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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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实施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内江商改16条,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企业登记、特种设备使用、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及食品生产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确保意见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又方便企业申请,利于操作实施,为内江企业的市场准入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六大点,主要包含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适用情形、操作程序、后续处置、遵循原则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内容,对容缺后补事项清单、申请容缺后补承诺书、医疗器械告知承诺书、药品告知承诺书和遗失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样式作了规范要求。

一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

归纳并细化了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并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范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操作程序。

其中明确了审批机关审批时限从申请材料齐全、达到法定要求时起算。

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原则上由原受理人员负责审查;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文件或证照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后续处置。

《指导办法》对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后续处置做出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的遵循原则。

其中明确细化了四项遵循原则。

六是对审批人员提出了相关要求。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财产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

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2。

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6。

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7号发布。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意见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主动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提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申请时,提交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通过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审批服务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开区行政权限内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需要相关审批服务部门许可、确认等,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应由审批服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咨询、查询等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组织实施(第四条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和公布)审批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对事项后期监管、风险防控、内部程序、外部衔接等内容严格论证。

审改办负责编制经开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提供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审批事项受理场所和官方网站上公示,方便行政相对人索取或下载。

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采取统一制式,由经开区审改办会同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机关共同制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人社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5号根据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安排,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纳入第一批告知承诺事项。

为顺利推进改革试点,为经营性机构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制定全市统一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体含义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包含四方面:一是告知:各区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惩戒措施等。

二是承诺:经营性机构承诺其符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

三是审批:经营性机构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约定向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批服务部门准予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

四是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后监管。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性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均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一)线上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经营性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系统”),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电子文档)。

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2,电子文档)。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一、财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京政服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策服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全市政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全流程服务,准确传达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地见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切实转换政策服务视角,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精心设计政策公开的内容,不断拓展政策公开的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主动、精准、多样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

坚持标准规范。

强化重点政府信息管理,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流程,全面规范政策征集、管理、集成、解读、推送、兑现、咨询、沟通、评价等工作标准,提高政策服务质量和实效。

坚持精准高效。

建立服务对象信息库,结合不同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建立定制化专属化政策查询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精准推送服务,实现从“公众找政策”到“政策找公众”的转变。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政务公开数字化建设,强化科技赋能,推动政策服务机制创新,加强各类政策服务平台建设,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政企政民互动平台,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树立阳光透明政府形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经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除明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的支持项目外,其他支持项目适用于经开区范围)。

一、支持项目(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2、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3、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4、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包括如下:(1)现有企事业单位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2)现有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5、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现有餐饮服务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1.5元(验收要求参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验收要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京技管〔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技管〔2020〕48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四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9〕22号)、《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加快推动开发区(亦庄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主导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构筑首都“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与宜业宜居产业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产业项目,大力实施四大主导产业“6688”计划,即达到“6千亿规模”、实现“6个一批”、实施“8大工程”、出台四项“8条政策”。

每年安排100亿元资金支持高精尖产业落地发展,到2022年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服务中心”。

二、达到“6千亿规模”四大主导产业总产值规模达到6000亿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两大产业分别达到2000亿元,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两大产业分别达到1000亿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4.14【实施日期】199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4月14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本市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开发区的土地经征用后,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投资者可以按照开发区的规划,依法投资开发成片土地。

第七条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不断提升首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五条本市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部门编制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区政务服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样式,原则上有关政府部门应按照格式文本样式编制本部门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六条本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为落实市建委,开发区工委、管委关于做好为企业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简化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能的指示,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助企业、保增长、促和谐”的目标。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企业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公司章程。

二、企业只需提供以下材料即可在建设发展局窗口即时办理报建手续: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办理报建手续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法人委托书。

三、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发展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建设局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申请可全部采用备案制。

备案时项目方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工程招标文件;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4、工程报建表;5、施工单位的投标书。

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审核。

如审核无异议,即时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补发中标通知书等。

五、国有投资或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依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方只需提供施工图纸,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即受理企业的招标申请,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项。

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不超过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质审查不超过3个工作日。

自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完成招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如无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成。

六、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项目资金证明;5、土方施工申报表。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技管[2009]35号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技管[2009]35号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京技管〔2009〕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类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服务事项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驻厅单位有效办理各种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网上审批与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上线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公开制度》中所列的管委会各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类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三条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管委会各部门事项办理原则上均应在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驻区职能局及其他组织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在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并办理事项。

第四条事项办理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考核”为原则,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一)管委会产业促进部门为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及协调;(二)监察局负责各部门事项办理情况的效能监察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诉受理;(三)管委会各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部门事项办理的管理,统一考核本部门进厅业务人员;(四)管委会信息化工作部门为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管委会各部门应将相关事项的受理、告知等环节统一纳入窗口服务范围,明确授权本部门正式职工进驻服务大厅,统一管理本部门窗口专用章。

第六条管委会各部门应统一使用审批系统完成事项的受理、办理、告知等相关环节;需要使用本部门自建或市属专网系统进行事项办理的部门,必须同时在审批系统中完成事项办理情况登记;驻区职能局及其他组织在服务大厅的日常工作应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的管理及监督。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模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2017〕39号)、根据《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标准化,是指在“供地标准化、审批便利化、管理规范化、违约契约化、信用体系化”基础上,构建集事先告知标准、签订标准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产业项目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225平方公里)内新批产业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逐步有序地从工业用地向仓储、研发及总部类商业办公用地等延伸。

第四条(组织实施)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产业用地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让前准备第五条(产业组团定位)经开区结合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及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组团布局,划定各街区标准化用地区域范围,推进产业集聚,逐步实现主导产业在亦庄新城组团式布局、街区内统筹。

第六条(区域综合评估)经开区按照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各街区区域评估。

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水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

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8•【字号】京政办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2018〕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出发点,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强化项目过程服务监管,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制改革和流程再造,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探索创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快破除制约投资落地的制度性障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京市监发〔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现将《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细则。

第二条向北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单位现场办理。

本细则所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北京市各区级市场监管局以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第四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认证监管司)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以及对北京市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试点名单(以下简称“试点名单”)内单位进行确认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部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审批机关的公告广大市民朋友、各类市场主体、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精神,经开区管委会在亦庄新城(约225平方公里)区域内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现将事项调整情况公告如下:一、职权调整涉及区域范围调整范围包括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以及长子营镇、采育镇、青云店镇部分区域,具体划转范围为:亦庄镇、旧宫镇、瀛海镇行政区划全域范围。

长子营镇调整范围:东至京沪高速,南至靳北路,老凤河,西至留民营村西边界,北至长子营镇与通州交界采育镇调整范围:东至采育官沟,南至工业区中街、政兴路,西至四支路,北至城市规划七环。

青云店镇调整范围:东至104国道,南至垡泥路、政兴路,西至高野路,北至汇营路。

二、职权调整涉及事项领域以下事项审批办理机关调整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事项清单详见附表)市场监管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药品零售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等市级、区级职权。

投资项目备案、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市级、区级职权。

建设管理领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设方案、项目手册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市级、区级职权。

环境保护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进行备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市级、区级职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4•【字号】京建发〔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简化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如下:一、实施方式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改造工程,不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回执并进行抽查。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微改造工程:(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二)其他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工程除外。

三、办理部门小微改造工程告知承诺管理由工程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申报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前,应当确保小微改造工程符合下列要求:(一)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二)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审批服务部门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10-********)、窗口咨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二)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1.申请人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2.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一)办理事项名称: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二)事项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和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1、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2、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且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存放放射性药品和废物的场所及设施;3、有对所使用药品进行检验的条件和能力;4、有放射性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放射性药品不良反应的紧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放射性药品和废物保管及处理制度;5、有负责监督、指导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的药事管理组织。

申请材料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1)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2份)(2)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需要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bfdaww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加盖公章)(原件1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仅申请第一类、且碘-125体外放射性免疫试剂的最大日使用量不超过1.0E+6贝可的,不需要提供);(5)《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仅申请第一类的不需要);(6)拟开展诊疗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清单;(7)人员相关文件(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人员简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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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特对文件作: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要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律师进行了深度论证,广泛征求了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企业、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事项范围。

经开区管委会具有最终审批决定权、受理标准基本明确、风险可控、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纠正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经开区将编列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审批标准。

审批服务部门以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形式一次性明确相关事项的审批条件、要求、技术标准等,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个标准承诺、一个平台审批。

(三)关于办理流程。

《办法》明确了告知--承诺--决定审批模式。

申请人根据告知书内容作出承诺,并按照约定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即可获得审批服务部门的审批决定。

(四)关于办理时限。

《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承诺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决定;特殊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规定了承诺核查和监管。

审批服务部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抽查,对于违诺的行政相对人,视违诺情节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

监管部门重点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内容及从事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六)关于诚信管理。

《办法》明确了诚信档案、信用分级、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内容。

对于失信的行政相对人,除责令整改或撤销决定外,经开区还会分级开展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除撤销决定外,还将记入经开区诚信档案并对外公示,失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范畴,相关信息均会被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且在完成信用修复前无法享受经开区相关支持扶持政策。

《办法》还明确了失信修复机制。

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将停止失信公示,移除联合惩戒目录,修复信息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

(七)关于异议处理。

《办法》明确依托经开区政务服务咨询热线,畅通异议处理渠道,规定审批服务部门对异议限期处理。

三、主要特点
告知承诺制审批有以下特点:
(一)明晰了标准与责任。

告知承诺审批以告知书形式明确了政务服务事项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与标准,以及申请人违诺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推动政府履职清晰化,企业个人行为自律化,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履责的转变。

(二)简化了审批服务流程。

告知承诺审批的审查方式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倒逼审批流程再造,推动审批服务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透明,实现了证照立等可取。

(三)强化了诚信监管。

告知承诺审批将信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托信用核验、分类监管、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实现了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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