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1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带注释)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6)第四节采掘机械 (23)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5)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6)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7)第八节防止坠落 (28)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9)第一节通风 (29)第二节瓦斯防治 (37)第三节粉尘防治 (4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5)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0)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2)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2)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4)第五章防灭火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1)第六章防治水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4)第四节井下排水 (67)第五节探探放水 (69)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1)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1)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5)第三节井下爆破 (77)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3)第二节立井提升 (9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6)第四节提升装置 (10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08)第九章电气 (108)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2)第四节井下电缆 (113)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18)第十章煤矿救护 (120)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1)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1)。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版)》(2011年3月最终修改版)6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第七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七百三十九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26要求。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最高允许浓度/(mg/m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总粉尘呼吸性粉尘<10 10~<50 50~<80 ≥801023.51 2 0.5 20.3第七百四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2010年安全规程第251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252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254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255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256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
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
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257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258条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259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煤矿安全规程2011(机电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1(机电部分)第一篇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第四节采掘机械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55 地质测量75.1 一般规定75.2 地质75.3 测量86井工部分86.1 矿建工程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46.5 防灭火276.6 防治水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16.8 运输和提升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607 露天部分647.1 一般规定647.2 采剥647.3 运输687.4 排土707.5 滑坡防治707.6 防治水、防灭火717.7 电气727.8 设备检修778 职业危害788.1 管理和监测788.2 健康监护799 附则79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
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
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
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安全规程解读1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2011年修订版)《〈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编委会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编写说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煤炭产量约占全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不会明显改变。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安全投入,不断完善监管监察体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三项行动”、“三项建设”。
“十一五”以来,在全国煤炭产量增长40%的同时,全国煤炭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三个显著下降”: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51.1%和55.7%;二是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2009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5.5%和70.7%;三是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显著下降,由2005年的2.81下降到2009年的0.892。
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炭安全监察系列》为主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同时,不断探索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及隐患治理等经济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技术规章,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11月3日(国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正式颁布的版本。
针对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三次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针对近年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训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情况,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修订完善,使之与《煤矿防治水规定》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以满足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2011《煤矿安全规程》针对2010版修改说明
2011《煤矿安全规程》针对2010版修改条文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2)第一章开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6)第四节采掘机械 (9)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1)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1)第八节防止坠落 (12)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2)第一节通风 (12)第二节瓦斯防治 (16)第三节粉尘防治 (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5)第五章防灭火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9)第六章防治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3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31)第四节井下排水 (34)第五节探放水 (35)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7)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7)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9)第三节井下爆破 (4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42)第二节立井提升 (4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9)第四节提升装置 (5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55)第九章电气 (56)第一节一般规定 (5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5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8)第四节井下电缆 (58)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6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61)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61)第十章煤矿救护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62)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62)第四节抢救指挥 (64)第五节灾变处理 (64)第三编露天部分 (66)第一章一般规定 (66)第二章采剥 (67)第一节台阶 (67)第二节穿孔 (67)第三节爆破 (67)第四节采装 (69)第三章运输 (71)第一节铁路运输 (71)第二节汽车运输 (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第四章排土 (75)第五章滑坡防治 (76)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76)第一节防治水 (76)第二节防灭火 (77)第七章电气 (77)第一节一般规定 (77)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7)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7)第四节电力牵引 (78)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9)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80)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81)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82)第八章设备检修 (82)第四编职业危害 (83)第二章健康监护 (83)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4)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
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目次前言本标准在认真总结分析《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发布)实施情况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施工中应具备和满足的各项安全条件及要求。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能源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平朔煤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凡良、刘敏、刘爱兰、孙银河、解志勇、耿孝辉、吕志江、陈士强、黄家贫。
I煤矿建设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环境的要求,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资格与安全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5976-1986 钢丝绳夹GB 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煤矿防治水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凿井井架 Sinking Headframe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工程结构物。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改部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总则课件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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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机构职责、人员、装备配备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4.增加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投入、培训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5.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总则
15
第四条
※ 执行: ×一是要对照有关法律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的含义。 ×二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各项制度,内容要 全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责任明确。 ×三是各项制度要相互关联,建立相应的良好运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 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 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更解读-总则
2.开采技术和生产装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3.煤矿开采技术发展极不平衡。
4.灾害严重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
5.煤矿生产系统繁多、生产工艺复杂,造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全面提高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安全 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必须用法律手段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作业行 为,统一煤矿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煤矿的特点、安全 技术发展状况、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措施审批权限
师负责制。
15 四
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纪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 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 61 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市级煤矿管理部门组织追查。对超限 浓度在3%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按管理权限由煤矿管理部 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警示谈话。
审批权限 矿 集团公司 省政府煤炭主管部门
煤矿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制度,由煤矿 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4 二 10 (二)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 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 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 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
二
5
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须经市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
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企业要组织追查 处理。 实行瓦斯排放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0%及 3 二 9 以下的,由煤矿负责组织排放;排放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以及启封封闭的区域时,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且须有矿山救 护队参与。
13
四
53
整改;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总工程师分别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技术 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治理利用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等工作;
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治
理利用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
煤矿安全作规程2011年最新版本
内蒙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矿安全操作规程ANQUANCAOZUOGUEICHENGHUEIBIAN内蒙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二○一一年度目 录监测中心站管理员操作规程 ---1地面监控员操作规程 ---2六大系统之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 ---4工程验收员操作规程 ---7地测技术员安全操作规程 -----8采煤技术员操作规程 -----9井口检身员操作规程 -----10煤矿调度员操作规程 -----11煤矿安全员操作规程 -----13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14一氧化碳检定器作业操作规程 -----16硫化氢测定仪作业操作规程 -----17光学瓦检器仪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18煤矿采煤工操作规程 -----26煤矿掘进工操作规程 -----27井下放炮员操作规程 -----29煤电钻打眼工操作规程 -----38矿山气腿式凿岩机打眼工操作规程 -----42风镐工作业操作规程 -----44耙斗机司机操作规程 -----47砌碹支护工操作规程 -----49喷浆工操作规程 -----50架棚支护工操作规程 -----51单体液压支护工操作规程 -----52锚网支护工操作规程 -----54巷修工操作规程 - ---56瓦斯抽放工操作规程 -----57瓦斯抽放、探放水、(钻机)打眼工操作规程 -----60探放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5消防、灭火工作业操作规程 -----67注氮工作业操作规程 -----71制浆工作业操作规程 -----76灌浆工作业操作规程 -----77管路工作业操作规程 -----81洒水灭尘工作业操作规程 -----84主扇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85局部通风工操作规程 -----87局部通风机安装工作业操作规程 -----89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91风门密闭工操作规程 -----93通风木工作业操作规程 ------100风筒工作业操作规程 ------102水文地质观测工作业操作规程 ------105经纬仪全站仪操作规程 ------123水准仪操作规程 ------124矿山测量(测工)操作规程 ------125测尘工操作规------------------------------------------132测风工操作规程----------------------------------------134主副提升绞车司机操作规程------------------------------136调度绞车司机操作规程----------------------------------137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138井下可伸缩皮带司机操作规程----------------------------141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143给煤机司机操作规程------------------------------------145煤矿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148人车司机操作规程--------------------------------------149空气压缩机司机操作规程--------------------------------152乳化泵司机操作规程------------------------------------154井下主排水泵操作规程----------------------------------159水泵工操作规程----------------------------------------160人力装矸工操作规程------------------------------------161人力推车工操作规程------------------------------------162运料工操作规程----------------------------------------164钢丝绳检查工操作规程----------------------------------171轨道工操作规程----------------------------------------173蓄电池机车充电工操作规程------------------------------178井下机械维修工操作规程--------------------------------182井下水泵维修工操作规程--------------------------------185电机车修理工操作规程----------------------------------186乳化泵维修工操作规程----------------------------------189地面单体液压支柱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190人车修理工操作规程------------------------------------193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196井下维修电工操作规程----------------------------------197井下电气维修工操作规程--------------------------------198电机修理工操作规程------------------------------------202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业操作规程------------------------203变(配)电所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205地面10KV变电所值班员操作规程-------------------------208地面变电工操作规程------------------------------------210井下中央变电所值班员操作规程--------------------------212变(配)电工操作规程----------------------------------213开关组操作规程----------------------------------------215井下电钳工操作规程------------------------------------216防爆检查员作业操作规程--------------------------------219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221监测维修工操作规程-----------------------------------222瓦斯断电仪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223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226车床工操作规程---------------------------------------230铣工操作规程-----------------------------------------232钻床工操作规程---------------------------------------233刨床工操作规程---------------------------------------234砂轮切割机工操作规程---------------------------------235砂轮机工操作规程-------------------------------------237电焊工操作规程---------------------------------------239气焊工操作规程---------------------------------------241锻工操作规程-----------------------------------------243带锯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44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245压缩氧自救器作业操作规程-----------------------------246自救器收发工操作规程---------------------------------248电话维护工操作规程-----------------------------------251爆炸材料管理工作业操作规程---------------------------253前 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也是我矿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治矿的直接依据,是岗位人员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1 2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条文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文1 2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当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应当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运输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规定新旧对照2011版.doc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第二百六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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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
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