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上袁对防治水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进行逐条解读袁最后提出本次修订的一点建议袁有以下 猿 点认识院淤叶 煤
矿安全规程曳渊圆园圆圆冤 对叶煤矿安全规程曳 渊圆园员远冤中的 员愿 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袁主要集中在野 井工煤矿冶 编的
野开采冶 尧野 防突冶尧野防冲冶等章节曰于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袁只包括 员 条直属条款和 猿 条间接相关条款曰
本条位于野 井工煤矿冶 编的野 开采冶 一章遥 该条 第二款所列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的情形中有一类与 防治水有关遥 原 叶 规程曳 为院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 杂袁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尧老窑积水和强含 水层导通渊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冤遥 合理的限定条 件袁因为有的矿井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尧老 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袁但其水文地质条件属于简 单或中等遥 圆援 源 第 圆苑源 条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井下探放水
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一节地表水防治
第二节顶板水防治
第三节底板水防治
第四节老空水防治
第五节水体下采煤
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八节注浆堵水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汇总表
规程要求。
150m、沿空留巷、尾随回采面掘进等
措施调整接续,满足规定。
12
231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 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 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 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避 免开采相互影响。
2920 302
工作面形成前 完成
下1煤6月30日 施工结束,下5 煤4月25日施工 结束。
第1页
8
安装喷雾泵39台, 其中:
8
三河尖矿
5台
15
8
张双楼矿
4台
12
8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釆煤机掘进时,必须遵
8
守下列规定:
119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 各矿掘进机内外喷雾不符合规定。
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6
90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 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
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三河尖矿南三采区系统暂未形成完整的排
7
水系统,影响72304和72301工作面掘进和
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4
三河尖矿为煤尘爆炸危险矿井,部分地段 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5
86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 三河尖矿、张双楼矿开采深度不超过 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 1200m,同时生产的水平只有2个。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 三 ) 当矿 井 受 到 河 流 、 山洪 成 胁 时 ,修 筑 堤 坝 和 泄 洪 渠 ,有 (
备安 全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行无害 化处理的 ,交由环境 由 有 关 惫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所 需 费
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 百 条 化 学 品 的危 险 特 性 尚未 确 定 的 , 由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 国 务 院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分
局 长 骆 琳
21 0 1年 1月 2 日 5
国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 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 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 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 对 煤矿 安全规程 第二 编第
六 章 防 治 水 部 分 条款 作 如 下修 改 :
一
生泥石流 、滑坡等地 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 矿井 井 I及工业场地 内主要建筑物 的地面标 高低于 当地 历年最 : - I
专 门 排 水 ,杜 绝 积 水 渗入 井 下 。
二 、 第 百 五 卜 条 修 改 为 :“ 矿 企 业 、 矿 井 应 当编 制 本 单 位 二 煤 的 防 治 水 中长 期 规 划 ( 1 5 0年 ) 年 度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施 。 和 “ 矿 企 业 、矿 井 应 当对 矿 井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定 期 收 集 、 煤 调 查 和 核 对 相 邻 煤 矿 和 废 弃 的 老 窑 情 况 ,并 在 井 上 、下 工 程 对 照 图 和 矿 井 充 水 性 图上 标 出 其井 田 位 置 、开 采 范 围 、 采 年 限 、积 水 情 况 。 开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通用安全、交通运输、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建筑安全、机械安全、电力安全、其他安全等等制度,想了解不同制度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uch as general safety, transportation, mine safety, petrochemical, construction safety, machinery safety, electrical safety, other safety, etc. systems, I want to know the format and writing of different systems ,stay tuned!《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2012)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2016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条文对照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二〇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6)第三编井工煤矿 (9)第一章矿井建设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0)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0)第三节采掘机械 (5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6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62)第六节防止坠落 (6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第一节通风 (66)第二节瓦斯防治 (8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第六章防灭火 (122)第一节一般规定 (12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33)第七章防治水 (136)第一节一般规定 (13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38)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42)第四节井下排水 (147)第五节探放水 (15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5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63)第三节井下爆破 (16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第二节立井提升 (194)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第四节提升装置 (210)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20)第十章电气 (2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21)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4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46)第一节一般规定 (246)第二节安全监控 (24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58)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第四编露天煤矿 (259)第一章一般规定 (260)第二章钻孔爆破 (263)第一节一般规定 (263)第二节钻孔 (263)第三节爆破 (264)第三章采装 (273)第一节一般规定 (273)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第三节破碎 (27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81)第四章运输 (281)第一节铁路运输 (281)第二节公路运输 (28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第五章排土 (289)第六章边坡 (29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94)第一节防治水 (294)第二节防灭火 (296)第八章电气 (296)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0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09)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313)第九章设备检修 (31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第二章粉尘防治 (320)第三章热害防治 (327)第四章噪声防治 (3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3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328)第六编应急救援 (331)第一章一般规定 (331)第二章安全避险 (334)第三章救援队伍 (3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第五章救援指挥 (344)第六章灾变处理 (345)附则 (355)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 (355)。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地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地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地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地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地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地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地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地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地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地地段.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地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地,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地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地,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地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地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地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地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地沟渠(包括农田水利地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地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地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地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地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地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地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地,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防隔水煤(岩)柱地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地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地井巷及采空区地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地位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地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地,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地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地灌浆区、有淤泥地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地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地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地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地防治水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地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地可靠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地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地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地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地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地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地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地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地,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删除本条第四款.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地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地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地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地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地要求.除正在检修地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地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检修水泵地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地%.工作和备用水泵地总能力,应当能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地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地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内排出矿井地最大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配电设备地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地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地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以下时,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正常涌水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常涌水量大于地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式中―主要水仓地有效容量,;―矿井每小时地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地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地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地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地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地以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地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地,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地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地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地施工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地,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地排水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水孔地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地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地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地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地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地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地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地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地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地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地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地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地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地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地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地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地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地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地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地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地所有人员.“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地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地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地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地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岩巷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应当用专用钻机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
第二百六十一条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情况危急时,调度室要及时组织井下撤人,确保矿井安全。
第二百六十二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七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前必须采用钻探方法或者钻探为主、配合其他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相关区域内老空水、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富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修改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二、第五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三、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第二款修改为:“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四、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五、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技术要点剖析
WuQ ag, h oS q , o gS u ig L igh n Y nS a gin a dLuS o qa g i Z a u i D n h nn i n se g i h nxa n i h u i n , J , n
( .ntueo Wae H zr rvni n tr eore, U T , e ig 10 8 ; . tt A mns a o f o n 1 Istt f tr aadPeet nadWae R sucsC M B B in 0 0 3 2 Sa d iirt no a Mie i o j e ti Cl Sft B in 0 7 3 3 Xi rnh C iaC a R sac stt, i , h ax 7 0 5 ; . c ol f a t a dE g er g ae , eig10 1; . a B ac , hn ol eerhI tue Xa S ani 10 4 4 Sho f y n n i e n , y j n ni n oS e n i N A hn stt o ineadT cnl y B rn 0 6 1 o hC iaI tue f cec n eh oo , e ig1 10 ) ni S g
3煤炭 科 学 研 究 总 院 西 安研 究 院 , . 陕西 西 安 7 0 5 ;. 北 科 技 学 院 安 全工 程 学 院 , 京 1 1 0 ) 104 4华 北 0 6 1 摘 要 : 了更 好 地 理 解 、 彻 落 实 《 矿 安 全 规 程》 防治 水 部 分 ) 为 贯 煤 ( 的主 要 精 神 和 内容 , 升我 国煤 矿 防治 水 整 体 技 术 提 水 平 , 效 遏 制 重 特 大 水 害 事 故 发 生 , 文 介 绍 了《 矿 安 全规 程 》 防 治 水 部 分 ) 修 改 背 景 , 对 修 改 方 案 与 过 程 有 本 煤 ( 的 并 进 行 了 说 明 。 同 时 , 据 我 国 近年 来 煤 矿 水 害 防控 取得 的成 功 经 验 和 所 发 生 的 重 特 大 水 害 事 故 的 深 刻 教训 , 改 编 根 修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修改部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煤矿方面的防水安全知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煤矿安全规程》(2022)防治水相关条款修订探讨
杨连超
【期刊名称】《煤》
【年(卷),期】2022(31)4
【摘要】《煤矿安全规程》(2022)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文章通过逐条对比,在分析总体修订情况的基础上,对防治水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进行逐条解读,最后提出本
次修订的一点建议,有以下3点认识:①《煤矿安全规程》(2022)对《煤矿安全规程》(2016)中的18条进行了小范围修改,主要集中在“井工煤矿”编的“开采”、“防突”、“防冲”等章节;②防治水相关条款变动很小,只包括1条直属条款和3条间接相关条款;③本次修订“防治水”一章中的部分条款未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
相关条款作出最新调整。
【总页数】3页(P93-94)
【作者】杨连超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745
【相关文献】
1.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答记者问
2.基于信息技术的《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修订建议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
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X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
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四条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X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X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X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X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X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五十五条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
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X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