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黄建城〔2019〕28号

合集下载

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

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二○○八年十一月四日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

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

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1.标准统计表2、标准体系指导性文件(标准化法规、相关政策性文件)收集相关美丽乡村建设指导性文件84项,具体名称见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一览表(附件1)。

3、通用基础标准通用基础标准共有9项,其中法律法规1项,国家标准8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4、农村生产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明细表农村生产基础设施标准共有34项,其中国家标准12项、行业标准19 项,地方标准2项,制定区级标准1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5、农村生活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明细表农村生活基础设施标准共有IOl项,收集了国家标准18项,行业标准68项,地方标准2项,制定区级标准13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6、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明细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标准共有96项,收集了国家标准40项,行业标准20 项,地方标准5项,制定区级标准31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7、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体系明细表农村生活环境治理标准共有73项,收集了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37 项、地方标准3项,制定区级标准18项,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8、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明细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共有63项,收集了国家标准24项,行业标准38项、地方标准1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9、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明细表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共有77项,收集了国家标准25项,行业标准41 项、地方标准IC)项,制定区级标准1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10、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准体系明细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准共有97项,收集了国家标准24项,行业标准28项、地方标准40项,制定区级标准5项。

具体详细名单见XXX美丽乡村标准体系明细表(附件2)。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黄政办秘〔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黄山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列入《黄山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2018-2022)》。

为做好《规定》的立法工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

二、立法目的通过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明确停车场建设要求,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依法设定违反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处罚依据,以法治方式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组织领导为保障《规定》立法工作按计划有序实施,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立法任务,成立《规定》立法工作领导组、起草工作组及专家审查组。

(一)立法工作领导组组长:金涛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汪峻市政府副秘书长汪跃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大水市司法局局长成员:杨林屯溪区政府区长丁士礼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谢汉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江卓琪市财政局局长徐东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吉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炜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凌晨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汪跃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黄山市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黄山市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按标准执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50%)
按标准执行(幼儿园50%)
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的免收(皖政办[2002]33号)
工业厂房免收
免收(建设部等七部委建住房[2007]258号)
按标准执行
免收
6
市房管局
建设单位
白蚁防治费
元/㎡
2
皖价费[2006]240号
缴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用房、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幼儿园、高中、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落户开发园区内的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
房地产开发
开发园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房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48
3、、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
住宅:32
非住宅:48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5.6
2
市墙改办
建设单位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元/㎡
8
《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省财政、经贸委[2003]652号
按标准执行
按标准执行
按标准执行
按标准执行
免收(建设部等七部委建住房[2007]258号)
按标准执行
按标准执行
1、符合条件按规定比列返还到位
2、自建人防工程免收
3
市散装办
建设单位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元/㎡
1.5
皖政[2003]80号
4
市建管处
建设单位
建安劳保费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黄政办秘〔2018〕158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充分发挥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先行区作用,全面实现发展动能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功能布局由产业引领为主向产城融合转变,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变,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向能级提升转变,现就分解全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方案。

1.明确发展目标。

2020年,全市开发区总营收突破100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18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450亿元,财政收入40亿元,高技术产业产值30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25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9亿美元,直接利用外资3亿美元。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黄山海关,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完成二个争创。

黄山经济开发区成功争创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歙县经济开发区成功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单位: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推进主导产业。

组织实施全市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聚焦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以4个省级新型工业化发展基地和15个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建设为依托,全力做好强链、延链、补链文章,推动关联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向园区集聚,着力壮大主导产业、做强首位产业。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山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四条黄山市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七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八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03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03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0日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权明晰、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各区县、黄山经济开发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城市管理行为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进工作,承担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综治、信息、人防、公安、财政、国资、环保、住建、城管执法、规划、交通、水利、市场监管、供电、通信(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城市所在乡镇、社区、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17〕1160号)要求,市政府核定屯溪区政府、徽州区政府、黄山区政府确定的屯溪老街89号等56处历史建筑为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做好56处历史建筑的建档及挂牌保护工作,及时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并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切实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附件: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2017年12月29日黄山市第一批市辖区范围内历史建筑名单(共56处)编号城市名称建筑名称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年代历史建筑简介1黄山市屯溪区闵口宋学寨等3户黎阳镇闵口村24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宋学寨等3户共有。

2黄山市屯溪区闵口林桂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现有人居住,产权为林桂香等2户共有。

3黄山市屯溪区闵口陈静等2户黎阳镇闵口村220民国初期位于黎阳镇闵口村,民国建筑,为一层砖木结构,总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目前该房屋属闲置状态,产权为陈静等2户共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
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3.09.2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82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年第18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的
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640-2023,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5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3•【字号】黄政办秘〔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黄山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6号屯溪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多规合一”是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推进“多规合一”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统一衔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根据《安徽省空间规划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17〕105号)和《黄山市空间规划工作方案》(黄政办秘〔2017〕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与任务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多规合一”平台建设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为“数据合一”。

以市国土资源局“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整合国土部门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等数据,规划部门的城镇开发边界、建设用地范围等各类规划成果数据,环保部门的生态红线、水源地保护规划等数据,林业部门的公益林保护等数据,水利部门的河道廊线、湿地保护范围线、水库及水利设施规划等数据,统一坐标,统一标准,形成“多规合一”一张蓝图。

第二步为“管理合一”。

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各新划定的部门职能,构建统一的协同管理审批平台。

二、范围以中心城区为主,并兼顾周边需要管控的区域,面积约505平方公里,具体为:屯溪区;徽州区的岩寺镇、潜口镇、西溪南镇;歙县郑村镇、王村镇部分行政区域[杭瑞高速(G56)以西、以北];休宁海阳镇[横江以及京台高速(G3)以东,南至花山—渐江风景名胜区边界]、东临溪镇(东、西、北以及东南至行政区划边界,西南至四堂、汕头)以及商山镇部分行政区域[率水以北,京台高速(G3)以东];花山-渐江风景区。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三条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执行本规则:(一)涉及建筑层高,在建筑面积计算时: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黄山市城市控规通则

黄山市城市控规通则

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
B 商业 服务 业设 施用 地
M 工业 用地
W 物流 仓储 用地
G 绿地
B14 旅馆用地
B3 娱乐康体 用地
Ml 一类 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W1 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 仓储用地
G1 公共绿地
G2 防护绿地
4
表 2-1 中“本通则允许适建范围与规模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 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一)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 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二)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 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三)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 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 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第三节 混合用地 第九条 混合用地的使用 (一)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 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二)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可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 按照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混合用地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
G3 广场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 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1、A 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B 类 中除了 B12 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 设施(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 50%) 2、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
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
小 于 65%的 大 型 游 乐设 施、赛马场、高尔夫、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政办秘〔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依法治理、多元共治、探索创新、高效服务,构建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和高效协同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中资金筹措使用难、维修改造更新慢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便捷出行。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问题隐患发现渠道。

发挥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投诉平台等作用,广泛征集住宅电梯各类问题隐患。

督促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专业化发现电梯问题隐患。

对各类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依托安徽省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台账,督促使用单位等及时整改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二)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制定发布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明确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情形。

对投入使用年限较长、运行故障率较高、居民群众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或各方对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引导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2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2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黄政办秘〔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黄政办秘〔202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黄政办秘〔2021〕47号)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含2024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下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程序。

列入《2024年度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说明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二、目录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程序经市司法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补报立项(立项申报表见附件2)。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相关制度,确保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按质完成。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黄政办〔2018〕4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房管、城管、规划、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定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峰值径流控制目标、内涝防治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黄山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验收会

黄山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验收会

黄山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验收会日前,黄山市实施绿色发展行动专项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实施绿色发展行动工作要点,从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扛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绿色生态屏障、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四大方面谋划开展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分为12大项56小项,并明确责任单位,为全市持续推动绿色发展行动指明道路方向。

一是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体系。

推广工业节能监察、节能技术装备,抓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推动绿色产业规模化发展,完善绿色金融体系,规范促进高星级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绿色发展相关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宣传引导民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探索低碳循环模式。

二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持续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编制黄山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煤炭消费源头控制和过程管控,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三是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进国家级低碳城市建设,依法落实锅炉节能环保监督检查,加快秸秆产业化利用步伐,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同步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持续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加大技术研发。

四是倡导绿色生活,鼓励绿色消费。

持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持续加强精神文明教育。

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易地重建、污水集中处理厂项目建五是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推进空气质量提升行动,谋划推动碳达峰行动,加强建筑、交通、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是加快水污染防治。

开展以“严整改、重质量、促转型”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推进雨污分流及排污口改造,强化河湖长制。

七是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实施净土保卫战,加强固废危废环境管理,持续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化肥农药替代,持续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验收组根据分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验收资料
<
分组监督
验收组现场反馈竣工验收情况
<
现场反馈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
竣工验收监督组长介绍监督组人员,宣布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开始,具体竣工验收组织相关事宜由竣工验收组长负责,程序如下:
验收程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督程序
组长介绍验收组成员
<
核查相关人员身份
组长简要汇报验收准备情况及竣工验收方案
4
抽查验收准备情况
验收组随机抽签确定实地查验部位
<
现场监督随机抽签过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建城〔2019〕28号
各区住建局、城管局,经开区住建局、城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属相关科室:
为扎实有序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黄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5日
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为扎实有序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黄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市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汪跃平局长任组长,张四新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和各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负责人为成员;成立市
住建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城建科),负责住建领域卫生城市创建的总体牵头、任务布置、协调调度等工作。

把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作为我局“一把手”工程,列入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管理。

完善“局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责,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科室具体抓的高位推进机制,实行职能部门“一把手”带头抓、班子成员合力抓、党员干部全员抓、全体职工齐参与的工作落实责任制。

二、明确任务、对标达标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结合工作职责,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完成,实现城市卫生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卫生管理与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居民健康素养整体提升。

1、全面对照《黄山市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现场实地部分)》,着力抓好涉及住建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3个方面、35项牵头任务;配合做好教育健康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4个方面、8项责任任务。

2、全面对照《黄山市2019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资料台帐部分)》,牵头系统收集整理报送涉及住建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2个方面、18项资料台帐;配合收集整理报送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病媒生物控制7个方面、11项资料台帐。

上述涉及我局的现场实地部分和资料台帐部分共72项具体工作内容,分解下达到相关责任单位(详见附件1、附件2);局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相关工作由原科室、部门承担;改革到位后,相关科室、部门应积极对接、主动履职、无缝对接。

三、把握时间节点、分步骤推进
(一)全面推进和省级考核阶段(2019年2月—6月)。

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排查梳理,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开展全方位模拟检查,拾遗补缺、攻坚克难,确保涉及住建领域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提前收集、整理涉及住建领域各项台帐资料, 3月26日之前,申报资料准备到位并报送市创卫办; 4月份,做好省级评审准备,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5—6月份,根据省评审情况,及时做相关资料补报工作。

(二)全力冲刺和国家检查阶段(2019年7月—12月)。

全面进入迎接国家检查状态,不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做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工作,严把薄弱环节、强化各项工作落实;针对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组的反馈意见,全面抓好问题整改,认真细致配合做好国家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获得称号和成果转化阶段(2020年1月—12月)。

在我市通过评估,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
誉称号后,建立完善相应的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卫生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健康黄山建设。

四、强化督查、严明纪律
市住建局卫生城市创建各项工作的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精准对标,分析研究所承担的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和测评标准,梳理重点难点问题,细化任务分解,实化推进举措,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有力有序有效补短板、抓提升、促达标。

实行市区住建、城管部门联创机制。

开展督促问效,委创城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实行“责任单位日检查、牵头部门周督查、创城领导小组月调度”以及“明查暗访”的督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限时督促整改,实行严格考评和对账销号管理。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