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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价格管理下放权限项目表2、和田地区发改委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性文件清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和田地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简政放权,切实简化审批环节,强化服务监督,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一)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原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基建计划、招标方案、开工报告五个审批环节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与招标核准、开工报告审批三个环节,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与招标方案核准由两步审批合并为一步审批,取消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基建计划审批程序。

(二)简化自筹基建项目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基建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各县市自筹基建项目报县市发改委备案,地直单位自筹基建项目报地区发改委备案。

(三)简化党政机关办公楼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和党办〔2007〕92号)文件规定,权限内党政机关办公楼由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基建计划三个环节简化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取消立项审批和基建计划两个审批环节。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有关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现就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

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现将重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印发给你们。

今后,凡向中央呈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以及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的备案报告,均须填写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呈报干部任免材料一律使用16开型(184mm×260mm)规格用纸。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管理的干部,在办理职务任免时使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可参照我部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内容进行修改。

我部以前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式样)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年4月12日干部任免审批表附件2:《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呈报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向中央报送干部任免备案报告,均应按要求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

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

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内政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

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安全教育记录(工人进场教育)

安全教育记录(工人进场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建筑业颁发“五大伤害”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4、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并挂靠牢固。
5、预防伤亡事故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6、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架子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2、起重吊装作业中,所有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位置作业,在塔吊回转半径作业中,禁止人员站立和通行。
3、吊装过程中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吊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许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
5、起重指挥人员不许兼作司索工,应认真观察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
1、 登高架设人员要身穿进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
2、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应装入工具袋中,随用随拿,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投,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地点。
4、 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前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安全教育记录表
表AQ-C1-19
编号
AQ-001
培训主题
新工人入场教育
培训对象及人数

培训部门或
召集人
安全部
主讲人
周靖松
记录整理人
范进步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农民工夜校
学时
7学时
培训提纲: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要求

《关于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知doc》公司各位员工:因近期工业园区内附近企业非机动车遭窃事件频繁发生,为有序管理公司及员工车辆的停放,避免停车场发生车辆掉包、盗窃等事故的发生,应大部分员工要求,对员工停车场加强规范化的管理力度,具体事项如下:1、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一车一位,将爱车按照停车位的规定区域停放好,严禁一车侵占二个车位的现象。

2、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按指定路线行驶,注意安全礼让,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占用来宾及公车车位,未标识区域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停放在指定区域内,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车辆进入车位后,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以免发生意外。

5、车主离开车辆时,要锁好大锁及后备箱,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为了维护美好企业环境,需要靠大家共同努力使公司更加安定、和谐、望全体员工车主认真配合。

不便之处,敬请全体车主谅解,感谢大家的支持,深表感谢。

以上相关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综合管理部二○一五年四月一日第二篇:石家庄市关于规范市区道路停车场管理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道路停车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发〔xx〕54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市区道路停车场管理,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市法制办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对《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停车场管理。

二、市规划局牵头,市交管、城管等有关部门参与,本着“能设尽设、最大限度多设置停车场、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的原则,对市区所有道路停车场设置进行统一规划,要统筹考虑社会停车场及新建桥梁下面可利用空间,同时要督促产权单位将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发挥停车功能。

在规划时,一是要避开既有咪表泊位,凡已设置的列入本次规划。

二是要避开城市主要路段和重要节点。

综合管理部规章制度

综合管理部规章制度

宁波德迈机电综合治理部制度综合治理部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名目综合治理部治理制度3考勤治理制度3公司会议制度4公文〔文件〕治理制度5档案治理制度7办公用品治理方式8印章治理制度10办公自动化设备治理 10公司网络治理 12职员行为典型制度13出差治理制度16人力资源部治理制度18部门设置与编制治理18聘请与聘用制度18职员档案治理制度22解除/终止聘用关系治理制度23工作条件和假期24培训治理制度26劳动合同治理制度28薪酬治理与福利奖金治理制度31考勤治理制度〔一〕总因此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瞧念,典型考勤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解释:本制度由综合治理部解释并负责实施。

〔二〕考勤的有关1、本公司行政治理人员实行天天八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上班时刻为: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早上8:30-12:00,下午13:30-18:00;巨鼎德迈同事上班时刻为:冬季早上8:00-11:30,下午12:30-17:00;夏季早上8:00-11:30,下午13:00-17:30,周六、周日法定休息,因临时事件需要调整工作时刻时,由综合治理部另行通知,以下涉及到的时刻做相应调整。

2、天天按指印4次,上午上,下午上、下班均需按指印。

3、迟到、早退:职员未能在上班前或下班后按指印,均视为迟到或早退,在一个月内,第一次迟到或早退扣30元,第二次迟到或早退扣60元,第三次迟到或早退扣100元,每超过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

迟到超过一小时按照矿工半天处理。

每月三次迟到契机,但迟到时刻必须在5分钟以内。

4、无故全天无签到、签退记录的以旷工论,扣发两天工资。

5、如因工作延误按指纹,最晚于次日持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单到综合治理部办理未按指纹情况讲明。

6、因公出差,需提早填写"出差通知单"且经批准,并送至综合治理部备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穗人社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5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38号),现就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到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按各区、县级市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营业场所(地址、住址)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时间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

五、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综合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情况》。

六、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布,同步公布保留在省管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表1、2)。

保留审批事项清单之外的项目,我委一律不再审批。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实质性备案的形式给企业或群众设置障碍。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

承接部门要把下放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对委托管理的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接部门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以我委的名义对外实施。

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承担。

三、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计划要求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

未纳入规划、计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价格幅度、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承接部门遵照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

对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承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审批结果。

对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必要时“叫停”审批。

井下下放道轨安全措施

井下下放道轨安全措施

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井下下放道轨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负责人:编制时间:年月日井下下放道轨安全措施会审意见表井下下放道轨安全措施一、工程概况:进入井下隐患整改首先对井下运输轨道进行改造,用于铺设的轨道规格:22Kg/m,单根长度8m,单根重量176Kg;由于轨道长度较长,且重量大,向井下运输的困难大,为保证安全运输,特制定此安全措施。

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安全监督人:施工人员:二、施工前工具等装备的准备:施工前准备工具:QBZ80开关一台,6mm2电缆30米,11.4KW 小绞车一台、5吨滑轮2个、吊环4个,直径15.5mm钢丝绳50米、15.5绳扣20个、12.5mm绳扣10个,棕绳50米、铁丝10公斤、电工工具2套、羊皮手套、安全带、安全帽等工具用品。

三、施工操作步骤:1.施工前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协调安排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具体事项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组织实施。

2.根据设计位置安装11.4KW小绞车,安装要平稳、牢固,通过地锚螺栓紧固安装,将直径15.5mm的钢丝绳缠绕在小绞车滚筒上,并在绞车钢丝绳绳头上装设牢靠的吊钩;3.起吊道轨绳圈用直径12.5mm钢丝绳制作,绳圈使用双股钢丝绳,每个绳圈使用两个绳扣进行加固;4.由地面搬运道轨的工人将预先制作好的绳圈分别穿在轨道两头的压板螺栓孔中,并拧紧绳扣螺丝;5.棕绳绳头用直径12mm钢筋制作铁钩,铁钩长度20cm,铁钩半径12cm,用于对轨道端部牵引,操作人员可以从远处进行操作,保障操作安全;6.施工前先把作业人员安排好,井口、井底信号、把钩工、绞车司机及参加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整个操作过程;7.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首先使用一根8米长镀锌钢管做一次下放试验,使参与施工人员熟悉操作步骤,提高协作能力;8.把一个5吨滑轮固定在井口二架上,用作钢丝绳导向;把另一个5吨滑轮固定在井口罐道平梁上,把小绞车钢丝绳穿入滑轮,用作升降道轨使用;9.用棕绳把小绞车吊钩引下来放置在井口一边;10.把北码罐笼回放在二门,罐笼顶部与二门地面轨道放平;11.罐笼内预先乘坐2个人,并佩带安全带,对讲机,锤子(当对讲机失灵时,可用锤子发送信号);12.由搬运工人负责将道轨通过副井平台下的二门搬运至井筒中,并用小绞车钢丝绳的吊钩挂住轨道一端绳圈,轨道另一端用棕绳绳头铁钩勾住,操作人员站在远处进行操作,听从指挥,缓慢将轨道吊起;13.将轨道吊起后,其底端高于罐笼顶部0.5m时,信号工发出定点信号,二门内的工人负责将轨道通过罐笼顶部的打开的铁门导入罐笼中,罐笼中的两个工人负责将导入罐笼中的轨道引入预先在罐底开设好的孔中,并将轨道挂在罐笼底部运输至井底;14.轨道在井筒运输中信号固定,速度严禁超过0.5m/s,左右罐笼通过交汇点时,关内人员通过观察孔密切主意轨道低端摆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停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洪府厅字〔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洪府厅字〔202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江西省开发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0号)要求,有效提升区域活力,提高基层办事能力,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效率。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各开发区(新区)赋权政务服务事项35项,向各县(区)下放政务服务事项14项。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应做好下放、赋权和承接
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南昌市赋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35项)
2.南昌市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共14项)
2020年1月15日附件1
附件2。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佳政发[2013]2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佳政发[2013]21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佳政发〔2013〕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向城区下放的第三批部分行政权力已经2013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计下放行政权力449项(见附件)。

请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按以下要求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

一、切实把第三批下放的行政权力落实到位放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城区经济发展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环节,市直有关放权部门要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对第三批下放的行政权力做到真放、实放。

不得私自设立标准分级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本次权力下放工作须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交接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办公室)。

权力下放后,下放部门不得继续实施该项权力,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行政权力的附属权力要和行政权力一并下放,放权部门漏报需下放行政权力的,由城区或部门上报市政府,予以补充下放。

权力下放部门要在权力下放后做好总结工作,总结下放经验,查找问题,2014年1月底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市政府放权领导小组。

各城区及接收权力部门要严格按照下放权力目录规定的行政权力予以接收,承接后要认真研究、细化程序、简化流程,使接收的权力更高效便利地为群众服务。

由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放权责任落实不到位、承接不到位、权力滥用及不作为等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只考虑部门利益、没有做到真减实放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及领导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18•【字号】厦府[1993]综153号•【施行日期】199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厦府(1993)综153号1993年6月1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工作下放审批权限。

一、关于干部调配工作1.允许岛外各市属企业之间可在岛外范围内自行联系调配干部;岛内各市属企业之间亦可自行联系调配干部,并办理有关手续。

2.市属各全民企事业单位调配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发商调函、调档,审查后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3.各企事业单位干部要求辞职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办理手续。

4.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减少办事中间环节,我市各企业可直接与我局各处室联系并办理干部调动、录用干部等有关事宜,以提高办事效率。

二、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1.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本人愿意,应尊重企业的意见,优先给予保证。

2.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所需的毕业生,从快给予审批。

三、关于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工作1.同安县所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调配,由县人事局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2.同安县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工作,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笔试、评卷后,由同安县人事局自行审批录用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厦建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建审〔2020〕5号思明区、湖里区建设局,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增强区级活力,完善区级审批链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各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共10项。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共19项。

3.施工劳务资质。

以上30项资质(详见附件1)按企业工商注册地下放至市辖六个行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放内容包括相应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注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下放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一)申请。

自2020年6月1日起,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作出受理、补件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给予受理。

(三)审查。

审批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法定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陈述时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马政〔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行政权限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县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县区下放35项行政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放权工作,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内容,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对接推进,务求实效。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服务,列入放权目录的事项不得拒不下放或自行上收,主动协调和及时解决放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对放权事项有具体规定的,市直有关部门会同县区按规定细化分工,分级、分类行使权限。

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认真抓好衔接。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稳妥做好权力事项的交接工作。

放权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工作和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放权事项涉及行业管理网络端口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向各县区开放有关网络端口权限。

对委托放权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赋权,确保受委托单位对辖区内事项能够直接受理、独立办理、全权行使。

各县区要根据放权事项清单,与市直有关部门逐项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承接落实方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推动放权事项正常有序运转。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共商权力事项下放后的流程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责任落实。

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区的权限,放权部门要与县区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相关事宜和程序等。

放权部门要加强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区要对下放的权限依法行使、严格管控,建立严肃的问责机制,将受委托行使审批和管理权情况定期通报委托部门,并对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各位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央关于行政权力下放的要求,我们单位积极推进行政权力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为了全面了解各部门开展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况,进一步推动事项承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进行评估工作。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旨在了解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优化下放行政权力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评估工作将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依法依规进行评估,保护各部门合法权益。

二、评估内容:评估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下放事项承接的进度和落实情况:评估各部门在承接下放事项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承接进度、落实情况、工作效果等。

2. 下放事项执行的规范性和效能:评估各部门在执行下放事项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效能,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等。

3. 下放事项履职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评估各部门对下放事项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是否正确理解下放事项的意义和目标、是否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等。

三、评估方法和步骤:1. 自评:各部门按照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填写评估表格,详细描述各项工作进展和问题存在的具体情况。

2. 检查考核:评估组将对各部门的自评进行核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

3. 综合评估:评估组将综合各部门自评和核查考核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 汇总通报:评估报告将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分发给各部门,并在内部网站发布,以便全员了解评估结果。

四、评估时限:评估工作将于本月底前完成,各部门需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请各部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好评估工作。

希望各部门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步工作的重要依据,共同推进下放行政权力的进一步落实与优化。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五、评估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评估工作对于推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顺利落地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浙土资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4号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国土资源“放管服”改革,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宁波市鄞州区等9 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宁波市鄞州区、慈溪市、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鹿城区、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

二、关于实施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慈溪市、安吉县、浦江县、XXX市、温岭市涉及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省级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扩展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施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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