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3(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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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调查的时间
问卷调查的答复时间
终止倾销调查的条件
无充分证据证明三要素、倾销 幅度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可 忽略不计
听政会:提供各当事方见面、陈述 和辩论的机会。
现场调查:受到调查表的答复后才 能进行;应得到有关公司和政府的 同意
(四) 反倾销裁定
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
(五)行政复审司法审查
年度/情势变更/新出口商/日落复 审
1983年6月2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决 定,证明氯化苦的进口严重损害美国 工业。
6月3日,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化工进出口公 司发出调查问卷,9月15日和10月7日美 方接到问卷答复。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出口价格低于 正常价值的初步决定。
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后反倾销决 定的延期通知。
1)为何欧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中国 的市场经济地位?
2)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出口企业被 控倾销有何关联?
3)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有何意 义?该争取还是不作为?
(二)损害的确定
1.国内产业:
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 产者的总称或其产品的总量构成国 内相同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但 是,那些与被诉产品的进口商或出 口商有关系的生产商被排增减 项目外,还要从起始价格中减去销 售行为在进口国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进一步制造或装配费用、销 售成本和佣金、广告支出、利息支 出、保险费和合理利润等等。
因此,对被调查的出口商品而言, 争取正常价格的计算方法就非常关 键了--当出口价格以正常价格为 标准确定时,其计算出的倾销幅度 就会比以结构价格为准算出的倾销 幅度小。
思考与讨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分析
--美国至今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 位”,根据中美入世谈判协定,美国在中 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使用现行的反倾销 规则;

WTO概论 倾销与反倾销

WTO概论  倾销与反倾销

一、倾销的基本定义●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领域,若其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三大贸易保护措施,以反倾销采用最普遍倾销的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倾销的种类1、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

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2、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

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3、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WTO课件3倾销与反倾销

WTO课件3倾销与反倾销
价格承诺:价格协议方式消除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除正常关税与费用以外的附加税
六、反倾销措施程序
有关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当调查还在进行时,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条件是: 1. 已经正式启动调查并公开发布了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各当事方已
经得到充分地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2. 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造成的损害; 3. 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
六、反倾销措施程序
案件的发起:受害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人集体
产量须达到国内全部产量的25%)
主管部门代表产业发起调查:向进、出口成员国发
出公告(通过问卷收集信息、公开听证会、实地考察)
采取措施:存在倾销、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临时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从调查到最终裁定需 要一年,在这期间防止损害扩大时采用)
2. 若得到这样的支持,应将申请转交给指定的部门,初步确定是否存 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 包括出口商所在国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 商、贸易或商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贸易和商业协 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 销进口的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中止调查。
八、政府应该做什么
(一)一般行动
政府应该制定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以便在接到要求采取反倾 销措施的申请时开展调查。它必须制定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法律中 应包括关于由司法或行政机构迅速复议有关行动的条款。
(二)与反倾销措施有关的行动
1. 接到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申请后,必须审查该申请是否得到了国 内产业的足够支持。若没有得到这样的支持,那么应该立即驳回申 请。

论WTO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论WTO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
家 或 地 区 将 更 加 依 赖 世 贸 组 织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来 打 击 中 国产 品 , 护 本 国 产 业 。 此 , 世 界 范 围 来 保 因 从
看, 中国出 口企业反倾 销环 境很 可能进 一步恶 化 。 我们 对反
就 出 口企 业 而 言 , 一 , 正 确 掌 握 出 口商 品 的 价 格 , 第 要 实 行 弹 性 作 价 , 持 出 口价 格 与 进 口 国 主 产 的 价 格 比 较 接 近 的 保 水 平 , 调 低 国 内 价 格 来 避 免 出 口 价 格 低 于 正 常 价 值 的做 法 用 并不适 用。 二 , 第 在一 定 时 间 内 保 持 价 格 稳 定 , 合 理 控 制 出 并 口数 量 的 增 长 。 美 反 倾 销 法 都 极 重 视 进 口商 品 市 场 份 额 的 欧 占有 程 度 及 其 增 长 速 度 。 进 口 国经 济 不 景 气 时 出 口 国企 业 在 容 易 被 进 口 国 同 行 企 业 找 到 损 害 的证 据 。 三 , 口企 业 应 第 出 不 断 开 拓 新 的 出 口市 场 , 止 将 某 一 产 品过 份 集 中 于单 一 市 防 场 。 四 , 业 应健全财 会和资料 档案制度并 同国际接轨 , 第 企 以 备 一旦 被诉倾 销 , 够 迅速着 手有 针对性 的提 高抗辩 能力 。 能 根 据 《 行 19 执 9 4年 关 贸 总 协 定 第 6条 的 协 议 》 规 定 , 利 的 当 害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在 合 理 时 间 内拒 绝 接 受 或 者 不 提 供 必 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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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与 法
论 与 的 倾 中国 反 销赫
。杨 秋 林

简评WTO的_反倾销协定_

简评WTO的_反倾销协定_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7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72011一、WTO《反倾销协定》之历史沿革(一)GATT1947第6条之缘起WTO《反倾销协定》是WTO反倾销多边协定的主体部分,也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1947)时期的反倾销多边规则的扬弃。

“GATT与WTO的理论基础要上溯到20世纪30年代,当时许多国家奉行‘以邻为壑’的政策,包括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和实施歧视性的高贸易壁垒。

这种短视的、非合作的行为被普遍认为是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低劣政策。

在很大程度上,1947年创立GATT的原因是为了防止20世纪30年代贸易战的重演,更不用说随后的世界大战的重演了。

”[1]二战结束后,为推进贸易自由化发展,废除战前各国遗留下来的贸易保护措施,以避免重蹈第二次世界大战之覆辙,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开始尝试建立全球多边贸易体制。

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一份名为《关于增加世界贸易和就业的建议》的报告,该报告拟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而ITO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才能正确适用于外国产品。

”然而,由于美国国内的政治斗争,致使ITO胎死腹中。

作为补救措施,各参与方缔结了临时适用的GATT1947。

在缔结GATT1947的谈判过程中,很多国家支持在多边协议中规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该措施最终体现在GATT1947第6条之规定中。

(二)GATT1947第6条之评价GATT1947第6条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在反倾销领域制定的多边规则,从总体上讲,该条款是以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为基础制定的。

该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确立了“倾销有害论”,这构成了反倾销多边规则的理论前提和立法依据。

第二,明确“抵制和制止倾销”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由此确立了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救济、补偿,而非惩罚、制裁。

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系

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系

7.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反倾销、反补贴是WTO规则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两大措施,他们是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通常采取的贸易制裁方式。

337条款和301条款均是美国的制裁条款。

反倾销是指:对被认定为倾销的产品在对其他正常税收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为该产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的差额。

反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O1报复条款:始设于1974年贸易法中,该条款授权总统决定外国是否实施不正当(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视性(discriminatory)之措施以使美国商业(United States commerce)受到限制。

倘若总统认定外国确有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暂停或终止美国对该国货物依照贸易协定暂停之减让,而对其课以额外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

其区别主要有:1.规则体系不同:前两者是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后两者是美国制裁措施。

2.保护对象和报复对象不同。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产品面较广,保护本国产业。

337条款重点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O1条款保护之客体保护范围较337条款较广,主要有:(1)产业(制造业及农业);未列举,但从历年之案例来看,有稻米、丝产品、皮革产品、雪茄、烟产品、钢铁及半导体等产品。

(2)服务业;只要属于贸易的标的即可,而不问其服务的发生是否与特定货物贸易有关。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3)合理的推定价格。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时,如产品没有转售给独立买方或转售时产品较出口时以有改变,有关当局可以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其价格。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目的在于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消除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出是否倾销结论,而不是简单将两者做一下比较即可。一般来说,应按照一下规则进行比较:第一,应该是在相同贸易水平上比较,通常为相同时间段的出厂价水平上的比较;第二,对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作出调整,调查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涉及货币换算时应当适用销售之日的汇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对三种不同的损害形式,应具体考虑一下因素来确定损害:
(1)实质性损害。 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确定倾销产品对进口方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产品的数量。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赋予调查机关自由裁量选择角度,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通常,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长的认定通过与参考期间初期进口相比而作出,在进口方消费保持稳定的情况,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第二、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即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一、WTO反倾销规则
1、WTO反倾销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中一国(地区)拥有过剩产能、过
度出口以及拿低价产品在技术上或其他方面优越的经济体的贸易保护措施,它是WTO不平衡贸易的一种处理方式。

2、该规则定义了反倾销措施的有效范围,即允许有条件地对部分或
所有国家引进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当地产品免受其中一国(地区)过剩出
口的伤害。

3、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采取两种形式,即法定倾销和实质性
倾销。

法定倾销指引用针对单一国(地区)或一组国家(地区)实施的一
般性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受影响国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他们在国内的
价格;实质性倾销指经济体提供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折扣或补贴在其中一
国(地区)得以实现持续出口价格的低于国内价格的情况。

4、在发布反倾销措施之前,必须进行调查,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加以
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进口产品倾销。

5、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持续两年,但受影响国可以向WTO申
请延长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

二、WTO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华实木家具反倾销案。

这是2005年6月初,美国政府最终决定对中国进口实木家具采取反
倾销措施。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关税或限制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商品,从而导致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WTO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但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则。

根据WTO的规定,倾销必须存在,并且引发了国内产业损害。

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公平竞争,防止倾销国的商品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不正当竞争。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受到损害时,进口国可根据WTO的规则对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其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直至进口商品恢复正常竞争方式。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或限制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的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和经济援助。

WTO允许国家在其他国家对本国产品进行补贴时采取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补贴导致的市场失衡和不公平竞争。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受到其他国家补贴的不正当竞争时,进口国可根据WTO的规则对涉嫌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样可以抵消补贴导致的价格优势,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紧急关税措施紧急关税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临时的关税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严重威胁。

WTO允许国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短期的紧急关税措施,以应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

紧急关税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防止其因为特殊情况受到严重的冲击。

当一些国家的产业面临严重威胁时,国家可以暂时提高进口商品的关税,以减少进口压力,保护国内产业。

这些措施必须符合WTO 的规定,必须是临时的、非歧视性的,并且不能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结起来,这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是WTO允许国家采取的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和经济困境的手段。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维护了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

简评WTO的《反倾销协定》

简评WTO的《反倾销协定》
世 界大战 之 覆辙 . 界一 些 主要 圄家 开 始尝 试建 立 全 世 球 多 边 贸 易体 制 14 9 5年 l 1月 . 国提 出 一份 名 为 美 《 于增 加世 界 贸易 和就 业 的建议 》 关 的报 告 , 该报 告 拟 建立 一 个 “ 围际 贸易组 织 ” IO) 而 IO 的一 个 功 能 ( T . T 就是 “ 定在 何种 情 况下 反倾 销 和反 补贴 税 才能 正 确 确
高 贸易壁 垒 这种 短 视 的 、 合作 的行 为被普 遍 认 为 非 足 导致 第 二 次世 界大 战 的低 劣政 策 在 很大 程 度上 . 14 9 7年 创 立 G rr 原 因是 为 了防 止 2 Ar 的 0世 纪 3 O年
性规则 . 导致 该条 款 的规范 价值 十 分有 限 实践 证 明 . 在 进 口围 与 出 口 国利 益 之 间 . 6条 “ 能带 来 令 人 第 未
第 一 . A T 9 7第 6条 与 ( 9 7年 反 倾 销 守 G T 14 16 则》 肯尼迪 四合谈判所 达到的(9 7年反倾 销守则》 。 16 多边 协 议 .它解 释 并 发 展 了
G T 14 第 6条 的规则 :1 A T97 ( )明确 了第 6条 中几个关 键 术语 的界定 , 比如“ 同类产 品”“ 、国内产业 ” , 等 这些 定 义在 WT ( O( 反倾销协定》 中得到继承 。( ) 2增加 了实体性 规则 , 比如对倾 销与损害 的因果关 系作 了具体 规定 ( ) 3
重 庆科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1年 期 01 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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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进行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旨在防止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和保护国内产业。

反倾销措施是WTO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成员国的产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WTO反倾销的具体操作和效果。

案例背景。

某国A出口的钢铁产品在国家B市场上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导致国家B的本土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产量下降,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了大量的裁员现象。

国家B的钢铁企业纷纷向政府申诉,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经过调查发现,某国A的钢铁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价格远低于市场公平价,对国家B的钢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WTO反倾销措施。

国家B依据WTO的相关规定,向WTO提出了反倾销申诉。

WTO组织对此进行了调查,并最终确认了某国A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对国家B的钢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根据WTO的裁决,国家B可以对某国A的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弥补因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失。

国家B依据WTO的裁决,对某国A的钢铁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使得某国A的钢铁产品在国家B市场上的价格上涨,恢复了国家B本土钢铁产业的竞争力,实现了产业的稳定和发展。

效果分析。

通过WTO的反倾销措施,国家B成功保护了本国的钢铁产业,避免了不公平贸易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严重伤害。

同时,某国A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倾销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对其出口产品的定价和市场行为进行了调整,避免了再次触犯WTO的反倾销规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WTO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成员国产业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结语。

WTO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贸易救济措施,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成员国产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制裁,WTO反倾销措施有效地维护了成员国的产业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WTO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机制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而设立的。

在全球贸易中,不同国家的产品竞争力差异较大,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一些国家会采取倾销措施,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并且可能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WTO反倾销案例: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案例。

2016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进行调查后,宣布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关税。

这一决定是基于美国钢铁行业表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和倾销等手段不公平地竞争,严重损害了美国钢铁行业。

许多美国钢铁企业因此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出现了倒闭、裁员等严重后果。

根据WTO的规定,钢铁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产业,任何措施都必须遵守公平和透明原则。

因此,美国的行为引发了中国以及其他贸易伙伴的强烈不满,认为这种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 规则,并且不符合公平贸易的原则。

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行动,向WTO提起诉讼,指责美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的规则和程序,双方展开了长时间和复杂的讨论和争议解决机制。

WTO最终就此案例进行了调解,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这一案例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一方面,美国钢铁行业坚决支持反倾销关税,认为这是对中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回应,符合美国国家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及其他贸易伙伴则强调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呼吁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

这一案例对中国钢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中国政府在此后加强了国内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寻找新的市场机会。

同时,中国也提出了改革和开放的政策,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提高竞争力。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案例中,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引发了国际争议。

该案例彰显了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和利益平衡问题,也体现出WTO调解机制的重要性。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三)调查过程
2、倾销
1)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以美国公司为例)
A)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 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依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B) 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
初步裁定之后,该公司未提出任何评论意见, 外经贸部决定终裁决定中维持初步裁定的认定 结果。
二氯甲烷反倾销案
第一组
二氯甲烷反倾销案
(一)公告立案
200O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 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的申请。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 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 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 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 1999年7月 1日至2000年6月30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初步调查
外经贸部在正式发布立案通知后开始搜集证据,并 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展开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结果为:
2001年8月16日,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做出初步裁 定,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 口二氯甲烷存在倾销。
(三)调查过程
1、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 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英文名称为dichloromethane或者 methylene chloride,分子式为CH2CL2,产品规格为 纯度≥99%的二氯甲烷。 国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 被调查产品没有可替代产品。
……
补充说明

反倾销法规则

反倾销法规则

反倾销法规则“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

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

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

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

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

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

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

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

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

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 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 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一)WTO 反倾销规则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

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 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

并先后有10 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

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

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 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案例。

WTO反倾销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对一国企业向另一国出口产品实施的倾销行为
进行调查,并对倾销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向另一国出口产品时,将产品价格定得低于市场价格,以获取更多市场份额或排挤其他国家企业的行为。

倾销行为对受害国家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WTO设
立了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受害国家的产业利益。

美国曾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实施了反倾销调查并采取了相关的反倾
销措施。

在这起案例中,美国认为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严重损害了美国太阳能电池板产业的利益。

美国政府根据WTO规定对中国太阳能电
池板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以保护美国国内产业的利益。

另外一个著名的WTO反倾销案例是欧盟对进口的中国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

欧盟认为中国出口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严重冲击了欧盟国内的钢铁产业。

在反倾销调查的基础上,欧盟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以保护欧盟国内钢铁产业的利益。

WTO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对于受害国家的产业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倾销
行为的调查和制裁,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国家的产业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反倾销措施也对出口国家的企业和产业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促使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WTO反倾销是一种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的公
平竞争环境,保护各国产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当遵守WTO的
相关规定,避免进行倾销行为,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提高国际竞争力。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你听说过反倾销协定吗?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的相关法律知识。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1)如何认定倾销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这里的关键之处是: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

这是基本的原则。

(2)如何认定损害。

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

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

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

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a、出现了倾销;b、出现了损害;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实际上,这是反倾销的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相关阅读:中国的反倾销对策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

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

wto反倾销协议

wto反倾销协议WTO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防止国家或地区对彼此进行倾销,确保公平的国际贸易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WTO 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倾销?倾销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售产品,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本地产业遭受损失的一种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行为不仅会扰乱国际市场秩序,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和就业。

二、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WTO 反倾销协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定义”、“程序规则”和“惩罚措施”。

(一)定义WTO 反倾销协议定义了什么可以被归类为倾销行为。

“倾销”必须满足三个主要条件:1.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一般贸易价值”,也就是该产品在主要市场出售没有进行倾销的价格。

2.倾销产品的出口会导致进口国家产业受到损害。

3.被损害的产业证明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是导致本地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

(二)程序规则WTO 反倾销协议明确了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反映真实情况并保护应受保护的产业。

具体规则包括:1.进口国必须证明国外出口商确实存在倾销行为。

2.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际伤害的证明必须提供。

3.必须证明进口处理程序确实存在。

4.对于任何决定,都必须允许复审和上诉。

(三)惩罚措施如果反倾销程序确认了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本地产业。

这些惩罚措施包括:1.征收反倾销税或关税增加额。

2.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可以使出口产品售价变得更加接近正常水平。

3.出售反倾销产品的措施以及其它。

三、WTO反倾销协议的意义WTO 反倾销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避免不公平竞争、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遭受损失,并维护了公平的贸易体系。

此外,它也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知晓国际市场环境,并激励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和效果。

总之,WTO 反倾销协议是维护公平贸易的重要规定,只有每个国家顺应规则,依据协议处理贸易纠纷,才能更好地发展国际贸易,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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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倾销法的历史和构成第一节反倾销法的历史一.反倾销法的历史1.二战前的各国反倾销法世界上最早制订反倾销法的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在其1904年关税法中最早导入反倾销规定(第19条)。

同样规定存在于1905年新西兰农业进口销售法、1906-1910年澳大利亚产业保护法、1914年南非关税法、1920年日本关税法和1921年美国反倾销法当中。

初期各国的反倾销法作为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力手段,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的低价格进口,在通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避免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

同时,反倾销税并不增加通常关税,成为当时标榜自由贸易的主要国家比较容易利用的一个工具。

初期的反倾销税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因价格下降而具备很强价格竞争力的欧洲各国的汇率倾销(exchange dumping)。

但是,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提高关税并且导入数量限制等措施,反倾销法的实际作用大为降低。

2.GA TT法的反倾销措施二战前国际上不存在国际间的反倾销措施,直到二战结束,国际社会才开始讨论反倾销问题。

1945年11月,筹措国际贸易组织的工作开始后,美国建议以其1921年反倾销法为蓝本制定反倾销的国际规范,这一提议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

在谈判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时,各方一致谴责倾销行为,认为国际条约的作用不在于如何禁止反倾销税的征收,而应限制反倾销法的滥用。

但是当时人们并不完全清楚反倾销法可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因此对何谓反倾销法的正当利用何谓滥用的界限也不明确。

例如GATT第6条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到其它国家,并因此对后者领土内的产业造成实际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后者境内产业的新建,则这种倾销应该予以谴责。

对于如何确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第6条第1款规定:如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某一产品的价格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进口国:(1)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2)如无此国内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是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

第6条既没有定义什么是倾销,也没有规定在审查倾销进口对进口国产业的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时应采用什么标准。

由于GA TT第6条关于倾销的规定模糊不清,在肯尼迪回合前各缔约方从未援引反倾销条款。

但是在这一期间,许多国家都修订或者通过了反倾销法律。

美国亦于1954年将反倾销案中确定损害的权力从财政部转移到关税委员会,即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

GA TT第6条和关于关税评价的第7条同样都承认祖父条款(grand father clause),因此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继续援用其国内反倾销法。

其结果是遵守GATT第6条的是加入GATT 后才制定反倾销法的欧洲各国和修改其国内法规使之与第6条一致的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等国家。

3.肯尼迪回合协定和东京回合协定美加等国现行的祖父条款成为国际间反倾销法上的非关税壁垒。

围绕GATT反倾销法的问题,GATT经过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的两次谈判大大改进了反倾销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但是,肯尼迪回合协定及东京回合协定只适用于这两个协定的承诺方,实际上东京回合协定的承诺方只有包括美、加、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在内的24个国家。

缔约方中,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成为积极引用反倾销法的一方,而随着日本经济的崛起,80年代日本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为频繁的国家。

4.乌拉圭回合谈判和WTO反倾销协定1986-1994年召开的乌拉圭谈判的最大焦点是围绕农业反倾销政策进行的。

以日韩亚洲新兴国家为代表要求强化抑制反倾销法的滥用,而以欧美为代表的国家则希望加强对规避倾销措施行为的取缔。

WTO反倾销协定最终撤回了欧美的主张,强化了日韩的主张,同时增加了欧美主张的征税规则明文化的规定。

表面上看来,WTO反倾销协定似乎是日韩等的胜利,实际上是交涉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

二.反倾销法的构成GA TT/WTO反倾销法不仅包括GA TT、WTO协定的相关规定,还包括和协定相关的一系列专家报告书等。

而实施GATT/WTO反倾销法的是各国国内反倾销法。

1.GA TT反倾销法的构成(1)GATT第6条及GATT反倾销协定(2)GATT专家组报告书。

GATT成立后创设了两个调查各国国内法现状的专家组,该专家组于1959年5月和1960年5月两次提出报告书,成为GA TT法律界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GATT专家组案例。

有关反倾销的专家组案例有:1955年2月瑞典反倾销案,1985年7月芬兰产变压器案件,1988年5月日本半导体协定案件,1990年5月欧盟防止规避案件,1990年8月瑞典产不锈钢管案件(4)GATT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文件。

根据GA TT第14条设立的GATT反倾销措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Anti-Dumping Practices)曾发布过多个文书,以明确GA TT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

2.WTO反倾销法的构成WTO反倾销协定的中枢是改正后的WTO反倾销法协定和GATT1994的第6条,此外还包括WTO专家组报告。

(1)WTO反倾销协定。

是将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协定进行修改后的新协定,不仅在程序面上,而且在实体面上都对GA TT规定作出了大幅修改。

(2)GATT1994第6条。

该条在WTO框架下继续使用,但是当WTO协定和GA TT第6条相抵触时,优先适用WTO协定规定。

(3)WTO专家组报告。

包括GATT时代的专家组报告和一系列的WTO专家组以及部长会议报告。

复习思考题:1.GA TT第6条在确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作为倾销的依据时有什么特点?2.WTO反倾销法的法源包括哪些部分?第二节反倾销的概念一.现行概念GA TT/WTO法的倾销是指输出国以低于国内的价格进行输出的行为(GA TT第6条1)。

因此,向输出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输出时就产生倾销行为。

前者称为“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后者称为“正常价格(normal value)”。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倾销就是一种价格差别(price discrimination),是输出国的生产者针对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实行差别价格时产生的,是一种国际价格差别。

GA TT/WTO法的倾销单指价格倾销,不包括非价格倾销(non price dumping)。

二.非价格倾销非价格倾销是指根据价格以外的要素实行的倾销。

有以下几种。

1.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造成倾销的原因是由于输出国的社会构造所引起的倾销是社会倾销。

例如,在低工资国家生产的产品销往高工资国家时产生的价格差别就是由于输出国的工资差别等各种社会构造上的因素造成的。

但是,如果在低工资国家生产的产品以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销往高工资国家时,就构成了倾销价格。

2.汇率倾销(exchange dumping)因外汇汇率的变动产生的倾销称之为汇率倾销。

一般情况下,输出国为了使得出口企业具有竞争力可以通过设定政策性的汇率达到低价格输出的目的。

美国就一直指责我国人为地低估人民币价值从而使得中国企业获取竞争实力,可以进行廉价倾销。

因此,汇率倾销和企业自主进行的价格倾销是不同的。

3.服务倾销(service dumping)和运费倾销(freight dumping)一国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补助或者设立差别性的运费使出口企业在外国市场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这种倾销就构成了服务倾销或者运费倾销。

4.环境倾销(environmental dumping)由于各国的环境规制标准不同,发达国家的污染型企业通过在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家设厂的方法转移环境保护成本,从而使自己比在环境规制标准较严国家的企业更具有竞争实力。

这种起因于环境规制标准的不同而产生的低价格输出与价格倾销有所不同。

三.价格倾销的类型价格倾销是由于企业的价格行为而引起的。

概念上,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和国际经济法即GATT/WTO上的倾销有根本差别。

1.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又称为不当廉价销售或者不当低价销售,是指生产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目的是为了挤垮竞争者,获取垄断地位后再提高价格,属于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

2.GATT/WTO上的倾销GA TT/WTO上的倾销比国内竞争法上的倾销的概念更加广泛。

只要出口企业以低于国内销售的价格向国外出口时既可以认定是倾销。

即使出口企业获取很大的利益,只要存在出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的事实,就可以认为是进行了倾销。

这个国内价格被视为正常价格。

GA TT/WTO上的倾销因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1)隐蔽性倾销(hidden dumping)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在资本或者管理层具有支配或其他关系时,进口倾销比较容易发生,而且由于这种倾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被称为隐蔽性倾销。

隐蔽性倾销作为价格倾销的一种方式,早在半个世纪前的GA TT规定中(GATT附件1注视6条1)已被指出。

(2)积极倾销(positive dumping)和消极倾销(negative dumping)出口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多桩贸易,根据海外顾客的需要以及市场竞争的状态,在不同的交易日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但有时候,出口企业会以正常价格以上的价格出口,有时则会以低于正常价格进行出口。

也就是说,根据交易日的不同既有倾销行为,也有非倾销行为。

这种没有进行倾销的行为称为消极倾销,与之相对应进行倾销的行为称为积极倾销,即通常意义下的倾销。

(3)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大量倾销的行为称为突发性倾销。

突发性倾销是价格倾销的一种,进口国家可以对其征收确定反倾销税并且可以溯及既往。

(4)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和间断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 掠夺性倾销是指出口企业为了驱逐进口国家的竞争者而实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掠夺性倾销中,出口企业为了确保在进口国家的市场份额在短时间内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称为间断性倾销。

(5)局部性倾销(spot dumping)出口企业针对进口国家的特定地区集中进行的倾销行为称为局部性倾销。

局部性倾销既有针对特定顾客的倾销,也有针对特定时期的倾销。

3.投标倾销政府采购时外国企业以低价格进行的投标行为是否构成倾销目前尚无定论。

争点在于是根据进口来判断投标倾销(没有进口就不可能认定倾销),还是根据投标来判断倾销(即便没有进口,即便没有落标)。

但是,关于投标倾销仅发生过几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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