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视角下合同无效之司法认定的理论及路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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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问题中的认定及其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问题中的认定及其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问题中的认定及其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为正确、妥当地适用本条规定,应当弄清有关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认定一个规定是否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二是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违反合同强制性规定(一)强制性规定形式根据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就是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就是法律允许关系双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来看,强制性规定的用意应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

通常认为,法条中出现“不得”、“必须”、“禁止”、“不准”、“严禁”、“应该”、“应当”的即为强制性规定。

还有一类就是没有出现以上术语的,但也应认为是强制性的规定,如“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类的规定。

(二)不同效力层次法律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调。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判断合同效力时,其地位和性质应予以正确理解和运用。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形式上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

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担保法》、《保险法》。

强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法律”为狭义法律,其意义可通过比较而看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里的“法律”应当如何理解,我国民事特别是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很长时间以来都认为凡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本条规定中的法律,导致了过分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了无效的范围,[3]所以必须对关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中“法律”理解进行限制。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People's Livelihood Guarantee‖民生保障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合同行为为主的市场主体间交易活动占据了我国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合同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背景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合同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也随之显现。

在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如何准确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致使合同无效,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颇具争议。

为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本文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发展作为切入点,对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判别加以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问题;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范 [中国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05-0037-02邢思宇一、以合同法的作用与基本原则切入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多以市场主体间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庞杂的交易活动又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市场,合同成为调整市场资源配置和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手段。

在合同自由与鼓励交易原则的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多数基于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并排斥国家权力的不当干涉。

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跳脱法律体系而独立存在,上述行为仍然要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故合同效力的问题也应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之内。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对于当事人合意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应当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不断更新其应有的内涵。

二、关于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演变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自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之后,便在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相关规定。

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司法过程

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司法过程

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基于法院对于合同无效的判例,探讨法官根据现代合同法精神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处理,并基于此分析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合同法理念;转换机制;效果有效化;合同法完善一、合同法基本理念的回溯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转述了这样一句话:”法律只是一个人的看法”。

任何的法律判决都深深的烙印着法官对法的理解。

于是,如果我们想要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官在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我们就必须去回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早期合同法追求的是伦理价值,到近代,工具性价值逐渐被重视。

从伦理到工具,再从工具到伦理,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又回归到了意志自由和效率激励机制的统一,即伦理性和工具性的合一。

通过对合同法理念的回溯,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效力不涉及到公共政策、公共利益时,却被一概按照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来处理,其效果可能会与合同法的私法理念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处理问题便变得有意义,它可以使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体系上的衔接,并维护法的价值理念上的统一。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一)合同效力能够转换的情况无效即合同效力没有通过法律的评价,而自始、确定、当然、绝对的不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但是如果全部否定其效力和效果,那么这肯定与合同法的效率价值和自由意志价值南辕北辙。

而如果我们能在判决中,结合具体的案情将其无效的效力进行转换是符合合同法基本理念的。

林诚二教授认为:”无效合同,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视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其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之谓。

”这的确是一条合同无效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刚性规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条路劲。

为了更加深入的探讨,我们按照林城二的分类将其分为法律转换和意定转换。

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这两种转换方式具有内在联系。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文 对 其 效 力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前 两 种 情 况 . 律 有 明 确 的 法
效力规定 , 第 三种情况 由于没有规 定行 为的效 力 . 而 到
对 自我 财 产 的 处 分 安 排 , 合 同利 益 落 空 。 了保 护 公 使 为
共利 益 , 护 公平 正 当的社 会 秩序 . 是必 要 的手段 . 维 这
力 一 般 不 作 无 效 处 理
但 是 准 确 认 定 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定 .是 个 复 杂 的 事
交 警 过 于 “ 为 ” 任 凭 车 辆 横 冲 直 撞 . 么 道 路 也 会 是 无 . 那 凶 险 异 常 交 警 的 处 罚 和 帮 助 两 种 方 式 要 有 良好 的平 衡 所 以交 警 在 无 碍 交 通 秩 序 的 前 提 下 . 尽 可 能 地 少 要 封 路 、 车 , 而 让 车 辆 行 人 走 得 了 、 得 好 。同 样 公 法 拦 从 走 对 私 法 的 规 范 进 行 规 制 就 是 通 过 强 制 性 规 范 来 进 行 依 法 律 的强 制 性 效 力 性 规 范 宣 告 合 同无 效 .是 公 法 性 权 力 对 私 法 意 思 自治 权 利 的 彻 底 否 定 . 打 破 了 当 事 人
保” 金 审计 人员 及 时将调 查情况 向上 访人 进行 了说
明 . 心细致 解释 宣传 相关 政策 。信访 人 当即表示 不 耐
再上访 . 对审计 部 门深入 基层调 查 核实情 况表示 感 并 谢 ( 田丽君 690 ) 2 0 0
果 部 门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规 范 如 果 交 警 过 于 频 繁 地 动 用 处 罚 措 施 . 时 地 封 路 不

合同无效认定及相关原理

合同无效认定及相关原理

合同无效认定及相关原理法定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认定原则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

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

浅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浅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浅论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摘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对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至于如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吸收以前学者积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方法。

关键词:效力性规定;悖法性;策源性;失补正性;当罚性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对有关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对于“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法律规范原本进一步包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合同法解释二》用这一限制性解释,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样,科学地缩小了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范围。

避免了因把“强制性规定”同合同效力一律关联,疏于区分立法目的、过分干涉意思自治,造成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皆武断做出无效处理局面的继续出现。

《合同法解释二》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援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定合同无效,就需要进一步确定“强制性规定”到底属于“管理性”的规定(又称“取缔性”)还是“效力性”的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确定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一般不作无效处理。

2 对已有认定方法的简述准确认定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实施起来是个复杂的事情。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

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效力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辨识

效力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辨识

效力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辨识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叶阳点击:232次效力性规定还应当从实质上判定,如果违反某项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并非所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判定,有论者从法律条文的内容考察,认为只有禁止某一类合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效力性规定,而仅针对合同某一方面,如主体、交易时间、地点、履行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禁止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属于对合同主体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则属于对合同标的物的限制,两者均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以上从形式上判定效力性规定的方法较为简单便捷,但难免挂一漏万,不能涵盖效力性规定判定的一切情形。

人们进一步认为,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实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效力性规定还应当从实质上判定,如果违反某项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关于效力性规定的实质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违反效力性规定的结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现实性的损害,如果仅仅是间接的、可能的损害,则一般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例如,《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众所周知,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性,生产、运输均需要严格监管,否则可能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但是,无证违规运输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定。

又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施工。

然而目前的建筑市场无资质施工或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较为普遍,大多数情况下工程质量也都是合格的。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法与思·民商法沙龙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法与思·民商法沙龙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法与思·民商法沙龙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小编说】“民商法沙龙”是小编邀请中青年民商法学者和四级法院中有学术兴趣的法官创建的一个微信群,旨在增进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为理论界提供问题,为实务界提供论证意见。

思想碰撞,互相启发。

无职务身份之限,不求统一结论之答,在论辩中求法理。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但书将强制性规定一分为二,但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似仍未解决,有进一步探求的必要,本辑讨论即关注此点。

█【鸣谢】感谢“民商法沙龙”微信群诸位发言群友授权微信公众号“法与思”(lawandthought)刊发本文!█【附注】本文结尾设置了“留言”和“打赏”。

欢迎您通过留言参与讨论!如您觉得本文读后有启发,欢迎以“打赏”方式表达,打赏金额全部用于作为“民商法沙龙”微信群红包,答谢提供智慧分享的诸位“大咖”。

█【本期发言嘉宾】(以发言先后为序)王文胜朱虎方金刚熊丙万吴光荣王建文李建伟王松高圣平杨晓蓉李志刚彭冰王朝辉刘保玉李后龙刘建功李荐刘春梅段晓娟吴兆祥刘凯湘叶林王志诚刘振蒋大兴刘崇理林海权规范性质争论之一:《公司法》第115条王文胜:《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个人的疑惑是,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无效,一般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影响公司的利益而可影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使其绝对无效?通过赋予公司或股东以某种选择权,是否更好?朱虎:有判决认为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识别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路径思考

识别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路径思考

识别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路径思考内容摘要《民法典》第153条围绕着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设置了两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

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上,首先可结合司法文件、理论共识和司法经验累积,识别出已有共识的不影响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当某一法律法规属性难以确定时,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须结合规范目的等因素予以判断,不宜直接认定其影响合同效力;即便该规定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时,仍须考量法益保护、违法行为后果、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效果核验,确保适用强制性规定评判合同效力的妥当性。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三步法”;规范目的;利益衡量判断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单纯从文字表述来看,这一条款设置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究竟哪些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会影响合同效力时刻考验着民商事法官的司法智慧。

一、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实践困惑有关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是各国立法者所面对的共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即“违法者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用“强制性规定”来限定违法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将认定无效的依据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法院: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典型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典型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典型案例)民商事裁判规则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中国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和《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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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中103个疑难问题详解+25个案由诉讼实战指南(2018版)最高人民法院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编者按合同是商事交易的重要基础,合同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诸多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是大多数重大疑难商事案件的症结所在。

为此,应业内朋友要求,我们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开启了合同法系列文章的写作,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对合同法实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朋友传递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时常发生争议。

本案例最高法院认为,判断的根本在于违反规定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书作者另检索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案例,梳理出相关裁判规则(见延伸阅读),供读者朋友借鉴参考。

裁判要旨正确理解、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合同效力维护,还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

案情简介一、泡崖乡政府与顺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泡崖乡政府将集体所有的林地租赁给顺达公司,用于军事训练。

二、辽宁高院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三、泡崖乡政府不服辽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法中的效力与无效确认标准与程序

法中的效力与无效确认标准与程序

法中的效力与无效确认标准与程序在法律领域中,效力与无效确认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合法有效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中效力和无效确认的标准与程序。

一、效力确认的标准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协议所具有的约束力和生效力。

在确认法律效力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 适用法律的标准在法律效力确认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国家法律、地区法律或国际法律。

适用法律的标准取决于法律解释和适用的规则。

2. 符合形式要件的标准为了确保法律的效力,双方在形成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例如,合同可能需要以书面形式签署,或者需要满足特定的合同要素。

只有符合形式要件,法律才具备效力。

3. 内容合法性的标准法律效力的确认还需要考虑法律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基本的道德原则。

对于违法或不道德的合同,法律将不能予以承认和保护。

二、无效确认的标准无效确认是指法律依据某些特定原因宣告某法律行为无效。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无效确认标准。

1. 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某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某合同要求某一方从事违法活动,这个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准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也将被视为无效。

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是法律的原则之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将被废止。

3. 欺诈、错误或虚假的标准如果法律行为是基于欺诈、错误或虚假信息进行的,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中各方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三、无效确认的程序无效确认的程序通常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

以下是一般的无效确认程序。

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某法律行为无效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法律行为无效。

2.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下的效力与无效规定

法下的效力与无效规定

法下的效力与无效规定在法律领域中,效力与无效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些规定与法律的具体实施和适用相关,决定了一项法律是否可以被有效执行。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效力与无效规定的含义、种类、标准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效力的含义与种类法律效力指的是一项法律规定在其制定后以及在适用范围内所具备的力量和影响力。

它确保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并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法律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1. 强制性法律效力:指法律规定对全体公民具有强制执行力,无论公民是否同意或接受该规定,都必须遵守。

例如,刑法和行政法规等都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2. 相对性法律效力:指法律规定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行为具有效力,其适用范围有限。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相对性法律效力。

3. 不抵抗性法律效力:指法律规定具有绝对性和普遍性的效力,其规定必须被尊重和遵守。

例如,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具有不抵抗性法律效力。

二、无效规定的概念与类别无效规定指的是法律中的某一项规定在具体情况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1. 绝对无效规定:指与宪法、基本人权等根本法相违背的规定,因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规定通常会被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认定为无效。

例如,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条款。

2. 相对无效规定:指法律中某一项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由于违背了其他法律规定或特定条件的要求而失去法律效力。

例如,一项合同中违反了民法的规定,导致该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相对无效。

3. 部分无效规定:指法律中某一项规定在具体情况下只有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例如,一项法律中的某个条款违背了宪法规定,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三、无效规定的标准与适用在判断一项规定是否无效时,通常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评估:1. 合宪性标准: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法律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

只有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规定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的效力如何认定

无效的效力如何认定

无效的效力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无效”是一个常见但又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关系到各种法律行为、合同、协议等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然而,对于无效的效力如何认定,却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无效”。

一般来说,无效是指某种法律行为或合同等自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这可能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存在其他导致其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因素。

那么,如何认定无效呢?一个关键的因素是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法律对于无效的情形都有明确的列举和规定。

例如,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的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那么该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些法定的无效情形。

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还要考虑行为的本质和目的。

如果一个行为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那么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显然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序良俗也是认定无效的重要考量因素。

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它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和道德观念。

如果一个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即使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比如,约定以伤害他人身体为条件的合同,就违反了公序良俗。

在认定无效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张某个行为或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无效的理由。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等。

如果证据不足,那么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也会对无效的认定产生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无效的因素,那么在法律的处理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其权利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无效的认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问题探析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问题探析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问题探析赵广开1摘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却未明确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其的认定标准。

本文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与沿革出发,探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与认定标准,在吸收以前学者积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方法。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认定标准为了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进一步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 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限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之后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明确指出: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同时由于其自身规定的模糊性,引发了学者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根据权利、义务的强制程度, 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不能以当事人意志自由变更、选择和拒绝的规范;而任意性规范则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变更、选择或排除的规范。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 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要求简便快捷, 为的是鼓励交易, 降低成本, 促进经济的发展, 因此, 合同法表现了许多任意性规范。

但是, 由于合同在经济社会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过程不仅涉及当事人及第三者的利益, 而且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

因此, 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完全由当事人自治意思, 还应由国家适当干预, 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合同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为了平衡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有必要确定相关规范标准,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深层原因。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一)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一)

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一)浅谈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一)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合同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越来越显得重要必不可少。

同时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合同当事人、国家、社会的利益。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法定生校要件的合同。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定义如下: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已经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自石、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文列举了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同无效的种类。

解析了无效合同的性质: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是判断合同无效的关键性因素。

二、合同无效具有相对性在实际经济往来和司法实践中,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但是只涉及到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特定利益,如果允许任何主体主张合同无效不一定妥当。

因此,应当区分合同无效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合同得无效不等于合同得不成立。

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约定的义务。

主题词:合同无效认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经济贸易的桥梁和纽带,是商品流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同时合同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最有力的证据。

一则有效的合同可以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在对外实行改革开放、对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今天,因无效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阐述不够详尽,本文就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实务思考:关于“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实务思考:关于“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实务思考:关于“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展开全文本文共3628字,预计阅读时间12分钟笔者最近办理和接触了几个合同纠纷案件,每个案件都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律师们似乎也特别青睐在诉讼中围绕“合同无效”展开较量。

对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认定做一番梳理,希望给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在进行梳理讨论前,我们首先应明确法院对于“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处理态度——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慎重认定。

即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在这一前提下,我们再来看法律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的直接规定,一般来说,满足该条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五十二条中的每一项情形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其主要障碍在于相关证据的收集,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展开了。

只有一项与证据的关系不大,便是第(五)项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文主要就该条款展开讨论。

为何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比较青睐确认“合同无效”?就合同无效的后果,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往往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一些行业(如建设工程领域),因法律及相关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地方政策等对该领域的各项规定非常严格,有时完全按照规定来办,难免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因此在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些变通的做法,而这些做法虽然没有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多多少少会与一些行业规章或地方规定向违背,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时,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选择使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成为了最有利也最便捷的做法。

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和效力认定

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和效力认定

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规定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和效力认定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基本工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合同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和效力认定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某种原因未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在成立后,依法应当被撤销、终止、变更或者修改等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当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例如,以违法手段获取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等。

2. 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当双方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明显不一致,或者存在误解、欺诈等情况导致合同成立的真实意思不符,该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无名合同。

当合同没有明确标明合同名称或无法确定合同名称时,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未写明购买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的合同。

4. 无约束力的合同。

当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例如,违法的赌博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等。

二、合同无效的效力认定对于合同无效,我们有必要进行效力认定。

合同无效的效力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绝对无效。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即合同一经成立即被视为从未产生法律效力:(1)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虚假合同;(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2. 相对无效。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被认定为相对无效,即合同存在一定效力,但受到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指定为无效的请求:(1)无效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无效为由而提出的;(2)确实存在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或者成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误解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主张和举证。

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具有约束力、不可撤销和强制执行性质的规定或法律条款。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保障国家利益而設立的规则和制度,对社会成员具有硬性约束力。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保证社会秩序。

在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社会中,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律条款。

通过强制性规定,国家可以防止和惩处犯罪行为,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原则。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保护公民权益。

强制性规定和法律条款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和规范国家机构的权力行使以防止滥用职权。

它们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以及基本自由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防止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保障国家利益。

国家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经济稳定和发展、社会安定等多个方面。

强制性规定可以限制和规范个人和组织行为,确保国家的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例如,一些法律对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国家财产的安全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约束。

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执行与强制措施。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通过强制措施来实施和执行。

国家机关和执法机构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权力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

这种强制措施可以是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刑事追究等方式,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目的。

总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

它通过对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遵守这些规定并积极配合执行,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国家也应该不断完善和进步法律制度,加强对强制性规定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中的无效认定

法中的无效认定

法中的无效认定无效认定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用来描述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的合法性被否定的情况。

法中的无效认定可以分为合同无效和法律行为无效两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法中无效认定的概念、种类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深入探讨无效认定的法律后果和相关案例。

一、无效认定的概念无效认定是指某个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法律上被判定为无效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认定一项法律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中的无效认定是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裁定。

二、无效认定的种类法中的无效认定可以分为合同无效和法律行为无效两个方面:1. 合同无效: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时,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存在虚假陈述等。

2. 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一开始就被认定为无效,即便当事人当时没有意识到。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某些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如无法签订合同、无法处分财产等。

三、无效认定的原因造成无效认定的原因有很多,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1. 违背公共利益:一些法律行为如果违背了公共利益,特别是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能允许法律行为违背这一目标。

2. 欺诈行为:如果一方在法律行为中采取欺诈手段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对方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法律往往会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无效。

欺诈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加以制止。

3. 超越法定权利范围: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超越了法定的权利范围,或者行使了违反公序良俗的权利时,往往会导致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应该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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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性法规、行 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
政规章为依据
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
规章,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
2/9
据。
6 《合同法司法解 2009年5月 违反法律、行政法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
释二》第14条 13日
规效力性强制性规 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载
定的合同无效
然而,司法解释虽将合同无效限缩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仍旧过 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答案,而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的认识尚有分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本文将结合几组典型案例作出进一步 的分析。
二、几类典型案件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认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时转让房产的合同效力问题
4/9
上,该判决被宣布为"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之一。在点评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 光辉教授认为,"法院在该判决中很好地坚持了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坚持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的原则,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的精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和私有财产 权。根据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在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小产权房 使用权当然可以依法转让。"程雪阳博士后认为"小产权房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对《土 地管理法》第63条的理解,综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该行为应属违法的,但土地管理法第 63条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因此,真正违背法治精神的应是土地管理法。"[8]
合同无效
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2003年第4期,第25页。该案
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军队
投资修建建筑物违反了中央军委必须
向总后勤部报批的规定,出租该建筑
物亦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
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登
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故认定军队与他
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
期,第36页。该案中,广东省梅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储
蓄管理条款》中关于储蓄存款利率拟
定、公布、变动等规定,属于管理性
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
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
定,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7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7月7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
【法官说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视角下合同无效之司法认定的理论及路径
实务问题
裁判规则 ( 商业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裁判规则 )
发文日期
2015-07-22
作者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国 聚
[摘要] 我国合同效力制度从最初的有效、无效二分法,发展到目前的有效、绝对无效、相对第三人 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尚未完全生效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模式,可以说已经相当成 熟。然而,司法实践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某项规定是否属于决定合 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仍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冲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几种情 形下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思路,提出了判定合同无效所应遵循的肯定性与否定性识别标 准。同时,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合性、必要性及均衡性的要求,从合同无效的适合性、必要性 及均衡性入手,结合合同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与实效性的事实判断及合同本身的恶劣 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与合同无效的均衡性的价值判断出发,以廓清合同无效认定路径 之混沌。
(一)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时所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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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 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该条规定是属于 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大部分学者及法院主流判决均认为应属于管理性规定。有关该条规 定的司法判例,最知名的应属2005年"张继峰入股煤矿案",该案经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山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法官张继峰与陈某系同学关系,2005年2月份,张继峰入股陈某经 营的宋家沟煤矿,占该煤矿份额的10%。后张继峰以2007年、2008年未得到分红为由提起诉 讼,要求确认其所持股份并要求被告陈某给其分红。横山县法院一审认为,我国《公务员法》、 《法官法》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的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效力性强制性 规定进行判断,故认定张继峰入股煤矿合同有效,遂判决支持了张继峰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 提起上诉,陕西省榆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公务员法》、 《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 且张继峰在2005年7月已与陈某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两次收取了陈某 给付的退股款360万元,张继峰出具的收据中亦载明系返还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张 继峰在该煤矿中不再存在股份,遂判决驳回了张继峰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判决大相径 庭,究其原因,就是对该条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该案经新闻媒体 及网络曝光后,理论界及实务界均对此提出了大量建议和意见,有些观点甚至直接对立。比如王 轶教授认为,"这种禁止性规定至少根据学界的意见,它是禁止特定人从事某类交易的,你去做 了就要有处罚或者是处分,或者是承担刑事责任,合同行为的效力不应当因此无效。"[3]沈德 咏等法官认为,"《公务员法》第53条对于公务员经商的限制,是一种对主体得以从事的法律行 为的限制,它并不影响相应法律的效力,只是导致对相应行为人的纪律处罚。"[4]上述观点也 成为对该案二审判决进行批判的主要观点;然而,孙良国教授认为,从《公务员法》第53条第 14项的立法目的入手,将公务员违规订立营利性经营合同的行为确认为无效合同时符合立法目的 的,因为这样"具有更明显的反对非法行为、隔断公务员与经济利益链接及实现立法目的的优 势,且具有结果上的妥当性,能增加违法行为的披露几率"。[5]
规的合同无效
物业发展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
期,第206页。该案中,最高人民法
院以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罚
息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故
认为该约定无效。
4 《合同法》第52 1999年10月 违反法律、行政法 "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
条第5项
1日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
(二)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 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有关该条规定最知名的案例应属于2002年"北京宋庄画 家村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画家李玉兰作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住房为由而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6]。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几乎成为各地法 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样本,判决依据及内容和画家李玉兰的判决几乎如出一辙。然而,2013年 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一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2010年,阴某将一套小产权 房出售给某单位科员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13年,因房价上涨,阴某以"小产 权房不能买卖"为由,起诉买房人朱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合同无效。北京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后 认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加之双方均明确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对于该房屋作为小产权房的 事实均知情,故在我国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出台、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 的办理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不能予以支持[7]。该判决作出 后,在2013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
关键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比例原则
正文内容: 一、我国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演进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 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合同的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1] 具体而言,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从最初的有效、无效二分法,发展到目前的有效、绝对无效、相 对第三人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尚未完全生效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模式(见下表), 应该说我国合同的效力制度已经相当完善。
关于当前形势下 日
根据《合同法解释(
审理民商事合同
二) 》第十四条之规
纠纷案件若干问
定,注意区分效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题的指导意见》
性强制规定和管理

性强制规定。违反
效力性强制规定
15 条
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合同无效;违
反管理性强制规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
根据具体情形认定
其效力。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合同效力的维护日益加强,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越来越严格,彰 显了我国立法对鼓励交易、意思自治原则的日益重视。
5 《合同法司法解 1999年12月 合同效力的判断应 "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
释一》第4条 1日
以全国人大及其常 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
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报》2006年第9期,第15页。在该案
法规为依据,不得 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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