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一)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办事流程图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1《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水库建设也进入了高峰期。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程的使用,很多水库出现了各种问题,一些水库已经降等或需要报废。
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一、降等与报废的概念水库是蓄水调节、灌溉、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基础设施工程,其等级与设计规模有关。
降等是指一些原本被认为是一级水库的等级已下调至二级水库及以下的水库,其主要原因有水源减少、疏浚困难等。
报废是指水库的使用寿命已到期、维修费用高昂等因素导致无法维持原有功能,需要关闭。
二、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水库是否需要降等或报废?这需要制定一套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
该导则应明确水库降等或报废的标准和程序。
包括对水库的使用寿命、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水质以及水源是否充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针对不同的水库类型,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后的后续工作若水库降等或报废,应有相应的后续工作。
在降等后,必须按照新的等级重新规划利用水库,请专业机构对水库进行改造和疏浚,保证水库能够长期稳定地使用。
对于报废的水库,应及时关闭,并对原有的水库以及周边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工作。
重要的是,应切实保障水库下游饮用水的安全运作。
四、加强通信与协作对于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包括水利、环保等领域相应专家。
此外,加强各级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各方面的合作,制定出一套高效的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将是解决水库降等与报废问题的关键。
总之,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作。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导则和加强对降等和报废后续工作的监管,可以保障水库的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护。
水库降等运行及报废处理综述
水 大坝 ;降等 ;报废 拆坝 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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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J Pzuo(0 2 、2o 年 )对大坝 i izt 20 年 m 03
退 役后 下游 河 道的 演变 作 了专 门研 究 ;
1 引言
除险加固虽然是病险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除险的有效
K mn L B s a N wtn a u h w~ e o 与D vd D H r a i a t
数属原库容达不到 l m, 0万 或淤积后实际 库容达不到 l 0万 m 。据此来看 ,各地通 过对小型水库的清理整顿还 会有相当数量 的小型水库将降等或报废。
与报废工作 , 加强水库 大坝安全管理 , 确保 水库安全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保障…。 1 因此 ,通过加 强水库降等与报废非工 程措施的研究和建设 ,一些溃坝事故是可
与 E c ul d MaM l n对 大 坝退 役的 投 资 与 收 a
等 23 座 , 86 报废 12 座 。总体来看,各地 40 降等多, 报废少。 正如福建省各地一般均采 取 “ 大胆降等 , 谨慎报废”的政 策。陕西省 和 山西省是例外 ,因为两 省存在严重的黄
土高原水土流失 , 已被淤满的水库, 对 不得
一
(0 2 ) 2 0 年 就大坝退役管理的法制建设进行 了探讨 。 总之 , 大坝退役管理在国际上也是
类、 采取除险加 固措施或废弃重建l 在险坝 加 固前应采取保坝的应急措施 ,或改变原 设计 运 行方 式 制 定 险坝 加 固措 施 对 险坝
可 能 产 生 的垮 坝 及 淹 没 范 围进 行 预 估 ,制
等 36 ,报废 2 4 l小 ()型水库降 6座 2座 2
途径 , 但就我国 目前的经济实力, 要在短期 内对总数超过 3 7万座的所有病险水库进 .
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18 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 因淤积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 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围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 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小型综合利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流程图
1、小(二)型综合利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2、水利工程管护范围有关活动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3、小(一)型以下综合利用水库工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4、堤坝兼作公路项目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5、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审批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退还申请材料晋江市水利局工管站科员受理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制作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视情况进行勘察现场、组织专家评审、招投标、听证、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材料不全,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局长决定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核不予受理工管站负责人审查6、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防洪审查流程图申请人申请提交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的防洪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对于水资源的储存和调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老旧的水库面临着降等和报废的问题。
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来进行规范和执行,以保障水库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水库的工程结构、地质地貌、水文水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
通过综合评估,可以全面了解水库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降等和报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水库的降等和报废工作符合相关的要求,不会对周边环境和水资源造成负面影响。
另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前,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安全进行。
此外,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
在进行降等和报废工作后,必须对水库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保护工作,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最大程度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最后,水库的降等和报废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
在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水库进行长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长期效果和安全稳定。
总之,水库的降等和报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库降等和报废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最大程度地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水库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降等的。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事项基本编码
实施机构
水利局
事项基本名称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行使层级
市本级
事项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名称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
实施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结果名称
批文
办理形式
窗口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手机登录
联合办理机构
无
物流快递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浅谈小型水库报废程序及措施
由于水 库 大 坝属 群 众 自发 修 筑 , 体 土料填 筑及埋砌 块石 坝
填筑 不 满 足 《 利 水 电基 本 建 设 单 元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评 定标 准 水
( 压式 土石 坝 和 浆 砌 石 坝工 程 )七 ) (L 3 - 4 碾 ( 》S 8 9 )之坝 体填 筑工 程 基本 项 目要 求 。 量 不合 格 。 水 涵洞 洞 身衬 砌质 量不 质 输
1 工 程概 况
坝 体 前 、 坝 坡 抗 滑 稳定 满 足规 范要 求 。 后
2 . 抗 震 安 全 4
花 庄峡 水 库 位 于 古 浪 县 大 靖 镇 东 南 , 址 位 于花 庄河 峡 坝
E 。 庄河 发源 于 毛 毛 山东 端 北 麓 , 游 为低 山丘 陵 区 , 被 l花 下 植
废 。通 过 对 古 浪 县 花 桩峡 水库 的 报 废 论 证 , 结 出对 一 般 小 型 水库 的 报废 程序 及 报 废 措 施 。 总 关键 词 : 型 水 库 : 证 ; 废 ; 序 ; 施 小 论 报 程 措 中 图分 类 号 : V 9 . T 6 71 文 献标 识 码 : B
21 防 洪 能力 .
水库 的设 防标 准仍采 用原设计 的 5 0年 一 遇 设 计 ,0 50 年一 遇 校 核 。水 库 库 容 淤 积严 重 , 目前 水 库 的 实 际 防洪 能 力 约为 1 。 不 满 足 《 8年 防洪 标 准 》G 2 0 — 4 的要 求 。 ( B 5 2 19 )
水库上游植被状况较 差 , 土流失严重 , 水 因水 库 是 以拦 蓄洪水为主 , 积严重 , 20 淤 经 0 2年 4月 测 量 , 积 库 容 已 达 淤
7. m , 32万 淤积 面 高程 达 2 1 .3 m。 l04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送审稿)[整理版]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
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
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
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23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23简介水库是一种重要的水利工程,用于蓄水、调节水流、发电等功能。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水库可能会因为技术条件、功能需求或者其他因素而需要进行降等或报废。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1. 水库降等标准水库的降等是指将其原本的等级降低,减少其蓄水量和调节能力。
水库降等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水库功能变化:当水库的原本用途发生明显变化,不再需要承担原有的水文调节、蓄水或发电等功能时,可以考虑降等。
2.技术条件变化:当水库的工程技术条件无法满足原有等级的要求,例如主要设备老化、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等情况下,可以考虑降等。
3.经济效益变化:当水库的经济效益逐渐下降,无法达到预期投资回报率时,可以考虑降等。
2. 水库降等程序水库降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降等方案: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进行评估,制定降等方案,并明确降等后的水库等级、功能和使用范围等。
2.相关手续办理:根据降等方案,申请相关审批手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同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撤销可能存在的水库大坝安全财务管理机构。
3.施工与验收:根据降等方案,对水库进行必要的工程改造,确保其能够满足新的等级标准。
改造完毕后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要求。
4.宣传与告知:及时向相关利益相关方、周边居民和公众宣传水库降等的原因、过程和影响等,并解答相关疑问。
3. 水库报废标准水库的报废是指将其完全废弃,不再继续使用的情况。
水库报废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安全性:当水库的主要结构或设备超过设计寿命周期,无法确保结构安全性时,可以考虑报废。
2.水库功能丧失:当水库的原本功能无法恢复,无法再起到调节洪水、蓄水或发电的作用时,可以考虑报废。
3.环境保护需求:当水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无法通过合理手段控制,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时,可以考虑报废。
4. 水库报废程序水库报废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报废方案: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进行评估,制定报废方案,明确报废后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等。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2003-05-26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3.05.26【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8号)《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小型水库应急处置制度范本
小型水库应急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小型水库应急处置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快速反应的原则,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小型水库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水库管理机构领导下,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水库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设立以下成员:(一)组长: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人;(二)副组长:水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三)成员:水库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小型水库应急处置预案;(二)组织实施小型水库应急处置预案;(三)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和培训;(五)及时报告和发布水库应急处置信息。
第三章应急处置预案第七条应急处置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库基本情况;(二)突发事件分析;(三)应急组织;(四)监测预警;(五)应急响应;(六)人员转移;(七)应急保障;(八)宣传演练。
第八条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水库工程情况、应急组织体系、下游影响等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并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第四章应急处置工作流程第九条突发事件监测:建立健全水库监测体系,对水库大坝、水质、气象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险情报告:水库管理机构发现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情况或遭受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分级预警: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险情报告和监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