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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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隐私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个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享有的自由权利。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隐私权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及个人保护隐私的方法。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其重要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尊严和自由:隐私权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私人和个人生活领域,而不受外界干扰和干涉。
隐私权使我们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做自己喜欢的事情,而不必担心被他人侵犯或观察。
2. 个人安全:隐私权保护个人的安全。
私人数据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身份被恶意使用,从而对个人的财产、声誉和身体安全造成威胁。
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免受这些潜在威胁。
3. 信任和互惠:隐私权是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
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个人与机构之间的关系,隐私权都是信任的基石。
当个人知道他们的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时,他们才会更愿意分享信息并参与社会交往。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 数据保护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了数据保护法,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
这些法律要求个人数据的处理方必须获得明确的同意,并为个人数据提供保护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滥用。
2. 隐私声明和同意条款: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要求用户同意其隐私声明和使用条款,这些文件详细说明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
用户应仔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便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3. 监管机构和法院的保护:政府机构和法院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调查个人信息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以对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实施规范和监管。
个人保护隐私的方法尽管法律为隐私权提供了保护,但每个人都应该采取主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1隐私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依法保护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干涉、知情、使用、披露和披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以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为基础的。
作为一个组织,法人没有精神活动,所以根本就没有隐私。
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法人获取其商业活动信息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信息。
只要不公开,自然人不愿披露或者不愿披露的信息就构成了私人内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因此,隐私涵盖了扩大的隐私,后者仅指与男女关系有关的生活秘密。
第三,侵犯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扰乱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私人生活的秘密,或者在知道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泄露,或者擅自使用。
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得到确认。
在实践中,将侵犯隐私权视为名誉侵权是一种权宜之计。
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不可否认,与人格权无关。
2隐私权的特征华绿网(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尤其是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的本质属性,隐私具有公共利益,与群体利益无关。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点,根据国内外学者的一般理论,隐私权具有以下四种权利:(1)隐私权。
隐私隐匿权是指权利主体对隐私权的隐瞒。
(2)使用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精神和物质需要而主动使用隐私权的权利。
(3)隐私权保护。
维护隐私权,是指隐私权主体有权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发生非法侵权时可以寻求公、私救济。
(4)隐私控制。
隐私权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控制自己的隐私。
三。
隐私的内容(1)享有个人安宁的权利。
个人生活安宁权又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
(2)个人生活信息隐私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身高、体重、病史、婚姻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权利包括哪些,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二)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不得在公众场合展示自己的身体上隐秘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与第三人隐私或者名誉有关的隐私。
热门城市:湘西律师滴道区律师贵阳律师黔南律师阿拉善盟律师宁德律师栾城县律师乌伊岭区律师成都律师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同时这种权利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保护的,因此他人是不能随意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的。
那么具体说来,法律中规定的▲隐私权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隐私权包括以下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隐私和隐私权
如果你是小红,你会怎么做?你能帮 小红讲清道理吗?
小红没有告诉同学自己家的电话号码、 住址等信息是正确的行为,是合法维护自己 权利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不合群、不开朗。
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小红家的电话号码、 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小 红有权保密,所以小红的行为是正确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保 护隐私的意识。但也不能因此矫枉 过正,因噎废食,为了保护隐私排 斥正常的社会交往。
未满10周岁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有关规定(第50页)对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可由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开拆。所以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信 件是合法的,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无论学 生是否达到10周岁,拆看学生信件都是不合法 的。
个人信息保密权;(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 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禁止他人 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个人通讯秘密权。(禁止他人擅自查、刺 探或公开看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自主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 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等)
一天深夜,某地公安派出所以“扫 黄打非”为名,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 对某小区住房进行全面搜查。有人认为 该派出所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他们有 搜查权;有人认为派出所的行为是非法 的,因为他们没有依据法定程序搜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或者 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假如老师或父母拆看未满10周岁的学 生或子女的信件是否合法?
隐私权保护
新闻侵害隐私权分故意与过失:有的是出
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故意侵害隐私 权,是新闻作者明知披露事件真相会给报 道对象造成伤害和名誉贬损,侵害其隐私 权,但仍然要如此报道,这在行为上就是 故意了。不过,在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 者,大多数为过失行为。一些新闻作者因 法律观念淡薄,无意间侵害了报道对象的 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对象是公民个人。
隐私权与其它权能的关系
与姓名权的关系:姓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
格权,受法律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 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三项。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干涉他人行使姓 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等 行为。从客体范围来说,隐私权要大于姓 名权。二者的联系是,姓名是人格的一种 识别标志,也属于隐私的内容。因此侵害 姓名的行为,可能同时也是侵害隐私权的 行为。
新闻侵害隐私权
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而
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权 利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不为人所知”, 而新闻报道的特点是“广为人知”, 这就构成了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的冲 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新闻媒体将这 种事实加以报道,必然导致权利人的 隐私权受到伤害。
侵权方式
主要是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包括录音、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目前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规定,现行法律对其保护主要分三种情况: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和住宅等最基本 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宪法》、《刑法》、 《治安管理法》都有相关规定。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未成年人 保护法》都有有关的规定。 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都 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王春晖 ︱ 文隐私权得到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第二,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第三,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第四,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
由于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你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以前遇到上述情形,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或登门制止,没有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你就可以选择报警,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其次,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三私”)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
一是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二是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实践中,“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网络虚拟空间,如个人电子邮箱、个人云空间等。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隐私权名词解释
隐私权名词解释隐私权是一个多义词,它可以指包括保护个体隐私的法律或政策,也可以指每个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
它是拥有保护自身隐私权利的基础,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基础。
隐私权是当今社会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本质是保护个人的隐私,为此,需要发挥法律的作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隐私保护法案》、美国《儿童在网上隐私保护法》、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是人权,也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损害个人隐私权利的行为,如政府机构和企业未经许可窃取、出售、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比如,中国《隐私保护法案》规定,任何未经拥有人许可,擅自窃取、收集、保存、出售、处置其他个人信息、个人关系信息的行为,均将被视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隐私权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有效保护个体的隐私,增强每个人的自我认知,从而获得身体和心理健康。
每个人都有隐私需求,但受到社会环境限制,不能满足。
为此,隐私权能够有效维护个人权利,可以限制他人干预个人空间,控制他人接触、获取个人的信息,以及保护个人的信息及其他财产。
隐私权也是隐私维权的保护措施,它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是个人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时候,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是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相互尊重的表现。
不管从哪一种角度,都能发现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由于科技发展,个人隐私受到更多的威胁,保护隐私权变得更加重要。
相对于一些企业,政府机构拥有更多信息,他们有义务履行维护个人隐私权利的责任,并为维护个人隐私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今天,每个个体都有必要重视个人隐私,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的隐私权义务,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尊重每个人的隐私,以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隐私权保护声明11
隐私权保护声明11摘要:一、引言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三、我国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四、企业如何落实隐私权保护措施五、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
为了提高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本文将围绕隐私权保护展开讨论,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作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如何采取措施落实隐私权保护。
二、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不愿公开或者不必公开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权利。
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维护个人尊严: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个人隐私有助于维护个人尊严。
2.保障信息安全:隐私权保护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促进社会和谐:加强隐私权保护有助于构建诚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三、我国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2.《民法总则》: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进行了明确。
4.《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删除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企业如何落实隐私权保护措施企业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
2.数据安全管理: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安全。
3.用户权利保障:提供便捷的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
4.定期审计:对企业内部数据保护措施进行定期审计,确保措施有效。
五、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权:1.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2.谨慎使用社交媒体: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社交媒体。
3.选择正规渠道办事:避免将个人信息泄露给非法机构。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自由权,是一种基
本的人权。
隐私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身体隐私,个人的身体是最基本的隐私范围,包括个人
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基因信息等。
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信
息是否公开,他人不得擅自侵犯。
2. 个人通讯隐私,通讯隐私是指个人在通讯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内容。
他人不得非法窃听、监视
或者篡改他人的通讯内容。
3. 个人家庭隐私,个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包括家庭成员
的基本信息、家庭生活的私密性等。
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家庭的
隐私。
4. 个人财产隐私,个人的财产信息、财务状况等属于隐私范围,他人不得擅自获取或者公开他人的财产信息。
5. 个人行踪隐私,个人的行踪轨迹、活动范围等属于隐私范围,
他人不得擅自获取或者公开他人的行踪信息。
总的来说,隐私权是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自由权,包括个人身体、通讯、家庭、财产、行踪等方面的隐私内容。
这些隐私内容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在信息化社会,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以保障每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遭到维护,不受别人侵扰、知悉、运用、披露和公开的权益。
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肉体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肉体活动,故无隐私可言。
法人对其运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益可依商业机密不受进犯而得到维护。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只需未经公开,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构成隐私的内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隐私权。
因而,隐私在外延上涵盖了阴私,后者仅指与男女两性关系有关的生活机密。
第三,损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机密,或在知悉别人隐私后,向别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答应停止运用。
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位置未予确认,理论中通常将损害隐私的行为作为损害声誉权处置,实为权宜之计,但不能因而否认隐私权独立于声誉权等其他详细人格权的位置。
二、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的机密(实践上即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实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范畴。
(3)隐私权的维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依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益:(1)隐私坦白权。
隐私坦白权是指权益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停止坦白,不为人所知的权益。
(2)隐私应用权。
隐私应用权是指自然人关于本人的隐私权积极应用,以满足本人肉体,物质等方面需求的权益。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关于本人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进犯性,在遭到非法进犯时能够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本人的隐私有权依照本人的意愿停止支配。
三、隐私权的内容(一)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在权。
即权益主体有权依照本人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别人的干预、毁坏或者支配。
5.1隐私和隐私权(人教版)资料
其他任何无证搜查,被搜查都可以 拒绝,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小红的困惑⑤
心情糟透了的小红忽然想给网友“乐天派”发E-mail 诉说自己的苦恼,不料“乐天派”也遇到烦心事了:
我也很苦恼,我昨天上网的时候发现,我在某一网站 注册会员时用的照片、个人资料等都被他们公开了,我该 怎么办啊?
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电话号码;
个人私事: 日常生活、社会交往;
私人领域: 住宅、行李、日记、书包
下列现象是否属于隐私:
1.老师的收入 —是 2.甲同学向老师报告乙同学偷了300元钱 —否 3.个人病情 —是 4.著名影星刘晓庆被有关部门查出她的收入
状况,发现她有偷税漏税。 —否 5.我往来的朋友 —是 6.我双休日的安排 —是 7.犯罪嫌疑人的信件往来 —否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说说理由。 不合法 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 己的假信如件老、师电或话父、母传拆真看、未电满子1邮0周件岁等禁止他人 的擅学自生查或看子、女刺的探信或件公是开否。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隐私权
1.隐私权的定义:
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 密的权利。
2.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有什么重要意义?
①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维 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
②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隐私权的真谛:
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 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
中国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隐私权是什么意思
隐私权是什么意思
我们知道,很多⼈都有⾃⼰的隐私,隐私是不能随便被侵犯的,这就是我们法律上说的隐私权。
那么,隐私权是什么意思呢?⼤家需要了解清楚法律上的定义,才能知道是怎么回事。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私权是什么意思
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收集、利⽤和公开的⼀种⼈格权,⽽且权利主体对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的私⽣活,对⾃⼰的隐私是否向他⼈公开以及公开的⼈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种基本⼈格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
第⼆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家看完本⽂的内容规定之后就清楚了吧,这对于每个⼈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内容。
了解清楚之后才能依法来维护⾃⼰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对于侵权者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本⽂也有相关的内容介绍,⼤家可以进⾏简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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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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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内容摘要
本次研讨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1、应将隐私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之中,并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定义,为个人 隐私提供更加有效的保护。
内容摘要
2、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提高企业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保障用户的隐私权益。
内容摘要
3、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强化法律手段的打击力度,同时鼓励企业 和个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结论
通过对高中语文原版教材与现统编版教材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版 本都有其特点和优劣。原版教材更强调小说的古典性质,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强 调其白话文的特性。在教学内容上,原版教材主要文学常识、人物形象、情节结 构等方面,而现统编版教材则更加注重对文本的深入解读、主题的探究以及与现 实生活的。因此,对于《祝福林教头风雪山神庙》这一经典小说,建议使用现统 编版教材进行教学。
内容摘要
2、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反思。与会专家指出,当前互联网直播平台的隐私权保 护存在诸多漏洞,主要表现在用户协议不完善、企业自律不足等方面。为了加强 隐私权保护,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提高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内容摘要
3、侵权行为及纠纷处理。与会专家认为,互联网直播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 为主要包括非法获取、泄露、利用个人信息等。对于侵权行为,受害者应通过法 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也应积极配合处理纠纷,减少侵权行为 的发生。
内容摘要
然而,本次研讨会在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侵权行为认定的难点等问题上 仍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内容摘要
1、具体措施方面:与会专家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和建议,比如完善用户协议、 增设赔偿条款等。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 入研究和评估。
隐私权
二隐私权(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产生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于1890年提出,即一种“不受打扰的权利”。
在遵守公共利益准则的条件下,它坚持人们有权因私生活受到出于获利、好奇或恶意的动机进行的不合理的侵犯而获得损害赔偿或规定的救济。
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搔扰他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②另外,独处说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let alone);私密关系自治说认为隐私权的本旨在于保障个人私密关系(intimacy)不受侵害;一般人格权说认为隐私权系在维护人性尊严;资料保留说认为隐私权在于保护个人相关资讯,而不及于其他与个人无关的利益或领域。
③史尚宽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上或工商业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
”④王泽鉴先生指出“隐私权是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隐私不非法为人知;2、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3、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首先个人隐私权是一种保留个人隐私不为人知的权利。
隐私的内涵前面已经陈述过,不再细谈。
这是满足了隐私针对人第一个层次需求的权利,“不为人知”是指不为隐私针对人所不希望其知晓的特定或不特定个体所知晓。
“保留”的目的在于不希望别人因知晓其个人隐私而改变对其的看法或者说给隐私针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与精神压力,但这种保留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利用合法的程序第三人可以知晓;其次,个人隐私不被人恶意利用进行侵害隐私针对人。
这里的侵害包括对隐私针对人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侵害。
这一层次个人隐私权的效力较高,只有当“侵害的价值”大于“保护隐私的价值”时,前者具有优先性;再次,隐私针对人被侵害后的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称之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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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由美国的两位学者在一个多世纪前开创性提出的。
本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移入“隐私权”并开始了对它的研究和保护,对中国民众来讲,这一“进口产品”随着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隐私权的正式确立而变得不再陌生和奢侈。
隐私权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因素,它的研究将促使对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力。
一、隐私与隐私权隐私从“知羞耻”、“掩外阴”的普通心理,历经权利时代的发展,在与异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解释。
法国称之为个人生活,日本称之为私生活,也有称其为秘密的,但更多地还是以“隐私”这一具有法律意义的字眼出现。
(一)隐私的界定及相关理论隐私如何界定,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承认的定义,“谁控制了定义,谁就控制了他人的生命”。
[1]隐私权的发展也会因隐私的界定产生复杂的变化,由于本能和天性,人们对隐秘部位和个人资讯总是加以隐藏,这种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社会公众心理称为人类隐私意识[2].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民法界对隐私的界定也形成了多种见解。
尽管如此,还是有几类比较典型的说法值得一提。
首先是“信息说”,即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就是隐私。
[3]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体的隐秘部位是人体这一物质性人身要素的组成部分,不是隐私,人体隐秘部位的信息才是隐私;私人存款不是隐私,存款信息才是隐私”。
[4]该定义勾勒出了隐私的某些特点,但略显笼统,而且把信息和其物质载体截然分开的做法不可取。
其次是“私生活秘密说”,即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
[5]该定义稍显具体,但未能揭示隐私的本质特征,作为一个定义,从这一点看,它是有缺陷的。
另外,笔者认为隐私作为一种实在的存在对象,权利义务因素较小,更多地具有社会和心理的特征。
除了以上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以外,还有“私生活安宁说”、“不受干扰的权利”、“两人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零关系说”等等,不一而足。
以上各种界定,不免失之笼统和浅显,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先生对隐私的概括,“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6]它比较准确地揭示了隐私的本质特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
内在地讲,在未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发生联系之前,隐私之“私”就表现为既无损于社会有无害于他人的相对独立性。
再者,相对于其他学说的粗略来讲,把隐私具体化为“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既做到局部与整体的统一,又体现了动态与静态的结合,其优越性不仅在理论上明显,而且对于实务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另外,该定义具有很强的兼容性。
虽然隐私是一个受民族、历史、文化制约很强的概念,但是能否归入隐私这一范畴,就看在特定的法律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时空要素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
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既定的默契。
这点对东西方都是一致的,其兼容性可见一斑。
(二)隐私到隐私权:道德向法律的转化伴随着法律的日臻完善,人们的权利得到越发细致的关怀,实现了隐私到隐私权这一质的飞跃。
从隐私到隐私权,是对人们的权利由道德引导向法律规制过渡的结果。
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们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一些属于自己个人的东西隐藏起来避免他人了解,同时其他人群也会形成一种普遍的适从心理,尊重别人的决定,不去打听、了解这些内容。
在人们的观念中,那些刺探别人秘密、私生活的人有违社会公德,应该受到公众对这些人道德上的谴责,于是隐私权就具有了相当程度的道德性因素。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特定的道德越来越普遍地为公众所接受、认同时,即日益趋向于“道德法律化”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时,它就必然地、内在地要求从原有的道德领域中解脱出来,在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中得到反映,隐私权就越来越受到法学家的重视,隐私的意义也就更为重要。
隐私往往反映一个人较为特殊的爱好、心理和行为习惯,也成为此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地方,为了保持这种特殊性、差异性,人们更乐意将其隐藏,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人类自然的、天生的好奇心理,仍有人不择手段去了解这些特殊的爱好、心理和行为习惯。
这些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破坏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上升到法律高度时,其侵害、破坏行为就成为一种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和惩罚。
二、隐私权构成和相关争议尽管隐私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从学理上却难以给其一个确切的定义。
国外理论界中主要有“信息说”、“接触说”、“综合说”[7]国内还有不少分歧,主要集中在隐私权的内容和主体上,其中主体引起的争议最大。
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隐私自由支配,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用于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
(一)隐私权客体在客体上,隐私权主要包括三大类,即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中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个人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应当有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被强奸记录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
现在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采取不公开的原则,但却承认当事人把隐私权当成阻却违法犯罪的事由;再者是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指个人隐秘部位,如人体生殖器和性感器官,由于地区差异,非洲一些地方并不认其为隐私。
此外,个人日记、居室等也应列入个人的隐私领域。
[8](二)隐私权的内容在内容上,隐私权主要属于一般性权利,即对世权,其特点是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是一般人,内容主要是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隐私权可称为“消极维护权”,它包含对隐私有权隐瞒,隐私在本质上就是不愿为他人知道或涉入的信息、领域等,隐瞒不为外界所知晓则是其应有之义。
与此同时,隐私权主体还有权抵制外界的不法侵害,禁止他人非法刺探私人活动、私人领域,并禁止在私人领域从事相关活动。
另外,对隐私权内容的思考不能脱离权利的本质,我们还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9]从此意义上讲,隐私权表明主体对隐私享有、占有、支配(行动、享受)的资格。
这不是一种消极权利,而是一种积极能动的权利。
隐私权主体就从“占有”这一法定事实推衍出新的权利:对外有权合法、合理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如利用自己的隐私经历进行创作、利用自己的身体志于人体艺术。
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这样的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除了主体自己利用外,还有权允许他人合法合理利用,但必须事先征得主体同意(一些特殊对象的权利不在此列,如公众政治人物、影视体育明星等)。
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不应包含积极利用权,因为隐私一经披露就不再是隐私,因此“利用权之说”不能成立。
[10]这样的说法存在不当之处,最明显的是没有明确利用权背后的本质即占有关系的确认和转让。
可见被利用的信息是否为隐私并不影响利用权的成立。
(三)隐私权主体的争议对隐私权主体之确认,笔者认同多数人的观点,自然人和生者才享有该权利。
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隐私权是与心理、情感、精神等人身要素密不可分的,法人的商业秘密与隐私虽有共同点-隐蔽性、秘密性,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在价值上可以量化,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转让,如专利技术。
死者是否可以成为隐私权的主体?笔者持否定意见。
从法理上看,无论是“利益说”、“自由说”、“力量说”、还是“选择优越说”,都无一例外地以主体的自然存在,且具备为实现利益可能性为前提,这种可能性即“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权利能力就表明主体有维护利益的可能,无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是如此。
但是死者没有权利能力,事实上也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由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这些都说明死者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另外,从国内外的法例来看,也无此类说法。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65条(1)规定:“除姓名或肖像被窃用外,隐私权侵犯之诉讼,仅得由其隐私权受到侵犯之人而仍生存时主张。
”[11]因为姓名和肖像现以归入专门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所以隐私权主体只能限于生存的公民。
学理上,我们否定了“死者主体说”,但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解释、处理一些棘手的问题。
有这样一则案例,法国前总统密特朗先生的私人医生古布雷在密特朗去世不久,出版了纪实性作品《大秘密》。
在书中,作者详述了密特朗先生在任职期间患癌症的情况。
该书出版两天就售出四万多册,密特朗的遗孀和子女指责作者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死者生前患病的隐私,并向法庭起诉。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构成违反医生职业道德、泄露职业秘密、严重侵犯他人私生活等罪名,并判处其四个月的监禁。
[12]如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死者隐私的保护问题?死者是不是隐私权的主体?死者的生前隐私利益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如何分析死者家属的行为性质?这些都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
关于这些问题,有些学者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启示:自然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体。
[13]其中社会利益主要体现在本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错综复杂的外部社会关系中。
当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随着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但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却继续留存于世。
当死者的生前利益受到侵害时,对其本身无任何影响,但对相关人和社会(因不同事况程度有所区别)会造成间接损害,可能表现为对亲属精神、名誉的伤害,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善良风俗、稳定秩序的破坏。
此时死者亲属提起诉讼或国家加以干涉,不仅表现了社会利益的客观需要,而且也符合权利主体与客体相一致的客观规律。
具体到本案,密特朗遗孀提起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以及本人受侵害的事实为条件的,密特朗先生生前的隐私只是这个事件的起因,而不是所谓“死者隐私权的客体”。
再者由于密特朗的特殊身份,其生前隐私利益的社会性就表现得非常明显。
综上可见,确认死者不是隐私权的主体与承认法律对死者生前隐私利益的保护并不矛盾。
三、隐私权的产生、发展及历史现状隐私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提出,发轫于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与《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
此后,隐私权才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
[14](一)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隐私权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它建立在私生活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上。
私有制的产生,使得人们对个人私有物的占有欲增强,并力求保持这种占有关系不受损害。
资本主义社会作为一种私有制的社会形态,起初人们向往有形物质的平等,但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要求权利保护和平等对待,由此产生了颇具意义的私权,私权就意味着自然人人格的平等与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