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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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鲁金监字[2017]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3.30【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7〕15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监管机构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鲁金监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7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属融资担保公司:现将《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三章分类依据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五章组织实施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且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融资担保公司总体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初评意见,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意见基础上,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分类监管评级复评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评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交易场所。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并有序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

其中,权益类交易市场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为新型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提供交易及配套服务;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和配售服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鲁金监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小额贷款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优化监管政策(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守主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级II级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依法开展股东借款、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展上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规定申请批准相关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应当有序递减压缩存量规模,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逐步清零。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度对外融资,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现有存量融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调整到位,新增融资余额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在遵循上述原则前提下,取消“对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的限制。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1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1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渠道作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优化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坚持普惠金融理念。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守“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发挥“灵活、便捷、高效”优势,扎根当地、深耕基层,做优做精主营业务,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中,投向自然人不超过200万元的和投向企业不超过净资产2%(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限额规定执行孰低原则)的单户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60%,同一借款人及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5%。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优化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服务意识,切实以客户为中心,积极运用新技术,改进信贷流程,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努力与客户建立长期良性的合作关系。

应根据客户的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客户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要严格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不得违反客户意愿搭售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诱导等方式向客户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相符合的贷款。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印发附申请表)

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最新印发附申请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42号各市财政局、金融办,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有关省属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有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2016年9月7日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9号文件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在申请流动性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全省各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鼓励各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申请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20亿元以上,并须向省金融办提交参与试点申请,省金融办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共同评审确定。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实施保费补贴。

对于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照保费总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注册条件1.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注册资本金。

3.公司经营场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登记管理1.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成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书。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报备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等,并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4.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确保经营合规。

四、经营行为1.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并向借款人明示利率及相关费用,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4.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审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借款人违约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务催收制度,依法催收逾期贷款。

五、监督管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投诉。

4.借款人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疑问或投诉,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登记证书等措施。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监管机构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6〕9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6〕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机构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性原则。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01•【字号】鲁金监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范第一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规范第二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

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

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162)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162)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16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为合同履行地。

A)任何一方所在地B)放贷一方所在地C)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2.[单选题]《“家庭亲情贷”管理办法》规定:农商行应加强对借款人账户资金监测,防止顶冒名贷款、( ),贷款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流入股市等。

A)欠息B)逾期C)增信D)挪用转借3.[单选题]在开展创新活动时,银行必须遵循审慎尽责的基本原则,其主旨在于( )。

A)避免客户投诉B)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从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C)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D)认识你的客户4.[单选题]征信业务检查重点异议处理是否存在未设置( )受理异议申请。

A)AB岗B)专人专岗C)轮岗D)随机岗5.[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可以同城和异地都适用的是( )。

A)银行汇票B)银行承兑汇票C)汇兑D)银行本票6.[单选题]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A)40%B)50%D)70%7.[单选题]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 )。

A)风险垂直管理制度B)风险限额管理制度C)授信风险责任制D)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8.[单选题]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下哪一项不包括在内( )。

A)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B)法定代表人C)实际控制人D)在其他行的授信情况9.[单选题]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客户资产负债率、 速动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中至少( ) 个指标优于所属细分行业全行业平均值。

A)5B)4C)3D)210.[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其家庭共用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8(000)033【摘要】SDPR-2018-0440006鲁金监字[2018]58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证照分离”联办字〔2018〕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总页数】3页(P68-70)【作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相关文献】1.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 [J],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5.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

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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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编制,实行编号终身制。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业务范围;
(五)经营区域;
(六)营业地址;
(七)许可证编号;
(八)有效期限;
(九)发证机关及公章;
(十)颁发日期。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相关行政权力被委托单位审批(备案)后颁发、换发、注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需向小额贷款公司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领取,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认真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退出行业、注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以下简称“逐级”)收回行政许可文件和经营许可证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依法注销。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记载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履行好相关监管和服务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旧证作废,依法申请领取新证。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领取新证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证明材料,申请换发新证,并将旧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应当被注销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许可证逐级交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包括:
(一)小额贷款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被撤回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十二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颁发、换发、注销、销毁登记备案制度。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
旧证以及依法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作废”章,按规定归档,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6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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