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奖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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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奖金制度:

(一)个人实绩的计算

1、实绩额=收款额×收款系数×售价系数×票期系数。

2、收款额=每月6日至次月5日止回收货款金额计之。

3、收款系数=(1)出货日起7日内收回货款者,系数×1.1

(2)每期25日前出货,当期收回货款者,系数×1

(3)每期25日前出货,次期收回货款者,系数×O.8

(4)每期25日前出货,第三期以后收回货款者,系数×O

4、售价系数:

(1)以标准售价系数为1,每超过1元,系数增加O.O1,最高系数为1.1。严禁降价出货,若需降价每降低5元,系数减O.O3。

(2)出货日起15日内收回现金及兑现票据者,其标准售价应降低5%计算。

5、票期系数:(1)7日内支票、现金(出货日起)系数×1.2

8——15日内系数×1.15

16——3O日内系数×1.1

31——45日内系数×1.I5

46——75日内系数×1

76——90日内系数×0.8

91——105日内系数×O.6

105日后系数×0

(2)日期从出货日起算,支票日为票据到期日。

6、实绩奖金:(1)实绩奖金=(实绩额—基本额)×核放标准

(2)基本额:试用人员为15万元

正式人员为20万元

专员级为30万元

主任级以上干部不计个人奖金。

(3)核放标准:超额部分O——3O万元×2. O%

31——4O万元×2.5%

41万元以上×3.O%

7、实绩奖金按“实绩奖金计算表”计算,采用月计制,二个月总核算一次,当月份未达成部分得由次月补加责任额,每月实绩截算日为次月5日。

8、奖金发放:(1)每月17日为奖金发放基准日。各分处应将实绩计算表于每月10日前送达营业组。

(2)奖金发放以当月出货回收率达九成者为限,未达标准者于达成时始发放。

当月出货部分的收款额

(3)当月出货回收率=——————————————————

当月出货额—当月出货部分的退货及折让

(二)团体实绩奖金

1、实绩额=25000元×经营效率

实绩额目标营业费用

2、经营效率=——————×———————×成交点达成率×营业额达成率

实际营业额实业营业费用

(1)目标目标营业费用:由管理部提供数据资料为目标营业额×费用比率而得。

(2)成交点达成率;实际成交点/目标成交点。

(3)营业额达成率:实际营业额/目标营业额。

3、特案实绩以收款额之八成计算。

4、本部实绩额=125000×平均经营效率

5、营业额达成率,各分处未达65%,营业本部未达75%者不发奖金。

年终奖金制度:

第一条依据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第五条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一)辞职或解雇者。

(二)资遣者。

(三)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四)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一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小功一次:加发三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大功一次:加发十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一次:扣减一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小过一次:扣减三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大过一次:扣减十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一)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一天者以一天计。

(二)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一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考绩加发标准

凡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一)优等者加发10日份。

(二)甲等者加发3日份。

(三)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责任奖金制度:

1.本办法实行期中原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准则内第五章“酬金的计算及分配”暂停实施。

2.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

(1)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

(2)服务部门,筹办期间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责任奖金。

(3)营业人员责任资金。

3.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责任奖金的计算根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的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

(2)责任奖金的核算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

(3)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60%。

(4)期内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30%。

(5)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的企业部则不予加发。

(6)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的处理,物价的波动涨价时另议)。

(7)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核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资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资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帐。

(8)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未获发给奖金,或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到发给责任奖金的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规定追发奖金。

本项追补奖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同一年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

(9)各企业部全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的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30%作为该部年终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终结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终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保证于适当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终结算后扣抵。)

(10)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的缺短或呆帐,均应由该企业年终提拨30%盈余中扣除。

4.服务部门,筹办期中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平时奖金

a.每3个核计的责任奖金,在全公司总目标的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的平均百分比发给。

b.如服务部门能为公司获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的所用费外,得按净得30%给予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

(2)年终奖金

年终核算,全公司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的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的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如下:

A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C企业部的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

5.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各部营业人员的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式分别核定如另表。

(2)各部固定的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的全年销货责任,如达到年度内规定的目标,照核定的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

(3)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另无其他奖金,但公司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建议发给若干年终奖金。

(4)本条的应酬费系指一般应酬费用,如有特别费用,可在承交前向公司报备后发给。

(5)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到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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