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日施行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及答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地市级考生回忆版)常识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B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规则,而民法总则的内容更加广泛C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吸取和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D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其改为三年正确答案是B2、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④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A①②④③B①③②④C④①③②D④①②③正确答案是D3、下列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说法错误的是:A试点地区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职能被整合进监察委员会B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从属于行政系统C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D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确答案是B4、下列关于“三农”问题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B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C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D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正确答案是A5、关于2015年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进行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活动B组建中央军委联勤保障部队C军委机关由多部门制改为总部制D成立陆军领导机构和战略支援部队正确答案是C6、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权利类别与其他三项不同的是:A李女士送修电动车,后拒不支付修车费,店老板遂留置电动车B小张向老刘借款6000元,并将祖传玉镯交与老刘,二人约定三年内还钱取镯,否则老刘有权变卖玉镯获偿C某银行向购房人王先生发放了一笔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D某公司在地方政府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一块土地,用于日后的商业开发正确答案是D7、下列情形中,甲和乙只需承担双方责任,无需承担共同责任的是:A甲养的羊误入乙的菜地,乙发现后不管不问导致损失扩大B甲乙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C甲乙合伙办了一家快递企业,乙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包裹D甲与乙协商共同买下一套房屋,二人约定各欠卖方十万元房款正确答案是A8、下列对法谚的解读正确的是:A法无授权不可为——每个公民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B枪炮作响法无声——战乱时,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C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规定与道德信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D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即使初衷是好的,如果触犯了法律还是要一视同仁正确答案是B9、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王某3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月5日正式上班,劳动关系自3月1日起建立B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防止其反悔,可向其收取500元押金做担保C张某所在甲公司与另外一公司合并成立了乙公司,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D赵某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在乙公司做兼职翻译,乙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确答案是C10、下列有关律师的说法错误的是:A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B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C律师可以在多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D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正确答案是C11、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编者按2017年底,江苏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重点规范并解决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日前,江苏高院又就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针对不动产强制执行提出的各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重点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首先要解决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怎么审以及审什么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但该管辖又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对争议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以及执行法院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
因此,《指南》规定了仅有首查封法院或者享有不动产处置权的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其次是解决争议事项能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如果案外人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异议之诉程序。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错误适用法律,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南》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由执行法院撤销异议裁定后重新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其他相关程序予以救济。
再次是解决案外人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取得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法定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就争议财产另行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哪种情形均应导入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处理,且对前一情形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往往无法加入该诉讼,既无法形成真正的诉讼对抗,也容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指南》规定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裁判结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但无论哪种情形,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或者凭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均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2018-2019学年八年级下(部编版)道德与法治课时同步练习卷: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一、单项选择题:(50分)1. 违法犯罪的人也享有人权。
这表明,在我国( )A. 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B. 人权的目标是人的自求C.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D. 保障人权是立法的要求2. 在某校八年级的道德与法治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进行猜谜活动,其中一个谜面是“排行是老大,母法之根本,子法由我生,效力我最高”(打一法律名称)。
这个谜语的谜底是A. 宪法B. 刑法C. 民法总则D. 法律( )3. 周末,中学生李毅和林玲到某小区开展“宪法伴我行”法律宣传活动。
为了解小区居民对宪法常识的掌握情况,他们进行了问卷调查。
下面是他们收集的观点,你认为有误的是A. 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所有制度B.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宪法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D. 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4. 小沁同学为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教育实践活动,准备了一下演讲内容。
你认为正确的是( )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②宪法规定了了国家生活中的一切内容③广大人民通过基层群众组织行使国家权力④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观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
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人民对人权保障的新需求作出的全面回应,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 )A.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任何限制B. 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C. 自由、平等、民主理念深入人心D. 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6.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最大程度集中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下列对此理解错误的是( )A. 我们有尊严的生活必须由宪法予以保障B. 宪法的条文均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内容C. 整体而言公民的合法权利均受宪法保护D.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地位7.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呀要有一个章程。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地市级)含答案解析完整版

常识判断(共20题,参考时限15分钟)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1.【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A.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B.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规则,而民法总则的内容更加广泛C.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吸取和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D.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其改为三年【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A选项,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
一般情况下,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206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则《民法通则》自《民法总则》施行时废止,所以A项说法错误;B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所以,B项说法正确;C选项,《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在制定中是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提取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所以,C项说法正确;D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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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二1.1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同步练习

人教版高中政治必修二1.1人民民主专政: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同步练习选择题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的特点,这表现在()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②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正逐步得到确认③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④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人民民主的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故①③正确;②表述错误,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④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选。
所以答案是:C。
选择题在我国,________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A.四项基本原则B.宪法和法律C.国家利益D.科学发展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政治义务。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B正确且符合题意;其它选项都不符合题意,均应排除;故本题答案选B。
选择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重视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A.我国是公民当家作主的国家B.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C.我国政府的职责、宗旨所在D.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全民性质【答案】B【解析】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重视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
B项符合题意;A项混淆了公民与人民的概念,说法错误;国家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C项不是根本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鲜明的阶级性,而不是全民性质,D项说法错误;所以答案是:B。
选择题“天地之大,黎元为先。
”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小康才能真正造福于全体人民。
我国坚持共享发展的根本原因是()A.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B.发展的成果应该由人民来共享C.我国的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D.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

【公务员考试】《民法总则》重点整理版特别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考试,以《民法通则》内容为准。
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考试,以《民法总则》为准1.【框架结构】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调整主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6.【民法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7.【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Good fate is not as good as habit.(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民法总则才是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时候需要谨遵的一部民事法典,也可以说,民法总则的地位是高于基本民法的,不过我国的民法总则和民法这一部法规并不冲突。
相较于民法,因为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并不长,所以大家可能对于民法总则的了解还是非常陌生的,而且还有人不太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总则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河北)》
【年(卷),期】2017(000)019
【摘要】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涉及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被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0月1日起施行 [J], ;
2.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杨立新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的设计思路 [J], 杨立新;
3.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开启"民法典时代" [J],
4.1民法总则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J],
5.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今年将施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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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重点法条摘抄

第一章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胎儿的权利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节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关系的恢复]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的概念]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合并或分立时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典世界发展历史

CONTENTS 回顾中华民族在追求“民法”道路上的千辛万苦,一路走来,筚路蓝缕,折射出中华儿女追求文明,渴望自由和平等的心声和呐喊01对《民法典》整个世界观、发展史进行介绍民法的世界观02历史不能忘,民法主题景观创作过程中探索历史的脉络和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民法典与历史、传统文化关系03七编成典、亮点知识解读民法典基础知识04深圳民法公园等优秀案例CONTENTS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拿破仑·巴拿马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
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颁布了民法典”1804年3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第一执政拿破仑·波拿巴签署法令,正式颁布《法国民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
世界法系海洋法系英美为主陪审团制度可基于所谓的“社会正义感”的原则主观判断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问世百年以来,其他法典难以望其项背,唯有《德国民法典》以其完整的立法体例,严丝合缝的逻辑和清晰有序的条理,能与其相匹敌。
德国以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典。
无法无天非洲,部落伊斯兰法系地方传统宗教法现代社会所通行的法律源起于欧洲,被分为“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
中华法系有自身的特点:以儒家思想为精神,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与司法合一。
制定民国法律法系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相同。
中华法系为什么制定《民法典》民法典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征稿启事来稿请发至邮箱******************编者按:本次推送由CMCLR 执行编辑,复旦大学法学院宋肇屹(LL.B., ACIArb)进行编辑与审校。
因全文较长,将分4次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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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一名公民来说,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等一切日常活动,都离不开民法,一个企业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也都离不开民法。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共206条的总则,被称为“民事权利的百科全书”,将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宣传、学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顺利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一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逐条作了说明,并附以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亮点一:法条精解全面深入该书主要包括“条文说明”“立法理由”“相关规定”三部分,“条文说明”逐条解读了法律条文的含义;“立法理由”阐明了立法原意;“相关规定”链接了关联性较强的其他法条。
全方位、多角度解读《民法总则》。
✦亮点二:立法机构官方释法该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石宏担任主编,参与民法总则起草的立法机构人士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解读,保证权威性与准确性。
✦亮点三:资料丰富说理透彻该书在对《民法总则》条文逐条解析的基础上,一方面介绍了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理由,对法条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便于读者理解法条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链接了大量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中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适用情形。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作者:王伟臣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4期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我国《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了,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规范的人们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更加适应我们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此也呼吁大家一定要多学习法律,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那么,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我国《民法总则》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了,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规范的人们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更加适应我们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此也呼吁大家一定要多学习法律,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那么,民法总则第169条规定内容是什么?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169条内容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二、《民法总则》第169条解读本条是关于复代理制度的规定,具体需要掌握如下三点:就第1款而言,原则上意定代理人没有复任权,即代理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不得交由第三人代劳。
但也存在例外,即第3款所称的“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未经被代理人允许,亦可交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所谓的“紧急情况”详见《民法通则》第68条[1]以及《民通意见》第80条[2]。
另外,于此所涉及的“转委托”在学理上被称为复任,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
就第2款而言,前段规定的是复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后段规定的是代理人与复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就前者而言,通常情况下,复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内部关系。
但从第2款前段之规定“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可知,本人对复代理人享有其对代理人相同权利。
国考行测必背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分为十一章 ,共二百零六条。
结合行测出题特点,重点了解以下 12 条修正内容。
1.2.涉及遗产继承、 。
但是胎儿3.不满为。
4.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5.将因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间由一年缩减到,并且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6.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总则》的 12 条修正7.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周岁之日起计算。
9.,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 )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说明:《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总则》在监护人中,增加了有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
)12.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 ) 作品;(二)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 商标;( 四 ) 地理标志;(五) 商业秘密;(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 植物新品种;(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说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进行了列举。
其他客体包括)《环境保护税法》 9 条考点2017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将于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条款法律解释分析王甜甜

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条款法律解释分析王甜甜发布时间:2021-10-15T01:44:12.55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0期作者:王甜甜[导读] 在起草《民法总则》时,有意见认为,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人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此时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明确。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摘要:我国《民法典》第184条确立了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免责规则,其旨在鼓励见义勇为,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本文运用一些基本的民法理论和解释方法来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望为社会公平,民事相关法律的司法工作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紧急救助;解释一、立法目的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开启了我国行为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致受助人损害免责的大门。
在起草《民法总则》时,有意见认为,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人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形,此时救助人是否需要承担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不明确。
为了匡正社会风气,化解老人倒地无人敢扶助的问题,建议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免责的规定。
《民法总则》从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明确将紧急敕助行为规定为免责事由,《民法典》总则编第184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二、紧急救助行为的含义从《民法典》184条规定的条文来看,该条并未规定紧急救助行为的具体概念。
《民法典》133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紧急救助行为作为一种行为,对于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可以参考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
换句话说,可以从紧急救助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行为方式来分析理清其概念。
道法八年级上第五课 第1课时 法不可违

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 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
教育 作用
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
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
为的作用。
法律是最刚性的社会规则, 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教学目标 探究与分享
下列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属于哪一类违法行为?
镜头一
朱某在学校操场拾到苏某丢失的手表,拒绝归还。苏某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苏某限期归还手表。
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都 是较为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
我们要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 规范自己的行为。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
要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 管理的法律规定。
针对民事违法行为
依法从事民法活动,积极防范民事侵权行为和 合同违法行为,既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 重他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我国物权法规定,拾
得遗失物,应当归还
失主。
民事违法
镜头二 李某等人在体育馆观看比赛时,起哄、打闹、向场内掷矿泉 水瓶、展示不文明标语。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他们就是不听。 工作人员找来民警将这他们带走。公安机关给予李某等人警 告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 为应予以处罚。
行政违法
1、图片“欠钱不还”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
A.民事违法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 C.刑事违法行为
2、图片“谎报险情”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
A.民事违法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 C.刑事违法行为
3、图片中涉及到“毒品犯罪”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 )
A.民事违法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 C.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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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