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引言金融许可证是金融业务开展的重要准入许可,它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在许可证制度下,金融机构需要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从事金融业务。
本文将介绍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以便读者对金融许可证的相关知识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1. 监管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通常由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对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进行监督,对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管。
2. 中央银行在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也有权颁发和管理金融许可证。
中央银行通常负责监管银行业务,对银行的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管理。
中央银行在金融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职责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持货币政策的合理性。
3.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监管和管理证券发行和交易。
一些国家的证券交易所也负责颁发和管理金融许可证,确保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合规运作。
二、金融许可证的职责1. 监管与执法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行为和业务,确保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可以对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2. 审批与许可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需要审批和颁发金融许可证。
在金融机构申请许可证时,管理机构会对其资质、经营能力、风险控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和条件。
3. 监督与风险防控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风险防控。
管理机构会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4. 执照管理与撤销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执照,包括许可证的发放、更新、变更等。
当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时,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许可证,限制其金融业务的开展。
金融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 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简介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金融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等活动,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法律制度。
它涉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内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申请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业务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设有完整的内部管理体系;2.具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专业人员,并具备与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3.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和良好运营历史,及稳定良好的盈利能力;4.无不良记录,未被管制、查处或被其他监管机构责令改正;5.其他相关要求。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1.向有条件地方或者国家规定的组织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2.组织开展初审、现场检查、信息核查等,作为审核的基础,依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审批;3.作出许可证颁发决定。
许可证管理金融许可证管理内容包括:1.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期权范围、有效业务范围等内容;2.许可证的变更、期限的续展、名义变更等事项;3.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收回等事项;4.许可证公示。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具体如下:1.采取联合监管、分级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2.实行定期检查、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实施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4.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语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是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提高监管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分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1、本辖区内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含异地支行);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3、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外资银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机构;5、除银监会直接监管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城市信用联社、农村信用联社(省级、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7、所在地金融机构同城营业网点。
(三)银监会地区(市、州)分局负责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文件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或换领金融许可证:(一)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二)金融机构介绍信;(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首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其他事项、条件、适用滚轮流程和期限,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银行资产大韩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韩民国行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海外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列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销售业务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决策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二节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司法》和银监会新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区,包括东部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股权投资为一次性实缴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行使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会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董事长符合任职资格市场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政府机构、业务操作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管理业务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市场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西部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保有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充分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合法经营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规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受托人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中信集团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部分股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第十二条中载明;(十)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公司负债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规定功能性条件。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9-6-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二)符合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方向;(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行业许可证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行政许可法定审查项目和审查标准的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许可证是国家授权金融机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凭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依法具备合法、合规经营金融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正有效的原则,加强自律,形成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变更、注销等事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符合机构设置条件;(二)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三)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主要负责人和核心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六)具备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和足够的经营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应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注册资本及资金来源证明;(四)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五)主要负责人和核心从业人员的履历和资格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信息遗漏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撤销已受理的申请。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告知申请人申诉和复审的方法和期限。
第十一条完成初审的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在审查结束后作出审查意见。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审核、核准后,取得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挂失等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准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申请金融许可证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成立并依法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二)具备稳定的组织机构、控股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四)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金融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体系文件;(五)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六)相关业务扩展计划书。
第二节核准流程第七条金融监管机构收到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第八条金融监管机构核准金融许可证的,应向金融机构发放金融许可证,并同时将金融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证数据库。
第九条金融监管机构不予核准金融许可证的,应当向金融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金融机构享有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金融机构核准后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规模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第一节变更事项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如需变更以下事项,应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机构设置、股权结构等重要事项;(二)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人员组织结构等重要事项;(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变更情况。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3(000)015
【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经2003年5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9页(P44-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7月1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 [J],
2.银行监管制度的新变革--解读《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J], 杜晓琴;马卓
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J],
4.金融机构的“身份证”——银监会负责人就《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J], 无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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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9.14•【文号】银办发[1999]140号•【施行日期】1999.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1999]140号1999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1996年总行《关于换发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通知》(银发[1996]2号)下发后,各分行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了统一换领金融许可证的工作。
针对近年来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银发[1999]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原则。
金融许可证(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据以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换证,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总行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颁发、换发,其中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地市级联合社除外)的金融许可证,由总行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报总行备案。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批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换发。
对确需授权中心支行颁发、换发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作出具体规定。
中心支行审批的非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中心支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由中心支行颁发、换发。
二、金融许可证的印制和颁发、换发的有关手续。
金融许可证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申领。
总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需携带的文件材料:批准设立机构或重要事项变更(机构更名,迁址,变更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的文件和分行、营业管理部的转发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心支行的介绍信;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构对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文件;因变更事项换领许可证的,还需交回原许可证副本;因机构更名,分立、合并申领许可证的,还需同时交回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因许可证遗失、被盗、严重破损重新申领许可证的,需携带书面检查、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报刊刊登的声明、人民银行的处罚文件和缴纳罚款的收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各类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公司在金融业务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金融业务中所有需要资格许可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等。
二、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意见,经公司管理层审定后,正式实施。
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2. 《证券法》3. 《保险法》4. 《行政许可法》5. 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四、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制度名称: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2. 制度范围:公司金融业务中所有需要资格许可证的管理3. 制度目的:规范公司的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各类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公司在金融业务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4. 制度内容:(1)许可证种类及对应的业务范围(2)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验收流程(3)许可证的有效期、使用范围及变更规定(4)许可证的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5)许可证管理的记录及备案要求(6)对许可证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的程序及处罚措施5. 责任主体:(1)公司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与监督(2)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许可证申请、监督和记录6. 执行程序:(1)凡是涉及金融业务的岗位人员,均需熟悉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并遵守制度要求(2)各部门需要针对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和验收制度(3)管理部门定期对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7. 责任追究:(1)对于许可证管理中出现的过失或失误,将依据公司相关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2)对于许可证管理中涉及非法行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或变更,须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定后方可实施。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颁发、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活动,保障企业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变更、注销金融许可证的管理活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金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等管理活动。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企业管理层组织起草,经过内部讨论、审批,并征求法律、财务、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最终由企业领导签发并公布执行。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五、制度内容
1.金融许可证的名称和范围
2.金融许可证的目的和作用
3.金融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4.金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使用
5.金融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6.金融许可证的存档管理
7.金融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8.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9.对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
六、责任主体和执行程序
1.制定本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企业管理层。
2.执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3.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规定执行,确保所有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七、责任追究
1.对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对严重违反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企业可采取辞退或解除合同等措施,同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金融许可证的发放、撤销、变更等操作,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依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申请金融许可证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发放第四条申请任何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
第五条条件申请金融许可证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3.具备足够的资本金和风险防控能力;4.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5.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审批程序1.主体提交申请资料后,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2.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3.最终决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费用申请金融许可证所需的费用,由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的撤销与变更第八条撤销原因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许可证予以撤销:1.主体提出书面申请撤销,经金融监管机构同意;2.主体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主体涉及违法违规行为;4.主体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第九条撤销程序1.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于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许可证持有人;2.金融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变更范围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许可证进行变更:1.主体名称或注册资本发生变动;2.从事业务范围发生变动;3.股权结构发生变动;4.任职人员发生变动。
第十一条变更程序1.金融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变更;2.申请变更的金融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3.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金融许可证持有人。
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及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X以下简称“Y”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Y营业部、支行及分理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控制、落实专人”的原则.Y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办理、管理、检查和监督,各营业网点具体负责本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使用、公示.所有网点设立金融许可证使用登记簿,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金融许可证管理人,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第三章金融许可证使用第五条经本网点负责人批准,使用金融许可证时,金融许可证管理人进行领用、使用、缴回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变更要留有交接记录.第六条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本行任何营业网点和个人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金融许可证公示第七条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营业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第八条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第五章金融许可证监督和检查第九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金融许可证,严禁移作他用,Y负责对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条金融许可证破损、丢失要立即报告总行,对违反规定造成金融许可证被滥用、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Y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金融许可证的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放、变更、注销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指金融许可证是指依法由金融监管机构授权发放,规定特定金融机构开展特定金融业务或从事金融业务相关活动的许可证件。
主要包括银行许可证、证券公司许可证、期货公司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许可证、保险公司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信托公司许可证等。
第二章金融许可证的发放第四条申请条件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具备从事特定金融业务或从事金融业务相关活动的条件;(四)具有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管理能力;(五)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材料申请金融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计划书;(三)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四)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五)特定金融业务或从事金融业务相关活动的技术方案;(六)其他依法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审查程序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受理通知。
受理的,应当在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未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发放金融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发放金融许可证,告知申请人需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制度。
第三章金融许可证的变更第八条申请条件金融机构申请金融许可证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二)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原因;(三)其他依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金融许可证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变更原因说明;(三)需要变更的内容及理由;(四)其他依法规定的材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8•【文号】银监办发[2006]305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各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银监局普遍重视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工作流程逐步理顺,工作效率日趋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善,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有力地维护了银监会系统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但是,当前部分银监局金融许可证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某银监局10张空白金融许可证竟流失在外长达一个月之久。
这一事件充分暴露出个别银监局对金融许可证工作重视不够,对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疏于管理,金融许可证管理极不合规、极不规范,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会领导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并就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汲取教训,落实整改,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为贯彻落实会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金融许可证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高银监会依法行政水平和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问责制。
银监局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这项工作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
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金融许可证工作的副主任为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共同责任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银监分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辖内银监分局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银监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金融许可证工作的副主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许可证管理工作疏漏主要原因是视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不能自觉遵守。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成为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中,存在一种“许可制度”,即只有得到监管机构的许可,机构才能依法设立,才能参与市场竞争。
而建立许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此,需要规范和完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保证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避免因金融活动不当而引发的风险,从而全面推进金融产业的发展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概要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时,对机构的准确性、可行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审核,具体包括: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的许可管理,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授权程序结合监管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许可管理。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都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管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三、金融许可证管理的实施金融许可证管理在实施时,涉及到几个重要的方面,包括金融机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许可证颁发、信息披露等。
1、申请与审批流程对于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管理。
通常,金融机构在准备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时,首先要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因此,申请流程是该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之一。
同时,在审批流程中,监管机构还需要对机构的经营能力、管理体系、机构稳定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保其良好的经营风险管控能力,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安全性和运行情况。
2、许可证颁发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进行许可管理后,需要将许可证颁发给机构。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实行刚性审批,对于未能通过审核的机构不得直接颁发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一)2024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一、引言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保护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
其中,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将被重点介绍。
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金融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金融许可证的种类、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等。
二、金融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金融许可证是由国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给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的准入证书。
金融机构只有获得金融许可证才能够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
金融许可证的作用是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稳健地运营。
三、金融许可证的种类根据金融业务的不同性质和风险程度,金融许可证可分为多个种类。
主要的金融许可证包括商业银行许可证、证券公司许可证、保险公司许可证等。
每一种金融许可证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类型和业务范围,设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
四、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金融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一个严格的过程,以确保准入金融机构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
申请金融许可证时,金融机构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风险控制体系、内部管理制度等。
监管机构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问题将通知金融机构进行补正。
经过初步审核后,监管机构会进行现场检查,以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
最后,监管机构会综合初步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做出是否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决定。
五、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前需要进行续期申请。
金融机构在持有金融许可证期间,需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规,保持资金充裕、风险控制能力强,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如金融机构违反法规、经营不善等,监管机构有权吊销或暂停其金融许可证。
六、结论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保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通过许可证制度,金融机构能够获得合法资质,有效遵守法规,保持健康经营。
金融许可证
分类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
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
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
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
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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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社
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促进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规范、高效,依据银监会下发《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龙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龙港联社)及下属拥有金融许可证14个对外营业网点。
第三条金融许可证申领、变更、更换由营业网点提供所需材料,联社统一到葫芦岛监管分局办理。
第四条金融许可证镜框、公示板由联社按照银监部门要求统一定做,营业网点要将金融许可证妥善悬挂保管,公示板要放置于网点内显眼位置。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指派专人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保管金融许可证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金融许可证的领取
(二)保证金融许可证的安全、整洁;
(三)负责对金融许可证使用管理、使用、交接的登记,保管好各项登记薄,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四)如发现金融许可证的损坏、丢失,管理员必须立即向联社详细上报,联社将根据情况向银监部门上报。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金融许可
证,不得将金融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
第七条金融许可证的领用、管理、使用、交接。
(一)银监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后,由联社负责统一领取,各营业网点再到联社领取,领取人需填写金融许可证领取登记薄。
(二)各营业网点应设有金融许可证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所属单位名称、证件保管地点、领取日期、管理员名称、公示情况及证件现状进行登记,管理员,负责人签字存档。
(三)金融许可证的使用严格遵循使用登记制度,使用人、使用部门、用证理由要逐条登记,由管理员、机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归还时要注明归还时间,接收人签收后,交由管理员保管。
(四)金融许可证管理交接时,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交接登记薄和管理登记薄,对金融许可证保管情况和管理档案核对登记,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管理责任移交生效。
第八条联社应不定期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各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现状进行通报,发现问题,积极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联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管理员、负责人严肃处分;
(一)损毁、损坏金融许可证;
(二)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及时向联社汇报;
(三)为按规定悬挂金融许可证,未在营业场所对金融许可证进行公示;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交接、使用登记,各项登记薄缺失不全;
第十条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联社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