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鱼干品安全加工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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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有机产品加工操作规程

水产有机产品加工操作规程

XX水产公司有机产品加工操作规程版本/修订状态:A/0编制:办公室审核:批准:2015年月日发布 2015年月日实施目录01 有机生产基地\加工厂建设原则1.范围本程序规定了有机生产基地\加工厂环境的要求和建设原则。

2.要求2.1基本要求2.1.1有机生产基地\加工厂水土保持良好,生物多样性指数高,远离污染源或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基地应远离交通主干线。

2.1.2有机生产基地\加工厂与常规生产区域之间有明显的边界和隔离带,以保证有机产品不受污染,隔离带以山和自然植被、路等天然屏障为宜,也可以是人工营造的树林和农作物。

隔离带的作物按有机农业方式栽培管理。

2.2空气2.2.1空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中二级以上标准和GB9137的规定:2.2.2 加工用水—加工用水符合GB50842.2.3 土壤—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的二级以上标准2.2.1有机生产基地\加工厂环境空气质量符合下列表中的要求2.3缓冲带建设和栖息地保护2.3.1在有机生产区域周围建立有效的缓冲带或隔离带,防止常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污染到有机生产地块,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防止常规地块禁用物质漂移。

2.3.2在有机生产地块周围设置天敌生物的栖息地,提供天敌活动、产卵和寄居的场所,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控制能力。

2.3.3缓冲带和栖息地建设是保证有机生产的重要措施,当缓冲带和栖息地的建设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时,积极制定改正措施,并实施整改。

2.3.4加工厂周围没有严重污染的水源和污染区02对虾/海参种苗管理规程1.目的通过建立对对虾/海参种苗管理,明确有机产品生产对对虾/海参种苗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对有机产品生产所需的对虾/海参种苗的管理。

3.职责本规程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管理。

4.内容4.1按照有机产品国标的要求应当选择有机种苗,公司根据此要求,目前无法从市场上获得有机对虾/海参种苗,公司保留了2个以上购买种苗的记录。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  3009—1999)
维普资讯
水 产 品 加 工
【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水 产行 业 标 准 选编 ( ) l 1 一
水 产 品加工质 量管理 规范 c/3 sT C
Cod o a iy e f qu lt m a a e e t f r fs p o e sng n g m n o h r c si i
水 产 行 业 标 准
S /T 3 03-20 C 2 01
代 替 S T 23 96 C/ 3 0 —1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2 0 — 9— 7批 准 , 01 0 2


2 0 —1 - 1实 施 。 01 1 0
本 标 准 是 对 水 产 行 业 标 准 S T3 0 C/ 2 3—1 8 96
分 析 方 法 GB 4 1 2 0 食 用 盐 5 6 — 0 0 GB 7 9 9 5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5 4 —1 8
本标 准 主要 起 草人 : 联 珠 、 远 惠 。 王 陈 本 标 准 于 18 9 6年 7月 首 次 发 布 。
本 次修 订 为第 一 次修订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产 行 业 标 准
调 味 鱼 干
D re s a one is i l t id e s d f h f e l
SC /T 3 3— 2 01 20 0
GB 7 8 9 4 食 品 标 签 通 用 标 准 7 1 —1 9
GB T 8 0 — 0 0 鲜 海 水 鱼 / 1 1 8 2 0 GB T 1 1 9 2 0 冻 海 水 鱼 / 80 — 00
水 分 按 主 要 进 口 国 的 要 求 由 1 %- 2 8 2 %改

水产干制品加工工艺学实验指导书

水产干制品加工工艺学实验指导书

水产干制品加工工艺学实验指导书——调味鱼片干的制备(8学时)一、目的和要求1、了解调味鱼片干的制备;2、了解调味鱼片干的制作的工艺过程和技术要求;3、调味鱼片干的制备过程的操作方法和调味配方。

二、原理调味鱼片干的制备是用鱼类肌肉制成的片状、色泽微黄的调味干制品,其蛋白质含量高,含有人体必需的氨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2、尼克酸及钙、磷、铁等,无机盐也不少。

营养十分丰富,对人体很有益处。

三、原辅料和仪器1、原辅料新鲜杂鱼,盐、味精、白砂糖、等调味料。

2、主要仪器设备干燥机、烘烤机、电子天平、刀具、不锈钢器具、冰箱等。

四、工艺流程原料处理→去皮→剖片→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拉片→包装→成品五、实验步骤1、原料要求。

不同鱼类制成的鱼片纤维不同、色泽深浅也不一。

一般用少脂鱼。

作为鱼片干原料,质量要保证,通常用鲜度好的鱼,变质鱼严禁使用。

2、调味料的配制(自行设计)。

3、原料处理。

新鲜鱼洗净去鳞,清洗、剖片。

4、漂洗。

将剖好的鱼片置于清水中,鱼和水的比例约为1:10,时间约为15分钟,漂洗结束取出鱼片放入镂空的容器中沥干水分,以不滴水为度。

5、调味。

按比例称调味料,倒入鱼片中,翻拌5分钟,防止1小时。

6、干燥。

将鱼片平摊在网片上,网片移入干燥机中干燥至水分适度即可结束。

7、烘烤。

把干燥的鱼片放入烤箱中烘烤至微黄。

8、拉片。

把烤熟的鱼片稍稍冷却,在拉片机中压延、拉松。

9、包装。

把拉好的鱼片冷却后用食品包装袋包装。

六、鱼片干质量要求鱼片干色泽微黄,肌肉纤维感强,有嚼劲,具有烘烤香味,无焦味及异味。

化学指标:水分18-22%。

细菌指标:无致病菌。

七、计算根据投入的原料量和成品量计算成品率。

水产干制品加工工艺学实验指导书。

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
1. 前言
水产品加工是一个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业。

在加工过程中,如果不遵循规程,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下降,甚至对消费者造成健康风险。

因此,制定并执行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2. 工作环境
在水产品加工厂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的工作环境。

工作人员应该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做好个人卫生保护,特别是在接触生鲜水产品时更要严格执行。

3. 设备操作
所有加工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在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查和维护。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了解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使用手册上的规程。

4. 原料处理
对于生鲜水产品的处理特别重要。

必须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严格遵守相关检测和处理标准,并且及时将未合格的原料进行淘汰处理。

5. 操作流程
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操作流程,确保产品加工的卫生安全。

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
质量。

6. 清洁消毒
所有加工设备和作业区域都必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卫生。

特别是在加工结束后,更需要进行彻底的清洁消毒,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7. 质量验收
在产品加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对于未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退货或者重新加工处理的决定。

水产品加工安全操作规程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手段。

只有严格遵循规程,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安全,对水产品行业的发展也十分重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赣食药监办餐〔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餐〔2017〕3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鲀(俗称河豚)含有剧毒河鲀毒素,如食用加工处理不当的河鲀及其制品,极易造成食物中毒甚至死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现就加强河鲀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经营政策界限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经营除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产品以外的其他河鲀加工产品。

二、有条件放开河鲀加工产品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使用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按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包装,并经检验合格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上市销售。

三、强化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管理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河鲀加工产品时,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认真查验河鲀包装内容,包装上应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要索取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建立河鲀加工产品购(销)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加工日期、保质期、购(销)货日期、及供(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水产加工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水产加工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政府認證安心滿意水产加工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1 目的本规范为水产加工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水产加工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水产加工食品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水产炼制品:指以鱼或其它水产动物肉为主要原料,加以食盐擂溃、再加砂糖、淀粉、品质改良剂等均匀混合,并成型加热使蛋白质凝固后,急速冷却或冻结且有妥善包装之食品。

3.1.2水产调味脱水食品:指以水产动植物为主要原料,经处理后加以食盐、砂糖及品质改良剂等添加物调理加工、干燥、烘炒、烟熏,使食品达到适当的水分、保持适当的水活性并有妥善包装之食品。

3.1.3水产腌渍食品:指以水产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利用食盐、糖或有机酸之添加以达降低水活性、调味、贮存效用之食品。

3.2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水产加工食品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藏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

政府認證安心滿意3.2.2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卫生部法监司发布)
近来,我部连续收到一些省、直辖市因食用河豚鱼而引起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河豚鱼卫生监督管理,防止河豚鱼食物中毒发生,保障人民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1990年我部发布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是指过去特定历史时期,食物资源短缺,供应紧张的情况。

目前,这种“特殊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改变。

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特殊情况”为由批准河豚鱼(包括盐腌河豚鱼制品)生产加工。

凡列入我部河豚鱼资源开发利用课题研究计划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课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水产等部门,严格规范河豚鱼捕捞、收购、存放、调运、加工等规程,防止河豚鱼流入市场。

三、加强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预防河豚鱼中毒的意识和防护能力。

要广泛利用宣传媒体向群众讲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河豚鱼识别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普及预防河豚鱼中毒的科学知识。

——结束——。

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

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

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追求和对高品质海鲜的需求不断增长,海水养殖河鲀逐渐成为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

而要确保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就需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从养殖环境、养殖管理到产品检测等各个环节进行把控。

首先,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环境必须具备高质量的水源和适宜的水质条件。

养殖池塘或海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无污染源和有害物质。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对养殖水体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稳定和安全。

其次,养殖河鲀的饲料质量也是确保产品品质的重要因素。

合理搭配的饲料能够提供充足的营养,提高河鲀的生长速度和抗病能力。

养殖场应选择质量可靠的饲料供应商,确保饲料不含有害物质,并严格控制饲料的投喂量,避免过度饲养导致养殖环境恶化和鱼体质量下降。

除了水质和饲料的控制,养殖河鲀的养殖管理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规范的养殖操作流程、科学的疾病防控措施和有效的排泄物处理方法等。

定期对河鲀进行身体状况、生长情况和行为特征的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

此外,养殖过程中的药物使用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

为了保证河鲀的生长和健康,养殖中可能需要使用一些药物。

但在使用药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合理选择药物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药物对河鲀的安全性和食品安全的要求。

最后,海水养殖河鲀的产品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环节。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对生长过程中和最终产出的河鲀进行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有害物质、农药残留等指标的检测,确保产品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同时,还需要对河鲀的品质进行评估,包括肉质鲜嫩度、口感和风味等。

综上所述,海水养殖河鲀的养殖产品质量与安全标准需要从养殖环境、养殖管理、饲料质量、药物使用和产品检测等方面进行控制。

只有确保各环节的科学管理和严格执行,才能生产出高品质、安全放心的养殖河鲀产品,满足消费者对于海鲜品质的需求,也有助于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渔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促进渔业加工业健康发展,维护渔业市场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渔业加工规定。

第三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生产目标和任务,制定生产计划。

第六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数量充足。

第七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进行全面监控。

第八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库存管理制度,做好产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信息。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工艺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损耗率。

第十三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实施质量追溯制度,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来源。

第十四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对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一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岗位培训制度,提升员工技能水平。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渔业加工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加工行为,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渔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渔业加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渔业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章规定。

第三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合法经营。

第四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工过程中如有涉及外国渔业资源的,应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原料采购环节,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九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卫生安全第十一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卫生标准,建立健全生产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场所进行清洁消毒,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

第十三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检验,严格控制原料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穿着工作服和办公服务。

第十五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包装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包装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遵守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禁止非法捕捞和饲养。

第十七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倡绿色生产,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条渔业加工企业应当对渔业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为资源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关于河豚的加工标准

关于河豚的加工标准

关于河豚的加工标准
河豚是一种特殊的食材,因为其内脏和部分器官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因此在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循特定的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关于河豚加工的标准:
1. 资质要求,从事河豚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处理这种食材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人员要求,加工河豚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了解河豚毒素的特性、加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急救措施。

3. 加工环境,河豚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避免交叉污染。

4. 毒素检测,在加工前,必须对河豚进行毒素检测,确保其毒素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只有通过检测的河豚才能被加工。

5. 加工流程,加工河豚的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包括去除毒腺、内脏和其他含毒部位,确保食材的安全性。

6. 包装标识,加工后的河豚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加工日期、产地、生产企业信息等,以便追溯和监管。

总的来说,河豚加工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加工企业和相关部门必须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编制说明

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编制说明

XX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编制说明
我公司的动物性水产品干制品是以新鲜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山梨酸钾,经原料验收、前处理、蒸煮或不蒸煮、干燥、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或以大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分装成小包装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为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原则是:
1、本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2、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特性和本公司实际而制定;
3、本标准卫生指标执行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品制品》,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对铅指标加严。

5、试验方法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6、检验规则根据生产实际的要求进行制定。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根据生产实际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制定。

XX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07日。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1 / 1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4.03.28
【实施日期】199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1994年3月28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提高出口河豚鱼的质量,确保食用安全,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从事挑选、宰杀和储藏管理的加工人员(以下简称加工人员)及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后,方可从事河豚鱼的加工及检验工作。

第四条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可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提出书面申请。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由我公司生产的《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产品它是以大包装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为原料,经原料验收、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序制成的定量小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贸易的需要。

其现将编写本企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1. 本标准编写要求与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规则的规定。

2. 本标准理化指标中质量指标依据本产品的要求,制定水分、氯化物项目作为本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依据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并经相关的验证。

3.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按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污染物限量指标按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规定。

4.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内容引用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试验方法要求。

5.本标准的出厂检验项目依据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质量检验项目的规定。

福建省古田县金唐食品有限公司 2018-04-15。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二验收二加工二包装二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二设施二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三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制品的生产三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三2.1水产制品以鱼类二虾蟹类二头足类二贝类二棘皮类二腔肠类二藻类和其他可食用水生生物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食品三2.2暂养活体水产品在洁净水体中放养一段时间的操作过程三2.3贝类净化从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捕获的活贝类在天然或人工清洁海水中暂养一段时间使体内的微生物数量降低的过程三3选址与厂区环境3.1选址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1的规定三3.2厂区环境3.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3.2的规定三3.2.2生产区域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三4厂房和车间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三5设施与设备5.1设施5.1.1供水设施5.1.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1的规定三5.1.1.2加工用水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和产品的要求增设水质净化或消毒设施,必要时应在无污染区域设置储水设施,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二无味二防腐蚀二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便于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应密封并适当防护以确保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三5.1.2排水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2的规定三5.1.3清洁消毒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3的规定三5.1.4废弃物存放设施5.1.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4的规定三5.1.4.2废弃物容器应防水二防腐蚀二防渗漏三如使用管道输送废弃物,则管道的安装二维护和使用应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三5.1.5个人卫生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5的规定三5.1.6通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6的规定三5.1.7照明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7的规定三5.1.8仓储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8的规定三5.1.9温控设施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1.9的规定三5.2设备5.2.1生产设备5.2.1.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1的规定三5.2.1.2材质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2的规定三5.2.1.3设计5.2.1.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1.3的规定三5.2.1.3.2接触水产制品的设备二容器和用具的设计与制造应易排水二易清洁二易消毒和易维护三5.2.1.3.3设备和工器具应平整光滑,避免明显的内角二凸起二缝隙或裂口,防止物料或灰尘黏附三5.2.2监控设备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2的规定三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5.2.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5.2.3的规定三5.2.3.2设备维修时,应防止造成产品污染;维修后应对维修区域进行清洗消毒;对原料预处理设备应注意防锈三6卫生管理6.1卫生管理制度6.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1的规定三6.1.2专用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同加工阶段的物料容器不应相互混用三6.2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2的规定三6.3水产制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三6.4虫害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4的规定三6.5废弃物处理6.5.1应制定废弃的原辅料包装物及加工过程中分拣出的寄生虫二贝壳二海胆壳二虾肠线二海参石灰质嘴等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制度,这些废弃物应及时有效处理,防止对水产制品二水产制品接触面二供水及地面造成污染三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腥臭等不良气味溢出及虫害孳生三6.6工作服管理6.6.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6.6的规定三6.6.2应配备防水的专用工作服,如手套二套袖二围裙二鞋靴等三7原料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7.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1的规定三7.2原料7.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2的规定三7.2.2所有原料均应来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水域三7.2.3海水水产品二淡水水产品暂养和运输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三7.2.4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藻类制品的原料应符合G B19643的要求三7.2.5以水产动物内脏二卵二皮二鳍二鳞二骨二壳等非肌肉组织作为水产制品原料的,应符合G B2733的要求三7.2.6已死亡的黄鳝二鳌虾二河蟹二贝类不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三7.2.7必要时对双壳贝类应进行贝类净化三7.2.8对双壳贝类二河豚鱼等自身带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制品原料应进行毒素检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处理,确保原料的安全性三7.2.9生食水产制品的原料应检验致病菌二病毒二寄生虫及其虫卵三7.3食品添加剂7.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3的规定三7.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 B2760的要求三7.4食品相关产品7.4.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4的相关规定三7.4.2加工用水二制冰用水二解冻用水和蒸汽用水应符合G B5749规定的要求三7.4.3加工过程中所用冰的制造二破碎二运输二贮存应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用于盛放二运输二贮存的容器应易于清洗,避免污染三7.5其他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7.5的规定三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8.1产品污染风险控制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1的规定三8.1.2应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在进行危害的风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水产制品不同的工艺特点,确定危害预防措施和关键控制点三8.1.3原料预处理二冷冻二蒸煮二干制二熏制二盐渍等加工过程应按照各自加工工艺和产品特点进行相对隔离,防止人流二物流和气流交叉污染三8.1.4应避免废水二废弃物对原料及产品造成污染三8.2生物污染的控制8.2.1清洁和消毒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1的规定三8.2.2水产制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控制8.2.2.1一般要求8.2.2.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2.2的规定三8.2.2.1.2根据水产制品特点,确定环境二生产过程进行微生物监控的计划,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实施,必要时建立水产制品加工过程中的致病菌监控程序三8.2.2.1.3当生产线末端的水产制品监控指标出现异常时,应加大对环境微生物监控的采样频率,同时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取样点,并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三8.2.2.1.4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指示计三8.2.2.1.5需要使用蒸汽的操作应保证足够的压力和蒸汽供应三8.2.2.1.6应严格控制水产制品原料的解冻时间和温度三8.2.2.2不同工艺水产制品的微生物控制8.2.2.2.1冷藏水产制品8.2.2.2.1.1加工车间应有降温措施三8.2.2.2.1.2应尽快将加工后的水产制品移至冷藏环境中,冷藏室中应配备温度指示计三8.2.2.2.2冷冻水产制品8.2.2.2.2.1根据水产制品的自然状态如厚度二形状二生产量等特性确定冻结时间和冻结温度,确保尽快地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三8.2.2.2.2.2对生食海产品应保证充足的冷处理,以确保杀死对人体有害的寄生虫三8.2.2.2.2.3产品经冷冻后进行包装时,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保证冷冻制品中心温度低于-18?三8.2.2.2.3干制水产制品8.2.2.2.3.1干燥过程应做好防虫二防尘处理三8.2.2.2.3.2干制品应严格控制干燥时间二干燥温度二环境湿度,以确保干制品的水分活度在安全范围内三8.2.2.2.4腌制水产制品8.2.2.2.4.1腌制品生产应采用适当盐度,防止非嗜盐菌的繁殖三8.2.2.2.4.2应有防止蚊蝇虫害侵染的装置三8.2.2.2.5罐头水产制品应保证足够的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三8.3化学污染的控制8.3.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3的规定三8.3.2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产制品特点制定清洗消毒计划,指定专人有效实施,所使用的洗涤剂二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 B14930.1和G B14930.2的规定三8.3.3水产制品接触面应无消毒剂残留三8.3.4与水产制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防止有害物质向食品迁移以保证人体健康三8.4物理污染的控制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4的规定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1、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部署,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下达的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整合工作计划,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356和ZHENGHE-2015-356。

2、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标准起草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深圳市罗湖区疾控中心。

标准起草人为:李凤琴、江涛、郭萌萌、计融、李楠、韩春卉、张宏元、赵熙、李兆新、谭志军、翟毓秀、张靖、王静、郑香平、杨方、张小军、岳亚军、赖少阳。

3、简要的起草过程根据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安排,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共同承担完成《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标准的修订与整合工作,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356。

项目承担及参与单位对GB/T 5009.206-2007《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SN/T 1569.2-2013《出口河豚鱼中河豚毒素检测方法第二部分:小鼠生物法》和GB/T 23217-2008《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进行了修订与整合。

标准的整合工作以河豚毒素的检测方法为基础,对相同的检测方法的进行整合。

在整合的同时,根据前期专家对《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标准提出的意见与建议,项目的参与单位在对检测方法进行实验室验证的基础上,将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现整合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标准的整合过程主要分为标准方法整合、实验室验证、技术内容确定、标准编写等阶段,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河豚加工人员 资格 (2)

河豚加工人员 资格 (2)

河豚加工人员资格
引言概述:
河豚加工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工作,河豚肉因其美味和独特的风味而备受追捧。

然而,由于河豚内脏和皮肤中含有剧毒的河豚毒素,河豚加工人员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和技能,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河豚加工人员的资格要求。

正文内容:
1. 深入了解河豚毒素的特性
1.1 河豚毒素的来源和作用机制
1.2 河豚毒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1.3 河豚毒素的检测方法和防范措施
2. 掌握河豚解剖和处理技巧
2.1 河豚解剖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河豚内脏和皮肤的处理方法
2.3 河豚肉的切割和处理技巧
3. 熟悉河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3.1 加工场所的卫生要求和设施条件
3.2 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规定
3.3 河豚加工过程中的个人防护和消毒措施
4. 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护知识
4.1 河豚中毒的症状和处理方法
4.2 毒素暴露的急救措施和应急处理流程
4.3 与毒素相关的急性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5. 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和经验
5.1 参加河豚加工人员培训课程
5.2 通过相关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5.3 拥有一定的河豚加工经验和技能积累
总结:
综上所述,河豚加工人员需要具备深入了解河豚毒素的特性、掌握河豚解剖和处理技巧、熟悉河豚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要求、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护知识以及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和经验等资格要求。

只有具备这些要求,才能确保河豚加工过程的安全性和食品的质量,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因此,河豚加工人员的资格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河豚处理证书

河豚处理证书

河豚处理证书【实用版】目录1.河豚处理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2.河豚处理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流程3.河豚处理证书对消费者的保障作用4.我国河豚处理证书的相关法规和标准5.河豚处理证书对于河豚产业的推动作用正文河豚处理证书是一种食品安全证书,用于确保河豚在处理、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由于河豚体内含有剧毒物质,不当的加工和食用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因此,河豚处理证书的颁发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河豚处理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国,河豚是一种广受欢迎的食材,但由于其体内含有剧毒物质,不当的食用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对于河豚的处理和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持有河豚处理证书。

其次,河豚处理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流程是相当严格的。

申请河豚处理证书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备专业的河豚处理设备和技能、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河豚处理证书。

再者,河豚处理证书对消费者的保障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消费者在购买河豚时,可以查看企业是否持有河豚处理证书,如果企业没有该证书,那么其销售的河豚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应该谨慎购买。

此外,我国河豚处理证书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也是相当严格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销售河豚。

同时,我国的河豚处理标准也相当高,对于河豚的处理、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最后,河豚处理证书对于河豚产业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持有河豚处理证书的企业,意味着其具备了专业的河豚处理技能和设备,能够提供安全、优质的河豚产品,这对于提升河豚产业的整体水平,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检验检疫》
【年(卷),期】1994(000)005
【摘要】我国从七十年代开始,对日本出口河豚鱼。

由于河豚鱼品种很多,不易鉴别,且价格差异较大,致使一些不法商人掺伪使假。

为了提高出口河豚鱼的质量,维护我国贸易声誉和消费者利益,必须加强对加工企业的管理,提高重点岗位加工及检验人员技术素质。

因此,国家商检局于近日发布了《出口河豚鱼加工企业的加工及检验人员资格认可规定》。

【总页数】1页(P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检验人员应尽快掌握颜色级检验的方法 [J], 丁新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真诚服务激活出口老厂--静海检验检疫局帮扶出口脱水蔬菜加工企业纪实 [J], 刘坤明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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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标准《河豚鱼干品安全加工规范》编制说明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地方标准《河豚鱼干品安全加工规范》编制说明一、起草标准的目的意义河豚鱼种类繁多,其中可食的有二十几种,河豚鱼肉味极为鲜美,但由于河豚毒素的存在,影响了河豚鱼的正常食用价值。

河豚毒素构成海洋生物毒素中最剧烈的类型之一,古今中外因误食而中毒死亡者不在少数,以致许多人谈河豚色变。

而事实上河豚鱼除内脏、血液、鱼皮、性腺等部位毒性较强外,鱼肉一般毒性较低,且蛋白质含量高。

近几十年来,世界上已有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禁止食用河豚鱼到允许食用河豚鱼的转变,并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使河豚鱼总体上的中毒事件大幅下降。

我国的《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河豚鱼不得进入市场,还没有河豚鱼相关的标准。

”少部分海洋捕捞和正在不断扩大的人工养殖的河豚鱼只能供出口,相当一部分海洋捕捞河豚鱼无法很好地利用。

为了充分利用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全面发展,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地做好河豚鱼开禁生产的准备。

为了配合做好这项工作,有必要率先制定我省地方标准作为生产加工的示范,对河豚鱼从收购、贮藏、生产加工等方面做到科学的管理及积极的预防,疏导河豚鱼的市场流向,以避免河豚鱼原料品直接进入市场,杜绝河豚鱼中毒事故的发生。

河豚鱼干品安全加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给予行政主管部门对河豚鱼加工利用的统一管理、河豚鱼加工企业在进行河豚鱼生产时提供可遵循的依据,使河豚鱼加工生产有了安全保障,对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促进我省渔业的多元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闽质技监标函[2001]147号文《关于下达重点制定省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由福建省水产研究所负责《河豚鱼生产操作技术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

接到任务后,我所立即抽调了从事食品工程、水产品加工、生物化学等专业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小组,集中力量从各方面搜集有关河豚鱼及食品卫生方面的现行国内外有关标准,深入沿海渔区了解河豚鱼的资源情况、捕捞量、利用情况、食用方法,参考了各方面的资料,并在部分水产加工企业进行了河豚鱼干品加工试验,对试验材料进行整理,制订了相应的工艺流程,在此基础上,会同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验局、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了《河豚鱼安全加工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在广泛征求国内同行专家、加工企业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在2003年4月中旬全国河豚鱼安全利用研究协作组专家组会议上修正并通过,并获得了多方学者的建议后,按照修正意见做了适当的修改,形成送审稿(第三稿)。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的制定是以现有的水产行业标准、国家水产品卫生标准、食品标准等有关资料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豚鱼毒素的特点,围绕生产安全无毒的河豚鱼干品技术要求进行制定,以使本标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格式上符合GB/T1.1的要求。

因为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所以制定时尽量不涉及一般技术性规范,标准中主要列出生产必须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文本简要,能直接引用的标准尽量引用,相关内容不再在本标准中出现。

各主要部分的编写依据如下:1.厂房及设施由于河豚鱼安全加工自始至终围绕着如何去除河豚毒素展开,所以在厂房的设计及安排上把具有河豚毒素的车间与无毒(已三去)的车间分开。

河豚鱼加干首先属于食品加工企业,所以其企业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首先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河豚鱼干品又是一种特殊的产品,所以其厂房设计还必须满足各车间之间不能有交叉污染。

在车间设置上,比普通食品企业多了选别车间,并且规定了选别车间、急冻库、冷藏库、解冻车间、安全加工车间、漂洗去毒车间作为特别作业区只能专用,不能与其它物品混用,为得是防止物流交叉。

2.原料立足于清除河豚毒素是本标准的出发点。

本标准以海捕类的河豚鱼作为加工原料,所以原料的来源及带毒情况很复杂。

从原料上要做到三方面,(1)必须是可食用河豚鱼;(2)可食用河豚鱼必须确保可食部位必须无毒,即河豚鱼可食部位满足河豚毒素在无毒级别;(3)可食用河豚鱼必须是新鲜的,主要是确保河豚毒素没有从有毒部位向肌肉迁移。

收购河豚鱼时,必须确保河豚鱼属于可食用河豚鱼的种类。

在确定我省河豚鱼可作为加工种类时,标准起草组成员走访了泉州、龙海等有关县市的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国东海、南海海域河豚鱼资源主要是黄鳍东方鲀、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和黑鳃兔头鲀,其中黄鳍东方鲀大部分是经急冻后整条出口到日本,每吨约6000—8000元人民币,价格较高,不宜作为加工河豚鱼干品的原料。

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产量最大,价格又相对便宜,出口价格仅4000元/吨,原料价约2000元/吨,最适宜作为生产加工原料。

并且,我省对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的毒素研究相对较深入,对其不同季节的河豚毒素开展检测,其肌肉所含河豚毒素全部在无毒级别。

其它种类的如黑鳃兔头鲀,有一定的捕获量,但量甚少,研究不够深入,因此本标准没有把黑鳃兔头鲀列入生产河豚鱼干品的原料。

为了增强收购人的责任心,每批河豚鱼都必须由专职采购人员对产品的种类及鲜度进行初步认定。

并且,每批河豚鱼都要登记河豚鱼的种类、鲜度、数量、运输设备的卫生情况、收购日期及专职采购人员。

选别是确认河豚鱼品种和鲜度的第一道把关,必须由接受过培训的专业操作人员持证方可上岗操作。

不同品种的河豚鱼外部特征不一样,标准中列举了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的背皮色、元刺、斑纹和臀鳍的特点,可供鉴别时参考。

选别时,还必须确保河豚鱼新鲜度符合要求。

河豚鱼的鲜度除可按普通鱼类的方法判断,标准中列表予以说明。

另据有些老专家的介绍,还可采用观察鱼肉的颜色来判断,新鲜的河豚肉呈白色,一旦进行腐败期,则鱼肉颜色会变成暗红色或暗绿色。

只有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并且鲜度符合要求的才可作为原料使用。

没有“三去”的原料在贮藏过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冻结过程,应尽可能提高冻结速度,否刚可能对河豚鱼的鲜度、品质产生影响,河豚毒素可能由有毒部位迁移至肌肉。

标准中规定在8小时内让中心温度快速降至-18℃。

特别注意的是未经“三去”的河豚鱼不能重复冻结,否则容易造成内脏破裂,毒素就有可能迁移至肌肉。

如果是经过“三去”的河豚鱼肉,虽经反复冻结仍然会影响产品的品质,但不会涉及到河豚毒素的安全问题,本标准没有予以规定。

3.安全加工河豚毒素分布,因河豚鱼的种类和脏器的不同而不同。

同一个品种的鱼体,随着季节变化,其体内毒性也会随着变化,同一个品种的鱼体,因产区不同,其毒性也不相同,在南方暖海地区捕获的,其毒性可能大于在其他地区捕获的。

因此很难把握各部位的毒性变化规律,必须彻底去除河豚鱼的有毒部位,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三去”处理。

“三去”处理工序在生产过程特别重要。

首先,“三去”要彻底去掉原料的头、皮、内脏等可能含毒部位,剔除骨头,切除红色肉。

腹腔内附有的黑膜,作为内脏与肌肉之间的屏障,与内脏直接接触,黑膜也含有一定的毒素,必须清洗干净。

其次,“三去”是辨别河豚鱼种类及鲜度的第二道关卡,把守着不让其它种类河豚鱼及不新鲜的河豚鱼混进原料。

“三去”的专业操作人员也是经过培训,熟悉棕斑腹刺鲀、暗鳍腹刺鲀和不可食、不明种类河豚鱼的形态特点,辨认不新鲜原料的特点,以便准确无误加以区别,并能够熟练操作“三去”的处理方法。

4.企业及其人员资格河豚鱼生产中的四类从业人员必须并参加法定机构组织的河豚鱼知识培训。

为了与其它人员相区别,标准对河豚鱼相关的人员前面加上“专业”二个字,如专业管理人员、专业采购人员、专业检验人员、专业操作人员。

专业采购人员,是到渔港、码头采购河豚鱼原料的人员,需具备初步判定河豚鱼的种类和鲜度;专业操作工人,即选别和加工河豚鱼的人员,关系到“三去”能否彻底,能否辨别河豚鱼的种类和鲜度;专业检验人员,产品安全的最后把关者,因为河豚毒素的检验方法与其它指标相比,关系到生命的安危,需要特别检验技能,一般的检验人员难以胜任这一检测任务;专业管理人员,担负着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任务,处理突发性事件,也必须具备河豚鱼的知识。

因此,这四类专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但对其中的培训有所区别,其中,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检验人员一定要经过法定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而专职采购人员和专职操作人员,因为流动性较强,很难由法定机构进行专门培训,所以标准采取了较实际可行的做法,即由企业内部自行培训。

5.品质管理原料和成品卫生指标中河豚毒素毒力限量是决定着河豚鱼干品是否安全的唯一依据。

河豚毒素的毒力以鼠单位(MU/g)表示,是指以含毒原料1克所能杀死小白鼠的克数来表示。

在此基础上,用鼠单位对河豚毒力进行分级:10 MU/g 以下为无毒,一次食用1kg不致死;10~100 MU/g为弱毒,一次食用100g以上就可致死;100~1000 MU/g为强毒,一次食用10g以上就可致死;1000 MU/g 以上为剧(猛)毒,食用极少量(1g以上)都可能中毒。

由于通常一次食用量不会超过1千克,因此含毒在10MU/g以下的一般不能使人致死,所以在10MU/g 以下实际上被认为是“无毒”级别。

标准中的原料和成品卫生指标中河豚毒素毒力限量即是据此确定的。

6.卫生管理(1)废弃物处理按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废弃物处理有3种方法,一是焚烧法,即把河豚鱼下脚料集中起来统一焚烧后掩埋;二是浸碱法,即把河豚鱼下脚料集中后,用2~4%的NaCO3溶液浸泡无毒化处理;三是直接把河豚鱼下脚料卖给饲料厂当原料用。

比较这三种方法,第二种方法最为费时,可操作性不强;第三种方法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确定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焚烧法后掩埋来处理河豚鱼的废弃料。

(2)操作器具的消毒河豚鱼加工后,刀具、砧板、操作台、地板及其它器具都可能沾上河豚毒素,为安全起见,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浸泡4%的NaCO3溶液是可采用的有效的去毒方法,时间在3~4小时。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根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

”制定本标准。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河豚毒素(C11H17O8N3),是自然界非蛋白毒素中较强烈的一种毒素。

河豚毒素无色、无味、无臭,在常态下呈细小梭柱状的结晶体,易溶于水,难溶于乙醇溶液。

河豚毒素经高温烤、蒸只能破坏少量毒素,在低温冻结、紫外线照射、消化酶作用,河豚素素不发生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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