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6]11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6.17
【实施日期】1996.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
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
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项目建议书是哪个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需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如下所列: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
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的关于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可以向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
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554号文
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搞好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27日建设部建房字第554号文发布)根据计投资<1990>1090号文精神,建设部、国家计委将对限额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进行审批。
由于开发项目与其它工业项目不同,在资金来源、建成使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有明显的特殊性,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也应与工业项目有所区别。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与送审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建设部初审。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限额以上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城市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后,经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报建设部初审。
限额以下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所在地;3.项目的主要特点。
(二)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及依据1.项目建设的目为及社会、经济意义;2.项目所在地周围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项目所在城市人均居住水平、住房状况(包括住房困难户、缺房户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状况等。
(三)基本数据。
包括:1.占地总面积;2.规划要点,包括项目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各类用途建筑的构成、基础设施的外部条件和要求等;3.项目总投资及其中商品住宅投资总额;(四)成本估算。
计投资[1999]693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提交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要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
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
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
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
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9]2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05.25
【实施日期】1989.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
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
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办发〔1989〕2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请示
(1989年5月9日)
去年九月底以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压缩投资规模的工作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
距离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清理任务还很艰巨。
当前的问题是,一方面在控制投资规模,停缓在建项目,另一方面要求新上项目的势头不减,热度仍然很高。
突出表现在要求审批新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很多。
虽然去年十月国家计委曾发文明确今年一季度以前暂停审批项目,但在此之后,不少地方和部门仍不断要求审批新的项目,有的还派人来京坐催,而且来人的级别越来越高。
审批一个新项目,不仅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还必须考虑目前的在建规模和。
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5.05•【文号】•【施行日期】198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工的通知(一九八二年五月五日)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了国家计委、经委、科委的分工,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的分工(一)国家计委负责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执行和协调。
在编制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时,国家经委参加。
国家计委和经委共同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年度计划要留有一定的机动(如资金、物资、外汇的当年准备等),以便国家经委在组织执行中进行必要的调剂。
如果在执行中需要对地方的和重要企业的计划进行调整时,由国家经委与计委共同研究解决;关系全国性指标的重大调整,由两委研究,报国务院决定。
(三)国家物资局是国务院统管物资工作的部门,由国家经委代管。
国家物资局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编制物资平衡分配计划,对国家计委负责;物资的供应、调度,对国家经委负责。
订货会议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国家经委、计委参加。
(四)科技发展计划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由国家计委为主,会同科委、经委编制,由经委、科委分别组织实施。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国家经委为主编制,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五)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包括银行贷款部分)计划,由各级计委为主,会同各级经委制订,与基本建设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地方、各部门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基本建设方面,国家计委负责确定建设规模、投资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论证,有关项目之间的衔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负责组织资源勘探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路网航首道规划、农业经济区划的编制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 号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 号)(1988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三定”方案》(国阅[1988]57号)规定:国家计委着重抓好对国民经济的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把行业管理职能和各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交通各专业部门,尽量避免与各专业部门职能的重复与交叉。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据此,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所有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首先报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计委(一式五份)。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并通过部际协调会协调有关能源、原材料、运输等外部条件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再从建设总规模、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金供应可能、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审批。
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立项。
二、部门、地方、投资公司、企业编制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初审和协调。
凡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和外部条件不落实的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受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3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局、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中试行,并将试行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随时告国家计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87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计标〔1987〕1359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及《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目录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评价………………………………………………………………()第三章国民经济评价…………………………………………………………()第四章不确定性分析…………………………………………………………()第五章方案比较方法…………………………………………………………()第六章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第七章交通运输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第八章其他非工业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第九章附则………………………………………………………………()附表一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附表二改扩建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一、总说明………………………………………………………………………()二、财务评价中的几个具体情况………………………………………………()三、国民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四、关于不确定性分析…………………………………………………………()五、方案比较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六、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评价………………………………………………………………()第三章国民经济评价…………………………………………………………()第四章不确定性分析…………………………………………………………()附表基本报表及辅助报表(格式)………………………………………()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说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第一章财务评价参数…………………………………………………………()第二章国民经济评价参数……………………………………………………()参数附录:土地影子费用计算举例说明………………………………………()动力原煤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电力影子价格使用举例说明………………………………………()系列产品影子价格比价系数使用举例说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案例………………………………………………………………()案例说明…………………………………………………………………………()案例(一)某化学纤维厂经济评价…………………………………………()案例(二)某钢铁联合企业经济评价………………………………………()案例(三)某煤炭矿区经济评价……………………………………………()案例(四)某机械厂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案例(五)某新建铁路经济评价……………………………………………()案例(六)某中外合资经营化工项目经济评价……………………………()附录……………………………………………………………………………………()附录一代表符号汇总表………………………………………………………()附录二现值系数表……………………………………………………………()附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提高经济评价质量,为建设项目方案的比选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国务院1993年8月16日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计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
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
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主要使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外短期(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8.17•【文号】•【施行日期】199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8月17日)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文)的要求,经同有关部门商议,我们制定了《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我委。
附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工作,使项目投产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到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地区和苏联、东欧各国)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
我境外企业(含中方控股和以中方资本为主的境外企业)以在境外筹措的资金在境外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非贸易性项目,如涉及国内担保、产品返销等需国家综合平衡问题的,或虽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但其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或前往未建交国家和敏感地区投资的,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办境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
对小型项目和投标购股或其他竞争性投标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议是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上报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是立项的依据。
其内容包括:对拟建项目的目的、投资方式、生产条件与规模、中方投资金额及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的初步测算和建议。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3•【文号】计建设[1997]352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7]352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定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我国与工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设计设计到目前我国与工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一、审计人员、基本建设会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财务会计工作期间,必须掌握、执行比较常用的法规(106条):序号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列》;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设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5、《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6、《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若干规定》;17、《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8、《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19、《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20、《国家计委关于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通知》;21、《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24、《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2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6、《关于国内合作建设的暂行规定》;27、《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28、《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29、《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30、《非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31、《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32、《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审批程序的规定》;33、《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34、《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6、《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3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3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39、《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40、《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算工作的若干规定》;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4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44、《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办法》;4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46、《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47、《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的通知》;48、《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49、《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划收利息问题的通知》;50、《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5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52、《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53、《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54、《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55、《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6、《财政部关于办理1995年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57、《财政部关于办理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58、《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59、《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资本利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60、《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61、《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62、《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63、《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64、《国家计委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65、《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66、《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67、《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68、《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69、《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70、《财政部投资评审暂行规定》;7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72、《建设单位会计制度》;7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74、《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75、《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7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77、《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78、《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5.03.20•【文号】•【施行日期】198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统计,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的通知(1985年3月20日)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及时检查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进展情况,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于1984年联合布置了《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直接报告制度》。
一年来各建设单位贯彻执行情况总的说是比较好的,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我们根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各单位的意见,对《直接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85年新增加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按《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设立和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并切实加强统计和计划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原始记录、台帐制度,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制度。
原有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加工,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直接报告制度》要求的报表。
随着改革形势的发展,这项《直接报告制度》还将不断地改进,请在执行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直接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是迎接九十年代经济振兴,实现本世纪末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重点建设的成败,关系现代化的前途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计建设[1996]11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6.17
【实施日期】1996.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
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
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中型和限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投资超过二亿元的由国务院审批。
按投资限额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其他行业按原规定(3000万元)执行。
技改项目相同。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发[1984]138号国发[1987]23号国发[1991]43号特殊政策广东省、福建省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仍需报国务院审批外,一般大中型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行审批。
国发[1985]46号国函[1985]58号海南省总投资两亿元以下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发[1988]24号上海浦东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但需报国家计委备案。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函[1992]5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1992]103号令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总后勤部外商投资: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79.12.16•【文号】•【施行日期】197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1979年12月16日)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正确反映项目规模,明确划分项目的管理权限,以及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需要,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建议,经商得国家建委、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文附件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一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修订:(一)补充一部分按建设规模(或工程效益)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水产: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下同)的渔业基地;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公路: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
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
物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炸药库。
粮食:库容1.5亿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
学校:有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卫生:有700张病床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
城建: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
(二)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煤炭、化工、森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邮电、广播、农业、林业、水产、城建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8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部门一般仓库和文教、卫生、计量、标准、设计、科研等部门,凡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部分,由原定5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修造船厂大中型项目的标准,与修船厂相同,为3000万元以上。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
知
为了加强项目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保证投资质量,持续提
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项目审批方面的要求
1.对投资项目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实
行严格的依法审批。
对投资项目审批过程,应加强审查和对财务及经济状
况等情况的审核,以确保投资质量。
2.对投资项目审批,应加强审核和把关,严防违规投资。
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上报有关部门,督促投资项目及
时整改,落实责任。
3.对投资项目审批,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考核问责,确保
质量安全。
对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审批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要求
1.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应实行成本核算与分析,控制投资规模,确
保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科学规范,提升投资效率。
2.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应实行管理标准,精细化管理,建立完善的
资本管理系统,加强经营和管理,实施绩效管理,确保资源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9.22•【文号】计交能[1997]1683号•【施行日期】1997.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计交能[1997]1683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煤炭基本建设投资债务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为了加强对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管理,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煤炭建设项目基本做到还本付息,以加快实现煤炭行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经研究,现就加强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国家1997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煤炭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和准备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资产质量清理和煤炭部审批优化设计的基础上,由国家开发银行重新审核,并测算拨改贷转为资本金后的经济效益,分别不同情况承诺贷款或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国家将加大投资力度,确保按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年度投资。
项目单位要精心组织施工,使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二)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较好,外部条件基本落实,但经济效益一般或较差,按原设计方案继续组织建设难以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可考虑由企业和国家再注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或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以改善资金结构和贷款条件,使其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对适当注入资本金或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后,仍无还本付息能力的项目,应考虑采取降低设计能力,核减建设工程,减少基本建设投入等措施。
所需投资要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形成的债务应由借款企业负责偿还。
(四)对产品无销路或受外部条件制约,现有生产能力没有充分发挥的地区的项目或投产后就亏损的项目,应当立即进行停建处理。
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建议
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建议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怎样将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以内,在建设项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
但是当前在各个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却普遍存在超概算、超工期等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大中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
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原因很多。
其中有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造成的,或称之为合理因素;也有纯属人为的工作失误以至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可以避免的非正常因素。
前者如各种价格因素,包括建设用的各种物资价格和施工等人工费用的上涨,以及国家税率、利率、汇率的变化等。
后者则诸如因设计失误造成变更和漏项,工期拖延造成建设费用和贷款利息的增加,以至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情况。
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中的不合理超概算和资金浪费主要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和某些个人行为造成的。
要减少乃至杜绝这类现象,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应建立一整套制止、防范国家资金浪费和流失的机制,对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为此,笔者根据近几年对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计实践,谈谈对其投资控制应加强的有关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行为(1)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按法人责任制的需求选择有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和管理项目。
把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具体化,合理运用奖罚机制,使奖励和处罚的程度与其成绩和过失相匹配,使之能够对管理人员起到实质上的激励、鞭策作用。
(2)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的每个步骤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它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是项目建设过程及其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基本建设工作必须遵循的管理制度。
忽视了它,就会犯错误,就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和损失。
如某水利工程项目指挥部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造成防洪大堤工程增加投资1.4亿元,涵闸工程增加投资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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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
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计投资[1988]8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8.01.14
【实施日期】1988.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88]85号)
(1988年1月14日)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三定”方案》(国阅[1988]57号)规定:国家计委着重抓好对国民经济的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把行业管理职能和各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事情,交通各专业部门,尽量避免与各专业部门职能的重复
与交叉。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立项的大量具体工作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并由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立项初审意见,再由计委综合平衡后审批。
据此,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