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区别大家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常发布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公示,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附上图片,取自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招标文件获取的期限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公开招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最终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公开招标:不少于三家;竞争性谈判: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旨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按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依照“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创设了新的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暂行办法》中明确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明确采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
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将政府采购制度功能聚焦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上来,达到“质量、价格、效率”的统一。
《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一项(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法,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
咨询小组),然后由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要约,然后由采购方确定成功采购方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条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协商购买:(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三)由于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的购买,由于无法确定数量等原因,无法预先计算总价;(四)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根据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招标项目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协商程序第四条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符合公开招标价标准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并依法向市辖区,自治州及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购买者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定义)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发布磋商文件,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磋商,最终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原则)竞争性磋商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五条(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明确磋商程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供应商资格)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响应文件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磋商谈判)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团队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
谈判过程应公开透明,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磋商结果)根据磋商谈判的结果,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与验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期限等要求履行合同。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能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咨询小组”)进行谈判而进行的商品,项目和服务的采购。
与合格的供应商一起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
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回应文件和报价,采购员在经过咨询小组评估后提出候选人。
成功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应在供应商清单中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的采购,可以采用第三条竞争性谈判:(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3)由于无法预先确定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预先计算总价;(4)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必须依照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外。
第二章咨询程序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被分割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
在获得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后,进入地区或自治州或以上地区进行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
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看完这5点你就知道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
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对于这个问题,知乎用户孙莹简单粗暴,直截了当的解释: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是指在招标、拍卖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采购人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性磋商程序寻求解决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采购需求具有创新性、复杂性、技术难度大、需求不明确等情况下的采购。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二、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确认、磋商准备、磋商公告、磋商文件制定、磋商实施、磋商结果评审、合同确定等环节。
其中,需求确认应明确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及采购预算等相关信息,磋商公告应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明确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定方式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括竞争性磋商规则、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评审要求、评审细则等内容,其中竞争性磋商规则是磋商的基本规则,对磋商的具体程序、场所、时间、参与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是采购人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能、质量、规格等要求。
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则是基于采购人采购需求制订的评审原则、方法、程序等。
四、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应通过组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需求、技术、商务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沟通和协商,以达成最优解决方案。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保证磋商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五、评审范围及标准竞争性磋商评审范围包括技术及质量、价格、承诺及服务、商务等方面。
评审标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委员会应成员单位分别分析、研究、打分并提出建议。
六、合同确定竞争性磋商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的保证金及相关资质、证件等材料,同时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价格。
七、充分决策和透明度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应重视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充分保障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异同点分析财政部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5种采购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比较分析(一)相同点二者关于采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保证金要求、评审小组构成要求基本一致。
1.采购程序均分为五个步骤。
主要包括成立评审小组、制定谈判(磋商)文件、确定邀请参加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等五个步骤。
2.供应商来源方式均为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
两种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均要求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且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均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保证金提交时间、交纳方式和比例相同。
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并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
4.评审小组构成要求相同。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差异分析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定和实际,修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增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相关内容和操作细则,指导系统做好新形势下的采购工作。
二是加强对新采购方式的培训指导。
针对国务院近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新规定和新增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建议总行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指导采购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采购方式,提高基层央行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
三是引导分支机构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采购环境和新要求,组织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集中采购新规定,掌握并落实新采购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的水平。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流程
采购办审 核
支付中心 审核
付款给供 应商
预算单位在国库支付系统生成 资金支付申请书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公示无异议, 预算单位组织 专家论证并申 报
位发布 验收公示
预算单位组 织验收
预算单位发 布合同公示
预算单位与供 应商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预算单位与供 应商组织单一 来源协商
四、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发布媒体:山东政府采购网、日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代理机构经预 算单位同意发 布采购 (招标) 公告
预算单位、 代理机构制 作采购(招 标)文件
预 算 单位 与 代 理 机构 签 订委托协议
预算单位确 定成交(中 标)人
代 理 机构 发 布 成 交( 中 标)信息
发布媒体:山东政府采购网、日 照政府采购网、日照政务网
预算单位发布 验收公示
五、小额零星采购流程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入政府采购系统
目录以内,除协议供货采购 方式外,5000 元以下的采购 项目,单位可以不申报采购 计划,并自行购买
六、直接支付流程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系统根据 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申请表
支出科室 审核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流程
预算单位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 并录入预算管 理系统
支出科室审核后自动导 入政府采购系统
预算单位申报 采购计划并选 择采购方式
支出科室审 核
采购办复核
预 算 单位 发 布需求公示
预算单位选 择采购代理 机构
代理机构组 织开标会议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采购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竞争性磋商活动,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三、采购程序1、制定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2、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供应商报名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响应文件应当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报价表、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
4、组织磋商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是指以有效的竞争性商议的形式,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对于特定的项目所采取的管理办法。
1、建立正式的受理机构。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需要建立一个专门
的机构,负责收集、审核、筛选磋商申报书,确定可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单位。
2、准备竞争性磋商活动书。
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条例》和《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竞争性磋商活动书,发放给有资格
参与的供应商,报价金额须保证政府采购价格水平。
3、组织和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采用抽签方式,依照竞争性磋商活
动书的内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在规
定的时间内,召集所有的投标者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双方或多方洽谈,
最终根据报价最低或投标最合适的情况,确定采购内容及供应商。
4、审查、签订采购合同。
双方或多方最终确定后,应按照竞争性磋
商办法的要求,编制采购合同,由受理机构进行审查,经过双方或多方协商,签订合同,并将公示单位交给合同当事人。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解读:融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不同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很容易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谈判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
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依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依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其适用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关于定义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于,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基础上确定成交.3、关于适用范围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4号令第三条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很多方面是有一致性的.4、关于采购方式的报批相同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不同点:74号令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14)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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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三)采购项目的预算;(四)供应商资格条件;(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