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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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社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规范、高效,依据银监会下发《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龙港联社)及下属拥有金融许可证14个对外营业网点。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申领、变更、更换由营业网点提供所需材料,联社统一到葫芦岛监管分局办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镜框、公示板由联社按照银监部门要求统一定做,营业网点要将金融许可证妥善悬挂保管,公示板要放置于网点内显眼位置。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指派专人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保管金融许可证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许可证的领取
(二)保证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整洁;
(三)负责对金融许可证使用管理、使用、交接的登记,保管好各项登记薄,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四)如发现金融许可证的损坏、丢失,管理员必须立即向联社详细上报,联社将根据情况向银监部门上报。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金融许可
证,不得将金融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的领用、管理、使用、交接。
(一)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由联社负责统一领取,各营业网点再到联社领取,领取人需填写金融许可证领取登记薄。
(二)各营业网点应设有金融许可证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所属单位名称、证件保管地点、领取日期、管理员名称、公示情况及证件现状进行登记,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金融许可证的使用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使用部门、用证理由要逐条登记,由管理员、机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接收人签收后,交由管理员保管。
(四)金融许可证管理交接时,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交接登记薄和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保管情况和管理档案核对登记,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管理责任移交生效。
第八条联社应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现状进行通报,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联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管理员、负责人严肃处分;
(一)损毁、损坏金融许可证;
(二)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向联社汇报;
(三)为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未在营业场所对金融许可证进行公示;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使用登记,各项登记薄缺失不全;
第十条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联社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