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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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摘要: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6.案例六:某游戏公司诉某平台侵犯游戏版权案7.案例七:某软件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8.案例八:某电影公司诉某网站侵犯电影版权案9.案例九:某商标代理公司诉某企业侵犯商标权案10.案例十:某画家诉某画廊侵犯著作权案正文:在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对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述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设计权、音乐版权、软件著作权、电影版权等方面。

在2021年,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出台了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加强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1.案例一:某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商标权案某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有商家销售假冒其商标的产品,于是将电商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2.案例二:某作家诉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某作家发现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发行其作品,于是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出版社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3.案例三:某歌手诉某音乐平台侵犯音乐版权案某歌手发现某音乐平台上有人未经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于是将音乐平台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音乐平台赔偿歌手损失。

4.案例四:某企业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某企业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是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损失。

5.案例五:某设计公司诉某制造商侵犯设计权案某设计公司发现某制造商未经许可使用其设计,于是将制造商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设计公司损失。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案情简介】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谋私利跨境售假,严格保护施重拳★跨境销售假冒滤芯商品罪案基本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许某成立公司,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后通过淘宝、1688批发网、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以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境外各地。

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许某成立的上述公司,与许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二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公司员工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

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上述人员销售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共计56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经营的涉案公司查获假冒“SAMSUNG”滤芯4811个、“BRITA”滤芯3239个、“LG”滤芯4513个及相关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

经审计,上述扣押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许某、王某某等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及罚金48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罚金350万元,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各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该案假冒滤芯主要通过ebay、亚马逊等境外电子商务平台销往欧美等地区,仅极小部分在国内销售,属于典型的跨国犯罪,犯罪数额取证难、认定难。

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境外平台销售记录,最终认可跨境电商ERP系统中销售数据的证明效力,并通过庭前会议、补充审计等方式,排除疑证,锁定犯罪金额,最终对犯罪团伙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并对全部涉案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累计判处罚金1150余万元。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生产假冒芯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被告单位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固化至芯片内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当然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专业芯片从业主体,主观上应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具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故意。

对假冒芯片数量巨大、数额巨大的,应加大刑事惩罚力度,强化罚金刑适用,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案例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案——景德镇陶瓷协会与南京市秦淮区胡仕海烟酒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裁判要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裁判要旨】未经品种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白皮包装、彩色包装、不规范包装或者更名方式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赔偿基数无法合理确定的,法院可以综合考量品种权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以充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四技术合同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陆昌精细化工(昆山)有限公司与杜宗鑫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裁判要旨】基于技术合同法律关系而主张专利权权属,应以双方技术许可使用的一贯事实来判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

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篇)2020年,无锡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坚决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司法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发挥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的职能作用,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01 防疫物资造假入囹圄宽严相济显司法温度——假冒中石化注册商标熔喷料罪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SINOPEC”和“图片”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2020年4至5月疫情期间,由于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料行情看涨,被告人陈某清与其女儿被告人陈某盼合谋将小厂生产的无牌熔喷料假冒涉案商标商品对外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两被告人以2.6万元/吨的价格购买3吨质量不合格的无牌熔喷料,由陈某清将上述熔喷料装入其事先购买的假冒涉案商标包装袋内,再由陈某盼以17.1万元销售给案外人。

案发后,两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某清向买主退还17.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盼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陈某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包装袋。

两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本案两被告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紧张严峻的时期,利用涉案商标品牌效应,制造假冒防疫物资,情节严重,构成商标犯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从服务保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出发,从快从严查办了该起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对陈某清判处实刑,对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震慑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一年,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在这一年中,涌现出了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例,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巨大的关注,也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21年的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从中汲取智慧,感受变革的力量。

1. 苹果与爱尔兰税收案2021年,欧洲法院裁决苹果与爱尔兰之间的税收协议违反了欧盟的补贴规定,这一裁决不仅对苹果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对全球跨国企业的税务规划提出了新的挑战。

2. 谷歌与澳大利亚新闻媒体支付法案谷歌与澳大利亚政府的长期纠纷在2021年达到了高潮,最终导致了新的法案的诞生,规定谷歌和脸书等科技巨头需要向澳大利亚新闻媒体支付内容费用,这一法案对全球数字评台和新闻产业都造成了巨大影响。

3. 特斯拉与我国品牌侵权案2021年,特斯拉在我国遭遇了多起品牌侵权案,引发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也呼吁全球跨国企业重视我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

4. 腾讯音乐与音乐版权纠纷腾讯音乐在2021年面临了多起音乐版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不仅令人关注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也促使腾讯音乐加强了对版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5. 施耐德电气与ABB专利侵权案2021年,国际知名工控企业施耐德电气与ABB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在多个国家上演,该案例成为了全球工控企业专利保护的典型案例,也引发了全球工控行业的关注。

6. 马化腾与诽谤诉讼案腾讯集团创始人马化腾在2021年打起了一场关于个人名誉权的诉讼,引发了社会对于个人名誉权保护的广泛关注。

7. 美图公司与迈克尔·科尔斯侵权案美图公司在2021年向迈克尔·科尔斯发起了侵权诉讼,该案成为了全球时尚行业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案例,吸引了全球关注。

8. 罗氏公司与印度仿制药生产商专利侵权案2021年,罗氏公司在印度打起了一场专利侵权纠纷,引起了全球药品行业对于仿制药品市场的关注和讨论。

9. 迪士尼与片商版权保护案2021年,迪士尼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多家侵权片商展开了专利侵权保护行动,成为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实用版)目录1.2021 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概述2.案例 1:职务发明权属纠纷诉讼系列案3.案例 2:商业秘密调查案4.案例 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5.案例 4: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6.案例 5:专利侵权及无效宣告案7.案例 6: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8.案例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9.案例 8:网络侵权纠纷案10.案例 9: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11.案例 1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正文2021 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概述2021 年,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案件,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这些案件不仅对当事人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整个知识产权行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介绍 2021 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 1:职务发明权属纠纷诉讼系列案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白某及王某权属纠纷诉讼系列案(一审案号:2019 苏 05 知初 504、506、526、527、529、539、540、541、542、543、544、545 号)。

该系列案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

虽然发明人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的劳动合同无法提供,且发明人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又同时担任其他社会职务,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仅仅以是否存在明确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结合证据综合判定。

对于同时担任其他社会职务的情形,不影响发明人与原告公司间劳动关系的判断。

在技术相关性的认定上,虽然部分诉争专利在原研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延伸拓展,但诉争专利是基于原研发成果做出的观点被法院采纳,进而认定诉争专利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应归原告公司所有。

最终,一审判决上述涉案专利全部归原告公司所有。

案例 2:商业秘密调查案2020 年底,某外国客户委托超凡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2•【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发出首份证据提供令破解知产权利人“举证难”★“罗格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基本案情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法国罗格朗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两原告经过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罗格朗”“LEGRAND” “”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及“罗格朗”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标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某电器公司的股东计某、郁某和某罗格朗建材公司的股东计某某、郑某为家庭成员关系,控制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从其处购得被诉侵权商品。

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侵权、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上标注“罗格朗”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上述生产、销售行为数次被市场监管机关所查获,可以认定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某罗格朗建材公司主要是为了在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而成立的,通过其企业名称中的“罗格朗”三个字来增加被诉侵权商品经营活动的所谓合法性,其将“罗格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根据两原告申请,裁定责令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等提交其所掌控的相关经营资料,但某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资料,其内容与本案查明相关事实不符,某罗格朗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

计某、郁某、计某某、郑某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某电器公司、某罗格朗建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诉某区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裁判要旨】无证房屋并非均是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信赖利益,执法机关以拆迁安置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侵犯了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

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执法局经向区规划部门函询确认,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认定涉案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拆迁安置与违建治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如认为其拆迁补偿利益受到侵犯,应当另外寻求救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房,系基于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信赖,其有理由相信属于没有瑕疵的合法房屋,并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苏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4•【分类】其他正文苏州中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1智慧审判苏州模式成果获评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首届“人民法院改革创新奖”评选活动,并于2022年1月公布了评选结果。

市中院申报的《以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为核心积极构建无纸化办案新机制》作为8个获奖项目之一入选。

近年来,苏州法院坚持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智能编目、深度应用为核心,按照“电子卷宗+在线办案+智能服务”的总体思路,探索形成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及无纸化办案“千灯方案”,有力提升了整体办案效能和群众诉讼体验。

2017年开始,对进出法院的诉讼材料进行统一收发扫描,确保所有纸质材料及时转化为可复制、可读取、同步流转的电子卷宗。

创设电子卷宗智能编目系统对扫描文件进行编目,并建立数据工场进行人工校对,确保编目准确,方便法官查阅电子卷宗材料。

开发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实现语音向文字的同步智能转换。

创设“随讲随翻”电子质证系统和“随讲随查”法条检索系统,实现电子卷宗实时调取、批量可视化质证,以及法律法规快速检索查询,使庭审时间缩短20%以上。

推出“裁判文书左看右写”“格式文书自动生成”等平台,大幅减少法官文书制作时间。

去年,虎丘法院创建异步质证系统,方便当事人自行选择时间,错时登录平台上传材料,完成举证、质证、问询、答辩等事项。

2021年,全市法院开展在线立案、调解、庭审26.5万次。

02苏州劳动法庭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专业化劳动法庭挂牌成立2021年7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全国唯一一家专业化劳动法庭——苏州劳动法庭在市中院设立。

连同之前设立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破产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市中院成为全国唯一一家同时拥有4个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专业化法庭的法院。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531件,3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SF案件典型案例

SF案件典型案例

SF案件典型案例推广“私服游戏”狂赚1600余万元最终获刑;“一条龙”生产销售正、盗版混搭图书最终获刑……4月26日,“2021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发布,通过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江苏协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私服”是指没有得到网络游戏制作商法定许可而私自存在并运营的服务器。

2019年12 月,徐州公安机关发现网上有一款名为“魔域”的游戏涉及完整的私服产业链,包括私服游戏运营商、私服游戏发布商等。

经侦查抓获嫌疑人25 名。

其中,吴某虎、郭某强通过开设“魔域”私服游戏发布站并进行推广宣传,获得“魔域”私服游戏运营商的付费,非法经营额共计1600余万元。

最终,因侵犯著作权罪,吴某虎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万元;郭某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20 万元。

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刑或受处罚。

该案涉及私服游戏全链条产业,包括私服游戏运营商、发布商,是全链条打击侵害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

相关专家点评称,网络游戏是易复制的计算机软件作品,信息网络是信息传播便捷的新型传播媒介,这使得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复制发行私服游戏作品更加容易,导致权利人的损失和社会影响更大。

司法机关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角度,重拳打击了信息网络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对行业内类似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对净化和规范信息网络,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彰显了我国法律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郑渊洁实名举报,“一条龙”产业链被端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王某在经营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期间,私自委托李某雄印刷包括《皮皮鲁总动员》系列图书在内的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并对外销售。

两公司相关人员在王某的策划下,与其他人员相互配合,购买盗制书籍文稿印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再从仓库通过物流发货,形成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一条龙”产业链。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案——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信息案号: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054号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裁判要旨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表达形式”,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

网络游戏通过具有独创性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以及对其他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等要素的选择、排列、组合所构成的新的界面布局、文字、交互等设计,实现了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如果该特定呈现方式已经可以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特征,则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范畴。

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可以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网络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

“换皮”抄袭一般是指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角色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在先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涉及的特定表达整体照搬和复制,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办〔202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交流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结合2021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评选出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现将名单予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2年4月20日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定书〕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麻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基本案情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

遭林某拒绝后,麻某某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某某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

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某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

作案后,麻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

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

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0年2月23日,麻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麻某某提出上诉。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麻某某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多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随着2020年初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对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公正裁判、严惩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关切具有极高的期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适用法律,解决了因发案时间较长引发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

江苏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近年来,江苏法院牢牢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厚植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法治土壤,推动全社会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尊重中医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中医药技术文化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让更多中医药成果惠及广大民众,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现将江苏法院近五年审结生效的五件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中药自动抓药技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信亨公司诉文武公司、朱某、肖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2.中药发明专利许可合同及使用费的认定——余述南诉立业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南京同仁堂”中华老字号及其“乐家老铺”驰名商标的保护——南京同仁堂药业公司诉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保健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东阿阿胶”包装装潢被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咏年堂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以“霍山石斛”之名销售铁皮石斛侵害商标权——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西山药库霍山石斛公司诉青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壹、中药自动抓药技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信亨公司诉文武公司、朱某、肖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492号【裁判要旨】研发人员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专利,与其在职期间为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单位分配的任务而参与研究的技术内容,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方面相同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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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5
•【分类】其他
正文
2021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对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建群组织销售侵权种子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773号
二审: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基本案情】
金地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

亲耕田公司主要从事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开发、转让等。

其通过种粮大户等参加的微信群发送种子供需信息,明确表示报价低于合法包装的种子,还可以提供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根据买家需求安排送货。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买卖“金粳818”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300万元。

【裁判内容】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发布侵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依法成立,销售行为已经实施,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销售数量达10000斤,明显超出了一般农民年度用种量,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

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白皮袋”种子,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金地公司300万元赔偿请求。

亲耕田公司不服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本案中,被告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其通过会员微信群等发布种源信息,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农民自繁自用、自行交易等名义,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行为隐蔽、手段翻新。

被告服务范围广,会员数量多,侵权种子数量大,对品种权人的损害后果严重,且利用种粮大户对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种业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对此,法院判决准确界定了涉案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性质,揭开了侵权人的“农民伪装”,认定其系被诉侵权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实施者,构成侵权,并根据其涉案情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按计算基数的二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总额为基数的三倍,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严厉打击和制止种子套牌侵权行为,有效降低维权难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
保障粮食安全,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也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尊重他人植物新品种权、规范经营。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案例2
比较专利产品与同类产品的“输送故障率差”精准确定赔偿数额——VMI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诉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苏州中院(2016)苏05民初780号
二审:江苏高院(2018)苏民终1384号
【基本案情】
VMI公司系某“切割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两萨驰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多款半钢子午轮胎一次法成型机等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两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萨驰上海公司和萨驰苏州公司具有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通过比较专利产品与现有同类产品的“输送故障率差”,确定每天可降低的故障次数、故障平均修复耗时,并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胎生产时间、日产量计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率,以此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6万元。

萨驰公司不服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维持。

【案例价值】
本案裁判价值体现在: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原告VMI荷兰公司认为本案判决“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致力于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在这些复杂案件中中国司法制度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会增强在华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世界最早创刊的橡胶类杂志,世界上最有活力的工业杂志《欧洲橡胶杂志》、英国《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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