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制员工管理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
第四条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招聘原则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六条录用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背景调查;(五)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岗位和薪资(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薪资待遇;(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资待遇应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相挂钩。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一)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应在录用后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符合续签条件,企业愿意续签的,双方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考勤管理(一)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明确考勤要求和考勤记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遵守企业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一)企业应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接受企业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奖励或绩效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培训与发展(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对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主动提升自身技能和素质,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培训和发展活动。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单位合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工,具体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聘用、转正、绩效考核、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本单位形象,确保单位合同工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单位合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工作安排,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严禁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单位合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护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工作内容给外部人员,不得私自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单位合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合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不得拖延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工不得私自调休、加班、带薪休假等,应当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合同工应当接受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晋升、奖惩等。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类型四川农业大学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普通合同制教职工;2.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的辅导员;3.暑假、寒假期间签订合同制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助教、实验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合同制聘用人员档案,建立人员名册,明确聘用的实际情况;2.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合同期限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满后,视情况及时与之解除合同时,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4.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如有违反之规定,要依法行政处罚;5.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勤、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在相关材料和标准的基础上对聘用人员进行评定。
第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合同制聘用人员应履行其聘用的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2.合同制聘用人员有权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待遇和工作时间要求享受相应的待遇,还有权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经验和知识为其个人发展提供支持;3.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规定,进行协商和签署承诺书。
第五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1.根据合同规定和所在部门的管理要求,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合同制聘用人员应依据其岗位要求,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进行工作,按时提交相关材料和报告,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对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馈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2.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沟通,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反馈,及时处理聘用人员的相关管理事务;3.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对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1.管理部门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对合格者进行奖励。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全)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障合同制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需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签订劳动合同且安排在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的各类职工,主要指办公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XX依法对合同制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工资社保核算发放、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工作。
各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合同制工作人员日常培训I、管理工作。
第二章录用、辞退、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第四条合同制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务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工作。
(三)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提交近期(1个月以内)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分别规定年龄和学历限制。
年龄范围原则性控制在20至45周岁之间,办公室文员、业务科室辅助人员年龄原则性不得超过40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五)解聘人员两年内不再重新聘用。
(六)其他条件按岗位需要临时制定。
第五条合同制工作人员录用程序:(-)提出申请。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合同制工作人员整体状况,结合XX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会议研究。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是否有必要新聘合同制工作人员。
确需新聘的,要明确人数、专业、年龄等招聘条件。
(≡)由办公室拟定招聘方案,由副局长组织办公室和相关科室按照招聘方案做好招聘各项工作。
(四)确定聘用。
召开局务会议,研究拟聘人员的聘用。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合同制员工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制员工管理的规范和细致化已经成为企业的一个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通过的规定,确立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企业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二、定义1. 合同制员工: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合同,按照约定工作的员工。
2. 企业:指雇佣合同制员工的企业。
三、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1. 合同签订(1) 企业与合同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具体事项。
(2)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工作时间,如有需求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企业同意。
2. 工资待遇(1) 企业应按照合同制员工的工作量和质量发放工资,合同制员工应按时按量履行工作职责。
(2) 合同制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工资发放制度,不得私自要求加薪,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工作时间(1) 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违反。
(2)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调整工作时间,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商讨达成一致。
4. 工作内容(1) 合同制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擅自离岗或偷懒。
(2) 企业有权对合同制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不达标的员工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5. 保险福利(1) 企业应为合同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2) 合同制员工应积极参与企业组织的各项保险活动,维护自身和企业的利益。
6. 离职及解除(1) 合同制员工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应依法处理离职手续。
(2) 如合同制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违纪或违法行为,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事项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
2. 如合同制员工有其他事项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的定义合同制员工是指按照公司的需求和工作安排,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合同制员工的招聘1.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合同制员工,招聘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的招聘规定。
2. 招聘时,公司应当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歧视或排挤任何人。
3.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面试、考察等环节,应当全程记录,确保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的评估1.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制员工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评定。
2. 绩效考核的标准应当与工作内容和要求相适应,公正、客观,确保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够客观反映在考核结果中。
3.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的续签、晋升、奖惩等决策依据。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的培训1. 公司应当为合同制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2. 培训内容应当与工作内容相关,培训形式多样,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等。
3. 公司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培训,提供相应支持和补偿。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保护1. 公司应当保障合同制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2. 公司禁止以任何形式扣减员工的工资,不得违法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
3. 公司应当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合同制员工的终止1. 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终止与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应当合法、合规。
2.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提前通知,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
3. 终止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1.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希望公司和员工们能够共同遵守,携手共创美好的工作环境。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编制与任职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人员管理,增强管理效能,加强人事制度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制人员是指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按照约定的期限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人员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条合同制人员的任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招聘、合同签订等原则。
第五条进行合同签订前,用人单位应当对拟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六条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期限进行签订,期限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依法确定的最长用工期限。
第八条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十条合同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合理确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险。
第四章维护权益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享有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权益,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影响工作的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合同制人员在工作期间受到非法侵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用人单位报告。
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 合同制员工管理协议书2. 合同制员工考核表3. 合同制员工福利费用报销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通过的一部劳动法律。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合同制人员是指通过签订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其雇佣关系与正式员工不同,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障双方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雇佣合同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签订3.1 合同内容合同制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须包括以下方面:-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 工作岗位的具体描述及要求- 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安排- 薪酬及福利待遇- 工作期限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 其他双方共同约定事项3.2 合同补充协议当双方对合同内容有变更或补充时,应及时与合同制人员签订补充协议,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附件进行保存。
四、劳动保障4.1 工时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一定要明确规定加班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4.2 假期休假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并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其他假期。
4.3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完整的工资清单和相关税费的解释说明。
4.4 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制人员的合同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合同制人员。
五、权益保障5.1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合同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5.2 健康安全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其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5.3 培训与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六、违约责任当合同制人员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责任。
七、补充条款7.1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签订的合同制人员。
,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制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一定时间内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关于本办法的适用。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行为、权益保障以及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合同制人员的定义、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工资与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假、绩效评估与晋升、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一、合同制人员的定义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从事工作的人员。
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二、招聘与录用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聘合同制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2.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简历、面试、考核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3. 录用合同制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内容。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达成协议。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上进行记录。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
2. 合同制人员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3. 合同制人员还享有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权益。
五、工作时间与休假1. 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每周40小时。
2. 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3. 合同制人员有权申请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合法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批准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六、绩效评估与晋升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2.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晋升、奖励、薪资调整等方面的依据。
3. 绩效评估应当公正、客观、科学,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制人员解释评估标准和结果。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指企业或组织对雇佣的合同制人员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合同制人员通常是指与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为依据进行工作的员工。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1. 雇佣方式:企业或组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合同制人员建立雇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企业或组织应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同制人员的权益。
3. 薪资和福利:企业或组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等。
4. 工作时间和休假:企业或组织应依法保障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合同制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并享受合法的休假权益。
5. 岗位培训和晋升:企业或组织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并根据绩效和能力评估结果,合理安排合同制人员的晋升和职业发展。
6. 绩效考核和奖惩:企业或组织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合同制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激励合同制人员提高工作绩效。
7. 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或组织可以与合同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同制人员的权益。
8. 法律责任:企业或组织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合同制人员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企业或组织通过建立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管理合同制人员,保障其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拟定聘用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一般为 3 年至 5 年。
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初次就业的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 12 个月;其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受聘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合同制员工管理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管理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招聘和管理员工是一项重要任务。
其中,合同制用工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和保障合同制员工的权益,制定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和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一、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和薪酬待遇与非合同制员工有所不同。
对于合同制员工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有效的招聘招聘合同制员工的过程中,企业应确保对岗位要求进行明确的说明,以吸引符合条件的人才。
同时,企业也应注重后续培训和职业发展,以提高合同制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2. 合理的薪酬制度合同制员工的薪酬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区别。
薪酬制度应公平公正,并考虑到员工工作强度和效果。
3. 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合同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应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差异。
同时,企业应确保在工作过程中对合同制员工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合同制员工的权益,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以下是具体建议:1. 合同起草与签订企业应准备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模板,并在招聘过程中及时与员工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等相关条款。
2. 薪酬支付与福利待遇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制员工的工资,并确保合同制员工享有与非合同制员工相当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社会保险等。
3.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并与非合同制员工存在区别。
企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4. 考核与晋升机制企业应建立合适的考核与晋升机制,以激励合同制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基于合同制员工的表现,企业可以考虑适时提供晋升机会或奖励制度,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确保聘用与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背景与意义、聘用程序与程序、待遇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劳动合同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制是一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
对于大学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与管理,不仅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使高校的管理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三、聘用程序与程序大学在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聘用程序与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招聘和选聘:大学应依法公开招聘,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2. 签订劳动合同:选定职工后,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3. 聘期与续聘:根据工作需要,聘期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待满聘期后,根据职工绩效与大学需求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四、待遇保障大学在聘用与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给予合理且公正的待遇保障。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待遇: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标准制定,并依照岗位的不同、个人绩效与资历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2. 社会保险与福利:大学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给予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职业发展与晋升:大学应为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机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与发展需求,进行晋升或提升。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大学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客观地评价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而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与工作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大学可以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生评教等。
同时,应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的奖励与激励,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合同制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以时间期限为界限,由双方约定工作期限并按时间计酬的劳动者。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合同制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双方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人员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使用合同制人员的职位、数量和资格要求;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合理约定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相关条款;4.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合同制人员详细说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范围、劳动条件等相关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三、劳动报酬1.合同制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合理并按时支付,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岗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并与合同制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合同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合同制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劳累;3.合同制人员享有法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假,具体休假安排应当事先协商一致。
五、合同期满续签及解除1.合同期到期前,用人单位和合同制人员可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2.双方协商一致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延长,双方权益应得到保障;3.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期满即终止;4.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六、纪律和奖惩1.合同制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2.合同制人员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可以受到批评教育、罚款、记过、降职甚至解聘等处理;3.合同制人员如履行出色,可以得到奖励、晋升等激励机制的认可和回报。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1. 引言合同制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并按约定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动者。
合同制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重要劳动力资源,对于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法律合规,制定本《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2.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与录用2.1 岗位需求分析用人单位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结合岗位设定、人员配置等因素,明确对合同制人员的需求,并编制合同制人员岗位需求分析报告。
2.2 招聘信息发布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发布合同制人员的招聘信息,明确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2.3 面试与选拔用人单位应根据招聘规定,组织面试与选拔,评估招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结果。
2.4 录用用人单位根据面试与选拔结果,确定合同制人员的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 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3.1 合同性质及期限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工作任务以及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来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
超过3年的合同应经劳动者同意,并报批相关部门。
3.2 合同约定事项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等内容。
双方应依法平等协商,并在合同中载明。
3.3 合同变更与解除根据实际情况,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的权益保障4.1 工资待遇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政策与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资保障。
4.2 社会保险合同制人员应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同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4.3 健康与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确保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全与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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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
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合同制Ⅰ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Ⅱ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Ⅰ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Ⅰ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
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Ⅱ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Ⅱ类人员管理。
符合Ⅰ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Ⅰ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2〕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2012〕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2007〕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