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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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查询(3篇)

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查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涉外婚姻法律案件也越来越多。

涉外婚姻法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针对一起涉外婚姻法律案件进行查询和分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6年在我国某城市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于2017年6月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9年,原告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不服,向我国某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原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二)争议焦点1.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2. 婚姻财产分割问题3. 子女抚养权问题三、案件查询与分析(一)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我国某城市相识并结婚,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2. 美国法律美国各州对婚姻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无效、婚姻解除等方面。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可能适用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婚姻财产分割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美国生活,其婚姻财产分割可能涉及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 美国法律美国各州对婚姻财产分割的规定不同,一般采用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美国生活,其婚姻财产分割可能适用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1. 我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可能适用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西南边境地区非法涉外婚姻问题探析

我国西南边境地区非法涉外婚姻问题探析
要从事 国际警务执 法合作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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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 中国农村法治
吴春玲
我 国西南边境地区非法涉外婚姻问题探析
的行 为 明显 超 出居 留期限 ,构 成非法 居 留。
信仰 使在 边境 生活 的居 民在 文化认 同上 比较 接 尼属 于跨 境 民族 ,民族 人 口因 国界 线 被分 开散
断 涌入 的 “ 外籍 新 娘 ”与 当地 中 国男青 年结 婚 以合 法途 径进 入我 国境 内 ,然 而 ,在 边 民通行
生 子 ,她 们有 的是 以非 法入 境 、非法 居 留的手 证规 定 的法定 居 留时 限到期 后 ,继续 在 我 国居
段 ,来 中 国 “ 脱贫致富” 、追求 美 好 生 活 ,当地 居 留时 间 已达到 一年 以上 ,建立 的是 被 拐卖 到 中 国 ,被迫 与家 人分 离 。
结 ,分 工 明 确 ,共 同实 施 跨 境 拐 卖 妇 女 的行 切断 ,民族内部通婚习俗已经在祖祖辈辈的传 为 。外 籍人 贩 子 主要负 责寻 觅 拐卖对 象 ,其 主 承 中形 成一 种传 统 。边 境地 区多 以农 村 家庭 为
关 系 ,是不 同国籍 公 民或同一 国籍 的公 民在
与 我 国西 南 边 境 地 区 接壤 的缅 甸 、老 挝 、
他 国结 婚 、离婚 或 复 婚 所 引起 的 婚 姻 关 系 [ f J 。 越 南三 国 ,因 国界 线 自然 地理 环境 复杂 ,长 期 涉 外 婚 姻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1 . 双 方 当 以来 存在 非法 入境 的问题 。许 多未 办理边 民通
四相关法律的有效规制是动力二婚姻登记工作的切实强化是关键一方面我国现有关于婚姻的法律如婚大量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非法嫁姻法婚姻登记条锄中国与毗邻国边人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家庭的外籍新娘担心身份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出台的时间比较暴露后会被遣送回国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县久无法适应近年来涉外婚姻中出现的新情况级民政局无法为农村边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和新变化在我国西南边境贫困山区可操作性他们不愿大费周章到市级婚姻登记机构去办理不大不能起到有力的规范作用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外交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3.11.28•【文号】[83]部领二字第261号•【施行日期】1983.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

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一)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

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3.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下发施行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

《规定》实施以来,各地都能认真执行,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地方拘留外国人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非执法部门随意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扣留外国人护照的事情仍有发生。

及时处理好涉外事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中外交流十分重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外案件的处理,认真组织各部门民警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熟练掌握运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执行《规定》中的有关具体事宜及程序通知如下:一、关于内部通报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本地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及外国人死亡情况。

公安机关的其他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统一通报表,见附件一)。

如同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可请上一级对口部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发生重大涉外案件或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等其他较敏感的涉外案件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公安部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当月本省的各类涉外案件,在次月的月报中按规定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4号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4号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公安部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外国籍妇女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1]4号)福建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妥善处置自愿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缅甸籍妇女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10]729号)收悉。

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0]25号)第五条第三款,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88]公发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经征求民政部、全国妇联意见,现批复如下:一、对于自愿继续留在现住地生活的被拐卖的成年外国籍妇女,可以尊重本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的意愿。

对愿在现住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但是,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告知其回国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办来华签证入境后,才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对不能回国补办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外国籍妇女,应当登记造册,纳入实有人口管理。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已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外国籍妇女,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一款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和在华居留手续。

对被拐卖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已满十八周岁但未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外国籍妇女,本人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可以告知其按上述第一款要求办理在华居留手续,待其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时,再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在华的印尼新娘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与骗婚

在华的印尼新娘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与骗婚

在华的印尼新娘: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与骗婚潘胡摘要:印尼在华的合约新娘问题引起了中国、印尼政府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印尼经济发展的差距、非法中介谋求暴利和印尼新娘对富裕生活的向往,成为在华印尼新娘群体日益扩大的动因。

在华的印尼新娘问题并不是单一的社会问题,其中杂糅了商品化婚姻、人口贩卖和婚姻诈骗等问题,处理起来千头万绪,十分棘手。

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成为第二个“印尼的中国劳工问题”。

因此,在解决在华的印尼新娘问题时,中国应完善涉外婚姻法,加强与印尼的合作,严厉打击从事非法涉外婚姻介绍的个人或组织,严厉惩治人口贩卖,及时解救被贩人员,建立健全跨国婚姻纠纷应对机制,尽快形成两国婚姻信息的互通机制及查询制度,共同扩建自由婚姻领域,促进跨国婚姻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印尼;婚姻移民;跨国婚姻;人口贩卖;骗婚收稿日期:2020-02-19作者简介:潘胡(1989-),暨南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副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印尼政治与社情。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华侨华人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项目批准号:16JJD810006)的阶段性成果。

—、引言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人口的跨国流动成为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跨国的人口流动既包括自愿的情况,也包括许多非自愿的情况,人口贩卖、有组织犯罪和“难民潮”等问题日益严峻。

近年来,缅甸的“罗兴亚人”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学界对东南亚地区人口跨国流动的研究逐渐兴起。

除了难民问题,以跨国婚姻为外衣的来华“合约新娘”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相关国家的关注,尤其是“合约新娘”的来源国•44•政府和社会。

在很长一段时间,在华的“合约新娘”大多来自越南、缅甸和老挝等与中国陆上接壤的东南亚国家。

随着“合约新娘”产业的发展,输出国也逐渐拓展到其他东南亚国家甚至是南亚国家,如印尼、柬埔寨和巴基斯坦等。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法律调适对策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法律调适对策

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法律调适对策摘要:目前,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难、申请加入国籍难、加入户籍难等问题,这反映出边民跨境婚姻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

文章在阐述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概况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跨境婚姻现行法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国家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调适跨境婚姻政策与法律,加强跨境婚姻法制建设。

关键词:跨境婚姻;中缅边境地区;法律一、中缅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概况中缅两国是山水相连的友好邻邦,边民自古便有着十分密切的交往联系,尤其是世代生息在中缅边境沿线两侧跨境而居的众多兄弟民族,更是同源共祖、语言相通、亲如手足,两国边民互婚有着长久的历史。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发展,中缅边境商贸往来日益增多,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也随之增加,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云南省临沧市为例,临沧与缅甸掸邦北部的果敢、佤邦和滚弄地区相邻,边界之间无天然屏障,可谓村寨相望,鸡犬之声相闻,双方长期互市往来,友好相处,历史上边民跨境通婚情况从未间断。

近几年,随着临沧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缅跨境婚姻人数不断增多,不仅是边境一线边民通婚,连内地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的人数也日益增多。

特别是2009年缅甸果敢“8.08”事件后,缅方局势不稳定,大量缅甸边民涌入临沧市,跨境婚姻人数大幅增加。

据临沧市民政局统计,截止2010年7月10日,全市有边民通婚总数4232对(到中国定居的数据),其中: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1388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844对,生育子女总数5320人,已办理落户手续2637人,未办理落户手续2683人。

在临沧市南伞镇调研走访时,所到边境村寨,随时可见边民与缅甸姑娘组成的“跨境婚姻家庭”。

在中缅边境沿线其他地区的调查数据也充分说明了跨境婚姻群体数量不容忽视。

例如,从德宏州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情况看:2005年至2010年4月,全州登记涉外婚姻为2085对,而中缅边民跨境婚姻就有2038对。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国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9日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

“三非”外国人清理档案

“三非”外国人清理档案

“三⾮”外国⼈清理档案2019-03-31今年5⽉15⽇⾄8⽉底,北京市公安局集中开展清理“三⾮”外国⼈百⽇专项整治⾏动。

其间,市民可举报在京⾮法⼊境、⾮法居留、⾮法⼯作的外国⼈,构成犯罪的外国⼈将被追究刑责。

“这是⼀项严厉的执法⾏动,意味着北京的‘三⾮’外国⼈问题⽇益严重,政府需要投⼊更多精⼒。

”北京理⼯⼤学移民法学者刘国福对《瞭望东⽅周刊》说。

“三⾮”问题在中国凸显,客观上说明了中国国⼒的上升,同时也要求政府处置能⼒加强。

⽽“三⾮”问题不可能完全解决,“这在全球都是⼀个⾮常困难的问题。

它是全球发展不平衡的必然结果。

”“三⾮”已是全国性问题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进⼊中国的外国⼈急剧增加。

以北京市为例,据《⼈民⽇报》5⽉15⽇报道,北京市每⽇实有外国⼈近20万,居住地遍布所有⾏政区县。

另据201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北京望京⼩区常驻韩侨约3万⼈,占该⼩区总⼈⼝五分之⼀。

韩国⼈在望京地区经营的餐厅、超市、茶馆、美容院等超过500家,望京也因此有“韩国城”之称。

类似北京韩国城的跨国移民聚集,在中国其他城市也存在着,如上海的⽇本⼈聚居区、义乌的中东⼈⼀条街、⼴州的⾮洲⼈聚居区等。

2012年4⽉25⽇,在⼗⼀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次全体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全国⼈⼤常委会报告了外国⼈⼊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作情况。

杨焕宁在报告中说,从⼊出境情况看,2011年外国⼈⼊出境5412万⼈次,其中⼊境2711万⼈次。

2000年以来,外国⼈⼊境⼈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

从居留情况看,2011年近60万⼈,主要为三资企业⼯作⼈员、留学⽣、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员。

截⾄2011年底,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4752⼈,其中外籍⾼层次⼈才及家属1735⼈、亲属团聚⼈员3017⼈。

从就业情况看,截⾄2011年底,在华就业外国⼈约22万⼈,约占在华常住外国⼈总数的37%,主要为三资企业⼯作⼈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10.16•【文号】公通字〔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3.24•【文号】•【施行日期】2000.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一、关于立案、管辖问题(一)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

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

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的规定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在运输途中查获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拐出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的与拐卖妇女、儿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或者材料,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都应当接受。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采取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2、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等,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婚案等,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起诉。

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

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

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

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

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

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

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

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

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1.拒发签证。

2014年内蒙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富豪相亲与越南新娘

2014年内蒙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富豪相亲与越南新娘

2014年内蒙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富豪相亲与越南新娘内蒙古将从2014年起,实行每年一次的全区党政群机关(含政法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中旬。

【关键词】富豪相亲越南新娘团购逐利而动畸形婚恋观涉嫌违法【热点事件回顾】事件1:央视《焦点访谈》栏目10月25日报道了一场“富豪相亲会”。

以程勇生为首的“中国企业家单身俱乐部”其实负责人杜撰出来的非法组织。

该组织炮制多次富豪海选相亲,吸引大众眼球,不断地突破着民众道德底线。

近几年所谓的富豪海选相亲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并不只是程勇生一个人在做,这其中不少都存在着虚假的宣传,据央视调查,这些富豪相亲会不过都是噱头十足的骗局,众多美女趋之若鹜的富豪相亲会其实并没有富豪。

完全是主办方为了赚钱而精心设计的一个诱饵以及供人把玩的工具。

事件2:据媒体报道,在11月11日光棍节前夕,一团购网站推出免费送网友去越南找新娘“脱光”的活动,该网站称,在11月6日至11月13日,可以0元抽奖参加赴越南相亲。

该网站称,“只支持通过合法手续的涉外婚姻”。

此活动已经吸引了上万人士的参与。

而且除了该网站,一些相亲交友平台、QQ群也打出“越南新娘”牌。

引起公众广泛热议。

【考点分析之原因】1、噱头背后都是金钱无论是富豪相亲还是越南新娘团购,其实背后都是赤裸裸的金钱,也就说,主办方都是逐利而动。

揣摩公众心理、精心包装营销,然后让你人财两空。

拿富豪相亲会来说,美女们不仅要层层选拔、展示才艺,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最后连富豪的影子都见不到。

而娶越南新娘也很不容易,先是要一笔不菲的定金,还要有各种名目的手续费。

这些钱最后都进了主办者的腰包。

2、畸形的婚恋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恋观越来越实际,金钱在婚恋中的比例也越来越重。

一边是大量美女等着要嫁富豪,另一面是光棍们没钱取美女只好转而求其次到越南找新娘。

这种观念下的巨大的供需市场,正是某些人谋利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1951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1951年8月16日法总发字第1637号呈暨9月11日法总发字第1781号函均悉。

关于请示的两个外侨婚姻案件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院认为来呈所述的第二问题,以前既曾依我婚姻法准为结婚登记,现据双方自愿在区政府登记离婚,自无不可。

至第一问题,因该两日侨均各另有配偶,依我婚姻法一般原则,在各该本人未与其原配偶正式办妥离婚手续前其结婚虽经矿方批准,亦不合法,但应注意被留用的日籍人员在目前的政治情况下是否可能与其留在本国内的原配偶洽办离婚?同时还要就我人民政府对于留用日侨的某些有关政策,作进一步的了解,处理才能妥善。

希转知辽西省院除应向该两日侨服务的阜新矿了解具体情况外并就近与当地人民政府外事处妥为联系,再行研究。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外侨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法总发字第16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兹据辽西省人民法院报称:“阜新矿留用日籍人员,男女双方都已在本国结婚,各有配偶,男方与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关系;女方与其配偶无通信关系。

该留用之两日侨感情融洽,自愿结婚已由矿方批准,所管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

按该两日侨均有配偶,没有正式离婚手续即行结婚,是否合法?究应如何处理?另有男女双方均日侨,在我阜新矿工作,1950年5月由矿方介绍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向区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同居。

五月双方自愿在该区政府登记离婚。

似此情况,应如何处理”,按此两问题,系属外侨婚姻案件,特转请予以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2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

清理整治“三非”守好出入境大门

清理整治“三非”守好出入境大门

清理整治“三非”守好出入境大门荷佳;唐云岭【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7(000)022【总页数】3页(P13-15)【作者】荷佳;唐云岭【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三非”,即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来我省的外国人逐年增多,“三非”问题日渐突出,公安机关查处的“三非”外国人也呈大幅度增长趋势。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的“管、控、服”工作,我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多项有力工作措施,依法清理查处在我省境内的“三非”外国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2016年4月,繁昌县公安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县公安局其他部门及繁阳镇政府的配合下化解了一起介绍涉外婚姻的纠纷,将一名非法居留的东南亚某国女子遣送出境。

2016年4月19日上午,繁昌出入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南亚某国女子阿桑(化名),在繁昌非法居留。

经过询问得知,阿桑于3月31日从上海浦东入境,签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15日。

阿桑是在繁昌县繁阳镇范马村村民汤某妻子(东南亚某国人)牵线下,经东南亚某国人阿竹介绍,来到繁昌县繁阳镇范马村,打算与该村村民徐某结婚。

由于阿桑曾于福建一男子结婚且结婚关系尚未解除,无法与徐某结婚,不符合在繁昌停居留条件,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阿桑非法居留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其于2016年4月30日前限期离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徐某家人认为娶阿桑花了13万元的费用(其中付给汤某妻子介绍费9万元),一旦阿桑离境,他家就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因此将阿桑看管在家中不让其离开。

因汤某妻子事先知道阿桑结过婚但却隐瞒不告,徐某家人认为汤某家人欺骗了他们,两次到汤某家中吵闹,要求还钱,还将汤家窗户玻璃砸碎。

汤某则以介绍费是其妻子收取,且其妻子于2016年2月15日回国后一直未返回繁昌,汤家未得到一分钱为由不肯对徐泉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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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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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萃报·周二版》2019年第26期
公安部6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表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

本次六国联合打击拐卖人口行动解救外籍被拐婦女1130名,按照本人意愿现已送返530名。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第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这几个规定到现在一直有效,不光适用于我们周边国家,所有的都适用。

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准设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据中新社 6.23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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