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指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 〕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 〕170 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 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相关会计处理举例
作者: 张航
作者机构: 宁波大红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宁波315175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3-12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1期
主题词: 国有股权 社保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会计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划转 证券市场 2009年
摘要:国有股权转持是指将国有股权由国有股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是现阶段解决社保基金缺口的务实之举。
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从国有资本划转到社保基金的角度看再分配
从国有资本划转到社保基金的角度看再分配作者:朱聪影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16期摘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来充实我国的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极为引人关注的一步。
康德的法哲学及其再分配观的构建,与我国将国有资本划转到社保基金的制度方面有着相关的法理基础。
由于我国社保基金存在历史欠账等其他原因,我国的社保基金需要充实,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正当性以及此中涉及机会平等的问题需要论证。
关键词:再分配;社保基金;机会平等2017 年11 月18 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确定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我国调节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重要形式,也是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一种重要举措。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说,划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资金,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期遗留的已经参加工作的企业员工没有缴费而视同缴费形成的缺口问题,有利于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未来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而做好战略储备。
一、康德的再分配观“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正义”,康德将之称为“分配正义”,它指的是权利的分配,是对人作为权利主体之地位的承认。
[1] 可见康德所阐述的分配正义其实是指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机会平等的正义。
对于再分配的问题,康德讨论了为救助穷人而向富人征税的责任以及保证机会平等的责任。
[2] 税收作为调节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国家干预分配并保证机会平等,这是维持合法权状态的法定手段,康德主张必须通过税收来救助穷人,“最好是每一代人照顾好他们那一代的穷人”。
征税以及救助穷人的独特责任属于公共权利的范围。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1. 引言1.1 引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前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话题。
面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和社会保障体系亟需完善的现实挑战,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策举措。
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有效改善社会保障水平,缓解养老金不足、医疗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
随着我国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增值,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有效利用,也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这一举措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改革举措。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划转国有资本这一务实举措将取得积极成效,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 正文2.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和健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开始探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举措。
这一举措的背景是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拥有资源丰富,国有资本也在不断增值。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盈利能力不强、效率低下、经营不够灵活等问题。
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有效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又能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更为稳健的资金保障。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不仅可以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还可以推动国有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再利用,促进国有资本的增值和增效。
这一举措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划转国有资本的意义在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家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推动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
国有股权划转社保的背景、意义、操作流程建议与设想
背景和意义阐述1、7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
2、2018年中国联通等3家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再保险等2家中央金融机构,浙江省和云南省开展试点。
中央层面又对15家中央管理企业和4家中央金融机构实施了划转,完成两批24家企业的划转工作。
加上近期将实施划转的35家中央管理企业,预计中央层面59家企业划转国有资本总额将达到6600亿元左右在此背景下,各省国资划转社保会让很多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嗅到了一丝丝风声,股权划转后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划转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多大?划转后的公司治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划转后的承接主体是谁?划转后的承接主体的国有资本运营能力如何?对于上市公司委派的董事会发生变化?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会更高?对于中小股民和机构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好事还是?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我们先熟悉下国有股权划转的基础背景一、战略意义社保以及各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现实需求(此处省略几百字)二、划转原则“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
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
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与方法
2023-11-07
目录
• 引言 •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理论基础 •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实践模式 •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效果评价 •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 • 地方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未来发展策略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求,以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提高投资运营效率
要点一
加强专业化管理
通过引入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或人才,提高社保基金的 投资运营效率,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要点二
优化投资组合
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优化社保基金的投资组 合,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加强监督与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划转过程、投资运营过程进 行监督,确保社保基金的合法使用和规范运作。
加强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及时公开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 情况和收益情况,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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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是研究如公平、有效地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理论。地方国有资本 划转社保基金,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利用国有资本,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一种方 式。
社会保障筹资理论
社会保障筹资理论主要研究如何公平、有效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国有资本 划转社保基金的行为,符合社会保障筹资理论,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保基金的资金 来源问题。
划转可能引发权力寻租问题
由于划转过程可能涉及政府决策和审批环节,可能引发权力寻租问题,即部分官员利用权 力为自己或特定利益相关方谋取利益。
投资风险
01
02
03
市场波动风险
部分国有资产划转全国社保基金的基本思路与观点
的具 体方 式和 内容 ,并且 通过立 法形式 加 以规范 , 否则 大蹙 国有资 产很 容易被迅 速瓜 分 。 如果 等到 最
后 只剩 F涉及 阁计 民生的大 型 圈钉 企业 ,减持 和划拨 的难 度无疑 会 更大 。
股份, 也可以 是一些 还 没有进行 资产 证券化 的资 产 。 对一部 分没 有股 权化的 资产 , 町考 虑发 行拟 如 也
划拨的国有资产作抵押的债券。 而划拨后刚有资产的变现及管理 源自 可考虑利用资本市场将所持资产变
现, 也可 采取 其他策 略 , 委托 资产管 理 公司行 使股东 权益 , 所持股 权的现 金分 红获 得现 金。如 果 如 从 持 有的资 产 中包括 债券 , 还需 要通过 债券 交 易来 获取 现金 。另外 , 可以建立 一 还 个年金 计划 之相衔
胡继哗认 为,变现一部 分圈钉资 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完全是 合情合理的 。由十中围 长期实
行低工资 制度 , 动者 任 劳 得到 工资之前 已经扣除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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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 本 刊采 用 的稿 件将 一律 收 入上 述 数据 库 ,在 互联 网
于社 保支 出 , 一 是 个负 责 任的政府对 于社会 『 呆障隐
性 债务进 行弥补的必然选
上供读者浏览 查询 。本千付给作者的稿 酬中已包含其作 U 品在上 述数据 库 中网络版 的使 用费 。如 有作 者不 同意将其 稿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20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设置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改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确保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费、国债收益等。
此次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手段、稳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来源等多重考虑后,对社会保障事业参与国有资本管理调整的一个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具体步骤是,国务院对央企、国有金融企业等中央属企业和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划转,划转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10%。
划转的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约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划转资本的比例决定于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
如果上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大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为10%;如果国有资本收益低于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平均增速,划转比例不超过10%。
也就是说,对于表现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划转更多资金,支持社会保障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这次划转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更加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是我们现在的社会福利体系支撑,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难以长期保持稳定的拨款是很大的问题。
而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即使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社保基金的经济来源也可以得到更多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划转国有资本还可以发挥压缩政府负债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政府负债问题较为突出,而对于政府要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尤其需要较多的财政支持。
但如果通过划转国有资本进行社保支持,就可以减轻政府承担的相关财政负担,降低政府的借债压力。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本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变得愈加重要。
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计划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来充实社保基金,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发展,提升民生福利水平。
2. 原则:- 合法合规:划转国有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有序推进:划转过程中应按照有序、渐进的原则进行,避免对企业运营和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 公平公正:划转资金应公平、公正地分配到各个社会保障领域,并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挪用资金。
三、操作步骤1. 确定划转比例: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状况、资金需求和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划转国有资本的比例。
划转比例应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资金。
2. 制定划转计划:各相关部门根据划转比例,制定划转计划。
计划应具体明确划转资金的用途、时间、途径等,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3. 落实划转事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将划转的资金转移至社保基金账户。
转移过程中应确保资金安全、准确无误。
4. 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划转事项的审计监督。
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审计,确保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 资金使用和管理: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划转资金用途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划转资金。
同时,加强资金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四、影响和挑战1. 社保基金充实水平的提高,将带来社会保障福利的增加,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2. 划转国有资本可能会对企业运营和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平衡好划转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3. 划转资金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是重要的挑战,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划转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五、结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附件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依据《实施方案》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
本办法所称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
具体包括:(一)直接划转和再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现金分红;(二)国有股权运作产生的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现金收益;(三)替代或者补足无法追溯划转的国有股权而向承接主体交纳的现金;(四)现金收益运作产生的收益。
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第三条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保障安全、独立运行、单独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对地方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进行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实施监管。
各承接主体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中央层面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施方案》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负责本地区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第二章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第五条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应当符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遵循《实施方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第六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日益受到关注。
社保基金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措施,而国有资本的充实对于社保基金的稳健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有资本的不断增加,如何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来充实社保基金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面对这一现状,相关部门需制定有效措施来促使国有资本的划转,以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健运作,并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
本文将针对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必要性、具体措施、管理与运作、影响及挑战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探讨,旨在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本的有效利用。
2. 正文2.1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必要性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为了解决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资金短缺和可持续性问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社会保障需求增长,社保基金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资金压力。
而国有资本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资源,可以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给社保基金,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障更多人群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待遇,减轻贫困人口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充实社保基金还可以优化国家财政支出结构,降低社会保障支出的财政压力,提高国家财政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划转国有资本的具体措施划转国有资本是指将部分国有资本以资金形式划入社保基金,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和保障能力。
划转国有资本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划转对象。
划转国有资本的对象可以是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资产或资金,也可以是政府部门的一部分资金。
在确定划转对象时,需要考虑国有资本的性质和规模,确保划转能够有效充实社保基金。
二、制定划转方案。
在确定划转对象后,需要制定具体的划转方案,包括划转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社保基金
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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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群众·下半月版》2017年第11期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以国有资本为主体,通过将其部分股权或资产划转至社保基金,用于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能力和资金储备,从而提升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
在我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改革措施。
2016年,中央政府提出了将国有资本划转至社保基金的政策措施,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升级。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聚焦于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深化产业升级,推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资源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三是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化解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压力,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任务愈加繁重。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向重要产业进行资金支持和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
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实施情况报告
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实施情况报告一、划转背景与目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保基金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为了缓解社保基金的收支压力,国家决定将部分国有资本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以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来源。
同时,此举也有助于推动国有资本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划转规模与比例自XXXX年以来,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比例不断扩大。
截至XXXX年底,已累计划转资金达到XX万亿元,占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XX%左右。
其中,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规模分别为XX万亿元和XX万亿元,划转比例分别为XX%和XX%。
三、划转执行情况在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规程。
划转工作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直接划转、置换划转和市场化转让等。
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注重协调配合,确保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划转至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股权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的收支缺口和增加社保基金的储备。
各级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制定了详细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案,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加强了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五、收益分配与影响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收益分配,根据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进行。
收益主要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的收支缺口,提高社保基金的保障能力。
此举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了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也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助于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六、风险控制与监管在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注重风险控制与监管。
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严格审核划转企业的资质和股权质量、加强对划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等。
同时,加强对国有资本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划转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将部分国有资本划入社保基金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保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在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提高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效益。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
社保基金的规模越大,其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社保基金的增加可以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项目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受益。
通过充实社保基金,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从而提升其收益水平,更好地增值保值。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益。
国有资本使用的监管较为严格,相对来说更加稳健,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来说是一个较为稳定的来源。
通过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降低社保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其运营效益。
这样一来,社保基金可以更好地为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高民众的满意度。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我国社保制度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效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增强民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维护社会的稳定。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加社保基金规模和效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国有资本的监管和使用,确保划转的资本能够安全、稳健地运作,并实现最大的效益。
还应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资金的正当使用和民众的利益最大化。
只有这样,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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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指引《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颁布后,符合规定情形的国有股份将被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此举可以充实社保基金的持股数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保体系建设,但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亟需明确若干问题。
本文从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以及认定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等方面结合案例论述了国有股份划转社保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达到全面细致解读该办法的目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称《转持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从当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转持国有股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称“社保基金”)持有。
本文仅就该办法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需要划转社保基金的情形根据《转持办法》第5条的规定,“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因此,某一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需要划转的核心在于该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认定国有股东的有权机关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因此,无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确认是否属于《转持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至少要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三、认定是否为国有股东的法律依据《转持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依据,因此我们仅能依据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1、根据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的规定,需要标为国有股东的情形包括:(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但是,《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指出,上述认定“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亦即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一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2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均指持股比例占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8条规定,“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4、当某一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为多个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时,该等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所持股权是否可以合并计算以确定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参照已失效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第11条的规定,“……计算持股比例一般应以同一持股单位的股份为准,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股份加和计总”。
因此,应当以同一持股单位持有股权为准,而不应将不同的持股单位的持股进行加总计算。
另一方面,虽然持股单位不同,但该等持股单位均为同一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例如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均持股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的持股是否应当合并计算?本人认为,如各持股单位不属同一行政级别或不属同一行政区划,则不应合并计算,例如青岛市某国有独资公司与山西省某国有独资公司的持股不能合并计算;反之,应当予以合并计算。
详见下文中元华电案例。
经考察上述现行有效或已经失效的规定并且综合《转持办法》颁布后被认定为持有国有股权的案例,实践操作中界定某一股东是否为国有股东主要依据其是否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且应当区别不同持股单位分别计算各自持股,不应简单进行加总计算。
四、认定为国有股东的相关案例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特锐德”)特锐德股东之一青岛市崂山区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其持有的特锐德股份应依《转持办法》予以划转社保基金持有。
2、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陆药业”)北陆药业股东之一北京科技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其持有的北陆药业股权应被划转全国社保基金。
北陆药业的另一股东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三峡”)的股东持股关系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的股权,后者持有重庆三峡40.53%股份。
由于重庆三峡为上市公司,北陆药业在在征询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仅按其前十大股东进行国有股成分的核查,核查的结果为国有股未超过50%,因此“无需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3、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泰岳”)神州泰岳股东之一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石投资”)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中信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占中信证券总股本23.69%的国有股。
根据中信证券2008年年报,中国中信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根据神州泰岳的公开披露文件,“作为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的金石投资不属于《转持办法》所规定的国有股东,不需要按照《转持办法》规定向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转持股份”。
本人认为,如果能够认定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中信证券的控股股东,则中信证券属于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其全资子公司依然是混合所有制性质,金石投资应当履行转持义务。
否则,任何一个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可以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规避转持义务。
从另一角度考虑,与上述北陆药业中重庆三峡的情况类似,中信证券与重庆三峡均为上市公司,金石投资与重庆三峡是否因为中信证券与重庆三峡均为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的特性,从而免于转持股份予社保基金?此点恐怕需要有权机关予以明确。
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元华电”)值得一提的案例是: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持有中元华电发行前总股本的7.5%,其股权结构为:其中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财政部持股51.3%,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8.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系国务院国资委为股东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信息不详。
根据中元华电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比基金持有中元华电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没有提到中比基金是否涉及转持问题。
虽然上述若干国有股东的直接持股单位均不同,但该等持股单位均归属国务院这一主体,从法律实质的角度考察中比基金应当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五、转持股份的计算《转持办法》第6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7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1、转持股份亦或上缴资金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转持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国有股东现在仍然持股,则应当划转相应数量的股份,如其股份已经转让,则应当上缴资金;如果在《转持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有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国有股东在公司上市前已经转让所持股份,则无须履行转持或上缴资金的义务,如公司上市时仍持有股份,则应当履行转持义务。
由此引申,对于《转持办法》颁布后的上市公司,相关国有股东应当根据其持股比例等情况决定是否在公司上市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转持股份的数量假定某公司上市后总股份为A,其公开发行的股份为25%×A,则需转持的股份的计算方法为:如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大于或者等于A×25%×10%,则应当转持A×25%×10%;如持有的股份小于A×25%×10%,则应当将持有的股份全部划转至社保基金。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情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曾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的,实际应划转社保基金的股份数量,除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基数的10%”外,是否还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基数的10%”部分所对应的历次获得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送红股的部分?本人认为应当包括。
六、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的转持后对非国有股东的补偿《转持办法》第9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所谓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是指该国有股东系国有控股企业,既有国有股权也有非国有股权。
以下图为例: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在转持股份的数量计算上与单一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转持的股份数量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国有股东本身存在非国有股东,因此在转持后,应当对非国有股东进行补偿,具体方式为:上图国有股东丙在转持了A×25%×10%数量的股份后,可以选择向非国有股东乙补偿,也可以由国有股东甲以分红或者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金库,不再补偿非国有股东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