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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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库在防洪、灌溉、改善⽣态环境以及⼯业和城乡居民⽣活⽤⽔⽅⾯发挥了较⼤的作⽤,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就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关于⼩型⽔库安全⽅⾯的管理办法,供⼤家参考。

⼩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型⽔库管理,发挥⼩型⽔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库安全运⾏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法》、《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库⼤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型⽔库的运⾏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型⽔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分为⼩(1)型⽔库和⼩(2)型⽔库。

⼩(1)型⽔库是指库容在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2)型⽔库是指库容在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库。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型⽔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问题,建⽴健全⼩型⽔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型⽔库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型⽔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做好⼩型⽔库监督管理相关⼯作。

第五条⼩型⽔库的运⾏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1)型⽔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由县级⼈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其他每座⼩(2)型⽔库由乡镇⼈民政府确定⼀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

第六条⼩型⽔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是⼩(1)型⽔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影响的⼩(2)型⽔库的管护主体,乡镇⼈民政府是其他⼩(2)型⽔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型⽔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员,制定并落实⼩型⽔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库调度运⽤⽅案,对⽔库⼤坝进⾏注册登记,并对⽔库安全直接负责。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水规计[2014]288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小型水库管理规程第一条水库管理目的为了保障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库设施设备的完好,保证水库正常运行,制定小型水库管理规程。

第二条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水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水库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水库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库管理人员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水利水电知识,经过相关水利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水库管理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保障水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水库运行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水库水情、库情、坝情等信息,做好水库监测工作。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水库管理规程,制定水库运行计划,并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调度管理,根据水库水情和用水需求,合理安排水库放水,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3.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水库库区居民的安全,做好库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水库维护管理1.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水库设施设备,发现破损或老化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2. 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水库绿化工作,保护水库周边环境,防止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恶化。

第八条外来人员管理1. 外来人员进入水库库区需经过水库管理人员允许,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

2.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水库管理规程,不得随意破坏水库设施设备或周边环境。

第九条管理规程修改1. 小型水库管理规程如需修改,应当经水库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水利部门备案。

2. 管理规程修改应当合理、科学,并能够保障水库运行安全。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法规

各省政府出台了不同的相应管理办法,所以说法也不一。

(以下是借鉴于安徽省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 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小型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小型水库是指集雨水、山泉水或其他一般河流水流等自然径流为水源,通过筑坝拦蓄水的一项综合防洪设施。

小型水库的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下面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调度工作。

2.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制定水库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

3.负责水库的巡查、监测及定期检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保证水库的安全运行,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应对。

二、水库水位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根据气象条件、降雨预测和下游情况,合理调整水库的蓄水水位。

2.当发生重大降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时,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放水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水位测量和监测,及时发布水位信息,以便公众了解水库的变化情况。

三、水库疏浚和堆积物管理: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清理和维护水库的泥沙淤积情况,确保水库的容积和蓄水效果。

2.应严禁向水库内倾倒垃圾、废弃物和污染物,确保水库水质良好,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四、水库安全设施和防洪措施:1.水库管理机构要定期检修和维护水库的防洪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2.定期进行水库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3.要保障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进行防洪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

五、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1.水库管理机构要制定水库的用水计划,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鼓励水库周边的农民和居民进行高效节水灌溉和生活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合理安排水库排空时间,保障下游的生态环境和生灵的安全。

以上是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旨在定期进行水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库运行的安全和高效,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最新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型水库是指储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工程规模在中小型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型水库管理行为,维护水库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管理,各级政府和水库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透明管理,综合管理,可持续经营。

第六条小型水库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原则,保护水资源,提高水库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水利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小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管理水库的能力和水文监测能力。

第十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水库的日常监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小型水库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库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洪、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水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水库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水库溃坝事故。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水库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

第十六条水库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的监测系统,对水库的水位、水质、渗漏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水库的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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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功能的小型水库进
行监管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和政策措施。

小型水库一般指蓄水量较小、面积相对较小、功能相对简单的水库,包括山塘、山洼、湖泊等。

1. 审批管理: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型水库需经过相关部
门的审批,包括环境评估、可行性研究等程序。

制定相应的建设标
准和技术规范。

2. 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已经建成的小型水库进行定期的检查和
评估,检查水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评估水库对周边
环境的影响。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和改进措施。

3. 水资源管理:对小型水库的蓄水和用水进行管理,确保合理
利用水资源。

包括水库的供水、灌溉、发电等用途的分配和管理。

4. 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建立小型水库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监测措施,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库的溃坝和泄漏对周边地区造成影响。

5. 监督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于水库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能够提高小型水库的管理水平,还能够减少水灾和水资源浪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

小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农田灌溉、城市供水、防洪排涝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水库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周边地区带来严重的灾害。

因此,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责任。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测。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水库的水位、堤坝、泄洪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配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对水库的水位、水质、地质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安全防范。

1. 加强水库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水库的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2. 加强水库的安全防护工作,对于水库周边的村庄、农田等进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降低水库安全风险。

五、应急预案。

1.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库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

六、安全教育。

1. 加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技能。

2. 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水库安全的认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七、结语。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和监测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加强对水库安全的关注,积极配合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水库的安全稳定。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水库险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机构1. 小型水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巡查、维护保养、安全监测、应急预案制定等。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水库存在的问题,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三章水库安全监测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水库的各项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2. 水库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发现水库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章水库维护保养1.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水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水库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

2. 水库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

3. 水库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档案,对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

第五章水库应急预案1. 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水库应急预案,明确各类险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

2.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3. 水库应急预案应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水库日常管理1. 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和流程。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水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水库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七章督查和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水库管理机构应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1. 对于水库安全管理不力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水库的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9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适用范围】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落实管护经费,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政府责任】依据:《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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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68座。

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汛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由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水库的乡镇编制,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四条病险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民生工程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六条全县2座小(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10座小(二)型水库,其余58座小(二)型水库均要落实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
工程管理相结合。

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维修养护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塘坝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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