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背 诵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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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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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 135—137 条)
(四)形成权 (★★★★)
1.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
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离婚请求权。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
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1
厚大在线 360 民法必背考点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或(法
律规定的)特定人遭受的财产损失,或者抚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
4 《合同法》第 171 条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视为购买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6 个月内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5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第 16 条
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6 《继承法》第 25 条第 1 款
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
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
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

民法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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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刑法先修班讲义背诵版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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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体系2.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法律事实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3.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4.作而取得著作权。

6.下同)78.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

民事法律知识大全民法必背知识总结民事法律的意思是就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从学理上讲,它是指目的在于发生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尽管在财产关系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

经民法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包括哪些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的基本概念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与经济法的区别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区别。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民法】2019年孟献贵主观题民法必背 20 条

【民法】2019年孟献贵主观题民法必背 20 条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20 条民法总论《民法总则》第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第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物权法《物权法》第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合同法《合同法》第94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民法典背诵口诀范文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2023年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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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民法典正式2022年电子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4周 侵权责任法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4周  侵权责任法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第四周:侵权责任法——六十天通关策略专用(侵权责任法五十要点2011版)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1.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2—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受到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行业相关)的限制,同时在身体隐私、私人空间、私人信息领域受到绝对的保护3.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为兜底条款)。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而且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0.教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人和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即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教唆未成年人侵权中教唆人与监护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过错按份责任。

12—1.共同危险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担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2—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部分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3.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承担按份责任。

14—1.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详见民法二录音)。

14—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民法必背20条

民法必背20条

民法必背20条一、民法总论1、《民法总则》第7 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143 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民法总则》第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172 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15 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30 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34 条【区分原则】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176 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186 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合同法1、《合同法》第94 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民法必须掌握的  背诵版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大纲打印版)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民法典第535-542条) 1、代位权 第一,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合法、到期/未到期、怠于、影响债权实现、非专属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代位权范围 第三,代位权的后果: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抗辩权延续;败诉的相对人负担诉讼费用,债务人负担其他的必要费用 2、撤销权 第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合法;放弃其放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担 ,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限,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相对人主观上为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高他人财产且相对人恶意,为他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恶意;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当事人诉讼地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5年 第三,撤销权的后果:撤销后,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担保的竞合
1、抵押权竞合(民法典第409、414、416条) (1)超级抵押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
(2)普通抵押权顺位排序:以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准。 (3)抵押权顺位变更未经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影响其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 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竞合时,各债权人应按何种次序主张债权?
担保物的竞存
合同的终止
1、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560条,九民纪要第44、45条) (1)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到期,担保,负担,先后,比例) (2)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协议:转移物权,为让与担保,未转移物权,为后让与担保;履行期届满后 达成协 议:为代物清偿,诺成性行为) 2、债务的抵销 (1)单方抵销 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过诉讼时效,按照债务的性质 可以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债务终止。 (2)协议抵销:依双方当事人合意将债权债务抵销。 3、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562-566条) (1)解除权的事由: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履行,不定期继续性合同 (2)解除权的行使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或约定,1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 (3)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以对解除权异议 (4)解除的后果 ①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 ②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等; ③担保人继续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考点背诵版

民法必考53个核心考点部 门 核心考点总则 ²✧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²✧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²✧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荣誉权。

²✧诉讼时效的性质、客体、期间、中断。

²✧精神损害赔偿。

²✧法人(分类、能力、机关)。

物权法 ²✧物权请求权(第34、35条)。

²✧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变动(第9、15条、第23-24条)。

²✧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28-31条)。

²✧善意取得(第106-108条)。

²✧抵押权。

²✧共有。

²✧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第242-245条)。

²✧地役权。

²✧留置权。

债法 ²✧无因管理。

²✧不当得利。

²✧保证。

²✧债的消灭。

侵权法 ²✧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和被监护人遭受损害。

²✧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²✧用人单位责任。

²✧物件致人损害。

²✧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²✧公平责任。

²✧医疗损害侵权。

²✧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

²✧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合同法 ²✧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悬赏广告)。

²✧可撤销的合同。

²✧效力待定的合同。

²✧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²✧合同解除。

²✧违约责任(实际履行、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²✧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买卖、特种买卖、一物数卖、多重买卖、风险负担)。

²✧合同权利转让与债务承担。

²✧租赁合同(特别是转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²✧技术合同。

婚姻法 ²✧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2021【民法】带背(岳业鹏)

2021【民法】带背(岳业鹏)
(2)身份权,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亲 权和亲属权。《民法典·总则编》首次明确规定了身份权,即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以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分完全行为能 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后果的自然人享有的独立从事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1)未成年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因年幼或精神状况等原因而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 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结合《民法典》规定,试论民事权利的具体类型。 《民法典·总则编》沿袭《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体现民

民法总论概要(基本都要背的啊)

民法总论概要(基本都要背的啊)

总论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1)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意思表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2)准民事行为:催告、通知、宽恕(只有这三种形式,只记住就行了)(3)事实行为2、非行为(1)事件(2)状态(上面这个表一定要记住,这是民法最基本的东西下面是上面这些名词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2、构成:行为和非行为(就是上面那个表)民事行为:1、概念: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产生民事法律后果3)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3、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4、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5、民事行为里容易考的还有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代理这后面说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法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自始无、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2、要件: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禁止强制规定。

3、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返还第三人。

(无效民事行为最好认定了,就记住它是违法的,只要是违法的就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概念: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要件:1)重大误解;2)显示公平;3)受欺诈;4)受胁迫;5)乘人之危3、除斥期间:1年。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是1年,过了不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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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背诵版第⼀考区⺠事主体1.⼀句话背诵考点(21132):就⽆和限制⾏为能⼒⼈⽽⾔,⽆论其⽣前抑或死后,⽆论其本⼈抑或近亲属,均不得捐献⽆和限制⾏为能⼒⼈的器官。

(此点与现实不符,但却是司考的答案与观点)2.⼀句话背诵考点(21133):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虽然未经董事会同意,对善意第三⼈也是有效的。

即使该法定代表⼈随后死亡,也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社团法⼈可营利可公益,基⾦会法⼈和⺠办⾮企业单位都是⾮营利的4.⼀句话背诵考点(21332):监护⼈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

但因被监护⼈的侵权⾏为需要承担⺠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承担。

受托⼈仅仅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5.⼀句话背诵考点(21431):甲致⼄死亡且⼄⽆继承⼈的,甲的赔偿义务不消灭,该笔赔偿⾦归国家。

6.⼀句话背诵考点(21433):任何⼈⾮经他⼈同意,不得对他⼈课以义务。

法定代表⼈的签字为公司⾏为。

如所签条款中对该法定代表⼈也规定有义务,则该义务仅仅对该法定代表⼈有效,对更替后的新的法定代表⼈⽆效。

7.⼀句话背诵考点(21531):财团法⼈的⼈格独⽴于其出资⼈,出资⼈⽆权⼲涉财团法⼈的内部事务。

8.⼀句话背诵考点(216366):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事权利能⼒。

活体胎⼉有应继份,出⽣时为死体⾃始⽆权利。

第⼆考区⺠事权利与⺠事法律关系1.⼀句话背诵考点(21131):损害特定主体利益不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胁迫的特点是通过胁迫⾏为来制造危难,即这个危难原本不是不存在的;乘⼈之危的特点是客观危难已经存在,该危难被⽤来迫使相对⼈缔约;显示公平中不存在危难,认定显失公平须⼀⽅利⽤其优势或者经验与另⼀⽅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

2.⼀句话背诵考点(211358):甲出让他⼈股权的合同不因⽆处分权⽽⽆效。

3.⼀句话背诵考点(21233):重⼤误解的前提是双⽅合意的合同,处分他⼈财产的遗嘱⽆效,误把他⼈之物当作⾃⼰的物使⽤消费的构成侵权⽽⾮重⼤误解。

4.⼀句话背诵考点(21234):悬赏⼴告认定为单⽅允诺,不要求相对⼈的⾏为能⼒和对悬赏的知情。

5.⼀句话背诵考点(212352):为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效。

代孕合同违反善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效。

6.⼀句话背诵考点(21331):免费搭为好意施惠关系,但司机因违章⾏为致乘客受伤须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出游者构成危险共同体,彼此之间有救助义务,但是如果出游者之⼀因⾃然灾难瞬间死亡,其他⼈来不及救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7.⼀句话背诵考点(21333):甲被⼄撞伤,有权请求⼄赔偿医疗费;如⼄不给,甲以举报相要挟迫使⼄还债的,不构成胁迫。

原因在于,此时的⼄没有“不赔偿”的⾃由,因⽽,甲的要挟并没有⼲扰到⼄的意思⾃由,因⽽该意思表示并⽆受胁迫。

离婚期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有效;抵押宅基地⽆效;精神病⼈签订合同⽆效;撞死流浪汉,⺠政部代达成赔偿协议有效。

1.⼀句话背诵考点(21434):为特定⽬的⽽收到的公益捐款(如众筹看病)在该⽬的实现(如病治好了)或者⽬的不能实现(如病⼈死亡)时,剩余捐款应⽤于同类公益事业。

11.⼀句话背诵考点(21533):国有企业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欺诈国有企业不能认定为⽆效合同。

12.⼀句话背诵考点(215352):按照⼀般⼈的识⾜以知道属于复制品,属于明知复制品⽽购买,不属于欺诈的⾏为。

13.⼀句话背诵考点(21631):税务不属⺠法调整;悬赏⼴告属于⺠事法律关系,受⺠法调整;陪同允诺、志愿帮⼯不是法律关系。

14.⼀句话背诵考点(21633):订⽴买卖合同时,双⽅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误解的不构成重⼤误解;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的合同,没有显失公平。

第三考区⺠事法律⾏为与代理1.⼀句话背诵考点(21134):隐名的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披露义务,注意以下两点,第⼀,仅仅可以在被代理⼈和相对⼈之间互相披露,如涉及第三⼈原因导致的违约,基于债的相对性,不能披露;第⼆,仅仅是被代理⼈违约或者相对⼈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披露规则的适⽤。

简⾔之,⽆违约,不披露;第三⼈,不披露。

2.⼀句话背诵考点(212353):看到“代购”认定为代理,披露被代理⼈的为直接代理,否则为间接代理。

3.⼀句话背诵考点(212354):⽆权代理叠加欺诈的题⽬中,规则为:追认之前通知撤销,追认之后,诉讼撤销。

代理叠加欺诈中,是否受到欺诈以代理⼈的主观状态为标准;但代理⼈受到欺诈,撤销权的⾏使归属于被代理⼈;经被代理⼈授权,代理⼈也可以⾏使该撤销权。

(请注意区分)4.⼀句话背诵考点(21334):⽆权代理和欺诈并存的时候会产⽣两个撤销权,并且其⾏使有先后顺序——在⽆权代理被追认之前,⽆权代理的善意相对⼈可主张撤销那个因⽆权代理⽽效⼒待定的合同(通知⾏使);⽆权代理被追认后,合同有效但存在欺诈,受欺诈⽅在除斥期间内可以以诉讼⽅式主张撤销权。

5.⼀句话背诵考点(214352):判断表代理三要件:⽆权代理+有表事由+相对⼈善意。

否定表代理只需要否定三者中任意⼀项。

6.⼀句话背诵考点(21534):与限制⾏为能⼒⼈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待定,但是对限制⾏为能⼒⼈的委托授权直接有效,⽆须追认。

7.⼀句话背诵考点(21538):质押合同须书⾯⽅可成⽴并⽣效,质物交付产⽣物权变动。

交付给当事⼈的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被代理⼈),委托⼈可以取得质押权。

8.⼀句话背诵考点(21539):受托购买彩票但更改委托号码为越权代理,属于⽆权代理的⼀种,中奖后委托⼈追认的,奖⾦归委托⼈。

9.⼀句话背诵考点(21634):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考区诉讼时效1.⼀句话背诵考点(21135):代位权诉讼可以同时中断两个时效,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可以中断时效。

2.⼀句话背诵考点(21235):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另,保证⼈放弃时效抗辩权⽽清偿债务的,不能向主债务⼈追偿,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除外(BD项)。

不断索赔、追诉的诉讼时效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未超过,保证⼈不得主张时效经过。

5.⼀句话背诵考点(2143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向对⽅当事⼈作出同意履⾏义务的意思表示后,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须继续履⾏债务。

放弃多少抗辩权,须履⾏多少债务。

在时效完成不可能,债务⼈同意履⾏义务的表态不能理解为中断时效。

6.⼀句话背诵考点(214353):诉讼时效不适⽤的范围:①不适⽤于⽀配权:物权、知识产权、⼈身权;②不适⽤于形成权——形成权适⽤除斥期间;③不适⽤于确认请求权——如确认物权、确认合同效⼒;④不适⽤于停⽌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⑤不适⽤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⑥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考区⽆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句话背诵考点(211319):《⺠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然⼈借贷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利息最⾼为年利率36%,设⼗万元本⾦,则最⾼对应3.6万元的利息,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

另,3.6万的合法利息中,2.4万可以被法律强制,其余1.2万只能由当事⼈⾃愿履⾏,不得强制。

2.⼀句话背诵考点(21132):⽆因管理可以主张必要费⽤,但不得主张报酬。

3.⼀句话背诵考点(21232):在连环买卖合同(甲⼄、⼄丙就同⼀标的物连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每⼀个被确认⽆效的合同都会产⽣⼀个给付型不当得利。

如果所有合同都⽆效,则所有权⼈和⽆权占有⼈之间会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因为占有也是⼀种不当得利,且为⾮给付型不当得利。

4.⼀句话背诵考点(212321):情况紧急时的转委托有效,此时受托⼈完成委托事务基于有效的转委托合同,不构成⽆因管理。

5.⼀句话背诵考点(21332):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然债务,不受法律强制,但债务⼈⾃愿归还的,债权⼈有权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6.⼀句话背诵考点(213321):如果第三⼈未受债务⼈之委托⽽代其清偿债务者,属于⽆因管理;但是,如果清偿的是过时效的债务,此第三⼈为“猪队友”,不构成⽆因管理,不得向债务⼈追偿。

另,拾得遗失物,只要不据为⼰有,即构成⽆因管理。

7.⼀句话背诵考点(21432):⽆因管理中的“他⼈”须可预的特定他⼈,以房屋救⽕为例,此时的“他⼈”包括所有权⼈和使⽤权⼈,但不包括抵押权⼈和保险⼈。

8.⼀句话背诵考点(216352):⽗⺟对⼦⼥的监护,是监护⼈地位的结果,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因管理第六考区物权与所有权1.真题关键考点(21436):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性质。

2.真题关键考点(21138):物权请求权独⽴于物权,但不能与物权分离⽽单独存在;作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可以适⽤债权的有关规定,如债的履⾏及转让等。

物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是权利⼈的解决途径之⼀⽽⾮唯⼀。

3.真题关键考点(21354):物权法第34条的请求权主体为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

4.真题关键考点(2138):5.真题关键考点(28358):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真题关键考点(21139):矿藏、⽔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考区物权变动1.真题关键考点(21635):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2.真题关键考点(212322):如果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与登记名义⼈不⼀致,那么,在内部关系上保护真实权利⼈,不涉及第三⼈利益时,法院会确认真实权利⼈甲的物权;在外部关系上保护善意第三⼈,如果登记名义⼈将其出卖于第三⼈,那么,善意的第三⼈丙基于对登记薄的信赖,可以善意取得物权。

3.真题关键考点(21336):因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取得物权,⽆须交付或登记(但再⾏处分的需要先宣示登记);如果是给付判决则必须经过交付或者登记才能发⽣物权变动。

4.真题关键考点(211355):⾮基于合同⽽发⽣的物权变动包括⽆须公示,不经交付或登记即可发⽣物权变动,具体包括①司法⾏为(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书)、②⾏政⾏为(政府的征收决定)、③继承与受遗赠、④事实⾏为(建造房屋)。

5.真题关键考点(212351):征收单位、个⼈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的居住条件。

——关键词:“应当”⽽⾮“可以”。

6.真题关键考点(214355):借名登记的内部纠纷解决程序为:异议登记——确权诉讼——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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