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
学了消法后的心得体会篇一:超市学习上新消法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新消法,我深深感到颁布新消法的施行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超市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稳定和谐社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作为的从事超市公司行政人事和兼任顾客产品服务管理一名工作人员,我要认真学习新消法,严格执行新消法,既保护消费者权益,又促进超市相关行业发展。
一、认真学习,掌握新论旨消法的要义和深刻内涵新消法不仅构建新了消费维权区域化,提供了解决消费纠纷新对策,加强了新领域顾客的消费者保护,拓宽了消费者保护的范畴,丰富了消费权利含义保护的内涵,而且还加重了不诚信经营行为的确惩罚力度,扩大了消费者赔偿费的范围,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我们超市行业视角说,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新消法,做到合法经营,对供应商的资质及所提供的商品质量要严格把关,确保商品质量数据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取得消费者的青睐,增强消费者对我们超市行业的信任感,愿意来我们超市购买商品、增加消费,促进我们超市发展管理业务业务发展,获取更佳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超市公司要加强诚信意识工程建设,做到守法经营,体现“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中应当证券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去维护社会社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超市每个员工要认真学习新消法,做到逐条逐句学习,重点学习修改过的条款,能够正确领会新消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把它落实到自己的落实日常科研工作中,使新消法在我们马耳他共和国超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教育,引导员工严格执行出新消法超级市场行业是一个开放式场所,消费者来我们超市购买购商品,直接爆发关系的是我们超市的员工,我们能否严格执行新消法的关键在于员工。
作为一名超市管理员公司行政人事工作人员,组织工作我要按照超市的工作美德和工作部署,结合自身岗位组织机构,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工作,引导员工严格执行新消法。
一是要向员工广泛宣导宣传新消法施行的重要意义,着重讲清楚我们超市与消费者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我们便利店做到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增强了我们超市的公信力,使家乐福更多消费者光顾我们超市,促进我们大型超市经销经营业务发展,缔造更好经营效益,给员工带来福祉。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消费者保护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合理选择、知情权、公平待遇、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的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有足够的话语权和选择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新法规定了对商家虚假宣传、恶意串通、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商家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对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再次,新法强化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渠道。
新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商企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它们提供真实、合法、规范的商品和服务,并加强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提供退货退款等便利措施,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救济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在新法中明确了消费者组织的作用,鼓励消费者通过消费者组织行使自己的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监督职责和法律地位。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消费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机制,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有力。
总之,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消费者保护、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的保障,我们相信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消费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与应对
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与应对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加深。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的变化,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以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新法规的影响和应对措施两方面来探讨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及如何应对。
一、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影响1. 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使得广大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消费者开始主动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如何维权,遇到问题时更加勇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新法规的推出促使消费者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消费环境。
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新法规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消费者个人隐私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 提升企业诚信意识新法规对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守信经营,对消费者权益给予更多的保护。
这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应对消费者权益法新法规的措施1. 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做到质量过硬、信誉可靠。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 完善售后服务消费者对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的售后服务越来越重视。
企业应加强对售后服务的投入,提供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纠纷。
3. 提升消费者教育意识消费者教育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売点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
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六大亮点解读
◎ 亮点 四 :消 协 可提 公 益诉 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 ,结账 时, 发 现 餐馆 多 收 了 2 4 元钱 。 杜 先 生询 问得 知 , 这2 4 元 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 时使 用 的一次性 餐具 费用 ,所有顾客都收 了。杜先生认为餐馆 这种强制性消 费违法 ,向 当地消协投诉。但经 调解后 ,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 ,让杜先生到 法 院起诉 。为 了 2 4 元钱 到法 院打 官司太划 不来 了 ,于是 杜 先生 只 好作 罢 。 解读 :近几年来 ,我 国不 断出现侵犯消费 者权益 的群体性消费事件 ,对于消费纠纷数额 较小的事件 , 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 , 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 群体性消费事件 中 , 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 ,举证 困难 ,消费维权常 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 的 《 消法》 明确 了消 协的诉讼主体地位 ,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 ,消 费者可 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 上述案例 中, 根据修改后 的 消法 ,杜先 生可 以请求 当地 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 , 单一消费事件 , 消费者只能 自行提起 民事诉讼。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2020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旨在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新《消防法》带来的五大变化。
1. 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加细化在新《消防法》中,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更加细化,明确了各方责任。
比如,明确了各种场所和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单位制定了不同的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大型商场、酒店等场所必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这一变化的实施,将促使各单位进一步明确自身消防安全责任,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在遇到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更加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2. 消防安全设施要求更为严格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要求更严格。
新《消防法》增加了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针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例如,要求所有的建筑物、结构物都必须落实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规定,张贴有关的消防安全标志、提示、说明等。
这将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
3. 消防执法更加规范新《消防法》明确了消防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和职责,完善了消防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求。
规定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消防案件、处罚违法行为等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强制进行检查,不得故意造成行政违法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这将加强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性。
4. 消防重大行政处罚权更加明确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部门在消防领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权力。
消防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或者不适当行为时,可以依据新《消防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整改等。
在新《消防法》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消防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消防安全法制化的实施,推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保障力度更加完善。
试论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全文)
试论新消法实施带来的进步与不足(全文)论文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自改革开放,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以来的重要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近年来,广大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从衣食住行逐渐向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的新消费结构转变。
就购买途径而言,随着80后、90后的消费能力逐渐增强,网购更是成为新新人类的不二选择。
据统计,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
而在所有投诉案件中,网络购物的投诉量则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
由于网络购物尚处于萌芽、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保护尚未完善,再加上网络购物的非现场购物形式以及快递带来的时间耽误、对话困难等麻烦,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保障措施仍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说是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潮流的。
论文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新消法公益诉讼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新增“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内容解读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在这里我们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较好地解决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极不对称,容易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新《消法》对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都制定了相应规则,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解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和决策;提供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后悔权”。
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工作日”。
这就会有一个问题,如果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如果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就向后延长一天退货时间。
民法典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动向
民法典变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动向民法典是指一部国家的民法典,它是规定了一个国家内的民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法典。
而在201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法总则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正案(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新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民法典变革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动向。
一、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个体的基本权益之一,并得到了明确的保护。
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时,需事先取得消费者的明示同意。
此举将有效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除了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外,《民法典》还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并可以被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强化商品质量保证和责任追溯制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商品质量保证和责任追溯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
根据新法规定,销售者对销售的商品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商品质量负责。
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必须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退款、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相关责任主体将会受到法律的追责。
三、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管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频率越来越高,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
《民法典》新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平台加强对卖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商品质量和交易安全。
同时,《民法典》还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性的规定。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解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就详细来解读一下这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哪些变化?1、消费者的声明权得到了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商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成份、效用、期限等内容,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书面声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利要求,邮寄方式也被纳入需求方式。
2、涉及网络、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的定义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网络销售、微商等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网络销售平台要明示经营者是哪个,要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3、商家在广告等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免责法条被废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商家在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免责法条已被废除,使得消费者可以得到更好的维权。
4、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得到加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在指定时间内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拖延或拒绝,并规定相应的退款期限。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1、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从合同签订到维权救援各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护。
2、鼓励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了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础。
商家如果能够遵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3、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有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支持,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维权,商家也能够更好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将有助于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4、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提供了途径去维权,为消费者集体行动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同时对于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也提供了更好的补救方式。
“新消法”八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亮点解读2019-08-14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以往消费申诉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般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件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要有所依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因此,消费者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消费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亮点⼆:消费者拥有“反悔权”如今,随着电⼦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络等远程购物⽅式逐渐成为⼈们购物的主流⽅式之⼀。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络、电视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新消法”针对⽹络等远程购物⽅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的平等地位。
亮点三:增加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机上铺天盖地的⼴告信息和推销信息,成了困扰⼈们⽇常⽣活的⼀⼤顽疾。
如何保护⾃⼰的个⼈信息,如何让⾃⼰的信息不变成商家牟利的⼯具,⼀直是消费者最关⼼的话题。
在“新消法”中,经营者收集、使⽤消费者个⼈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了收集、使⽤信息的⽬的、⽅式和范围。
亮点四:加⼤消费欺诈赔偿据了解,“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为。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大变革,你应该知道的十大变化
近日,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订,并于今年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其中涵盖了许多重要变革。
以下是你应该知道的十大变化。
首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线上消费的保护力度。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线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法明确了对网购、在线服务等行为的监管要求,确保消费者在虚拟世界中也能享受到同样的权益保护。
其次,新法强化了对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正当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一直是消费者面临的难题。
新法增加了对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侵害。
第三,新法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的维修、退换货责任。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常遇到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预期的情况。
新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维修、退换货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法强化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
食品安全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新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并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为人们的餐桌安全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第五,新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在电商平台的发展中,平台经营者在消费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新法对平台经营者明确了法律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新法增加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机制是消费者和企业交易的基础。
新法规定了价格欺诈、垄断定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措施,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七,新法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新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第八,新法加强了对网络直播销售的监管。
网络直播销售作为新兴形式的营销方式,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参与。
新法规定了网络直播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范行为,保护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的权益。
第九,新法规定了维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新消法六大亮点
案例
“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 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 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 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 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 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 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亮点2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案例
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
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
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
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无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 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亮点1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修改后 的《消法》, 上述案例中, 冰箱有无质 量问题,应 由商家来举 证。
孙小姐能否获得一些赔偿么?
亮点6
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根据新《消法》 孙小姐可能获 得3倍赔偿即 78元,由于该 数额低于500 元,因此孙小 姐可以获得 500元的赔偿。
亮点3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 被泄露
留 如何 给 取证、 维权 后 来 怎样 处罚? 人
?
案例
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 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 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 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 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 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 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根据修改后 的《消法》, 上述案例中 的王小姐有 权要求退货。
案例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
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
No.2|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于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3月3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新消法心得体会
新消法心得体会转变观念为3·15维权新机制鼓与呼------谈谈学习新《消法》的点滴体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又适逢新《消法》颁布实施,这给企业和消费者依法维权带来了强大福音,也给我国消费维权组织落实新《消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可靠保证学消法心得体会学了消费者保护法后,真心喜欢了解到了我们作为消费者应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去反对那些违法的恶势力,作为消费者的我真的觉得有法律的保护而感到十分的安心笃定具体的消费者保护法有以下九项人身、财产安全权看书时了解到《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我们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我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知悉权我们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现在想想我们一般都不会过问,就算买到过期的有时也是自认倒霉,现在想想也正是因为我们这样的心态才让有些黑心的经营者越发的猖獗自主选择权我们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我们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公平交易权我们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求偿权这项权力在我个人看来真的只有少数人才会去找经营者索赔,基本都是忍气吞声,自己认栽,所以我们有时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分行野徐支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我深知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我认真学习了新消法的有关精神,并将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此次《消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对银行而言,个人客户信息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近年来个人客户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就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运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手段强化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对信息的查阅、下载、复制等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新《消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细化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为防范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银行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如实告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风险水平、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做到明码标价,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银行应注意区分金融产品设计销售阶段、存续阶段和终止阶段的不同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力求与消费者做到信息对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银行还应注意信息披露方式,在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协议对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作出具体约定,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防范相关风险新《消法》还进一步规范格式条款,除了将“格式合同”修改为“格式条款”外,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需按消费者的要求予《新消保法》学后感我很有幸参加了这次《新消保法》的培训,业务上得到了“充电”,不才与各位领导,同事共同探讨一下这次《新消保法》改变,同时也说一下本人的学习体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随着网络、电视、电话等新兴购物方式的崛起以及其带来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新的消保法应运而生本次新消保法主要针对新购物媒介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作了改动,给出了更完善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有许多新的亮点,结合本商场的情况,我认为在遇到消费者投诉纠纷时,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他们的权益应给予优先保护,比如《新消保法》中明确在传统消费品消费后若商品质量不合格,则无理由退款,同时在工作中我们还经常可能碰到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释,这是就要有一种小齿轮套大齿轮,小法套基本法的思维,比如在新消保法中找不到解决办法那么找合同法,合同法找不到找宪法,宪法找不到找基本法,以此类推,总可以找到解决办法还比如有的商品它的生产厂家提供三包服务,有的不提供,那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是有规定按规定来,没规定按新消保法来当然新的消保法,也有许多亮点以及解读,我这里找了一些案例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沙银昌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并结基层合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下:新消法的精髓一、新消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1、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2、消费者保障权得到了扩展新消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3、经营者的宣传得到了全面新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4、经营者对商品瑕疵必须告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5、经营者的举证倒置得以明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6经营者对“三包”作了突出性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7、消费者有返回权利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8、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和惩罚性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9、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的误工费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0、增设精神缺失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新消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也列入处罚范畴三、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建设新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明确了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权限新消法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中,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法的不足一、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确定新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如何设立,那个一级编委会批准还没有具体规定?二、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根据新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如何支持、经费怎么预算、经费收支如何决算,还没有具体制定?三、职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责,还缺少消费者协会裁定权,往往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出现终止调解现象,只有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裁定权,才能完全彻底地维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消费者协会的裁定决定权同司法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尤其是供电、保险等公共企业,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不予以认可,拒绝赔偿消费者损失四、具体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新消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没有出台?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尤其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更需要细化。
民法典问世!新法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民法典问世!新法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2020年5月28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变化。
首先,民法典为个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定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加强了隐私权的保护,个人信息泄露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更加安全、舒心。
其次,民法典加强了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了离婚手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
此外,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得到了明确,为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保障。
这样的规定将使夫妻关系更加平等、公正,为家庭和谐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第三,民法典强化了合同法的规范。
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禁止经营者搭售、强制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的保护。
民法典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要求和效力等事项,简化了不动产交易手续,提高了不动产的交易安全性。
此外,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包括遗产的继承、赠与等问题,为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后,民法典进一步强调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和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诉讼活动中来。
这一举措将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使社会成员更加关注公共事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典的问世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变化和机遇。
它为人们的个人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持,加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约束力,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新消法 心得体会
新消法心得体会在中国市场中,新消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角色中,既是一位消费者,又是一位卖家,新消法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新消法的引领下,我作为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一位卖家,更加注意尊重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首先,新消法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们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例如,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在购买商品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更有信心,降低购买的风险。
在此之前,我还是有些担心自己购买了不适合的商品,无法退货。
此外,新消法还规定了7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间,比如说购买了一个坏了的电器,可以申请退款。
以前,这样的情况只能与商家直接协商,商家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处理,现在消费者有了法律保障,可以更加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消法对卖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规范了市场秩序。
卖家在销售商品时,需要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不实陈述。
这是对卖家诚信经营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保障。
例如,我曾经购买过一款明星代言的减肥产品,承诺能够在一个月内瘦身5公斤,但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效果。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卖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不能夸大宣传,这样可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有一个真实的了解,避免因为虚假宣传而受骗。
然而,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新消法在维权方面仍然存在难度。
虽然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清楚具体的维权方式。
此外,消费者在维权时还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对于工作忙碌或者没有相关经验的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困扰的事情。
总之,新消法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消法的引领下,我意识到作为消费者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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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
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
No.2|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与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二)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四)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八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九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服务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十条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
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
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解读:5000——1000;2000——500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第十二条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
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
第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对食材的产地、品质和价格(计量单位)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对消费者选定的酒水菜品及价款,下单前应当经消费者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修理、加工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
经营者不得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经营者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商品修复后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摄影摄像、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照片和摄制录像的质量。
照片或者录像存在明显瑕疵或者因经营者保管不善遗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修复或者重拍、重印,并依法赔偿损失。
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消费者的照片和底片。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
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
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美容医疗机构明知其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医疗美容,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公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达到公示标准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损失。
经营者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准确;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核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及时告知消费者。
水、电、气、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计量异常增加,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消费者对计量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费用账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电信、有线电视等经营者提供收费服务或者免费使用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消费者作出明确提示,由消费者确认是否延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