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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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5

•【分类】其他

正文

盐城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

诉讼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成立于2010年6月,为一家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系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承担盐城大市区的生活垃圾处理任务。2014年7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颁布实施,提高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烟气排放标准,并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被告某公司因设备及工艺技术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达标排放。由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环保监察机关在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对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实施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2018年1月,原告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被

告至今拒不改正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地环境不被侵害,遂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并消除该行为给大气环境所造成的危险;2.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被告消除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并稳定达标排放期间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3.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专家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期间,某公司相继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在2018年7月技改验收达标。2019年5月20日,某公司老厂区全面停产,涉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搬迁至盐城静脉产业园,日处理生活垃圾1400-1500吨,各项排放指标均达标,运行稳定。经鉴定,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561511.93元。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威胁大气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了社会公众环境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发电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5561511.93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环保公益组织对垃圾焚烧企业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适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涉案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最严厉的标准认定污染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督促排污企业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时,人民法院秉承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推动排污企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优化升级,多次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及时掌握垃圾焚烧炉的技改情况。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作,加快排污企业整体搬迁进程,最终完成了新旧产能的更新换代,较好的践行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共生的新发展路径,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

案例二、卞某江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卞某江、卞某勇、陈某三人乘船至建湖县九龙口湿地保护区西侧的藕田,通过投放呋喃丹浸泡过的稻谷毒杀并猎捕野生鸟类31只。经鉴定,三被告人猎捕的31只野生动物中有黑水鸡5只、骨顶鸡24只、斑嘴鸭1只、白眼潜鸭1只,均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97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卞某江、卞某勇、陈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

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三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判决:1.被告人卞某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2.被告人卞某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3.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4.被告人卞某江、卞某勇、陈某共同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9700元;5.被告人卞某江、卞某勇、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疫情防控期间因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对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坚持惩处犯罪和恢复性司法并重的理念,对被告人在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动物行为处以刑罚的同时,还要求其承担国家生态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受损生态环境获得修复,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保障生态价值修复的司法功能。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庭审教育引导功能,针对被告人毒杀鸟类的目的是为食用而非营利的情况,通过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从科学角度向被告人阐明猎杀行为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生命健康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可能导致的“蝴蝶效应”。被告人知晓后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促使被告人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刑罚到主动自我改造的转变。

案例三、王某民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民、杭某某、王某林租用位于东台市弶港农场的废旧厂房,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酸洗活动。三人约定投资均摊、盈利平分。被告人王某民负责管理,被告人杭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安排驾驶员、招录酸洗工,被告人王某林负责技术指导、对外协调等。王某民等人雇佣被告人缪某某负责配酸,雇佣被告人丁某某等通过渗井、直排方式排放酸洗产生的废酸、废水,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参与酸洗并排放冲洗钢材产生的废水,王某民等人在此期间通过渗井、直排方式共排放盐酸废液231.3吨、硝酸废液371吨、硫酸废液238吨,排放冲洗钢材后产生的废水163吨。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林租用林某某位于东台市渔舍农场的养猪场,违反国家规定酸洗钢材,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共排放硫酸废液至少64吨。经鉴定,上述废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民等人非法排放废酸废液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民、杭某某、王某林、丁某某、缪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及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中,被告人王某民、杭某某、王某林、丁某某、缪某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缪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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