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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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 〕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 〕170 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 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

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1月/5日/第005版新视点四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当年10月被暂停、2002年6月被彻底停止实施5年后,终于有了符合资本市场内在规律的替代品,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终于盼到了曙光,社保基金在海外股票上市时“转持”国有股的模式有望在境内得到复制。

4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该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10%-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用于充实社保基金。

去年分别发表了再谈、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国有股流通的监管“红线”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原来一直未流通的国有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

该部分股份在其限售条件解除后,可随时上市交易、进行大宗转让或协议转让。

由于原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股的持有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股的持有者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指引

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指引

附录二: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指引《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颁布后,符合规定情形的国有股份将被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此举可以充实社保基金的持股数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保体系建设,但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亟需明确若干问题。

本文从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以及认定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结合案例论述了国有股份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达到全面细致解读该办法的目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称《转持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称“社保基金”)持有。

本文仅就该办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转持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因此我们仅能依据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论后股权分置时代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论后股权分置时代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
关键 词 : 后股权 分置 时代 ; 国有股 ; 社保 基金 中图分类 号 : 8 0 6 F 4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7 5 6 2 0 )4—0 7 1 0 —8 7 (0 6 0 0 2—0 4
自证 监 会 等 5部 委 2 0 0 5年 8月份 联合 颁 布 了《 于上 市公 司股权 分置 改革 的指导 意见》 《 关 、 上 市公 司股 权分置 改革 管理 办法》 以及《 市公 司股 上 权分 置改 革操作 指 引 》 中 国证 券 市场 进 入 了 “ , 后 股权 分置 时 代” 。截 至 2 0 0 6年 6月底 , 深 股 改 沪 公 司及市 值均超 过 8 % 。 0
方 面 , 国政 府不 仅 有 必要 明确 承 担对 社 我
会保 障体制转 轨 成 本 的责 任 , 也具 有 承 担 这一 成 本 的能力 。 中国在计划经 济体 制下 积累 了庞 大 的
英 国剑 桥学派 庇古 的《 利经济 学》 福 以及 凯恩
收 稿 日期 :0 6—0 20 6一l 6
超过 以各种 方式 测 算 的 社 会保 障基 金 缺 口总额 。
十六届 三中全 会后 , 国资 委成 立 , 项工 作 便 此
如果 加上政 府 直 接 支 配 的 土地 、 山等 各 种 国 有 由财政 部转 由国资委 负责 , 此 搁 置 。但 是 , 矿 就 国有

项 完善 市场 基础 制 度和 运行 机 制 的 改革 , 为 将
资本市场 的其 他 各项 改革 和 制度 创 新创 造 条 件 , 股 改也将 对划 拨 国有股充 实社 保基金 产生深 远影
响。
( ) 一 后股 权分 置时代 股改 将 资 本 市 场 大 致 划 分 为 “ 权 分 置 时 股 代” “ 股 权 分 置 时 代 ” 、后 以及 未 来 的 “ 流 通 时 全 代 ” 股 权分 置 时代 ” 。“ 是证 券 市 场发 展 开 始 到股 改之前 的一 段时期 。“ 股权 分置时 代” 后 是股 改 开 始之后 到全 流通 之前这样 一段 时期 。两个 时期最 大 的差 异在 于上市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没有发生 实质 性 的变 化 , 票没有 全 流通 , 是预期 则发生 了巨 股 但

对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对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同时 , 们 也 应 着力 发 展 和 完善 我
我 国 的 资本 市 场 体 系 , 不 同的 社保 使
家或 职 工 委托 的机 构 先将 职 工 个 人
账户 资 金集 中 , 府选 择 一些 资产 管 政 理机构 , 然后 职 工 个人 选 择符 合 自身 意愿 的管 理机 构 , 将 资 金委 托 给 资 再 产 管理机 构进 行有效 的投 资选 择 。如
保基 金后 , 益权 和处 置权 归 属 全 国 收 社会 保 障基金 。为 了避 免划拨 到社 保 基 金 的 股 份 出现 大 规 模 变 现 冲 击 市 场 的情 况 , 这部 分 股 份 可设 置 5至 对 1 0年的 禁售 期 。在禁 售 期满后 , 保 社 基 金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将 这 部 分 划 拨 股 份 出 售 变 现 的 时 间不 得 少 于 1 0年 , 且 每 年 变 现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划拨 股
理 个 人账 户 , 强制 性 定 期缴 纳 个 人 如 账 户 的 智 利 AF P模 式 和 美 国 共 同 基 金 管理 模式 。二是间 接投 资模式 。国
的行为 , 加市场 的透明度 , 增 以便 为
社 保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和 投 资 管 理 创 造 良好 的外部 市场 条件 。
本 市场 指数 相 联 系 的投 资 基 金 ; 也可 以考 虑 建 立 股 票 期 货 指 数 期 货 和 指 数 期权 等衍 生 工 具 , 以便 进 行社 保 基
社 保 基 金 保 值 增 值 问 题 主要 是
指省 级社 保资 金的 问题 。鉴于 地方沉 淀 资金 的现 状 , 会 上 有 呼声 建 议将 社 之作 为 一个 地 方 支柱 独 立 出来 。 为 认 应 根 据 各 省 的 经 济 条 件 自愿 发 起 设 立 ,附加 在 国家基 本 社 保制 度 之 外 , 自行投 资 管理 。笔者 认 为这样 的结 果 将导 致 社保 制 度增 加 了一个 层 次 , 使 问题 复 杂化 , 利 于逐 渐 缩小 东 西 部 不 地 区经 济发 展 的 差距 , 不利 于 全 国统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11月/23日/第005版新视点三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从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来已经“研究”了4年多,国有股划拨一直未能够真正实施。

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另一个让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随之浮出水面——全流通后的国有股如何充实社保基金?在2006年3月的“两会”期间,证监会、国资委的领导透露有可能按照10%的比例划拨,此后的消息是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开始起草相关划拨国有股股权的文件。

眼看2006年即将过去,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还只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虽然早就在其内部成立了“股权部”,但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来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3年多前,笔者曾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见本报2003年5月9日《新视点》),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应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半年多前,笔者再次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提出政府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国有股股权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具体操作方案,至少要赶在已经股改的G股公司国有股限制流通期内进行国有股股权划拨社保基金的工作,否则,现有的国有股股东流通以后,可供划拨股份基数就越来越少了。

流通之后的国有股股权有可能逐渐流失的情况绝不是杞人之忧。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规范股票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操作,严格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买卖股票;清理和规范委托理财业务,对委托机构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存在恶化迹象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资产保全或追收。

这个通知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国有股,如果再不划拨一部分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本来可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有可能以各种名目逐渐流通出去,未来中国9万亿的社保基金缺口将面临极其严峻的局面。

划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划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年第$期宏观经济研究划拨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邹东涛胡继晔一、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势在必行我国社会保障债务按照世界银行测算为%&’!万亿元,而按照宋晓梧(!""%)的测算,在投资回报率()的情况下高达%"&*万亿元,与全部国有资产数量相当;即使投资回报率高达*)也将有#&$万亿元。

!"""年筹建成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掌握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稳定中长期国家财政状况、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从而保证各项改革开放措施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保证。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管理的资产系中央政府专门用于社保支出的补充、调剂基金,具有弥补社保债务的功能和“蓄水池”作用。

研究表明:我国在今后养老金改革和维持失业保险体系的财政成本(弥补社保缺口所需补贴)会逐步上升,!"%"年前后将达+,-的"&.)—"&$),此后("年内逐步降至"&#)。

如!"%/至!"/"年间的社保缺口完全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管理的基金支付,该基金需在今后%/年左右的时间内积累起大约相当于+,-总额%*&()的资金,这就要求该基金在基本不发生支出的情况下,年均积累相当于+,-的%&!)的资金。

(马骏,!""%)按照!""!年+,-大约%"万亿元计算,年积累应在%!""亿元以上。

为保证该基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长期财政和社保压力,应尽最大可能以明确的现金或者股权收入形式来保证资金来源。

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合情合理。

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在得到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然而他们在过去对社会积累所做的贡献并未折算成社会保障供款,而国家把本应用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资金先用来投资,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

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3月/28日/第005版新视点再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胡继晔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国有股减持办法,同时,将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这一研究就是将近4年,全国社保基金一直也没有盼到划拨的国有股股权,只能以真金白银去购买流通股股票。

这样的情况也许今年能够有所好转。

在今年“两会”期间传出的信息是令人鼓舞的: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划拨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相关事项正在按计划推进,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则明确指出将按照10%的比例划拨。

更有人透露,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部门已经就相关文件起草完毕,划拨国有股股权已见雏形。

但对于到底是只在新上市的公司实行划拨,还是新、旧公司一起划拨,目前还不确定。

新上市公司的要划拨是没有问题的,对旧公司划拨还存在着不同意见,主要原因是很多已上市国有公司有着复杂的股权和财务结构。

3年前,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了《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一文提出:对于国内新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股权属中央政府所有的公司,统一划拨一定比例(比如20%)的国有股股权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首批股改公司的国有股即将进入流通期,使得国有股股权划拨增加了现实的紧迫性。

此前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一直没有实际进展,与各方面认识不统一有很大关系,比如质疑划拨国有股的合法性,质疑社保基金持股的性质等。

现在来看,很有必要就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理由和方法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案,均把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积累的透支作为补偿当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来源,回避了国家偿还老职工养老金权益的问题。

因为社会统筹部分仍然不能满足当期支付的需要,还挪用了“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以补充不足,由此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中国社保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社保基金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社保基金发展现状分析一、定义及筹资模式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转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二、社保基金发展现状(一)、财务状况1、社保基金资产总额我国自2000年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到2009年末,作为中央政府的战略储备,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起步虽晚,但资金规模却不断壮大,截止2020年末,中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29226.61亿元,较2019年增长2940.95亿元,同比增长11.2%。

从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来看,2020年中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中直接投资资产10146.53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34.72%;委托投资资产19080.08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65.28%。

从中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及境外投资资产来看,2020年中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资产26393.12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90.31%;境外投资资产2833.49亿元,占社保基金资产总额的9.69%。

2016年以来,中国社保基金负债余额呈直线上升趋势,增速放缓。

截止2020年末,中国社保基金负债余额2438.48亿元,同比增长18.4%,主要是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形成的短期负债。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ʻ财资 2019 49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ꎬ国务院各部委㊁各直属机构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ꎬ各中央管理企业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经国务院同意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ꎮ其中:中央层面ꎬ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ꎬ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ꎻ地方层面ꎬ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ꎮ二㊁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ꎬ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ꎮ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ꎬ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ꎬ接受考核监督ꎮ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ꎬ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㊁管理和运营ꎬ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ꎮ三㊁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ꎬ加强组织领导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ꎬ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ꎮ同时ꎬ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ꎬ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ꎮ各级财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ꎬ切实履行职责ꎮ四㊁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ꎬ结合试点工作情况ꎬ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ꎬ请遵照执行ꎮ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9月10日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ꎬ制定本操作办法ꎮ一㊁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ꎮ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ꎬ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ꎮ(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 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ꎮ(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15 309号)有关规定执行ꎮ(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83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财务报表为准ꎮ(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 2015 170号)予以明确ꎮ(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ꎮ(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ꎮ(八)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ꎬ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ꎬ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ꎮ(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ꎬ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ꎬ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ꎬ需追溯划转ꎮ确实无法追溯的ꎬ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ꎬ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ꎬ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ꎮ(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ꎬ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ꎬ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ꎻ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ꎬ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ꎮ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ꎬ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转ꎮ二㊁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十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ꎬ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ꎬ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ꎮ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ꎬ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ꎬ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ꎮ(十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ꎬ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ꎮ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ꎮ(十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ꎬ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ꎮ(十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ꎬ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ꎬ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ꎮ三㊁关于划转工作办理(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ꎮ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ꎬ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㊁划转数量㊁是否限售㊁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ꎮ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ꎬ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ꎬ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ꎮ(十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ꎬ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ꎬ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ꎬ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ꎬ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ꎮ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ꎮ(十七)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ꎬ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ꎬ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ꎮ(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ꎮ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ꎬ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㊁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ꎬ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ꎮ(十九)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ꎬ因担保㊁质押㊁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ꎬ优先划转不受限股9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权ꎻ不受限股权不足的ꎬ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ꎻ暂时无法解除的ꎬ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ꎬ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划转工作ꎮ四㊁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二十)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ꎬ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ꎬ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ꎮ(二十一)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ꎬ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㊁处置权和知情权ꎬ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ꎮ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ꎮ(二十二)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ꎬ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ꎬ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㊁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ꎮ(二十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ꎮ五㊁关于税费处理问题(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ꎬ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ꎬ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ꎻ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ꎻ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ꎬ免征印花税ꎻ涉及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ꎬ免收过户费ꎮ本办法印发前ꎬ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ꎮ(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ꎬ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ꎮ六㊁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ꎬ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ꎮ(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ꎬ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ꎮ(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ꎬ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ꎬ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ꎬ符合条件的ꎬ可实行回拨处理ꎮ(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ꎬ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ꎮ(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 2004 21号)㊁«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3 78号)㊁«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5 39号)停止执行ꎮ七㊁其他事项(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ꎬ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ꎮ04。

三招填补社保窟窿

三招填补社保窟窿

三招填补社保窟窿作者:叶檀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5年第13期政府必须建立明确的预期,以信用保障缴纳者的权益,同时,承诺多缴者多得。

5月中旬有媒体报道,中国社保支出占个人工资的四成多,北京一名平均工资水平的职工30年里企业和个人缴费近百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

2014年末,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的联组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马凯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

人社部曾表示,在列入统计数据的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居第13位,高于160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

为了弥补社保窟窿,财政补贴、增加最低工资等手段全都用上,但社保窟窿越来越大。

近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2015年养老保险“亏空”将超过三千亿元,当年收支不抵。

未来还有几十万亿元的社保大窟窿。

第一招,解决社保要把国有资产划拨做实,财政补贴无力、无休、无止,既然是“老人”、“中人”留下的窟窿,国有股划拨名正言顺。

再说,国有资产是大头,在股市占比70%以上,让小微企业做贡献是杀鸡取卵。

4月24日,财政部长和人社部发言人同时提到“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至社保基金”,现在做的并不到位,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国有股份累计划拨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资金2119亿元,占中央和地方持有的全部国企股份净资产的1%,占国有上市股份的1.5%。

第二招,建立多缴多得的正确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配与税收体制,很难保证能完全做实缴纳者的个人账户,可与此同时享受高替代率的人数却居高不下。

不透明的社保账目很难保证分配的公平,也不可能让企业职工心甘情愿缴纳。

自2001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试点难以为继,名义账户制重回决策者视野。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去年12月表示,做实个人账户已经无法持续,名义个人账户(NDC)是下一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选择的模式。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2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设置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国债收益等。

此次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来源等多重考虑后,对社会保障事业参与国有资本管理调整的一个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步骤是,国务院对央企、国有金融企业等中央属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划转,划转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10%。

划转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约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划转资本的比例决定于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

如果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大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为10%;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低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不超过10%。

也就是说,对于表现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划转更多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次划转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加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我们现在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难以长期保持稳定的拨款是很大的问题。

而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社保基金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得到更多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划转国有资本还可以发挥压缩政府负债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政府负债问题较为突出,而对于政府要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尤其需要较多的财政支持。

但如果通过划转国有资本进行社保支持,就可以减轻政府承担的相关财政负担,降低政府的借债压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甘政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鄂尔多斯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22号),切实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把内蒙古建成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目标引领。

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共享、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一)划转范围。

将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划转范围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由本级政府批准确定。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三)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划转基准日。

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湖北省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意见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意见》要求,湖北省将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一步加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基金利用效益。

具体措施包括:
1.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湖北省政府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填补基金缺口,提高社保保障水平。

2.划转资本应保本、应有利、应安全的部分。

国有资本划转应保本、应有利、应安全的部分,不得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3.保障基金安全运营。

湖北省政府将设立机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营,防范风险。

4.逐步完善划转机制。

湖北省政府将逐步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关于湖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意见。

项怀诚:国家拟划拔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

项怀诚:国家拟划拔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

项怀诚:国家拟划拔部分国资充实社保基金

【期刊名称】《经济政策法规参考》
【年(卷),期】2005(000)014
【摘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近日透露,由中央统筹的“国有资产划拨工作领导小组”日前成立,旨在实现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他介绍,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等部门。

目前,划拨工作尚未启动,有关股权划拨的具体办法还没出台,股权划转还没有开始。

至于划拨的范围和比例,
【总页数】1页(P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项怀诚:4000亿国资划拨开幕社保基金十年不动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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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基金是国企的使命和担当 [J], 编辑部
5.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税务局安徽证监局关于全面推开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皖财企〔2020〕8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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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研究作者:黄浩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09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转制过程中,政府需要偿还自己的隐性社保负债。

当前社保基金的缺口很大,划转国有股是弥补这一缺口的合理渠道。

2001年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失败,是因为我国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性缺陷。

在股权分置改革彻底完成以后,可把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应由国务院统一协调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进程。

关键词:上市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股权;划拨方案1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问题的起因要谈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问题要追溯到社会保险体制方面关于个人账户空转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1年至1966年是建立和发展阶段,实行现收现付的确定给付制,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阶段1966年至1984年是停止和破坏阶段。

按照1969年2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的规定,中国实际上把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实行的社保统筹模式倒退为企业保险模式。

企业保险模式增加企业办社会的负担,造成了不同性质企业的竞争不平等,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迫切需要改革。

1984年中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体制改革。

1984年以后为第三个发展阶段,称为改革和发展阶段。

1984年,广东江门市和东莞市、四川自贡市等地率先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拉开了中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序幕。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正式确立统账结合的基金式社会保险模式。

但是实行中却遇到个人账户空帐运转的问题。

1997年7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一部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个人建立个人帐户;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减到3%。

早在1995年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已经占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8% 。

改革以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为部分积累制,新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但是也存在较大专职成本。

既要继续兑现旧制度对劳动者的承诺,又要为新制度积累基金。

在新制度实施前退休的“老人”由于没有基金积累,个人账户是空帐。

在新制度实施前已工作但未退休的“中人”个人账户也存在一部分空帐。

这是政府要承担的历史债务。

另外,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帐户与个人账户放在一起的“混账”模式,当社会统筹帐户不足以支付时,就直接动用个人账户基金。

造成名义上的部分积累制,实际上的现收现付制。

个人帐户形同虚设。

200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开始进入社会保障基金的实质性运作与实施阶段。

但是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空转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社保基金严重不足,新的社保模式的顺利运行面临较大的困难,急需寻找新途径筹集社保基金。

下面我们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必要性:(1)我国已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阶段,社会保障支出的压力越来越大。

根据中国社科院课题组1999年的研究,1980年我国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为7.8:100,1995年上升到20.75:100,预计2030年将达到30.7:100,退休人员将越来越多。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

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人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

据世界银行(1998)统计,1990年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意味着我国已进人老龄化时期。

2010年这一比重将达到12%,到2025年这一比重将达18%,老龄人口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了世界均值,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

而目前,我国社保基金采用部分积累制,当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这种制度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见图2)。

(2)社保基金缺口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显示,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已由1998年的100多亿元扩大到2000年的近400亿元。

有关研究表明:中国养老金改革和维持失业保险体系的财政成本(即弥补社保缺口所需的补贴)会逐步上升,2010年前后将达到GDP的0.6%~0 7%,此后40年内逐步下降至0.3%。

如果2015~ 2050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完全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管理的基金支付,该基金需要在今后15年左右的时间内积累起大约相当于GDP总额 18.4%的资金,这就要求该基金在基本不发生支出的情况下,每年平均积累GDP的1.2%,按照2000年GDP大约10万亿计算,年积累应当在1200亿以上。

王晓军(2002)的估算养老金缺口2000年债务45091亿元, 2020年181192亿元,到2050年时537462亿元。

陈杏根(2007)的研究认为到2055年缺口是29.9万亿。

下面谈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合理性:(1)我国国家存在一笔巨大的养老金隐性负债,国家有义务筹集社保基金。

在计划体制下,财政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养老金用在了基本建设上,这实际上是国家对社保受益人群体的一笔隐性负债。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

劳动者在得到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隐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他们在过去对社会积累所做的贡献并未折算成社会保障储蓄,国家过去把本应用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障的资金先用来投资,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

据统计,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规模(包括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隐性养老金负债)已占GDP的 40%(1994)。

在以往的养老金改革措施中,政府没有明确承担偿还隐性养老金负债的义务,老职工的养老金是统筹账户支付的。

由于统筹账户难以满足支付需要,个人账户的资金被挪用,出现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的情况,从而使部分积累制转变为现收现付制。

从理论上讲,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老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形成的,把这一部分用来支付老职工的养老金,具有返还性质,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而国有股变现是国有资产中变现成本最小的一部分,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是理所当然的。

(2)我国政府积累了大量国有资产,具有承担这一成本的能力。

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经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但绝对值仍是上升的。

2006年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超过29万亿元,比2003年增长45.7%,年均增长13.4%。

国有资产总量超过以各种方式测算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总额。

2探索通过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的历程我国探索由国有股存量筹集社保基金的历程,主要有三个阶段,即从减持到划拨、再到转持的过程。

2001年6月12日出台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的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

2001年6月14日,上证指数见顶2245点,随即急跌。

截至2001年10月22日,上证综指下探到1514点,调整幅度达32%,市值缩水近6000亿。

2001年10月22日,由于资本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减持方法宣布暂停。

从开始实施到宣布暂停,试行不到4个月,划拨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国有股减持资金仅20多亿元。

通过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的方案显然是不被市场所接受的,努力以失败告终。

这次方案的最受争议的条款是第六条:“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吴晓求(2004)认为市场定价显然是高价减持,既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又损害了市场公平原则。

我们认为这次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保基金的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即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失真。

因为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以前的股市中,存在一个隐性契约:占股票2/3的国有股市不能流通的,这样才造成公司股票的高溢价发行和二级市场股价偏高。

股市上股票的所谓市场价格,并非所有股票的价格,而只是流通股的价格,是在大部分股票不能流通的前提下的价格,其中包含较大部分的流动性溢价。

如果原先不流通的股票要实现流通,必然会引起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股价大幅下跌。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股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同时,为了增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实力,除继续采取国家财政增加拨款等方式外,研究把部分国有股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务院的这一决定为划拨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扫清了政策上的障碍。

但是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实施。

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国资委成立,此项工作便由财政部转由国资委负责,就此搁置。

但是,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按一定比例划转社保基金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中。

目前,这部分划入的资金有300亿元人民币左右,另外还有16亿美元左右的外汇资产在境外运作。

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彻底解决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扫清了障碍。

证券市场将进入了后股改时代,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面对日益扩大的缺口,许多学者提议应再启动国有股划拨社保基金。

2007年7月1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除了对股票市场中60%以上的国有股转让产生规范作用外,还做出了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规定,社保基金将有制度性的资金来源。

目前,《转让办法》的实施,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设立了专门的第四章来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问题,在第四章第三十条里,明确规定:“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划转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这里的“无偿划转”应该主要是为划转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而特别设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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