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DSJ9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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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申请审批操作规程【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琼国税发﹝2009﹞232号【发文日期】2009-11-11【实施时间】2009-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结合我省非居民管理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机关为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第三条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以及相应的后续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税务审批机关负责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批事项,并实行初审、复审与审批相分离的原则。

文书受理岗负责接收申请及资料,税收协定执行岗(国际税务管理岗)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部门领导岗负责进行复审,分管局领导负责进行审批决定。

第二章 接受申请 第五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税务审批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书面申请,并按《办法》第九条 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的文书受理岗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资料,按照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制作相关的文书受理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把申请资料递交给税收协定执行岗(国际税务管理岗)。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于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方案第七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壹)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且提交以下资料:(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方案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于上壹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四)和取得关联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关联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务纠纷,各国之间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的税收协定。

这些税收协定为非居民在其他国家所获得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保护和减免。

二、税收协定待遇的特点1.税收协定的目的是确保税收公平和投资保护。

通过协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较低的税率或者免税待遇,并避免因跨境经营和投资所产生的双重征税。

2.税收协定待遇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

协定通常还规定了有关避免税务滥用和防止资金流失等条款,以保护各方的税收利益。

3.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住地证明、纳税证明等。

同时,各国税务机构也会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协定的正确执行。

三、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1.信息分享和交流: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分享和交流,共同应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

在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核实和公示,确保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2.加强合作和协同:税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和协同,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机制。

各国税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专业人员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对税收协定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开展风险评估和审查:税务机构应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通过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手段,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问题,并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审查和调查。

四、未来发展趋势1.数字化化和自动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税务机构应积极推进税收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通过建立智能化的税务管理系统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加强对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和监督。

2.加大反避税力度:在国际税收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各国税务机构应加大对反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五、总结正文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入。

为了减轻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非居民纳税人应当为我国税收居民;2.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3.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和备案:1.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待遇的类型等;3.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常设机构证明等;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和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后续管理:1.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2.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期间,若发生税收协定规定的变化,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协定待遇【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9﹞123号【发文日期】2009-10-30【实施时间】2009-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适用对象、审批申请与备案报告、审批与执行、后续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请各基层局迅速组织学习培训,充分理解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辅导纳税人按新规定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基层局,即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二、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管理员、管理分局(科)调查核实后,层报基层局税政科、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流程总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具体业务规程见附件,审批流程和时限分解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1日 (二)管理员审核:4日 (三)管理分局(科)长审核:2日 (四)税政经办人员审核:4日 (五)税政科长审核:3日 (六)基层局分管领导审批:3日 (七)管理员执行:2日 (八)办税服务厅人员接收:1日 三、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资料由各基层局税政科留存保管,备案类资料由管理分局(科)留存保管。

四、落实协定待遇工作将作为外税处工作考核重点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外税处将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第二章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办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办理方式
□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1份
(6)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录入信息→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X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份(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中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用于证明当年及其后续两个公历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料.1份(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促进跨国投资和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税收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必须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有权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负担,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避税。

3.税收信息交换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相关国家提供必要的税收信息。

三、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协定的执行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避免滥用税收协定: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实施非法的税收规划,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发现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

2.提供税收信息交换的便利: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其向相关国家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从而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

3.解决纠纷和争议: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后续管理工作可以提供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定合规性审查: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协定的规定和条件。

2.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收集和交换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其税收行为。

3.纳税义务的履行监督: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在国际税收征管领域,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签订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协调和管理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务事务。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想要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待遇,需要办理一些必要的手续。

本文将具体介绍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首先,非居民纳税人应与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联系,了解并提交相关文件。

这一步骤通常涉及到提交税务申报表格、纳税证明以及对相关收入的详细说明等信息。

税务机关将根据这些资料作为审查的基础,以确定其合法地位以及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资格。

其次,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办理所在国家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以便获得纳税人身份并获得纳税人识别号。

这一手续是为了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能够依法缴纳相应的税款并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提供居住国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居住证明、所得证明等。

居住国税务机关将根据这些证明文件对纳税人的居住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除此之外,非居民纳税人还需要了解并遵守税务机关的报税和缴税规定。

他们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以确保其合法地位和享受税收便利的权益。

最后,非居民纳税人还需保留相关的税务记录和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可以用于在需要证明与税收协定相关事项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保留完整的记录和证明文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潜在的税务争议,同时也便于非居民纳税人随时获得相关税务信息。

综上所述,非居民纳税人要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与居住国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居住国税务机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遵守税务机关的报税和缴税规定,以及保留相关的税务记录和证明文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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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有关事
项的通知
【标 签】厦门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6-26
【实施时间】2015-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的要求,我局现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中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事项,对于原来需要审批的业务,我局暂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程序执行。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备案报告表在“厦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下载。

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在根据程序进行备案后,可以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由于总局尚未出台新的相关管理办法,我局将执行本过渡期备案办法,直至总局新的文件出台并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21•【文号】国税函[2010]290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发布实施。

现就执行本《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二、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三、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9]18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30
【实施日期】2009.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9〕18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中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明确为:省局负责涉税金额2000万以上审批;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涉税金额2000万(含2000万)以下的审批。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应按照《办法》第三
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报省、市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青岛国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老会计人的经验)业务简介: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的,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gt;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lt;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gt;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一)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二)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审批事项需提供的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还应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贷款方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国税函【2006】229号)(协定中列明免征利息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则不需提供);5.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企业的书面授权委托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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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DSJ09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工作细

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的备案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受理环节的要求,明确受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项目类别
XMDSJ09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无公共服务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

2.一般程序。

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相关文书
受理岗
受理申请。

1.根据申请材料分别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
即来即办
《税务事项通知书》
(补正通知)、《税
务事项通知书》(不
(二)办理环节与经办要求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三)办理方式
此项申请事项,主要采取书面核对为主。

三、监督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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