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五、总结正文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收入。
为了减轻国际双重征税负担,我国政府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一系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协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规定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非居民纳税人应当为我国税收居民;2.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或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劳务活动;3.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报和备案流程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和备案:1.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税收协定条款、享受待遇的类型等;3.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常设机构证明等;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报和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工作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需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后续管理:1.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2.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期间,若发生税收协定规定的变化,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12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我国同美利坚合众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业经财政部以(86)财税字第323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对于确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在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列有总机构所在地和注册所在地两个标准,这是适应双方国家法律的实际需要商定的。
在判断其是否为我国的居民时,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标准;在判断其是否为美国的居民时,可以适用注册所在地的标准,凡是按美利坚合众国联邦的法律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承认其为美国的居民。
在实际执行中,鉴别其是否为美国居民,可以要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报本企业注册地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并按照总局1986年9月10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在执行“注册所在地”标准判断其为美国居民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于在美国按照联邦法律或州的法律注册成为美国的居民公司,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第三国,根据我国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即该公司不应视为美国的居民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二)为了防止中美税收协定有关“注册所在地”等条款规定被滥用,如果发现有第三国的公司主要是为了享受中美税收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美国居民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由中美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不给予中美税收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办法》要点解读
(一)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并非理所当然
总结
81号文连同最近的税务案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展示了中国税务机关强调施行反避税条例和强化监管税收协定滥用的决心。已经或仍在考虑通过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结构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外国投资者不应该以其控股公司的地理位置选择或者这种控股结构很常见为理由来推定其可以自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税务规制和征管环境不断趋向严谨的今天,外国投资者应该意识到重新审视控股公司结构的重要性以确保有足够的商业实质(例如人员,决策制定等)和同期资料准备来支持税务上的合理商业目的与经济实质的要求。进一步而言,拟享受优惠协定待遇的离岸控股公司应开始着手准备取得并提供有关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背景概述
股息预提所得税率在现行的中国国內税法中是10%,然而某些中国大陆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会提供更低的税率待遇,特别是中国大陆与香港和新加坡的税收安排/协定(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及“中新税收协定”)
把该税率降到了5%。对那些想通过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享受较低税率的公司,81号文为其设定了以下一系列条件:
2. 资料提交
81号文第五款对资料提交的要求不应该被看成是单纯的行政要求,其中所需的资料列表使一些外国控股公司意识到了重新审视其中国大陆投资控股公司结构的重要性。这点在2008年以前经常被投资者忽视,当时股息所得在中国国内税法下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即便是在与中国大陆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所成立的境外控股公司,也不需要依赖税收协定所提供的优惠待遇。
虽然在中国大陆的国内税法下,有关两家税收居民公司之间的股息的征免税处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持有期规定,但这可能是针对股息的持有期规定首次出现在中国税收协定征管中。有意思的是,这一持有期规定是对于中国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在国内执行层面的实施细则;无论相关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是否提及此持有期限制,中国都可能把该限制应用于所有的税收协定。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似乎是单方面地附加了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因此或许存在一种猜测,即在这些规定付诸实施以前,中国是否需要与缔约对方达成相关的议定书。但无论如何,意欲通过中国大陆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享受优惠待遇的公司仍需要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协定包括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
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税务机关。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第二章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大增,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系统地促进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于2009年8月下发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2010年6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文为您详细解答关于非居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十二个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要出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指导各地操作执行税收协定。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协定执行工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和不系统的状态,难以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数量大增趋势的要求,也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精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存在税收协定执行工作失控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调查了解各地执行税收协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体现了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视同减免税管理的总体思路,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执行税收协定的特点作了适当改变。
同时,办法采取了多条措施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执行时间有什么讲究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董事会作出派息决议的时间是2009年9月1日,但是在2009年10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就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不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办理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办理方式
□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
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1份
(6)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区分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录入信息→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X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自行申报2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3份)。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份(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中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用于证明当年及其后续两个公历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料.1份(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
境外企业境内劳务所得纳税义务的判定与分析2010-5-24 13:57: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大中小】【打印】--------------------------------------------------------------------------------当前,境内企业经常要求境外企业进行诸如产品包装、形象设计、融资顾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劳务合作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或影响力,这些活动除前期洽谈、信息搜集、成果交付、培训指导阶段偶尔会在境内短暂停留外一般都在境外完成。
这些劳务所得,是否构成了我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非居民企业劳务所得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劳务即属于境内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但是如果出现境外方在中国境外提供给境内方劳务是否也要被认定为境内劳务呢?例如,中国公民去美国考察,支付的餐饮住宿费用,显然定性为境内劳务就不现实。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底稿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往往需要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来确定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义务。
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于促进跨国投资和贸易具有重要意义,但协定的执行和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
二、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税收协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必须符合税收协定的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协定待遇。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有权通过合理的税收规划来降低其在特定国家的税收负担,但不得使用非法手段避税。
3.税收信息交换原则: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需要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向相关国家提供必要的税收信息。
三、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协定的执行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避免滥用税收协定:一些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可能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来实施非法的税收规划,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发现和防止这种滥用行为。
2.提供税收信息交换的便利:后续管理工作可以帮助非居民个人和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履行其向相关国家提供税收信息的义务,从而促进税收信息的交换。
3.解决纠纷和争议: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和争议,后续管理工作可以提供相关机制和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协定合规性审查: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协定的规定和条件。
2.税收信息的收集和交换:相关国家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程序,收集和交换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督其税收行为。
3.纳税义务的履行监督:相关国家需要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及时通过电话、面谈、网络、函件等多种方式解答有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咨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按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按税收法律规定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10.01文号国税发[2009]12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个人)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
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
税收协定解读之一国际税收协定的适...
税收协定解读之一: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梁若莲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谴恿礁鑫 燃右远ㄒ宓模阂皇侨说姆段В 撬爸值姆段В 簿褪撬笆招 ㄊ视糜谀男┤撕湍男┧爸帧4送猓 舶 ㄊ奔浞段Ш涂占浞段А?一、人的范围早期的税收协定一般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公民,也就是以国籍原则来确定协定的适用范围。
然而,随着跨国投资和人员流动的日益频繁,完全按照国籍原则来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越来越脱离现实,难度颇大。
因此,各国逐渐放弃了国籍原则,转而采用居民原则,一般都在所签订的协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换言之,除了纳税无差别待遇、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之外,不是缔约国的居民,不得享受协定的待遇。
之所以将协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缔约国的居民,是因为只有一国的居民才对本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向该国纳税。
也只有这样的人,在其所得来自缔约国双方国家时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可能,也才有权利要求其居民国为其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所得采取措施取消除双重征税。
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在缔约国双方国家之间不存在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因而也就不存在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人,应该是在缔约国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对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不同,引发了合伙企业是否构成缔约国居民,从而是否适用协定并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
一些国家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甚至公司实体)进行课税;其他国家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上的透明实体,也就是认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而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取得所得的各自份额进行征税。
在前一种情况下,合伙企业被视为公司或者按照与公司相同的方式课税,符合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定义,可以适用协定并享受协定待遇。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合伙企业作为一个透明实体,在缔约国并不承担纳税义务,因此不能构成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可拒绝给予其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第五条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第六条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才能更好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0号公告》)。
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
《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
下文,笔者将对《60号公告》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分析与解读。
《60号公告》出台的背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根据124号文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事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
随着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实施,一些原有的税收方面审批事项也被逐步清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1日发布了第《60号公告》,取代了《124号的文》。
《6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一)自我评估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6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会计经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文,系针对大陆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有关股息条款的实施政策做出明确规范。
如何理解文中所指受益所有人。
举一个例子: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可认定香港公司是受益所得人,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受益所得人便是香港公司的股东,即是非香港个人,非香港公司。
进而言之,香港公司则不能享受大陆分配股息优惠税率5%,是这样理解吗?税务又如何判断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8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
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及条件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及条件税收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以解决纳税人因为双重征税而面临的问题。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他们减少税务负担,并提供保护机制。
本文将介绍税收协定的申请流程以及满足条件的要求。
一、税收协定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税收协定之前,纳税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和证明。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公司注册文件(如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和缴税证明- 公司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情况的说明- 公司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与申请国家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分支机构信息等)2. 咨询税务机构在准备申请材料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构或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了解该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和申请要求。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优化申请材料,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
3.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申请国家的要求,纳税人需要填写指定的申请表格,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
申请表格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 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声明- 申请国家税务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4. 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纳税人需要将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给申请国家的税务机构,通常是税务局或相关部门。
此步骤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在线提交的方式完成,具体要求可根据当地政策进行选择。
5. 审核和答复一旦申请材料递交成功,税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的时间长度会根据各国政府的效率和工作负荷而有所不同。
税务机构可能会要求进一步提供材料或信息,以保证申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完成后,税务机构会向纳税人发出答复,通知是否批准申请。
二、满足税收协定申请的条件1. 纳税人的国籍和税务居住地通常情况下,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具有国际合法身份的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申请国家具有国籍或合法居住地。
2. 纳税人的业务活动纳税人需要证明自己在申请国家进行商业活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数 额较 大的, 照前款 的规 定处 罚。 依 对 多次 实施 前 两款 行 为, 经处 理的,按照累计 数额 计 算 。 未
有 第一 款 行 为, 税 务 机 关 依 法下 达 追 缴 通 知 后,补缴 应 纳 税 设 定 了额 外 的要求 。这 些 要求 在 纳税 人 享 受税 收 协 定待 遇 方面 进 行 经 款 , 纳滞 纳金,已受 行政 处 罚的,不予 追 究刑 事责 任 ; 是,五年内 了限制。 缴 但
・
修 订 后的刑 法 第二 百 零 一 条全 文
纳 税 人 在 税 务 救 济 和应 对 涉 税 犯 罪 指控 时 , 当重 视证 据,识 应
纳 税人 采 取欺 骗 、 隐瞒手 段 进 行虚 假 纳税 申报或者 不 申报, 避 别 和妥善 处 理 证据 不 足的执法 、取证 不 足的执法 、非法 取证 。 逃 缴 纳 税 款 数 额 较 大并 且 占应 纳 税 额 百 分 之十 以上 的, 三 年 以下有 处 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并处 罚金 ; 额 巨大 并且 占应纳 税额 百 分 之三 十以 数
法解 规读
删 法修 正案 ( ) 七
(规・elos 法 Rga n ut 1 i
和防 控, 免由于 自 疏忽 而造 成不 必要 的税务 损失。 避 身 纳税 人 应 当重 视 税务 约 谈 及税 务 稽 查, 到充 分 陈述 与申 ; 做 辩 同
依 合 20 0 9年 2月 2 日 8 ,十一 届 全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七 次会 议 高 票通 过 时 应学 会 识别和应 对 法 律 依据 不足 的简单 执法 , 法 、 理 地维 护自 身税 务 权 利和利益 。 了刑法 修 正案 ( ) 法修 正 案 ( 共 计十 五条 ,公 布 之日 施 行 , 七 。刑 七) 自 起 在 应 对 税 务稽 查 和 税务 处 罚时,纳税 人 可以通 过 监 督 税务 行 政 其 中第 三 条 对 涉 税 犯 罪 的有 关条 款 ( 即刑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做 出了 执 法的范 围和 手段 是 否合 法, 以维 护自 身程 序法 方 面的税 务权 益 。 调 整。
税收协定及协定待遇简介
欧洲
40
11
非洲 14
40 亚洲和 大洋洲
税收协定及协定待遇简介 协 定 与 国 内 法 孰 优 原 则
协 定 优 先 原 则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 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 的规定办理。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协 定更优惠的,则优先适用 国内法
准备性辅助性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 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 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 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 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 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从事“准备性或辅助性” 活动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 特点: 一是该场所不独立从事经 营活动,并其活动也不构 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 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是该场所进行第四款列 举的活动时,仅为本企业 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 务; 三是其职责限于事务性服 务,且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发展中国家 •保护我国走出 企业和个人的税 收权益
90年代中期至21 世纪前
•重点对80年代签 署的税收协定进 行修订并有选择 地谈签新协定
21世纪初至今
我国税收协定发展历程
税收协定及协定待遇简介 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区域分布 目前我国签约情况:102+2+1+1 102个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 2个安排(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1个多边征管互助条约 1个还未生效的“海峡两岸合作协议”(台湾)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税收协定认定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税收协定认定税收协定认定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为了促进跨国企业的投资和贸易,各国之间签订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优惠的税收待遇。
本文将介绍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税收协定认定,以便更好地指导他们的工作。
一、了解税收协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申请税收协定认定之前,税务工作人员应该了解税收协定认定的基本原则。
首先,税收协定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税务逃避。
其次,纳税人可以申请税收协定认定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比如减免或免除某些税款。
最后,申请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协定而有所不同,因此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阅读协定文本和相关法规。
二、准备申请所需材料在申请税收协定认定之前,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准备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申请所需材料清单:1. 申请表格:一份填写完整并签字的申请表格是必不可少的。
申请表格应该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申请的具体内容等相关信息。
2. 企业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是企业,还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3. 税务居民证明:纳税人需要提供自己在申请国家的税务居民证明,一般是由居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
4. 收入证明:如果申请认定某一收入项目享受协定待遇,纳税人需要提供该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合同、发票、对账单等。
5.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比如企业章程、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
三、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材料在准备完申请所需材料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申请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应该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漏填或填写错误。
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员或参考相关法规。
在递交申请材料时,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将材料递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并保留好相关的递交凭证。
同时,还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申请材料的接收时间和接收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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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文,系针对大陆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有关股息条款的实施政策做出明确规范。
如何理解文中所指受益所有人。
举一个例子: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可认定香港公司是受益所得人,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受益所得人便是香港公司的股东,即是非香港个人,非香港公司。
进而言之,香港公司则不能享受大陆分配股息优惠税率5%,是这样理解吗?税务又如何判断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根据上述规定,则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限制性条件中规定了股息收取人应为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方可。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股息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因而,对于该文件中相关股息受益人的解释来源于中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对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虽然有优惠税率,但也有其适用条件。
如您所述的这种情况,则对应上述协定与文件应作如下处理:
(1)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则香港公司应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且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裡机构不在香港,则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否为香港的税收居民,如果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中进行处理,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需要视其到底属于哪一国的税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所签证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能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desmgvsdh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