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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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同配合、依法及时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应当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第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是执行实施案件衍生的刑事案件,办理中要严格把握刑事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充分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推动执行案件执结。

第三条符合启动公诉程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陕高法〔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高法〔2020〕16号西安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9日省法院党组会和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1日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结合陕西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一)建立集中统一领导机制。

在省高院党组领导下,成立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麟同志,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思泓同志,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涛同志,西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志坚同志任副组长,对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改革试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负责审议、听取、决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期报告、结项总结报告及其他重大专题报告,研究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情况开展调研、督察和评估等重大事项。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5•【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1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凯通过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秦旭红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彭忠军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力军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

组织成员还在组织之外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计21起犯罪活动。

为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持有15支火药枪、4支气枪、288枚子弹,其中“格洛克”手枪2支。

【裁判结果】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陈凯等18人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陈凯的判决,其余除对个别罪名认定不当部分予以改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并在2015年前后通过与境外赌场勾连,引入网络赌场,通过召集经商人员和公职人员参赌,敛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陕高法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高法发﹝2020﹞6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工作规范(试行)(2020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的行使,防止并惩治管辖异议权的滥用,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第一条【异议申请书的接收】异议申请人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异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二)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第二条【异议申请书的送达】异议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只向原告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审查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第三条【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第一条所列相关事项予以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陕高法〔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19〕119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

5月21日,经我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经报最高院备案,现将该意见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2019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细则,在体现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规范刑罚裁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具体如下:一、总的量刑原则1.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构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二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执行法院决定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时,应当对所涉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既要避免当移不移,又要防止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随意移送破产审查。

对移送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各地法院应严厉查处。

第五条执行案件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第六条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1)被执行的企业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和再就业保障困难,有重大安全稳定风险的;(2)被执行人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清算的;(3)仅有被执行企业一方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但其财产去向不明且有破产逃债可能的;(4)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陕高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陕高法﹝2020﹞118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2020年第二十五次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认识和裁判尺度,通过对新问题的梳理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研究后,解答如下:一、裁审衔接1. 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仲裁程序遗漏了部分当事人或仲裁裁决遗漏了部分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不应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直接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判。

2. 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仅就部分内容起诉,人民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诉讼请求,保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14
•【字号】陕高法﹝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1.1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
文件和参阅案例的通知
陕高法﹝2020﹞110号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参阅案例通知》精神,按照应清尽清、“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20年第21次会议研究,省法院制定实施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和精神,与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与民法典精神、规定不一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组来陕巡视期间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因属于阶段性工作或者被新的文件取代,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鸣诉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6件参阅案例因与现有法律精神冲突或存在其他问题,决定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同时,对予以保留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正式确定编号予以公布(详见附件3)。

附件:1.废止的审判业务类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参阅案例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目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牛保全不服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处理决定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陕高法﹝2018﹞ 22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07]30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

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

对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陕检会〔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陕检会〔2020〕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沟通,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保障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本意见所称的虚假诉讼。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法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十)其他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陕高法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陕高法发〔2022〕9号《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为规范办理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提高审查质效,统一裁决尺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以下审查指引。

1.【变更、追加法定原则】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一条2.【合议庭审查原则】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执异”字案件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3.【公开听证原则】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书面审查。

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八条4.【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审查】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在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应审查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情形。

若债权受让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规定,或债权转让存在损害第三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不予支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陕高法〔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陕高法〔2021〕1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加强对全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的领导,经省法院研究决定,在原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基础上,成立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李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副组长:范思泓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贺佑荣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谭爱华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兴谋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张宏斌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韩玉军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满德利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成员:张娅省法院宣教处处长高延文省法院立案庭庭长赵进轩省法院刑一庭庭长韩彦云省法院刑二庭庭长王海峰省法院刑三庭庭长王秋菊省法院审监庭庭长吴小鹏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桂红省法院研究室主任省法院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刑三庭,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主任:满德利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副主任:王海峰省法院刑三庭庭长吴小鹏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张娅省法院宣教处处长成员:张蕾王立李亮万云龙张军渭张鸿博马玉鹏二、省法院涉黑恶案件“打财断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谭爱华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副组长:韩玉军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成员:吴小鹏省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魏西霞省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安继军省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立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朱玉红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涛省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工作有变化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陕高法〔2017〕16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陕高法〔2017〕162号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4月28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报最高院备案,现将该实施细则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少管所、看守所:现将《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负责提出所押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核、提请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审批监狱关押罪犯监外执行的案件。

看守所负责提出所押罪犯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看守所提出的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登记、管理、监督、考察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的建议。

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案件;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案件。

陕西省高院

陕西省高院

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是中国陕西省的最高法院,负责该省的上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审判工作。

陕西省高院的设立旨在维护法律权威,推动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陕西省高院的职责和权力陕西省高院的职责主要包括:1. 对辖区内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等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负责高等人民法院派驻在陕西省的巡回法庭的协调工作,确保巡回法庭的正常运转;3. 处理上级法院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高院审理的案件;4. 解决辖区内各级法院之间的司法问题和矛盾;5. 审理原告和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6. 参与制定和修订有关司法规章和解释,对一审判决的理解和适用,以确保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和一致性;7. 开展司法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机制的完善;8. 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干预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陕西省高院的权力主要包括:1. 依法对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等司法行为进行审查;2.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审判决进行修改或撤销;3. 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作出裁定;4. 确定巡回法庭的工作任务和运行方式;5. 提出司法改革建议,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决策;6. 确定临时补偿措施,以防止案件的延误或造成不良后果;7. 组织法院之间的协作和沟通,解决司法问题。

二、陕西省高院的组织架构陕西省高院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组成。

院长是陕西省高院的最高负责人,负责院务的全面领导。

副院长是院长的助手,分管具体的职能部门。

审判委员会是陕西省高院的决策机构,由院领导、审判员和其他法官组成。

审判委员会负责确定一审判决的执行和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陕西省高院设有若干审判庭,每个审判庭由若干审判员组成。

审判庭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并执行判决。

在陕西省高院下设的各级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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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字号】陕高法〔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21〕32号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2020年,全省法院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纵向有进步、横向有进位“双进”专项工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进取,奋勇拼搏,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全年受理案件77.03万件,审执结73.18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2.25%,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2和3.45个百分点,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为充分展示我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葛七宝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件为“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积极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依法履职,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促进“六稳”“六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助力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全省法院要以本次评选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深入推进“双进”专项工作,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精心打造更多精品案件,努力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附件2020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1.葛七宝等5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基本案情】2000年,被告人葛七宝联合家族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当选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北辰村党支部书记。

在把控北辰村两委会后,葛七宝等人垄断村域资源,通过大肆采挖砂石、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侵吞集体财产,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并豢养多名打手,逐步与李公平、张军安等村委会成员,葛六虎、葛伍元等家族成员,以禹辰物流公司、北辰农贸市场等经济实体为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融合,形成以被告人葛七宝为组织、领导者,李公平、王永刚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0年以来,该组织非法敛财、谋取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数十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北辰村及周边的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3名被告人共涉及55宗犯罪和11起违法事实。

【裁判结果】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葛七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9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又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该组织中的4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案件查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和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其余13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

宣判后,葛七宝未上诉,其他19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惩治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的重大典型案件。

葛七宝曾被网民称为“西安最牛村支书”,该案的审判,使葛七宝和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关联人员近百人被判处刑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连根拔除,依法有力严惩和震慑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同时,严惩“保护伞”,对10名公职人员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等罪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8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彰显了“打伞破网”、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对违法犯罪所得全部予以没收或追缴,对5名被告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全部执行到位,有力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实现了“黑财清底”。

结合案件审理,各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市域社会治理,审判工作和宣传工作同步发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我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审: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8刑初87号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刑终540号2.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某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宫公司)成立于1994年,管理和经营华清池等文物遗址。

自2003年始,华清宫公司在41、43、44等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商标,其中“华清池”商标于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其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因其温泉服务曾获得多项荣誉,行业内知名度高。

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以下简称:华清盛汤酒店)成立于2018年,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某刚,经营洗浴足疗等。

华清盛汤酒店在第9、16、42等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华清盛汤”商标,并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但并未在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

其经营场所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方则为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会公司)。

此外,华清盛汤酒店在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也使用了“华清盛汤”等名称。

华清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清盛汤酒店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服务用品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华清盛汤酒店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盛汤”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姜某刚、华青会公司赔偿华清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宣判后,华清宫公司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清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华清茶道”等标识;华清盛汤酒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清”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8364万元;华清盛汤酒店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对华清盛汤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数额的部分,姜某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我省法院首例对侵权人作出五倍顶格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

该案的裁判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制了品牌营销中的“搭车”行为,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该案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并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对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同时引入了联合商标概念,在商标法对联合商标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侵害联合商标权判定规则进行了尝试与探索,迈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一步。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3号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3.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注册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陷入严重债务危机,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坚瑞沃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9日裁定确认坚瑞沃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该案系国内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和全国第一家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坚瑞沃能公司锂电池出货量曾位列世界第四,涉及7万余名股民及100余家债权主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市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

法院考虑案涉公司属于国家鼓励倡导的新兴产业,坚持从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高度,精准施策,持续优化重整方案,尽力推动企业救治重生。

最终以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引入产业重组方投入后续资金,并通过调解免除部分债务,顺利实现了重整目标,重整后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运行稳定,获得了债权人、投资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多赢,彰显了重整的价值,为我省积累了以法律手段挽救濒危上市企业的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破申1号、(2019)陕01破33号4.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等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3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安分行)与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公司)、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公司)等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及担保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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