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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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厂内道路,是指所属的厂区或居民区的道路通道。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由内燃机或蓄电池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瓶车、工程车、吊车、叉车、拖拉机等各式专用机械。
第二章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各种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员必须保证车辆完好运行,必须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厂内道路上行驶;
2.凡进入厂区道路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其
它车辆不得超过10公司/小时。
3.遇雨雪天或路面有水、冰、雪道路,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厂内道路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安全距离。
5.机动车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上、下地磅秤、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6.通过厂内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行人稠密地段、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装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厂内专用机械车辆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7.厂内道路因需挖开,必须设有明显标志,机动车须绕道行驶不得强行通过。
8.机动车在厂内道路上倒车,驾驶员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位置一侧指挥。
第五条机动车行驶到厂内交叉道口、加油(气)站路口、医院门口、办公区门口时,必须做到提前减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六条禁止机动车在厂内人员稠密交道口和危险地段倒车或调头,不得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
第七条禁止在厂区主干道路上长时间停放车辆,确需临时停车,必须按规定停放。
第八条装载货物、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机动车,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在行人稠密地段行驶和停留。
第九条在员工和学生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机动车应停止行驶。
第十条厂内禁止乱停乱放规定
1.距加油站和消防栓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停放车辆。
2.交叉路口、转弯处、危险地段、地磅秤、厂房门口、仓库、医务室门口、学校大门口、院大门口15米以内地段不准停放车辆。
3.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4.不准将车停放在生产装置区域。
5.厂内停车应在指定地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制动,切断电路,拔下开关钥匙并锁好车门。
第三章厂内道路
第十一条严禁机动车在厂内道路上试车。
第十二条道路标志
1.厂内道路由各单位安全科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尺寸、颜色按交通标志标线规定进行,不得自行设置。
2.危险品、生产装置要害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细则、绘出车辆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路段的平面图并明令公布,对限制车辆通行和禁止通告路段设置围栏或标志。
3.厂内限速标志必须安装在醒目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