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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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卷烟物流分公司聘用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各部门聘用人员管理,保证公司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聘用员工。

第二条招聘员工应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部门有用人需求,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经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招聘。

第三条招聘员工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部门紧缺的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第四条应聘人员根据招聘条件如实提供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不得弄虚作假,特殊工种及专业技术岗位须提交相关上岗资格证书,提供虚假材料者,一律不得录用,若是录用后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五条聘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用工协议,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合同或协议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

第六条所有聘用员工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发现其不能胜任工作,则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聘用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心的企业形象和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聘用员工请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参照《重庆市烟草公司物流分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规定》和《重庆市烟草公司物

流分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聘用员工因吸毒、打架、偷盗等违法乱纪行为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不支付赔偿金。

第十条聘用员工因工作失职、违规操作等各种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元以上者,员工本人除须据实赔偿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支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聘用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动的员工应服从合理安排。若员工觉得不适合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可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聘用员工对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常渠道与公司沟通,不得以任何过激方式威胁企业,一经查实,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不支付补偿金。

第十三条用工部门负责对聘用员工进行工作考核。因工作需要对聘用员工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聘用员工的工资依据《重庆市烟草公司物流分公司招聘员工薪酬管理方案》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聘用员工自动辞职或公司辞退的,应提前通知对方,以便作好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聘用员工离职时应提交离职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时提交当月考勤表、工作交接和物品交接清单以及财务部出具的无资金挂帐证明。办公室根据以上材料为离职人员办

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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