号) 《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流程管理办法》(工银办
发[2008]130号) 即将出台的制度文件有(以最终下发文件为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 《房地产类押品价值评估工作指引》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总则

价值评估方法和时间
办 法
评估流程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

抵押品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 2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依据《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2(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供的抵(质)押物
(权)都必须进行价 值评估”。
第四条“对于拟办理的抵(质)押 贷款,须先评估,后贷款,并以我 行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贷款发放依 据。对于已经发放的抵(质)押贷 款,在贷款期限内,如果重新评估 确认的抵(质)押物(权)价值不 足,原则上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 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的贷款”。 第五条“我行确认的抵(质)押物 (权)价值仅供我行内部使用,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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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2、评估方法及时间
(1)押品价值认定方式:第十条“在我行内部资产评估人员进行
抵(质)押物(权)价值初次评估之前,原则上须先由我行认可的 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如未经外部评估, 我行可根据当地抵(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内部评估”。 (2)押品种类:第八条“按照抵(质)押物(权)形态、价值评估 方法的异同等特点,将抵(质)押物(权)分为房地产、土地使用 权、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资源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 流动资产、收费权等九大类,大类下再细分中类、小类”。
我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制度体系
王怀宇
2010年9月
1
目 录
一、我行押品评估管理制度体系概况 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细则》 三、《评估流程管理办法》 四、《合作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办法》
五、其他评估管理制度
2
一、我行押品评估管理制度体系概况
在2003年以前,我行对抵(质)押物的管理一直没有制定专门的
• 1、制定目的、管理范围、总体要求等。 • 2、组织管理。规定了各级组织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及其具 体工作范围。 • 3、认定标准。分别规定了我行对各种类型的社会评估中介 机构认定的一般标准和专项标准,包括注册资本、评估师 人数、评估业绩等内容。 • 4、认定程序。规定了审议方式和认定程序,以及具体审核 内容、审核资料的范围等,同时规定了中介机构合作约定 书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各级行应该上报的评 估机构数量等。 • 5、考评与管理。规定了对社会评估机构日常考评和年度考 评的具体内容、考评标准和依据,并强调了谈话提醒制和 黑名单制等动态管理方法及相关规定内容等。 • 此外,对合作中介机构审核意见表、年度考评表、日常考 评档案表等具体工作文档进行了统一规范,以及规定了由 银行聘请社会评估机构对重大疑难评估项目进行价值认定 的可行性。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

抵押品管理办法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司对我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抵(质)押品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条符合物流金融业务特征的押品管理,按照我司物流金融业务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抵押品管理第四条抵押品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司有关制度,在国家指定的有权登记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各种抵押物。

主要包括如下的抵押品:(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所有权;(三)机器设备;(四)车船、航空器材;(五)其他抵押物品。

第五条我司客户经理或贷后监督岗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押物管理和维护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应按我司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我司认可的中介机构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我司抵押权利。

办理按揭贷款预抵押登记的地区,客户经理及时办理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并对预抵押登记情况和抵押登记情况做专门的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重点内容:(一)抵押手续。

应每六个月一次与登记机关核对,确保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二)权属。

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抵押人提出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品的,必须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该授信业务的原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抵押物出租时的抵押人要求其向我司提出书面备案,我司客户经理与承租人签订当我司实现抵押权时,承租人放弃对抵押权抗辩的申明。

经审批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抵押品,但抵押人转让抵押品所得的价款必须用于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我司债权;同时应保证剩余抵押品的抵押率不高于我司文件规定的抵押率。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抵押物,其租金收入原则上存入我司指定专户或偿还我司债权。

(三)状态。

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抵押人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抵押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在建工程投资是否按计划到位,建设期是否拖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总投资是否超概算,是否按时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及时完成必要的抵押手续;其他抵押财产应根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

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抵押贷款的借款质量,特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抵押贷款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工作。

三、抵质押品的种类公司所接受的抵质押品应具有以下性质:为易变现物资;具有较高的价值;有稳定的交易市场。

四、抵质押品的评估标准公司应根据抵押物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抵质押品价值准确、真实。

五、抵质押品的登记和保管1. 抵质押品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并在特定的地点进行保管。

2. 抵质押品的登记应包括抵质押品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价值等重要信息。

3. 抵质押品的保管应符合公司的安全标准,确保抵质押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六、抵质押品的监管和检查1. 公司应对抵质押品实施定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抵质押品的数量和价值不发生变化。

2. 如有异常情况发现,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七、抵质押品的变现1. 抵质押品的变现应符合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才能进行。

2. 变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确保抵质押品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

八、抵质押品管理的风险控制1. 公司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抵质押品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2. 对于出现风险事件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

九、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更新1. 公司应不断完善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随着市场和业务的发展,公司应及时更新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保持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公司的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所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稳定发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押品管理办法

押品管理办法

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押品管理办法为完善和规范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抵押资产的管理,确保抵押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障我公司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押品管理是指我公司对全公司信贷类的抵押品、质押品的实物管理、抵(质)押登记凭证管理和抵(质)押物价值管理。

第一章出入库管理一、抵(质)押品正常入库管理信贷员办理的抵(质)押信贷业务,在放款的当日,应把相关的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交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上一式两份,由交递抵(质)押品的信贷员签字后,同抵(质)押品其登记证明资料原件一同交递给风险管理部的档案管理员。

(二)档案管理员向信贷部落实抵(质)押品登记证明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并核实入库通知书的准确性之后在入库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入库通知单一份交信贷员做归档处理,档案管理员将另一份入库通知单和抵(质)押品凭证一同办理入库。

(三)档案管理员根据入库通知书登记《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管理台账》)。

二、抵(质)押品正常出库管理信贷员在项下的信贷业务全部的条件下,应办理相关的抵(质)押品出库手续。

出库具体程序按以下步骤操作:(一)信贷员应审核还款凭证,与放款台账和抵(质)押品台账核对,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品凭证与到期已收回的贷款相对应。

同时要确认信贷系统中与抵(质)押品凭证相对应的信贷业务余额已经结清。

(二)信贷员填制《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出库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财务会计部抵(质)押品凭证出库依据.由信贷员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在向信贷部了解该笔信贷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在《通海兴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质)押品凭证出库通知书》上签字后,由信贷员递交档案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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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
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押品的权属资料;
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
外部评估报告(如有);
其他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
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
拍摄押品影像资料;
了解其他影响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完成评估调查后,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有),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质)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

第四章评估审查
第十二条“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核实押品基础资料;
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
审查初评方法使用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审查外部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如有)。

第十四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不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由主审查人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五章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为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机构。

第十七条融资项目提交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同时提交经“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后的《抵(质)押价值评估表》。

第十八条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审定是委员会审议内容之一,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认可“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的内部评估结果或采信外部评估结果或直接对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仅限于向下调整)。

第十九条对评估调查、初评及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及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等存在异议的,委员
会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决策委员会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置的意见为公司对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评估结果。

第六章常用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根据押品的不同,常用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及重置成本法。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状态、市场条件及资料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

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近期通过招拍挂或转让等市场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可用成本法评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后期投入开发成本。

对政府公布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地区,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使用年限、容积率、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可按以下公式评估:
在建工程价值=抵押在建工程面积×单位建安成本×建筑工程部分占建安成本百分比×(1+综合费率)。

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建筑企业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抵押价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

参照周边相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如开发商品牌等综合确定。

以出租为主要目的的房屋抵押价值可采用租金收益还原法评估。

第二十五条股权质押价值可采用整体评估加和法或收益现值法评估。

第二十六条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或购置成本扣除折旧费用等方法评估。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价值依据质押债权合同中约定可实现的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净值,结合付款方实力信誉等因素,设定适当的折算比率进行认定。

第七章外部评估结果的采信
第二十八条外部评估报告一般仅作为抵(质)押品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采信外部评估结果确认押品价值:
(一)公司对押品所在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熟悉,内部评估存在操作障碍;
(二)押品为知识产权等对评估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领域。

第二十九条需采用外部评估的业务,由内部评估体系以外的部门,如合规风控部,对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经验等进行审核。

由融资方提供外部评估报告的,还需对评估中介机构与融资方关系是否影响评估公正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章后续评估
第三十条存续期限超过两年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应于每满一年的一个月内,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流程同融资前评估。

抵(质)押品管理部门应加强抵(质)押品价值持续跟踪管理,可根据抵(质)押品特性及市场状况确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内部评估频度,由管理人员建立台账对抵(质)品及其价值变化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应立即组织抵(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
押品价值相对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融资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
公司认为需要重评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价值不满足公司抵(质)押率要求的,原则上应要求融资人追加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融资。

第九章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融资项目后续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融资方及押品情况,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公司采取重新评估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合规风控部及审计部应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纳入合规检查及内部审计范围,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内部评估各环节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对外部评估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
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评估方法选用及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周期或条件进行重新评估;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工作的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面应不低于全部押品宗数的30%。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十七条公司将内部评估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程图
附件二:抵(质)押价值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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