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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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
(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理决定书;
“(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3.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3)或者《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附件4)的规定,核定级别;首次级别核定后,申请机构可以单独提出级别核定申请,每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24月(含首次级别核定时间)。”
4. 第十七条修改为:“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机构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含级别核定建议)。”
二、对“附件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的修改
1.对“一、级别核定”有关内容修改
(1) 将(一)10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600万元/年。”
(2) 将(二)9修改为:“核准期内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达到300万元/年。”
续表
续表
续表
5.“三、分值计算”有关内容的修改
(1)将(二)[1]修改为:“[1]=[1.1]×0.1+[1.2]×0.20+[1.3]×0.2+[1.4]×0.2+[1.5]×0.1+[1.6]×0.1+[1.7]×0.1”
(2) 将(二)[1.4]修改为:“[1.4]=[1.4.1]×0.3+[1.4.2]×0.7”
(3) 将(三)[2]修改为:“[2]=[2.1]×0.35+[2.2]×0.1+[2.3]×0.3+[2.4]×0.25”
(4) 将(三)1.[2.1]修改为:“1.[2.1]=[2.1.1]×0.1+[2.1.2]×0.2+[2.1.3]×0.15+[2.1.4]×0.25+[2.1.5]×0.15+[2.1.6]×0.15”
(5) 将(三)[2.1.2]修改为:“[2.1.2]=[2.1.2.a]×0.2+[2.1.2.b]×0.1+[2.1.2.c]×0.1+[2.1.2.d]×0.6”
(6) 将(三)[2.1.3]修改为:“[2.1.3]=[2.1.3.a]×0.2+[2.1.3.b]×0.1+[2.1.3.c]×0.1+[2.1.3.d]×0.6”
(7) 将(三)[2.1.4]修改为:“[2.1.4]=[2.1.4.a]×0.2+[2.1.4.b]×0.1+[2.1.4.c]×0.1+[2.1.4.d]×0.6”
(8) 将(三)[2.3.1]修改为:“[2.3.1]=[2.3.1.a]×0.2+[2.3.1.b]×0.2+[2.3.1.c]×0.10+[2.3.1.d]×0.05+[2.3.1.e]×0.1+[2.3.1.f]×0.1+[2.3.1.g]×0.1+[2.3.1.h]×0.05+[2.3.1.i]×0.1”
(9) 将(四)[3]修改为:“[3]=[3.1]×0.35+[3.2]×0.15+[3.3]×0.15+[3.4]×0.15+[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