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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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引导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信教群众、佛教工作者、佛教研究者和其他热爱佛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坚持佛教原旨,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促进佛教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为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佛教优良传统。

(三)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参与佛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推动佛教教育、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六)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七)其他与佛教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佛教事业,为佛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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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县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县佛教协会是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县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城关镇殡仪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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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佛教协会章程

佛教协会章程

***省佛教协会章程佛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

佛,意思是“觉者”。

佛又称如来、应供、正遍知、明行足、善逝、世间解、无上士、调御丈夫、天人师、世尊。

佛教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

佛教信徒修习佛教的目的即在于依照悉达多所悟到修行方法,发现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终超越生死和苦、断尽一切烦恼,得到究竟解脱。

***省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省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第二条:本会是全省佛教信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的旗帜,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加强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全省佛教四众弟子,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一、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维护本省行政区域内佛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佛教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佛教信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爱国爱教。

三、贯彻中佛协的有关文件,支持各市佛协开展会务并实行对佛教事务的指导和检查。

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学风道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全省各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佛教文化、慈善、服务等单位,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根据《***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要求,并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认定本省佛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审核本省传戒寺院资格,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进行审核。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

中佛协会学习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佛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的学习管理,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效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成员。

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并积极配合协会的学习工作。

第三条协会学习的宗旨是传承和发扬佛教文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协会学习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佛经、佛学、禅修、文化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协会将定期组织各类学习活动,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

第五条协会鼓励成员勤奋学习,培养正知正见,实践佛法教义,以身作则,助人利己,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协会学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促进成员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成员,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劝诫、停权、开除等。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八条协会设立学习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组织学习工作。

学习委员会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九条学习委员会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安排学习活动,指导成员开展学习,监督学习情况。

第十条每个月,学习委员会将制定当月的学习计划,并在协会内部通知成员。

成员应当按照计划参加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学习委员会将根据成员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学习成绩评定,对学习优秀的成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成员需定期向学习委员会汇报学习情况,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心得等。

学习委员会将根据成员的学习表现给予指导和鼓励。

第十三条协会将设立学习档案,记录成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成员可随时查看自己的学习档案,并向学习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学习纪律第十四条成员在学习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尊重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二)认真听讲、勤奋学习,不得旷课、迟到、早退;(三)诚实守信、不得作弊、抄袭、舞弊,确保学习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爱护学习环境、保护学习设施,不得损坏和污染;(五)不得擅自带入违法物品,如毒品、违禁品等;(六)遵守学习规章制度,听从学习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

中国佛教规章制度引言佛教是一种在中国广泛流传的宗教,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文化积淀。

为了有效管理佛教事务,中国佛教发展出了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佛教的规章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僧侣管理、寺庙管理等方面。

1. 组织结构中国佛教组织结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佛教组织是中国佛教协会,由各佛教宗派和团体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佛教事务。

地方佛教组织则由各地方佛教协会组成,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佛教事务。

2. 僧侣管理中国佛教僧侣管理主要由佛教协会承担。

佛教协会负责颁发僧侣法号、管理僧侣出家、批准僧侣晋升等事宜。

为了保证僧侣的质量,佛教协会还设立了僧伽教育的相关规定,规定学习时间、内容和考试等。

3. 寺庙管理寺庙是佛教信仰的重要场所,也是僧侣居住、修行、传授佛法的地方。

中国佛教对寺庙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 - 寺庙设立:寺庙的设立需要向佛教协会报备,并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必须由至少三名具有法师资格的僧人居住等。

- 寺庙管理:佛教协会负责寺庙的管理和监督,对寺庙进行巡视,确保其按照规定开展佛教活动。

- 佛像管理:佛教规定尊重佛像,寺庙中佛像的制造、维护和使用也受到严格的规定。

- 寺庙经费:寺庙经费主要来源于信众的捐赠和政府的支持,使用这些经费必须遵守规章制度。

4. 僧俗关系在中国佛教中,僧俗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僧人是寺庙的主要人员,负责佛教事务的管理和教育。

尊重僧侣的地位和权威是佛教信众的一项基本义务。

同时,佛教规定僧人应该遵守戒律,与世俗事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5. 信众权益保护中国佛教也关注保护信众的合法权益。

佛教协会设立了信众维权机构,处理信众投诉和纠纷。

同时,佛教协会还要求寺庙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障信众对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结论中国佛教的规章制度是该宗教在中国社会中自我管理和规范的重要手段。

这一制度体系在佛教组织结构、僧侣管理、寺庙管理、僧俗关系和信众权益保护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制约。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县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县佛教协会是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县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城关镇殡仪馆。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任务(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五)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主办佛学院以及兴办其他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七)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九)依法管理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省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的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佛教协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教协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教协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佛教协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协会人员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佛教协会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门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佛教协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章程和工作规定。

第四条佛教协会人员应当尊重佛教传统,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提升佛教信仰和文化水平。

第五条佛教协会人员应当发扬团队精神,积极配合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佛教协会将对各类人员进行按照职务不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并报会长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佛教协会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纪检以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协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佛教知识培训,提高协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九条佛教协会会长是协会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和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协会的会议,代表协会与外界进行联系。

第十条佛教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协会的具体事务,如会议组织、人员调配、协调内外关系等。

第十一条佛教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和副会长进行协会事务的处理和决策。

第十二条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调配、工作任务分配、团队协作等,确保部门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佛教协会普通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执行,遵循协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积极完成工作指标。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佛教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佛教协会招聘人员时应进行公开招聘,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第十六条佛教协会对新员工应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佛教协会应定期进行员工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八条佛教协会应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第十九条佛教协会应定期开展员工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

佛协寺院规章制度

佛协寺院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寺院的管理,规范佛教活动,维护佛教界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佛教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佛教寺院,包括寺院管理、宗教活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寺院管理第三条寺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寺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僧尼的职责,确保寺院管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

第四条寺院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寺院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寺院内部问题,确保寺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寺院应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负责寺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寺院内部安全。

第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寺院的历史、文化、财务、人员等方面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三、宗教活动第七条寺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佛教传统,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包括诵经、讲经、拜佛、法会等。

第八条寺院应定期举办佛教培训班,提高僧尼的佛教素养和宗教技能。

第九条寺院应加强对宗教活动的宣传,引导信众正确理解和践行佛教教义。

四、人员管理第十条寺院应严格按照佛教戒律选拔僧尼,确保僧尼的品德、学识和修行。

第十一条寺院应加强对僧尼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僧尼的素质,培养具有时代精神的佛教人才。

第十二条寺院应建立健全僧尼考核制度,对僧尼的修行、工作、生活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寺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确保寺院财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寺院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寺院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寺院建设和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寺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寺院内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寺院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寺院应加强对僧尼的安全教育,提高僧尼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佛协寺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具体条款一、寺院名称及地址1. 寺院名称:XXXX寺2. 寺院地址: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街道XXXX号二、寺院性质1. XXXX寺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宗教活动自主权。

潮州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潮州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潮州佛教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潮州佛教协会的组织管理,促进潮州地区佛教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潮州佛教协会是在潮汕地区从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潮州佛教协会的宗旨是:继承、弘扬佛教文化,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潮州佛教协会的职责是:开展佛教教育、弘扬佛教思想、组织佛教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五条潮州佛教协会的会员包括全体在潮汕地区从事佛教活动的僧尼和信众。

第六条潮州佛教协会遵循“法制、和谐、宗教自律、勤俭、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潮州佛教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财务处、宗教事务部等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文件归档、会员管理、会务协调等。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编制、支出审批等。

第十一条宗教事务部负责协会的宗教活动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供奉法事、讲经弘法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会会员、名誉会员等。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必须具备佛教信仰,遵守协会章程,参与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名誉会员是对协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七条会员在协会内必须遵守协会章程,不得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会员可以通过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自愿退出协会。

第十九条会员因违反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利益而被开除会籍的,必须接受协会的处理。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二十条协会定期组织佛经讲解、供养法事、佛教活动等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协会在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注意活动的宣传工作,扩大和提高佛教传统文化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对活动进行专人负责,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协会应尊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会员的参与权利。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佛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协)人员的管理,以提高佛协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佛协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职工和志愿者。

第三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各级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人员录用与聘任第五条佛协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录用原则是公开、竞争、择优、慎重。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录用必须符合佛协的需要和发展方向,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领导干部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民主选拔、考试笔试和面试的原则,确保人员选拔公平、公正。

第八条领导干部的聘任采取正式的文书形式,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第九条工作人员的录用应符合佛协的需要和工作岗位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工作人员的录用采取招聘、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人员的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佛协对志愿者的招募应立足于岗位的需求,根据志愿者的实际表现进行录用。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权限第十二条佛协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职工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超越权限或擅自拓展职权。

第十三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应具备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行为规范,不得私欲腐化、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做到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职工应遵守佛协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佛协各级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各级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应根据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奖励和激励,鼓励其再接再厉。

第二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较差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完善,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调整。

佛教协会督查组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督查组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督查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佛教协会的正常运行,确保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佛教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宗旨佛教协会督查组的宗旨是:坚持佛教事业的中国化方向,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推动佛教事业的发展,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第三条组织机构佛教协会督查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成员若干人。

组长由佛教协会会长任命,副组长和成员由组长提名,佛教协会会长批准。

第四条工作职责1. 督查组负责对佛教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佛教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督查组负责对佛教协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 督查组负责对佛教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督查组负责对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为佛教协会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5. 督查组负责对佛教协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成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工作程序1. 督查组工作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组长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佛教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2. 督查组工作按照月度安排进行,组长负责制定月度工作安排,报佛教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3. 督查组工作按照具体任务进行,组长负责制定具体任务的工作方案,报佛教协会会长批准后实施。

4. 督查组工作结束后,组长负责向佛教协会会长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条工作方式1. 督查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佛教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佛教协会的工作情况。

3. 督查组采取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佛教协会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4. 督查组采取内部会议、座谈讨论等方式,研究佛教协会的工作问题和对策。

第七条工作纪律1. 督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佛教协会有规章制度吗

佛教协会有规章制度吗

佛教协会有规章制度吗一、协会名称和宗旨1. 协会名称:XXX佛教协会2. 宗旨:本协会旨在弘扬佛教教义,推广佛教文化,贯彻佛法精神,服务信众和社会,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二、组织架构1.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全面管理和决策。

2. 监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监督协会的日常活动和财务管理。

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三、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凡认同本协会宗旨和愿意服从协会章程的信众均可申请入会。

2. 会费管理: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超过三个月者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活动规范1. 弘法活动:协会应不定期举办佛法讲座、禅修营、义工活动等活动,传承佛法,服务信众。

2. 仪轨规范:协会应遵守佛教仪轨,规范各种法会的举办。

五、财务管理1. 财务透明:协会财务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情况。

2. 财务监督:监事会应对协会的财务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宗教仪轨1. 供养规范:协会应按时供养佛像、法师、僧侣等,维护佛教信仰的正统传统。

2. 戒律遵守:协会会员应遵守佛教五戒、八戒等戒律,修身养性,为他人做好榜样。

七、信仰宣传1. 宣传方式:协会应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佛教文化,倡导素食、环保、善行等佛教价值观。

2. 禁止迷信:协会严禁宣传迷信、邪教等不符合佛教原则的内容。

以上仅为一份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草案,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升协会的管理水平和影响力,实现佛教教义的宣传和传承的目标。

愿佛光普照,佑协会蒙福。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佛教协会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佛教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佛教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决策。

2.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3. 秘书处设立以下部门:(1)办公室:负责协会内部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等工作。

(2)教务部:负责佛教教育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3)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等工作。

(4)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制度1. 会议制度:(1)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部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2. 文件制度:(1)所有文件必须经过秘书处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规范。

(2)文件传阅、归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人员管理制度:(1)协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3)工作人员请假、出差等事项需提前向秘书处报告。

4. 财务管理制度:(1)协会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财务报表每月进行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

(3)协会资产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严禁私自挪用、侵占。

5. 教育培训制度:(1)协会定期举办佛教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会员素质。

(2)协会鼓励会员参加各类佛教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四、监督检查1. 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佛教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佛协会议管理制度

佛协会议管理制度

佛协会议管理制度一、会议管理概述1.1 为规范佛协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秩序,确保会议顺利进行、决议有力有效,特制定本《佛协会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佛协会各级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种形式的会议。

本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议事规则、会议程序、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

1.3 本制度由佛协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和修改,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议事规则2.1 会议应按照议程准时开始,主持人应宣布会议开始,并按照议程进行。

2.2 会议期间,所有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离席或打断他人发言。

2.3 会议期间,发言人应遵守发言秩序,不得恶语相向或私人攻击。

2.4 会议决议应以多数意见为准,少数服从多数,禁止个别成员擅自决定事项。

2.5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会议程序3.1 会议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开会报告、审议议程、发言讨论、表决决议等。

3.2 会议开会报告应由主持人代表佛协会向全体参会人员介绍会议目的和议程安排。

3.3 会议审议议程应分主题进行,按照先后顺序逐一进行,严禁越过议程议事。

3.4 会议发言讨论应按照发言顺序进行,每位发言人应限时发言,避免长时间占用会议时间。

3.5 会议表决决议应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安排。

3.6 会议结束后,应进行会议总结,主持人应做出总结发言,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

四、会议组织4.1 会议组织应由佛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安排、会议材料准备等。

4.2 会议组织应注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会议的公平、公正、公开。

4.3 会议组织应根据会议性质和规模确定会议参与人员,确保参会人员的质量和数量。

4.4 会议组织应注意会议安全和秩序,确保会议过程顺利进行。

五、会议记录5.1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记录,包括会议主要内容、讨论发言、决议结果等。

5.2 会议记录应准确、完整、客观,便于后续查阅和审阅。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佛协的工作人员和职员,对于领导干部和基层员工都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奖惩、权责相对、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奖惩制度、绩效考核、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是佛协人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佛协人员管理的重要制度文件。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一节人员录用第六条佛协人员录用应遵循择优录取原则,按岗位要求和能力素质选拔人才。

第七条佛协人员录用应经过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佛协应建立完善的招聘制度,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节人员培训第九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佛协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佛协应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经验交流会、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节人员考核第十二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应主要以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为评价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人员奖惩第十五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奖励优秀员工,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奖惩制度应公平公正、明确规定奖励和惩罚标准,保证奖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佛协应定期评选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并公示奖励名单。

第三章职称评定第一节职称评定第十八条佛协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职称评定。

第十九条职称评定应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职业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佛协应实行职称评定的公开透明制度,让员工了解评定标准和程序,并提供申诉途径。

第四章人事变动第二十一条佛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效益,合理进行人员的调动、职务调整。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

佛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协人员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协内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和职工,以及人事代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佛协人员管理以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激励人才与严格管理为宗旨,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佛协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佛协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佛协人员管理遵循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原则,秉承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分类考核、绩效激励、公正评定、用人用岗与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五条佛协人员招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择优录用,公平公正,竞争上岗原则。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行。

第七条招聘程序应当经过公开公正的考核和资格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第八条在招聘程序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佛协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注重人才的激发与使用,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条佛协人事管理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每一位员工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对于优秀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岗位调整或者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佛协应制定完整的岗位说明书和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岗位培训第十三条佛协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佛协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培训计划,给予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五条在岗位培训过程中,应当注重员工的实际学习效果,对培训成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十六条佛协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和价值。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应当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挂钩,对绩效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员工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佛教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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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三)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四)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五)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 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篇三: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厦门市佛教协会关于厦门市佛教寺院的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寺院建设管理,提高寺院建设的质量保证寺院建筑安全,做好寺院建设服务工作,明确寺院的权属和管理工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建设管理范围包括新建、重建、迁建、翻建、改扩建以及结构性重大修建项目。

所指的寺院权属关系包括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寺院管理权。

第三条寺院房地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为社会所有,由佛教协会登记。

其产权证及建设设计图纸、批准文件、设计建设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原件档案由佛教协会负责保存。

寺院可根据管理的需要保存复印件和其余有关资料。

第四条寺院管理组织拥有寺院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也负有管理维护寺院建筑和筹资建设寺院的义务。

市佛教协会对寺院建设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能。

第五条市佛教协会和寺院均不得自行对寺院建筑进行转让、出售和抵押等处分,寺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寺院建设方案由寺院管理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申请程序先向市佛教协会报告,市佛教协会要做好把关和指导工作,经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和会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申请,申请具体工作以寺院为主,佛教协会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寺院(建设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凡属寺院建设涉及到重要结构安全的项目,皆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能承担建筑设计责任的设计单位,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由个人设计的,应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重大的新建改建项目有条件的应采用设计单位招投(议)标方式。

第八条凡是寺院重要建设项目,寺院在向市佛教协会提出报告之前,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分别召开论证会,组织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和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也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

市佛教协会把关指导论证的主要内容着重在资格审查、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建筑布局、寺院定位、建筑品位、功能设计、内外协调、环境保护、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十个方面。

讨论必须记录在案,以供查阅。

第九条佛教寺院建设的申请首先应办理行业主管的前置申请之后才向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即经宗教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手续先由寺院向市佛教协会提出,经同意后由市佛教协会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的关系向区或市宗教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

第十条市佛教协会向寺院登记机关提出寺院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明确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功能布局、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申请理事、请求事项等。

同时应附上相关论证说明材料、初步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后,寺院应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举行内部议标或公开招标,参加议标或招标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

招议标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

市佛教协会应加强对招议标工作的指导,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招投标方案帮助审核。

第十二条必要时,寺院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施工的质量监理,聘用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施工管理。

寺院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应采购合格产品,消防安全器材应在指定的相关专业机构采购。

寺院要保存和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建筑申请建设图文资料、现场施工管理登记资料、建筑材料消防安全器材产品合格证书、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寺院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会同施工建设单位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若施工对寺院的香客、游客或举办宗教活动存有安全防患,寺院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共同做好防范措施,不宜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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