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日期:20 年月日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3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
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
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人员,按聘用制招聘的人员,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
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
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临聘人员考勤制度。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节约行政成本,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是指上述单位采用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包括抵编不进编人员)。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工作需要、编制管理相结合,坚持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人员;可以通过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也不准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后勤、辅助性岗位和极少数专业技术岗位,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制度。
编外用工总量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审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委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含岗位、人数),市编委办根据申请单位的职能、任务、核定编制和在职在岗职工等情况,在编外用工总量内予以审核批准,明确使用条件,并随职能、任务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用人单位新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批准的编外用工控制标准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新聘用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技能。
属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
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新聘用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一般工勤岗位可实行劳务派遣;专业技术岗位可由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编外用工经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市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能够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掌握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养,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需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方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状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需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商定的条款。
违反合同的,应担当相应责任。
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促进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提高市直机关工作效率,市政府制定了《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使用工勤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招聘程序和方式1. 招聘程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应当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招聘程序进行。
2. 招聘方式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报纸、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注重多渠道招聘,提高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用工管理1. 签订用工合同招聘工勤人员后,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与工勤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规定报批。
2.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为工勤人员支付工资和福利。
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制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勤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
同时,工勤人员享有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假期、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权益。
4. 职业发展和培训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为工勤人员提供职业发展和培训的机会。
通过晋升、轮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和提升工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考核和评价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对工勤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通过定期考核、评价、奖励和惩罚等方式,推动工勤人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六、决策和实施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工勤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实施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生效和备案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直机关和市直管事业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制度,应当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经市政府备案。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
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工作的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机关相关规定;3.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4. 诚实守信,为人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选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机关应当通过招聘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职位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机关依据招聘条件组织面试、考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九条机关应当在聘用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聘用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结语以上是《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促进机关工作的良好发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市出台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日前,为进一步促进市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省宣城市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市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
市直其它事业单位或县市区流向市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
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
在同等条件下,除尘滤布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1、用人单位向市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市编办初审,市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
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
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聘用合同需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是指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和行政机关职能的组织,在中国公共管理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人员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招聘程序、资格条件、考核评价、用工方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内容。
招聘程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明确了招聘程序的规定。
招聘程序主要包括岗位申报、资格初审、笔试(或面试)、考察、录用等步骤。
首先,事业单位应在公开途径发布岗位申报信息,包括岗位名称、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和薪酬待遇等。
接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方可进入笔试或面试环节。
通过笔试或面试考核后,进入考察环节,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最后,事业单位经过审核程序完成人员录用手续。
资格条件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于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录用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资格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定,并在岗位申报信息中进行了明确公示。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评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选择最适合的人才。
办法中规定了多元化的考核方法和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成绩、面试表现、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
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公正,并作为录用决策的重要依据。
用工方式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规定了用工方式,即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可采取正式聘用、岗位聘任、合同制等不同的用工方式。
具体用工方式根据单位需求和人员特点来决定,旨在更好地调动人才积极性,提高人员工作效能。
聘用期限和待遇办法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标准。
聘用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根据岗位特点和人员需求制定。
待遇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方面,根据事业单位的资金状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完整版
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市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市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
市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县工勤人员流向市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市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
经市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
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
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劳动合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
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市劳动力市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德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1〕65号)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含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市级群团组织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用人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项目)需要聘用不纳入正式行政(事业)编制限额管理、需财政纳入预算经费支出的临时用工。
市级用人单位编外使用聘用人员仅限于机关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市级用人单位本着“工作需要、定员控制、能进能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则上应在2008年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员额内控制使用。
(二)新组建的单位或新增工作任务后,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编外使用聘用人员控制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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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
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
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
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
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
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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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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