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一、引言。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是指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专业的评审标准,它是对于该领域或专业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科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重点专科评审标准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参考。
二、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内涵。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是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专业的学科建设、科研水平、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它主要包括学科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科建设方面,评审标准应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在科研创新方面,评审标准应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团队、科研平台等方面的内容。
在教学质量方面,评审标准应包括教学管理、教学成果、教学改革、教学实验等方面的内容。
在师资队伍方面,评审标准应包括师资队伍结构、师资队伍素质、师资队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生培养方面,评审标准应包括学生培养目标、学生培养质量、学生培养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三、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制定原则。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科学是指评审标准应基于学科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公正是指评审标准应公正、公平、公开,不偏不倚地对待各个专科。
客观是指评审标准应客观、客观、客观,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全面是指评审标准应全面、全面、全面,覆盖学科建设、科研创新、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学生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执行机制。
重点专科评审标准的执行应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机制。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评审标准制定机制,确保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评审标准执行机制,确保评审标准的公正、公平、公开。
再次,应建立健全的评审标准监督机制,确保评审标准的客观、客观、客观。
神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神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3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5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3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总分9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
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
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检验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六个部分,实行量化干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5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1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50分,"科研与教学”占180分,“生物安全”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5年时间从2006年1月1日算起。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执业地点所在医院的人员。
五、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
标注*项需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并经所在医院盖章确认(如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明确,视为无效)。
六、申报本标准评审的医疗机构检验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属医院为三级医院。
2、申报的检验科不应包括检验科以外的检测实验室,其检测能力需涵盖以下亚专业:
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血液学及体液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分子生物学检验。
血液内科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
5、加强医患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1、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根据病情轻重缓急及时告知患者家属的诊疗方案及临床路径,并有记录。
无相关记录者不得分。
15
2、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患者及家属应有知情权,并签知情同意书。
无相应知情同意记录的不得分,无患者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签字的不得分.
15
五、护理质量与持续改进(200分)
10分
2.严格遵照预检、分诊制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一定到指定隔离室诊治,并做好必要的隔离和消毒.
未严格遵照预检、分诊制度,酌情扣分。
5分
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门诊病人就医特点以及疾病不同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未执行好消毒隔离措施,酌情扣分。
5分
4.所有工作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并做好自我防护。
未按规定执行者不得分,不服从门诊部安
排者视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7分
2.门诊医师按时上班,坚持专家门诊,不套排,不随意停诊,不随意顶替,更不允许进修生、实习生上门诊。
发现不按时出诊,套排,顶替者不得分。
15分
3.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门诊会诊制.
未严格执行者视其情况酌情扣分。
5分
4.对门诊医师“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有具体的监督措施。
现场询问3名护士,上述内容掌握不全每
人扣1分。
4
3。护士落实护理制度、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程。
现场查看,落实有缺陷各扣l分。
6
4。护士有效落实查对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护理会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等核心制度,监护室有危重病人抢救工作流程。
现场查看落实各项核心制度的情况,未落实扣l分,落实有缺陷扣0.5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神经内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神经内科)第一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神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内科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标准序号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 150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3分;规划欠合理得1分;无规划不 3 划得分。
发展环境 1 政策、措施齐全,须为医院内重点学科得2分;政策措施不完善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5)2 或不得力得1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是医院重点的政策或措施学科不得分。
至少有2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80张,得8分;每增加10张床床位数专科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2 规模(20)≥5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扣5分;少于4平方米不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得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试点评分标准一、引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临床医疗水平,推动医学科技进步,更好地服务广大患者。
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制定试点评分标准,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估专科的临床实力和科研水平。
二、评分标准1、临床诊疗能力(40分)(1)诊疗技术:评价专科在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杂症方面的诊疗技术水平,包括手术操作、介入治疗、药物治疗等。
(2)诊疗规范:评价专科在执行诊疗规范、优化诊疗流程方面的表现,以及针对特定疾病建立标准化诊疗方案的情况。
(3)医疗质量:考察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不良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科研能力(20分)(1)科研项目:评价专科在承担国家级、省级等各级科研项目方面的能力和成果,包括科研项目数量、级别及获奖情况等。
(2)学术论文:评价专科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质量和数量,重点考察论文的原创性、科学性和影响力。
(3)技术创新:考察专科在临床医学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情况,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等。
3、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15分)(1)人才培养:评价专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成果,包括医学生培养、进修医生培训及学术交流等。
(2)团队结构:考察专科的学术带头人、骨干成员的学术背景、专业特长及影响力,评价团队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势互补情况。
(3)团队协作:评价专科内部团队之间的协作精神和能力,以及在重大项目和突发事件中的表现。
4、社会服务与医德医风(15分)(1)社会公益:评价专科在公益活动、健康教育、基层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社会责任感。
(2)服务满意度:了解患者和家属对专科医疗服务的评价,包括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效果、就诊流程等方面的满意度。
(3)医德医风:考察专科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行医、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以及患者和家属对医德医风的认可度。
5、综合管理(10分)(1)管理创新:评价专科在医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践和成效。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中华医学会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
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共900分,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占16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药学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专科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 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八、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
最新临床医学国家重点专科
医学类国家重点学科分布院校1、肾脏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和301医院。
2、血液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5家:北医、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医学院和苏州大学。
3、消化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华西、南方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4、呼吸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9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华西、同济医学院、首医、中国医科大学、广医、301医院和第三军医大学。
5、心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9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医学院、首医、山东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6、内分泌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山、湘雅、中国医科大学和天津医科大学。
7、传染病学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8、普通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9家:复旦、中山、华西、同济医科、浙大、中国医科大学、南京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9、泌尿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北医、复旦、同济医学院、西安交大、天医、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0、骨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10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大、华西、苏州大学、301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1、胸心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协和、复旦、华西、湘雅、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2、神经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复旦、首医、天医、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3、整形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4家:复旦、上海交大、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4、烧伤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4家:复旦、301医院、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5、野战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3家:复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我院国家级级临床重点专科清单
临床药学科(优先发展)
5
重点专科
心脏大血管外科
6
重点专科
妇产科
7
重点专科
耳鼻咽喉科
8
重点专科
口腔科
9
重点专科
放疗科
10
重点专科
康复医学
11
培育专科
消化内科12培育专科来自麻醉科13培育专科
肿瘤内科(由西区牵头建设)
14
培育专科
骨肿瘤外科(由西区牵头建设)
三、正在建设的“十三五”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编号
专科所在单位
专科名称
1
优先发展
心脏大血管外科(优先发展)
2
重点专科
风湿免疫科
我院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清单
(数据更新到2017.02)
一、国家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神经外科、中医肿瘤、ICU、普外科、老年医学、临床护理
二、已建成的“十二五”省临床重点专科14个
编号
专科所在单位
专科名称
1
优先发展
心血管内科(优先发展)
2
优先发展
血液内科(优先发展)
3
优先发展
医学检验科(优先发展)
4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含评分标准通用部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含评分标准通用部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能力和整体救治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模式,完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为在全国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三、组织管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做好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申报医院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试点内容(一)试点专科。
本次试点的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为试点专科。
通过评估,每个专科确定一定数量的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若干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试点办法。
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科标准。
通用标准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3);评分标准的专科部分将于评估前另行发布。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价试点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牙周病专业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基础条件”中对椅(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此标准用于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中标明“△”符号的,用于答辩评比。
对于答辩评比的内容,必要时将在现场检查时进行复核。
临床医学国家重点专科
医学类国家重点学科分布院校1、肾脏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和301医院。
2、血液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5家:北医、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医学院和苏州大学。
3、消化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华西、南方医科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4、呼吸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9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华西、同济医学院、首医、中国医科大学、广医、301医院和第三军医大学。
5、心内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9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医学院、首医、山东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6、内分泌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协和、上海交通大学、中山、湘雅、中国医科大学和天津医科大学。
7、传染病学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协和、复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8、普通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9家:复旦、中山、华西、同济医科、浙大、中国医科大学、南京大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9、泌尿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北医、复旦、同济医学院、西安交大、天医、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0、骨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10家:北医、协和、复旦、上海交大、华西、苏州大学、301医院、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1、胸心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7家:协和、复旦、华西、湘雅、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2、神经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6家:复旦、首医、天医、第二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和第四军医大学。
13、整形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4家:复旦、上海交大、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4、烧伤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4家:复旦、301医院、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15、野战外科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医学院校有3家:复旦、第二军医大学和第三军医大学。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内科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 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 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 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 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 个月以上标准序号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备注分一基础条件150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 3 分;规划欠合理得 1 分;无规划不3划得分。
发展环境1政策、措施齐全,须为医院内重点学科得 2 分;政策措施不完善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5)2 或不得力得1 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是医院重点的政策或措施学科不得分。
至少有2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80张,得8 分;每增加10 张床10 床位数专科加 1 分,总分不超过10 分。
2 规模(20)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扣5分;少于4 平方米不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10得分。
》5平方米相关科室能够满足专20 医技科室整体实力强,得10 分;设备设施满足需要,得10分。
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
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文章署名要求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均为所在申请科室。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血液内科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中华医学会
临床药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共900分,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临床药学技术队伍”占160分,“药学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00分,“药学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专科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事政策法规;3.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4.专科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5.专科所在医院应有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和明确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牵头部门;6. 专科所在医院应执行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抗菌药物购用管理指标;7.专科整体实力强,药学服务水平高;8.专科应具备完整的学科设置;9.医院临床用药合理、规范。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临床药学实践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可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论文和课题均指临床应用型论文和课题,不含基础型论文和课题。
八、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要求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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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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