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1〕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17号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21]104号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62号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财会[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结束——。
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附件1
—1—
10《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
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69号)
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
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12月31日。
—2—。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财防控〔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范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
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22〕52号)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
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2〕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_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14〕38号)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我市自2003年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以来,非税收入逐年增长,执收单位财务收支规范化管理得到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个别执收执罚部门不履行收费、罚没职责,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非税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乱收费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推动清理和取消乱收费深入开展,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深入开展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89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3〕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收费依据不足或虽有收费依据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1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津政办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7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论述,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续推动降低税费负担1.2022年12月31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鼓励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为在疫情期间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并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称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以上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以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019)财税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19]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9-1-17实施时间:2019-1-1失效时间:2022-1-1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免申即
享”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央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抓好惠企便民政策兑现落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1号),梳理汇总形成了《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天津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17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与资金使用范围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和“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以及促进天津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本市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化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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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会计处理小微企业,会计处理,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财会﹝2014﹞10号
【发文日期】2014-02-27
【实施时间】2014-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小微企业准确进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切实将国家帮扶小微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23303768。
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
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
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
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