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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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辽质监特字[2007]114号2007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

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

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附件1:核准的具体项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附件2:在用气瓶数量要求(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得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一、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二、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体系鉴定评审细则
三、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气瓶检验机构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气瓶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无缝气钢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申请单位: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特种气瓶定期检验工作质量鉴定评审细则
注:评审结果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评审中发现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条件,应终止评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评审细则

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评审细则

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核准的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气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表(一)。

表(一)气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浙江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颁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我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气瓶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实施有效。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1。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七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2),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提供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3);(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实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实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条例》、《容器定期检验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程序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

三、主要内容1.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即每隔2年进行一次检验。

2.检验内容:定期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水压试验、磕击试验、钢瓶壁厚测定、连接器密封性检查等项目。

3.检验机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4.检验程序:(1)委托检验: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检验周期到期前,联系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2)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每项检验内容的结果和问题,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整体情况、维修记录、下次检验期限等。

(3)检验合格: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则被视为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

(4)检验不合格:如果检验结果显示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问题,需要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更换。

5.检验备案:单位或个人应当将检验报告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妥善保存。

6.违规处理: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管理要求1.单位或个人应当认真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制度,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2.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检验报告和维修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

4.对于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补充条款1.本制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2.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液化石油气钢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检验要求和程序。

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符合TSGZ70012023《核准规则》——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期检验机构资格(RD6)核准许可鉴定评审指南1.引言1.1为了规范XXXX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是本机构实施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2本指南适用于气瓶检验机构资格核准鉴定评审工作,包括“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为接受现场鉴定评审先期做相应的迎审准备工作。

2,引用文件下列引用文件包括相应的修订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3)2.4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等3.术语本指南采用上述引用文件中的术语。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鉴定评审类别及相关工作程序:(1)首次、增项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试检验一一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一一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2)延续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3)变更核准鉴定评审程序:评审联系(评审计划)一一评审通知——现场鉴定评审一一不符合项整改一一不符合项整改确认一一鉴定评审报告上报。

4.1鉴定评审过程4.1.1评审前准备(1)首次、增项核准申请的,现场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结合试检验工作,持续有效试运行3个月以上)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具有试检验、试运行相关记录。

首次、增项核准的,按附件A限定范围的规定,确定在申请受理的气瓶结构类别下实际需要开展的检验范围,进行试检验工作,确保试检验的气瓶品种能覆盖所需的检验范围,评审时将根据试检验的气瓶品种确认限定范围,每个气瓶品种试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

(2)延续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气瓶定期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

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车用燃气气瓶是车辆用于存储压缩燃气的装置,为确保车辆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期检验机构车辆所有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机构应通过相关资质认证,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三、定期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仔细检查燃气气瓶外壳是否有明显变形、磕碰、腐蚀等情况;2. 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气瓶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无泄漏现象;3. 耐压性检查:使用专用设备对燃气气瓶进行耐压性测试,确保其能承受正常使用压力;4. 垂直泄漏检查:将燃气气瓶倒置,观察是否发生泄漏;5. 管路连接检查:检查与燃气气瓶相连的管路是否连接牢固、密封性良好;6. 气瓶标识检查:检查燃气气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四、定期检验周期车用燃气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从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日期起计算。

五、定期检验记录定期检验机构对每次检验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填写定期检验记录,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六、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定期检验合格的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加贴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标志应当包括燃气气瓶的型号、制造日期、定期检验日期等信息,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七、定期检验不合格处理1. 定期检验机构对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应当立即通知车辆所有人,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2. 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更换不合格的燃气气瓶,并重新进行定期检验。

八、储存和运输要求1. 车用燃气气瓶应当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的场所;2. 运输车辆应当专门配备牢固的车用燃气气瓶固定装置,确保燃气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固定。

九、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气瓶检验核准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检验核准鉴定评审指南

1、总则1.1气瓶检验核准评审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气瓶检验核准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并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2、依据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2.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简称《规定》)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简称《规则》)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气瓶检验单位的条件3.1基本条件3.1.1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3.1.2具有一定的规模。

(1)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10人;(2)申请核准定期检验项目的气瓶检验机构,其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表1的要求;表1 在用气瓶数量要求(3)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60万;(4)建立了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3.2技术力量3.2.1机构负责人,是专业技术人员,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3.2.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2.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2.4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3.2.5配备一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3.3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

检验场所应当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作者: ————————————————————————————————日期:ﻩ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评审性质与内容3.1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参考资料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总则1.1 为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活动,保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对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气瓶充装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条件评审工作。

1.3 气瓶充装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许可实施机关)分别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

1.4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对照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评审表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评价气瓶充装单位是否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5 鉴定评审机构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鉴定评审范围内实施对气瓶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为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1.6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2.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2.2 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准备鉴定评审所需的设计文件,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2)《气瓶充装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4)申请单位气瓶充装自查报告一份。

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或缺少资料的,应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和纠正的全部内容。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2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2篇)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

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

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模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安全可靠,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气瓶的使用、检验工作。

第三条气瓶定期检验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气瓶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以确定气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本单位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相关单位应配合本单位进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二章气瓶定期检验程序第七条气瓶定期检验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组织筹备:安全生产部门应制定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确定检验时间、检验范围、检验内容等,并派遣专业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检验工作。

2008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2008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

第 1 页共45 页2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一、申请单位基本概况确认表第 3 页共45 页二、现场鉴定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名单申请单位:深圳南华气体工业有限公司评审项目: PD1: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监察机构人员:申请单位参人员:4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三、现场鉴定评审工作概况第 5 页共45 页6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四、资源条件评审记录及意见4.1基本情况第7 页共45 页4.2资源条件评审记录8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第9 页共45 页104.3资源条件评审意见第11 页共45 页12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13 页共45 页附件4.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4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复印件第15 页共45 页附件4.4 其它有关证照复印件16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5 员工情况表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第17 页共45 页附件4.6 固定资产情况表附:证明材料18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7 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签约委托检验单位及数量一览表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第19 页共45 页附件4.8 承担检验责任过失赔付能力由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该公司的固定资产净值为8302.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4378.6万元。

20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9 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第21 页共45 页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人员资格复印件22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10 检验站场所、仪器装备情况表第23 页共45 页设备总台数:17台/套24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11 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附:1、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2、环保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第25 页共45 页附件4.12 无损检测能力(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不适用)26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4.13 必须拥有的法规标准第27 页共45 页五、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记录及意见5.1质量管理体系评审记录28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第29 页共45 页30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第31 页共45 页32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5.2 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意见第33 页共45 页34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5.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清单第35 页共45 页36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第37 页共45 页38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5.2检验核准证有效期内检验气瓶数量统计表第39 页共45 页六、检验质量评审记录及意见40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6.2检验质量评审意见附件6.1 现场鉴定评审检验检测报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附件6.2 现场检验跟踪抽检气瓶现场鉴定评审意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PS0816)八、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1.3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

(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3 评审性质与内容3.1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4.1 检验单位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 评审机构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范本模板】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范本模板】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DOC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DOC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DOC)————————————————————————————————作者:————————————————————————————————日期: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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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编号:TSG 201312- )
委托单位:
受理项目:
评审机构:
评审日期:
目录
一、编制说明 (4)
1.本评审细则根据 (4)
2.本评审细则分为四个部分 (4)
3.评审结果 (4)
4.不符合项 (4)
5.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评审结论 (4)
6.评审报告结论的判定原则 (5)
二、资源条件 (6)
三、质量管理 (9)
四、检验质量 (13)
五、附件 (1)
附件1 法人资格文件(复印件) (1)
附件2 检验任务确认证明文件(复印件) (1)
附件3 现有核准证(复印件) (1)
附件4 其它认证(复印件) (1)
附件5 员工一览表(不少于10人) (2)
附件6 固定资产一览表(不低于60万元) (3)
附件7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4)
7.1岗位要求 (4)
7.2专业人员要求 (4)
7.3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5)
附件8 环保及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6)
附件9 检验仪器装备一览表 (6)
9.1检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6)
9.2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8)
附件10 技术资料一览表 (9)
10.1技术资料配备要求 (9)
10.2技术资料一览表 (12)
附件11 赔付能力证明文件(不低于50万元) (13)
附件12 试检验报告(复印件) (13)
一、编制说明
1.本评审细则根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适用于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的鉴定评审。

2.本评审细则分为四个部分
一、资源条件评审;
二、质量管理评审;
三、检验质量评审;
四、附件。

3.评审结果
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

其中“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求进行控制,但存在缺陷;
“不适用”是指该项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企业申请的项目或被抽查的项目。

4.不符合项
对存在不符合或缺陷的项目,评审组应在现场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评审结论
分为
符合条件
基本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6.评审报告结论的判定原则
符合条件----单项评审全部符合;
需要整改----单项评审存在需要整改或非重点项存在不符合;
不符合条件----重点项存在不符合,或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能完成整改的。

五、附件
附件1 法人资格文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2 检验任务确认证明文件(复印件)
1、特种设备检验责任证明
2、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检验意向书或合同,附委托检验气瓶一览表
3、自有气瓶一览表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气瓶一览表应含型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生产厂、最近检验日期等。

附件3 现有核准证(复印件)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4 其它认证(复印件)
1、
2、
3、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5 员工一览表(不少于10人)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6 固定资产一览
总计: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7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7.1岗位要求
7.2专业人员要求
7.3专业技术人员一览
要求:人员资格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附后。

附件8 环保及消防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1、环保验收证明文件
2、消防验收证明文件
3、特种设备验收证明文件(压力管道、锅炉安装、压力容器安装、起重设备安装等)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9 检验仪器装备一览表
9.1检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注:①应符合消防及环保的要求;
②400~1000L气瓶可以人工装卸;
③400~1000L气瓶可以电动吊运倒水;
④瓶内附有油脂的气瓶,还必须配备蒸汽吹扫装置;
⑤禁油气瓶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
⑥试压介质为氮气;
⑦可以分包;
⑧可燃气体浓度测试仪;
⑨测量填料间隙的专用塞尺;
9.2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10 技术资料一览表10.1技术资料配备
10.2技术资料一览表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11 赔付能力证明文件(不低于50万元)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附件12 试检验报告(复印件)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评审员核对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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