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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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各县市燃气管道普查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各县市燃气管道普查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各县市燃气管道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各县市燃气管道普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为贯彻落实全省住建系统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十四五”城市市政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抓紧摸清各县市燃气管道运行使用情况,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城镇燃气管网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普查任务1、全面掌握各县市燃气管网类型、数量与分布状况,为尽快建立燃气管网电子档案和城镇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做基础准备。

2、摸清各县市燃气管网隐患情况,加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防止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按照上级部门专题会议精神要求,严格落实各县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责任,构建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一)范围: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中低压管道、庭院管道。

(二)内容:一是调查统计本地所有的燃气管网建设运行情况。

包括管材、管径、数量、长度、铺设年代、竣工验收、运行管理情况,建立燃气管网电子档案;二是统计各类隐患情况。

对灰口铸铁管、违章占压、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燃气管道与市政(包括电力电信)管沟交叉穿越是否符合规范、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等进行详细普查;三是开展在用燃气管道检测,检测主要包括管网绝缘层电阻值、管网沉降、阴极保护状况、架空管网锈蚀变形情况等。

其中,运行15年以上的管网全面检测,特别是经过居民较集中地段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管网、灰口铸铁管道、架空管道、埋设深度及管道基础达不到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网;其余管道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测。

衡水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8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3.23【实施日期】200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为城市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权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管理,并向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后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搞好规划,可采取联合划块或划片的方法,创造条件,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办公楼、别墅区、居住组团等,也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劳务用工、劳务分包专项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劳务用工、劳务分包专项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劳务用工、劳务
分包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建[2010]2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4.26
【实施日期】201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在建工程劳务用工、劳务分包专项检查的通知
(衡建【2010】25号)
市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意见》、《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衡水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二?一?年衡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劳务分包、劳务用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实名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分包、劳务用工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

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衡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27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市气象局保留附件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及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衡政〔2005〕48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2衡水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函〔2009〕60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财政局(保留)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综合治税大格局的实施意见衡政〔2012〕41号市财政局(保留)4衡水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衡政办〔2013〕36号市财政局(保留)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2014〕17号市财政局(保留)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3号市财政局(保留)7衡水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衡政〔2011〕88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8衡水市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管理办法衡政〔2011〕89号(根据衡政字〔2016〕25号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9衡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第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0衡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2006〕第4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1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2衡水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4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3衡水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9〕5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6号市城管综合15衡水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衡政〔2011〕87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6衡水市市区广场游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2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保留)17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衡政〔1997〕1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衡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衡政函〔2001〕25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1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意见衡政〔2005〕40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2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四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办〔2007〕2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9〕16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3衡水市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办法衡政办〔2011〕24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2014〕4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留)2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衡政〔2014〕57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一提一补”农业节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字〔2014〕79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18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8衡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29衡水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1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市发展改革委(保留)31衡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衡政规〔2018〕6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2衡水市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0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地”改革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3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政府投资“双基”项目“一会三书一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规〔2020〕4号市行政审批局(保留)35衡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6衡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7衡水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衡政发〔2016〕1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39衡水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办字〔2017〕5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0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字〔2014〕8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衡政规〔2018〕1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4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衡政〔2007〕96号市民政局(保留)44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衡政办〔2010〕2号市民政局(保留)45衡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衡政办〔2010〕66号市民政局(保留)46衡水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3号市民政局(保留)4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衡政发〔2016〕22号市民政局(保留)48衡水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衡政办〔2012〕2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4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5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衡政〔2012〕66号市水利局(保留)51衡水市水权交易办法(试行)衡政规〔2017〕7号市水利局(保留)52衡水市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2号市水利局(保留)53衡水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3号市水利局(保留)54衡水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4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5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56衡水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3〕第1号市气象局(保留)57衡水市气象探测工作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4号市气象局(保留)58衡水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衡政规〔2018〕15号市气象局(保留)5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试行)衡政〔2013〕68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0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衡政办〔2014〕12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1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6〕20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通知衡政规〔2018〕11号市农业农村局(保留)63衡水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2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留)6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发〔2015〕4号市公安局(保留)65衡水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衡政字〔2016〕27号市公安局(保留)6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1号市公安局(保留)67衡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8号市公安局(保留)6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货运车辆限行的通告衡政规〔2019〕8号市公安局(保留)69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5〕16号市审计局(保留)7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衡政规〔2018〕1号市审计局(保留)71衡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政规〔2018〕13号市交通运输局(保留)72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6〕28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3衡水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6〕6号市卫生健康委(保留)74衡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4〕第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5衡水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58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18〕1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保留)77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19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衡政函〔2002〕66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保留)79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字〔2017〕70号市委政法委(保留)80衡水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衡政规〔2018〕17号市体育局(保留)81衡水市主城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试行)衡政规〔2018〕19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保留)82衡水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衡政〔2010〕5号市司法局(保留)83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衡政〔2012〕15号市司法局(保留)84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衡政办发〔2017〕12号市司法局(保留)85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衡政办发〔2017〕13号市司法局(保留)86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1号市司法局(保留)87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7〕6号市司法局(保留)88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8〕7号市司法局(保留)89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衡政规〔2018〕8号市司法局(保留)9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衡政规〔2019〕9号市司法局(保留)91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衡政规〔2021〕2号市司法局(保留)92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2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司法局(保留)93衡水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2〕第3号市司法局(保留)94衡水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12〕第4号市司法局(保留)95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衡政办字〔2017〕第111号市司法局(保留)9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衡政规〔2021〕1号市司法局(保留)97衡水市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50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8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99衡水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衡政规〔2020〕7号市消防救援支队(保留)100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衡政规〔2019〕11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1衡水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7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2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8号市医疗保障局(保留)10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实施意见衡政规〔2020〕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10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动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的二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衡政规〔2020〕6号市教育局(保留)105衡水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衡政函〔2011〕74号市残联(保留)附件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衡政〔2013〕102号市财政局废止2衡水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衡政字〔2015〕15号市财政局废止3衡水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7〕5号市财政局废止4衡水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衡政办字〔2016〕60号(根据衡政字〔2019〕25号修正)市财政局废止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6〕7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6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意见衡政规〔2017〕2号市发展改革委废止7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3号市民政局废止8衡水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衡政办函〔2012〕3号市教育局废止9关于印发衡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衡政发〔2015〕17号市行政审批局宣布失效10衡水市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衡政规〔2017〕3号市行政审批局废止11衡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衡政办〔2014〕25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布失效12衡水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2〕2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废止1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函〔2013〕37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14衡水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5〕第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5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主城区储备土地安置的试行意见衡政〔2014〕50号根据2016年9月4日衡政字〔2016〕25号修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废止16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5〕15号市交通运输局(废)废止17衡水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12号市体育局(废)废止18衡水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衡政规〔2019〕1号市水利局(废)废止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衡政函〔2008〕39号市应急管理局(废)废止20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医疗保障局(废)废止附件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主要实施部门清理意见1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5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2衡水市滏阳河风景区管理办法衡政字〔2016〕10号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拟修改衡水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衡政〔2010〕113号(根据2013年3月21日衡政〔2013〕22号修正)市水利局拟修改4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4〕4号市民政局拟修改5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衡政办〔2014〕15号(根据衡政字〔2015〕24号修改)市农业农村局拟修改6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衡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7〕62号市应急管理局拟修改7衡水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字〔2013〕79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8衡水市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法衡政办字〔2015〕111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9衡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衡政办字〔2016〕74号市消防救援支队拟修改10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衡政规〔2017〕4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1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衡政规〔201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修改12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4号(根据2011年9月1日衡政〔2011〕78号、2015年12月17日衡政字〔2015〕24号、衡政规〔2018〕7号修正)滨湖新区管委会拟修改相关政策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365760.html——结束——。

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

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

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第一篇: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属地政策”的基本原则,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售房原则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购房自愿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新房和腾空后的旧房应贯彻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原则。

在标准价售房办法和成本价售房办法并行期间,购房人以何种价购房,由个人申请,售房单位批准。

二、售房范围凡归省直单位和驻石中直单位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核准并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均可组织出售。

下列住房暂不出售:1.有保护价值和历史纪念意义的;.尚未确权的、有产权争议和纠纷的;3.损坏严重未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或已列为危房的;4.省政府确认不宜出售的。

三、售房对象现有旧房向取得合法租住权力(已签订住房租赁协议书)的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已去世的,向其配偶出售,购房人夫妇双方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新建和腾空的旧房向符合本单位购房条件并具有石家庄市常驻户口的职工出售;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交叉住房者(非本单位职工),在购房时,视同本单位职工对待。

四、售房控制标准按照“属地政策”的原则,成本价购房按石市房改(1997)2号文件重申的市政(1995)9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控制标准执行。

购房标准按夫妇双方中较高级别的一方掌握。

购房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成本价,超过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五、售房价格和折扣办法1.售房价格按成本价和市场价相结合的办法计算。

规定标准内的部分执行成本价并给予各项折扣,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不给于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

2.成本价及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管理费七项因素构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2023年第146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20日实施。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将我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前我省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二、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大于500万平方米的,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换证工作;供热能力低于500万平方米(含)的,由各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换证工作。

其中,石家庄、衡水、邯郸和定州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为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设区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为当地行政审批局。

三、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各市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供热经营许可新设立”,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在线填报”表单并上传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换证工作。

企业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许可证书自动作废。

四、我厅将加大供热经营许可审批事后监管力度,取得证书的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供热经营许可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逾期仍未达到要求条件的,撤回其供热经营许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31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20日实施。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现将我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之前我省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按照原许可证上记载的供热能力换发相应企业类型的供热经营许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一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医院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承德市某医院在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建设的某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河北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施工建设的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挖掘机拆除混凝土路面时毁损燃气管道,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住建系统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完成,全市住建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典得到深入宣传,“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在全市住建系统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衡水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精神,切实做好我局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主线,着力推进精准普法,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着力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以高质量普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住建系统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房地产与建筑领域从业人员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社会群众对住建领域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对法治精神的认同度和办事依法的自觉性提升,法治素养测评指标建立。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冀政办字[2017]4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4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颁布日期】2017-05-04【实施日期】2017-05-04【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文号】冀政办字[2017]4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因时施策,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特别是雄安新区、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做好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正确研判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投机炒房,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实现“管得好、稳得住”目标要求。

(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出台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

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把房价稳定在2016年10月的水平上,确保环比不增长。

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

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考核问责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实施问责。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城区、开发区、滨湖新区建设局: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我局按照《衡水市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决定自2019年6月起,利用1年时间,在全市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住建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依照《衡水市违法违规用地建设采矿采砂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解决建设领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为重点,全面彻底排查,依法依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

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集中解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切实做到整改到位、处罚到位、问责处理到位,坚决消除违法存量,杜绝增量,防止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完善监管制度,构建责任明晰,管理有效,执法有力的建筑市场监管新格局。

三、整治重点重点整治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全面排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

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

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衡政办[2014]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衡政办[2014]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衡政办[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取得长足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有关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变化大,在市场主体发育还不够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问题不断增多,有的已成为影响经济健康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解决当前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管理的意义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对于降低房地产建设成本、切实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稳定房地产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加强对房地产从项目规划、立项、征地补偿、建设、销售全过程各种收费的管理,通过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和措施,努力形成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加强管理,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征管行为1、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接并落实上级房地产有关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保留的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收费和基金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严格禁止部门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经济实体、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收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滨湖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衡建【2018】214号)的规定,我局对2021年3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22件局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3件局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列入修改计划目录的局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修改计划目录的局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视同废止,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包括我局印发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继续保留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列入修改计划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衡政规〔2020〕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是指全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二、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衡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但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5%.现行市区内(含桃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湖新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为:设有电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设有电梯房屋(含别墅)60元/平方米(含车库、储藏间)。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政府令[2014]第5号【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水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14〕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的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纳入社区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归集、管理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区域确认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和使用;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归集本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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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彻底解决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房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用违法方式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开展。

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敢于担当,积极稳妥。

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列入我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范畴,市直各单位对本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总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属地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主动作为,强力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抓好工作落实。

(三)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客观公正研判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背景,彻底清理,分类处置。

摸清底数,分类建账,精准施策,彻底解决。

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

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包括1998年12月15日前已租住的原有公有住房;经批准于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2000年6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含职工集资建房)。

(二)下列公有住房,属不可售情形:
1.按照规划需要拆除改造的公有住房;
2.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严重损坏房、危旧房;
5.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6.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购房申请人资格
1.购买公有住房的主体为家庭(夫妻双方),购房人须为本住房合法承租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我市城镇常住居民户籍。

2.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998年12月15日前的在册职工;1998年12月15日前已有合法承租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和购房补贴。

3.干部职工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对夫妇终生只能享受一次。

三、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要求
(一)售房最高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职工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厅级160平方米(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副厅级147平方米(使用面积11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使用面积80平方米),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80平方米(使用面积60平方米)。

(二)出售价格。

售房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

超出控制面积10%以内(包括10%)和超出控制面积10%以上(不包括10%)的公有住房要执行对应的房改市场价。

自2020年2月1日起,市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按不同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

房改成本价和市场价均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优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可享受房屋折旧、工龄折扣和教龄优惠。

出售旧住房的年折旧系数按1.4%执行,折旧年限计算到2019年(按实年计算),最高不超过30年;年工龄折扣价由4.3元/㎡提高到6.2元/㎡,职工的购房工龄按规定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1993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教龄优惠按新调整的成本价和工龄折扣计算,原计算方式不变。

(四)购房工龄计算方法。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工龄折扣仍以夫妇双方实际工龄为计算依据,工龄计算截止到1993年,购房职工的工龄以所在单位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其工龄计算办法按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1993年以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计算;夫妇双方只有一方有工作的,按其有工作一方工龄的1.5倍计算;已去世的职工,其生前实际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在购房时可计入购房工龄。

(五)集资建房款在公房出售中的规定。

职工集资建房款可以计抵购房款,职工集资建房款高出购房部分原则上不退。

(六)税费征收。

产权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免征增值税,城镇职
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并向住建部门上报售房方案;
(二)住建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抄送产权登记部门;
(三)产权单位在收到售房批准件后应及时组织出售工作,并在与购房职工签定购房协议、收取购房款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协助购房职工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交易、领
证手续;
(四)产权单位已取得该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发证工作。

五、公有住房处置后相关事宜
(一)产权处置。

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必须补缴差价款,补齐成本价后,方可拥有全部产权。

购房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或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按法律程序接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二)售后维修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售房单位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售房单位应当从实际收取的售房款中按照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30%,其他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20%提取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者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直接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该项维修基金属于住房所有权人共有,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
取的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严格管理,严禁挪用。

(三)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1995年以前,以优惠价、有限产权、部分产权出售公有住房的,应明确产权比例。

没有明确产权比例的,需按1996年房改政策规定予以确定,确定后剩余的产权,按现行房改售房政策处理。

(四)售房款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纳入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六、切实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市政府成立衡水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建、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协调推进机制,扎实稳妥地做好公有住房出售相关工作。

(二)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住建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涉及的相关申请、审核程序,做好计价审核、房屋测绘、确定评估机构、建立档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售房款收缴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确权发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公有住房出售相关工作;各售房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把购房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本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隐瞒实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反房改政策问题和不执行本《意见》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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