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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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第一章引言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反对倾销的法律和规定。

倾销是指出口国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控制价格,达到非市场行为的目的。

由于倾销的影响,受害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因此,许多国家已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国家经济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第二章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反倾销法律制度是针对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公平贸易以及保护自己国家企业的正当权益。

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反倾销法律,主要包括欧盟的反倾销条例、美国的《1974年贸易法》、中国的《反倾销条例》等。

这些反倾销法律的内容都包括了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的申诉程序、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以及反倾销的惩罚措施等。

第三章反倾销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一般由反倾销当局(如欧盟的欧盟委员会反倾销局、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主导,其主要流程包括:申诉、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行政复审以及司法上诉等。

1. 申诉当受到倾销的影响,中国企业可以向反倾销当局提出申诉。

在申诉书中,应当包括所受到的影响、倾销国企业、受影响条款以及证据等。

2. 初步调查申诉被提交后,反倾销当局会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的目的是判断该申诉是否符合反倾销法律的规定。

3. 正式调查如果初步调查后,认为符合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则会进入正式调查阶段。

正式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受影响产品、倾销幅度、倾销价格、倾销企业和助长倾销的因素等。

正式调查时间通常为6个月,可延长至9个月或12个月。

4. 行政复审当调查结束后,反倾销当局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如果有不满足调查结果的一方,可向反倾销当局提出行政复审申请。

5. 司法上诉如果复审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司法上诉。

第四章反倾销惩罚措施反倾销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主要在于是否能够采取惩罚措施。

目前,反倾销的惩罚措施主要有征收反倾销税、采取反倾销配额制度以及禁止进口等几种。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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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反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dumping)的伤害。

以下是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1.定义倾销:o WTO规则明确了倾销的定义,即出口国将产品出售给另一国,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可以是产品的内部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或计算成本的方式。

2.反倾销举证责任:o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这包括证明倾销的事实、伤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o WTO规则允许国家在证明倾销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的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配额限制、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

4.调查程序: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包括向有关方发起调查通知、收集证据、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最惠国待遇:o反倾销措施通常应用于所有进口产品,不得对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6.期限和审查: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并允许国家对这些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如果证据表明不再存在实质性伤害,措施可能被调整或终止。

7.透明度和信息共享:o WTO成员国被要求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保持透明,提供相关信息,并共享有关调查和裁决的信息。

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确保成员国的产业不受到不公平的倾销行为的侵害。

反倾销规则旨在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潜在的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Introduction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Anti-dumping policy)是自由贸易体制下为了消除倾销(dumping)产生的一项政策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出口某种商品到另一国家时,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售出,从而导致本国同行业企业利润下降、生产就业岗位流失等负面效应。

为了对抗这种不正当贸易行为,各国积极推行反倾销政策,包括制定反倾销法律、设置调查机构等。

本文将分为四个章节,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Chapters1. 倾销的产生原因及危害倾销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生产企业的利益冲突。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采取降低成本的方式进行生产,为此需要相对较大的规模,随之产生的固定成本也较高。

如果销售不佳,企业需要通过出口来实现库存清理、保持企业生产规模等原因,并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来获取市场份额。

这一行为的后果是使得本土同业压力加剧,企业难以承受价格壁垒,影响到本土同业的生产和就业。

更远一步,如果本国市场被低价货物占领,进口在一段时间内增加,会直接导致经济危机,甚至国内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崩溃。

倾销本身是一种不公平贸易手段,也是对于市场的破坏,对于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来说,都会导致市场份额的流失,影响到企业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伤害人民群众的福利。

2.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政策及要素反倾销政策是各数字的正当贸易手段之一,反倾销政策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或者反倾销的补偿措施(compensatory measures)。

反倾销税是指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也可称之为义务性关税,用于抵消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基于倾销幅度和反倾销调查的结果而定,税率通常是在倾销货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多个百分点。

反倾销的补偿措施是指外国公司进行某些行为,如倾销等对一国市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修复市场秩序或者恢复企业的损失。

《反倾销协定》第17条解读目录

《反倾销协定》第17条解读目录

《反倾销协定》第17条解读袁国际*语词破碎处,无物存在。

——— 斯坦芬·格奥尔格(Stefan George) 内容摘要:《反倾销协定》第17条主要规定了《反倾销协定》本身的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紧密相关。

本文逐款对《反倾销协定》第17条及DSU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剖析,重点研究了磋商程序、“事项”的含义、“可获得事实”以及审议标准等关键法律问题。

目录导言-------------------------------------------------------------------------------------------------------------1一、第1款——适用范围----------------------------------------------------------------------------------------2二、第2款和第3款——磋商程序----------------------------------------------------------------------------5(一)磋商程序的性质----------------------------------------------------------------------------------------61. 上诉机构的观点------------------------------------------------------------------------------------------62. 本文观点---------------------------------------------------------------------------------------------------9(二)争端各方行为的影响---------------------------------------------------------------------------------141. 争端各方可否通过一致同意(明示或默示)省却磋商程序-----------------------------------142. 争端各方行为对专家组审查和说明义务的影响--------------------------------------------------15(三)反倾销磋商的范围------------------------------------------------------------------------------------17三、第4款——“磋商”与“事项”------------------------------------------------------------------------18(一)磋商程序在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性质------------------------------------------------------------19(二)“事项”(THE MATTER)的含义------------------------------------------------------------------------221. 上诉机构的观点-----------------------------------------------------------------------------------------222. 本文观点--------------------------------------------------------------------------------------------------26四、第5款——审查依据---------------------------------------------------------------------------------------29(一)第1项——额外要求---------------------------------------------------------------------------------29(二)第2项——可获得事实------------------------------------------------------------------------------34五、第6款——审议标准---------------------------------------------------------------------------------------35(一)第1项——事实审查---------------------------------------------------------------------------------361. DSU第11条规定的审议标准内容-------------------------------------------------------------------372. 第17条第6款第1项规定的审议标准的内容----------------------------------------------------40(二)第2项——法律审查---------------------------------------------------------------------------------431. 第17条第6款第2项是否存在内在逻辑矛盾----------------------------------------------------442. 第17条第6款第2项与DSU相关规定的关系--------------------------------------------------47六、第7款——保密义务---------------------------------------------------------------------------------------50结语------------------------------------------------------------------------------------------------------------52 *法学博士,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是什么你听说过反倾销协定吗?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的相关法律知识。

WTO关于反倾销协定主要内容WTO关于反倾销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三大部分:如何认定倾销,如何认定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的程序。

(1)如何认定倾销如果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则视为倾销。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国中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

这里的关键之处是:a、同类产品,在价格比较时要考虑质量等方面的差异;b、可比价格,是指在同一营销阶段(一般是出厂价格)和同一时间,也就是说,应当将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都扣除了各种合理的中间费用包括纳税等,折算到出厂价格水平,再进行比较。

这是基本的原则。

(2)如何认定损害。

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此类产业的“实质阻碍”。

损害的确定应当有明确根据,要根据两个方面的情况:a、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对进口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这些产品进口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3)反倾销的主要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调查的发起和进行,调查进程,临时性措施,自愿提价停止调查,反倾销税的征收,可能的司法审议,反倾销的最后中止等。

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书面申请之后才能启动调查。

申请中应当提供以下证据:a、出现了倾销;b、出现了损害;c、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实际上,这是反倾销的三要素,缺少哪一个,都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相关阅读:中国的反倾销对策由此可见,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不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消失,相反可能会有增无减。

中国正面临着被他国反倾销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这些,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一)我国政府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明确政府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

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WTO反倾销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国际市场上倾销的协议。

在协议中,WTO规定了如何认定倾销以及如何实施反倾销措施。

关于对WTO反倾销协议中倾销认定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下面三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01年,美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多个国家在向美国出口钢铁时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多个国家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对这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主要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以及这种差距是否导致了市场扭曲。

第二个案例是中国光伏产业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2年,美国和欧盟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中国光伏产业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认定中国确实存在着倾销行为,并允许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的依据并不仅仅是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还包括了是否存在国家补贴以及国家附加价值税等因素。

第三个案例是韩国超市食品反倾销案。

此案起于2018年,韩国向WTO提出了控诉,指控美国进口韩国超市的食品存在着倾销行为。

WTO在调查过程中,最终认定美国并不存在倾销行为。

这个案例表明,在WTO反倾销协议中,认定倾销行为不是单纯的比较售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距,而是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包括市场条件、成本结构、销售渠道等方面。

综上所述,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倾销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作用。

不同的案例也表明了这一点。

未来,随着国际市场的变化和贸易关系的调整,WTO反倾销协议的实践也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

因此,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合作,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并在协商中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

只有通过合作与协调,才能在全球贸易上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

国际贸易法下的反倾销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但也出现了一些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反倾销制度。

那么,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它在国际贸易法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一、反倾销制度的概念反倾销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防止外国企业将低价的商品倾销到本国市场上。

倾销行为不仅会导致本国产业的衰退,甚至也会对全球市场造成影响。

二、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反倾销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包括《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协定》等。

其中,最核心的是《反倾销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反倾销制度的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按照该协定,一国的反倾销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1)倾销行为确实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际损害;(2)反倾销措施必须是合理和非歧视的;(3)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反倾销制度的过程和程序反倾销制度涉及的程序包括对倾销行为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评估以及最终的反倾销措施。

一般来说,反倾销的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起调查。

一般由本国产业申请,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调查工作。

(2)初步调查。

调查机构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对倾销成因及其影响进行评估。

(3)详细调查。

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机构将对疑似倾销行为的原因、范围、影响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向有关方面进行询问。

(4)裁定结论。

调查机构在对调查结果进行比对、分析和评定后,将决定是否裁定疑似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对其对产业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

(5)实施措施。

如果裁定倾销确实存在,调查机构将向政府建议实施一系列反倾销措施,如自愿价格承诺、向其它国家提出协商等。

四、反倾销制度的优缺点反倾销制度的主要优点在于其有利于国内产业的保护,防止倾销行为损害本国产业。

同时,反倾销制度也有一些缺点,如过程繁琐、成本高昂等。

此外,一些人认为反倾销制度也会对全球贸易造成影响,因为对某一国家或企业的制裁往往会引发其它国家的反制措施,加剧贸易紧张。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对本国企业造成损害。

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和反倾销调查两种手段。

反倾销税是指对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加征的一种特定的关税,其目的是补偿国内企业受到的损害。

而反倾销调查则是指国家对引进的产品立案调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以及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背后是受到倾销行为的商品对于国内企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直接影响了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发展。

但是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也会影响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而且与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对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需要平衡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合法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下面将从反倾销税和反倾销调查两个方面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

首先,反倾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措施,是指针对贸易伙伴在本国实施倾销行为而加征的一种税收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框架下,反倾销税被广泛使用,并且其实施条件和程序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当一个成员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倾销行为的实质损害时,该国可以向WTO提起反倾销调查,并在调查确定倾销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实施对于国内产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能够有效地遏制倾销行为对国内市场的侵害,保障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反倾销税的实施也能够促使出口国企业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因此,从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角度来看,反倾销税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反倾销税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对进口商品的不正当限制,从而对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反倾销税的实施容易导致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影响国际贸易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在实施反倾销税时,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和透明,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浅析WTO规则中反倾销的构成要件

浅析WTO规则中反倾销的构成要件
的公平市场价值 , 并且该产品与加拿大生产 的某一产 品属于同

销 案件年 均为 4 件 ,到 2 世 纪 8 年代 急剧 增加 到 14 , J D 0 0 7 件 而 19 - 19 年 更高达 20 ,而且 多数反倾 销案 件都采取 了 90 - 9 8 4件 反倾销 措施 , 或者征 收反倾 销税 , 或者采 取 出 口数量 限制 , 或 者实施 价格 承诺措施 。而且发 达国家在 国际反倾 销中 占据主 导地位 , 但发 展 中国家正不 断加入 这一浪 潮 。2 世界8 年 代 0 0 发达 国家 占全球 反倾 销案 的9 %左右 ,0 代下 降到 6 %左 7 9年 0 右 , 中又 以美 国 、 盟 , 大利亚 、 其 欧 澳 加拿 大 为 国际反倾 销 的
了反 倾 销 措 施 维 护 公 平 的初 衷 , 为 部 分 国 家存 心 偏袒 本 国产 业 的 滥 用 手 段 , 而 W T 成 因 O反 倾 销 规 则 对 于反 倾 销
措施 的采取规定 了一 系列的前提条件 , 以达到框 正反 倾销措施 的任 意不 当使用 , 从而 实现 维护真正 的公平 , 促进 成 员方的 贸易 自由的宗 旨。
争 的行业进行 适 当的和必 要的保装的保护 ”( o o ae p et n _ ,即是打着 反倾销 cmm f g d mt i )1 l co ]
的幌子 , 保护本 国产 业之实。 行 日益严峻的保护 主义违反 了反
倾 销措施维护公 平的初衷 ,由此 而引发的 国际经 贸界对于反 倾 销法律 政策 的讨论 越来越热 烈 ,反倾 销成为G T' O . A IWT  ̄ / 回合谈判 的重要 内容 。 以协调和平衡各成员 方反倾销法 , 限制 其滥用 反倾 销手段 为 目的 的乌拉 圭 回合 拟订 的 《 于履行 关 19 年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六条 的协议 》, 94 通称 “ 9 4 19 年反倾 销守则 ” 就在此 种历史 背景下应运 而生 。其通过对 于反倾销 要件的规定对 于反倾 销措施 的采取 予以限制 ,以达 到真正的 公 平合理 的竞 争 , 提供 自由贸易 的外在 良好环境 。WT O反倾 销规则事实上包括 《 9 7 14 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 定 》 第六条 , 以及 以后 各个 回合基础上 达成 的各项守则 和专门协议 。但是 一般

wto反倾销协议

wto反倾销协议

wto反倾销协议WTO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达成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防止国家或地区对彼此进行倾销,确保公平的国际贸易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 WTO 反倾销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倾销?倾销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售产品,导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本地产业遭受损失的一种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行为不仅会扰乱国际市场秩序,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和就业。

二、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WTO 反倾销协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定义”、“程序规则”和“惩罚措施”。

(一)定义WTO 反倾销协议定义了什么可以被归类为倾销行为。

“倾销”必须满足三个主要条件:1.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一般贸易价值”,也就是该产品在主要市场出售没有进行倾销的价格。

2.倾销产品的出口会导致进口国家产业受到损害。

3.被损害的产业证明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是导致本地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

(二)程序规则WTO 反倾销协议明确了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反映真实情况并保护应受保护的产业。

具体规则包括:1.进口国必须证明国外出口商确实存在倾销行为。

2.倾销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际伤害的证明必须提供。

3.必须证明进口处理程序确实存在。

4.对于任何决定,都必须允许复审和上诉。

(三)惩罚措施如果反倾销程序确认了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本地产业。

这些惩罚措施包括:1.征收反倾销税或关税增加额。

2.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可以使出口产品售价变得更加接近正常水平。

3.出售反倾销产品的措施以及其它。

三、WTO反倾销协议的意义WTO 反倾销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避免不公平竞争、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遭受损失,并维护了公平的贸易体系。

此外,它也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加知晓国际市场环境,并激励他们提高产品质量和效果。

总之,WTO 反倾销协议是维护公平贸易的重要规定,只有每个国家顺应规则,依据协议处理贸易纠纷,才能更好地发展国际贸易,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章倾销与损害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第四条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二)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

第五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第六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七章 反倾销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七章  反倾销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七章 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反倾销规则概述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指以低于同类产品国内消 费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倾销是 一种企业行为。是一种扭曲竞争条件的不公平行 为,在国际贸易中更是如此。
GATT1947认可进口国对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 倾销措施的权利。该协定第2条确立了约束关税制 度,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 得低于减让表中所规定的待遇。
倾销是企业行为,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范 对象却是成员政府的行为。因此,世界贸易组织 反倾销规则的调整对象不是倾销本身,而是成员 的反倾销措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在遵循反 倾销规则的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可以采 取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体条件
一、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反倾销措施,指针对造 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采取的、 旨在消除损害后果的措施。反倾销措施通过消除 倾销,或者说消除倾销幅度,实现消除损害后果 的目的
一种中期审查程序。通过比较调查期内的出口价 格和征税后的出口价格,确定征税后出口价格是 否增加。 (二)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如果发生了规避,反倾销税可以扩大到来自第三 国的进口,无论是否存在细微改变;可以扩大到 原出口国的有细微改变的同类产品进口,或者扩 大到原征税产品的零部件;可以扩大到来自享有 单独税率利益的企业的进口。
(四)征税期限、审议和终止
反倾销税应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 间和限度内实施。为此应对继续征税的必要性进 行周期性复议。
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复 议。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利害 关系人可以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对征收反倾销税的 必要性进行复议,包括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 抵消倾销,如果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损害是否继 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包括此二者。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WTO反倾销规则与案例
一、WTO反倾销规则
1、WTO反倾销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中一国(地区)拥有过剩产能、过
度出口以及拿低价产品在技术上或其他方面优越的经济体的贸易保护措施,它是WTO不平衡贸易的一种处理方式。

2、该规则定义了反倾销措施的有效范围,即允许有条件地对部分或
所有国家引进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当地产品免受其中一国(地区)过剩出
口的伤害。

3、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采取两种形式,即法定倾销和实质性
倾销。

法定倾销指引用针对单一国(地区)或一组国家(地区)实施的一
般性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受影响国的产品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他们在国内的
价格;实质性倾销指经济体提供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折扣或补贴在其中一
国(地区)得以实现持续出口价格的低于国内价格的情况。

4、在发布反倾销措施之前,必须进行调查,对进口产品的价格加以
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进口产品倾销。

5、WTO规定,反倾销措施只能持续两年,但受影响国可以向WTO申
请延长反倾销措施持续时间。

二、WTO反倾销案例
1、美国对华实木家具反倾销案。

这是2005年6月初,美国政府最终决定对中国进口实木家具采取反
倾销措施。

解读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解读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

解读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侵害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一、反倾销措施的解读反倾销是指国家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以应对其他国家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其正当价值、且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法中,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反倾销协定》是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

反倾销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不正当手段倾销产品,破坏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反倾销税作为其中的一种措施,可以使进口产品的价格提高,减少竞争压力,促进本国产业发展。

同时,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相关国际规则,以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上,国际贸易法要求各成员国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明确倾销的事实、倾销幅度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等相关情况。

只有在确有不正当行为存在且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成员国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此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原则,不能对特定国家或企业实施歧视性对待。

在反倾销争端解决方面,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一套争端解决机制,即通过WTO成员之间的谈判和争端解决机构的介入来解决争端。

这为各成员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供了法律和程序保障。

二、反补贴措施的解读反补贴是指国家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向本国企业提供补贴导致国内产业受损的情况,采取的反制措施。

WTO的《反补贴协定》是国际贸易法中关于反补贴措施的重要法律文件。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提供补贴导致本国产业无法与其竞争。

补贴可能包括直接给予财政援助、减少税收负担、提供低成本贷款等方式。

反补贴措施可以通过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数量限制等方式实施,以恢复本国产业的公平竞争地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和原则。

各成员国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确定补贴的事实、性质和对本国产业的损害程度。

《解读WTO反倾销协议》

《解读WTO反倾销协议》

解读WTO反倾销协议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行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

1995年7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也是各成员国制定或修改国内反倾销法律的依据。

《反倾销协议》规定,欲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员方需遵守三个条件:一是确定倾销事实的存在;二是确定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三是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

界定倾销的要素在于外国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差距的大小。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出口价格的2%或者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的比例不超过3%,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受反倾销协议的约束。

应清醒认识到,中国一再被作为反倾销对象,不仅反映出口产品价格问题,也反映国内不少相关政策、立法规定的不适应性。

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反对使资源分配扭曲的专项性补贴并限制被禁止的补贴。

而中国仍存在违反该协议的政策措施,如对出口产品或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的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

中国立法可以依据WTO规则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来相应提高出口退税率,这些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和印花税等,加上世贸规则约束不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国内税种的立法。

这是国内法的有权立法空间。

此外就可能与世贸规则相抵触。

另外,在WTO国民待遇原则下,应扩大对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以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国有企业则应尽量使自身的经营行为适应世贸规则中的市场经济要求,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反倾销麻烦。

开放市场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许多协议中,如《海关估价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动植物检疫协议》等。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doc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doc

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附件二指明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一。

该条规定了在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争端中,成员方如何正确地将争端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墨西哥提交的争端被上诉机构裁定为不符合第17.4条,建议墨西哥重新提交;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根据第17.4条提出的抗辩则被上诉机构裁定为对该条的曲解而不予采纳。

可见,正确地理解该条的含义对于适当地行使WTO成员方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方,作为目前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研究和运用好《反倾销协议》第17.4条对于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本文结合这两个案件对17.4条的所处理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其中规定的三种措施的性质进行了解析。

一、为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根据DSU附件二,《反倾销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Ⅵ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以下简称ADA)第17条第4至7款为特别或附加的(special or additional)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其中第4款规定了成员方经过协商程序后将争端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问题。

其规定如下:“如果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根据第3款规定的协商没有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而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行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该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以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第17条就该条第1款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为各成员规定了义务,这些活动需与GATT 1994为影响私营贸易商进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规定的非歧视待遇的一般原则相一致;进一步注意到对于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各成员应遵守各自在GA TT 1994项下的义务;认识到本谅解不损害第门条规定的实质性纪律;特此协议如下:1.为保证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将此类企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供根据第5款设立的工作组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进行审议: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它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

”此项通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或最终供政府消费使用或为以上列明的一企业使用而非为转售或用于生产供销售的货物而进口的产品。

2.每一成员应就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对各自的政策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谅解的规定。

在进行此类审议时,每一成员应注意在其通知中保证最大限度透明度的必要性,以便明确评价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3.通知应依照1960年5月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问卷(BISD9册184至185页)作出,无论进出口是否实际发生,各方理解各成员均应通知第1款所指的企业。

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副本

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副本

浅析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国家利益决定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

这一点在现今世界上愈来愈体此刻国际贸易上面。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老是依照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制定贸易政策、贸易打算。

充分利用WTO规那么和国际法律法规来尽可能地采取任何途径保护本国的各类利益。

这其中包括各类不合法竞争手腕、不公平对待手腕,而倾销与反倾销那么是当前很多发到国家、地域所惯用的手法。

倾销指一国(地域)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本国国内市场价钱或低于本钱价钱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域)市场的行为。

其目的是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

倾销被视为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手腕,被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就成为各国专门是很多发达国家爱惜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抗击方法。

一样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出征收一样入口税外,在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方法,必需遵守三个条件:第一,确信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信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的要挟,或对成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信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队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要紧手腕之一。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钱时被以为商品倾销,当即采取反倾销方法。

我国由于劳动力廉价,原材料丰硕等缘故使得部份商品本钱价钱较低,出口到他国时,由于售价低,物美价廉,常常遭反倾销,对我国造成了庞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中国是世界上被诉倾销次数最多的国家,要紧受欧盟、美国、印度国家、地域的投诉。

案例1:08年7月9日欧委会应欧盟业界要求仅以损害要挟为由对中国产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

09年4月8日欧委会发布公告,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终裁:欧盟部长理事会09年10月6日发布公告,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组成损害要挟,决定收17.7%至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正式反倾销税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毫米的无缝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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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WTO《反倾销协议》第条解析WTO《反倾销协议》第条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附件二指明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之一。

该条规定了在涉及反倾销调查的争端中,成员方如何正确地将争端事项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问题。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墨西哥提交的争端被上诉机构裁定为不符合第条,建议墨西哥重新提交;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根据第条提出的抗辩则被上诉机构裁定为对该条的曲解而不予采纳。

可见,正确地理解该条的含义对于适当地行使WTO成员方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方,作为目前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研究和运用好《反倾销协议》第条对于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利益更具有现实必要性。

本文结合这两个案件对条的所处理的“特殊性”问题以及其中规定的三种措施的性质进行了解析。

一、为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根据DSU附件二,《反倾销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ofArticleⅥoftheGeneralAgreemen tonTariffsa 以下简称ADA)第17条第4至7款为特别或附加的(specialoradditional)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

其中第4款规定了成员方经过协商程序后将争端事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DSB)的问题。

其规定如下:“如果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根据第3款规定的协商没有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而且如果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最终行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如果某一项临时措施具有重大影响且该要求协商的成员认为该临时措施违背了第7条第1款的规定,则该成员也可以将此事项提交DSB处理。

”第条与DSU第6条的关系:冲突还是补充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某一特定协议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和DSU的一般适用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共同构成了WTO的综合性、一体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DSU附件二所列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用以处理产生于某一特定协议的争端解决中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问题;而DSU第1条旨在为WTO协定下各协议建立一个一体化的、综合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只有当DSU 的某项规定与另一协议中的特别或附加的程序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使该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于DSU的规定[1]。

DSU第1条规定:“本谅解规则与程序的适用,受本谅解附件二所指明的载入各有关协议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制约。

在本谅解规则与程序同附件二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存在差异(difference)时,附件二中的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

”对于该款中的“差异”一词,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将其解释为“冲突”(conflict),也就是说执行其中之一会导致对另一规则的违反,二者间不相容。

结合上诉机构的上述观点,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同DSU的一般适用的规则与程序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则依据DSU第1条第2款,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优先于DSU的规定[2]。

二是当两者之间不存在上述冲突时,则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成为针对相关协议对DSU的补充,因而应当一体适用(applytogether)。

作为一般性规定,DSU第6条规定了将事项提交DSB的问题。

其标题为“专家组的成立”。

第1款规定了专家组成立的时间。

第2款规定了成员方请求成立专家组时其申请书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规定如下:“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作成。

该请求应说明协商是否举行,指明争端的特别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说明该问题的、据以提出申诉的法律根据的简明摘要。

如果申请方要求成立一个具有非标准职权范围的专家组,则书面要求应包括特别职权范围的建议文本。

”ADA第条规定的重心在于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的条件,即已经经过了协商程序,并且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了某些行动(action)。

对于请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ADA第条规定:“经申诉当事方请求,DSB应设立一个专家组根据下述内容对该事项进行调查:(1)提出请求的成员方提交的表明其按照协议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如何被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如何正在受到阻碍的书面声明;(2)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的事实。

”对比DSU第6条和ADA第17条第4款、第5款,对于将争端事项提交DSB 处理方面,它们并不存在不相容的“差异”,只是后者作为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针对《反倾销协议》特殊性作出了额外的规定,构成对DSU的补充。

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该案专家组的观点,指出ADA第17条没有取代DSU 成为独立适用于反倾销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反,二者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一体适用。

所以,一成员方根据ADA第条将争端事项提交DSB时,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必须既符合DSU第条又符合ADA第条与第条的要求[3]。

2.第条所针对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如上所述,WTO所建立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DSU附件二所列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用以处理各有关协议中的特殊性问题。

比较ADA第条和DSU关于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的规定,可以发现,DSU要求一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之前要经过协商程序。

如果协商不成功(包括被请求成员方在特定期限内不理采协商请求或虽然接受协商请求但不进行协商的,以及协商后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双方共同认为协商不能解决该争端的),请求协商的成员方可以将争端事项提交DSB.并且第6条对成立专家组请求的内容作了规定。

而ADA第条除要求成员方须经过协商程序外,还特别强调要有进口成员方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特定措施(包括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及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事实存在。

对这些特定措施的要求构成了条不同于DSU一般性规定的“特别”之处。

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条所针对的与ADA有关的“特殊性”作了说明:条的限制性规定背后有重要的考虑。

在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一方面,申诉成员方有权针对非法行为对其本国经济主体造成的影响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在采取具体措施之前,可以对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不论多么微小的每一个步骤启动争端解决程序,那么就会存在被诉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受到干扰或其资源被浪费的危险。

通过要求成员方在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必须指明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或临时措施,从而限制与反倾销调查案件有关的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范围,第条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考虑之间施加了一种平衡。

[4]”由此可见,条的特别规定是针对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争端作出的,目的是兼顾申诉成员方与被诉成员方的利益。

与DSU相比,该条充分体现了在反倾销案件中,WTO机制对被诉成员方发起与进行反倾销调查权利的尊重。

与此相关的还有条关于专家组评估标准的规定,确认了成员方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收缩了专家组的权利[5]。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美国主张由于在欧盟将争端提交DSB之前并不存在第规定的条件,即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及临时措施,所以欧盟提交的针对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本身(而不是具体的反倾销措施)的争端不符合要求,专家组无权审查。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否定了美国的主张。

指出第条只是针对涉及发起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争端,ADA第17条作为成员方根据ADA提起协商与争端解决的法律根据,并不阻止对于国内法本身提出申诉。

可见,美国的主张错误之处在于其忽视了第条的特殊性。

二、事项、争端的特定措施、诉请如前所述,ADA第条规定了成员方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时可以将争端的“事项”提交DSB处理。

在这里,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事项。

另外,其所规定的作为特定条件的三种措施(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临时措施)仅仅是“时间性规定”,还是应当作为成员方在其成立专家组请求中载明的作为“事项”的一部分的必要内容?1.对“事项”的界定“事项”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它限定了根据ADA可以向DSB提交的争端的范围,从而也是决定专家组职权范围的重要参数[6]。

上诉机构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对它作了分析。

首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在第条中“事项”一词的最适当的通常含义应当是“内容”(substance)或“主题。

换言之,将“事项”提交DSB也就是将争端的“内容”或“主题”提交给DSB处理。

其次,除第条外,“事项”一词还出现在ADA第17条的第2款、第3款、第5款、第6款,以及DSU第7条。

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性(integratednature),它们构成了条的“上下文”(context)。

DSU第7条规定了专家组的标准职权范围,根据其规定,专家组的任务是“审查向DSB 提交的事项”。

该条没有进一步明确“事项”的含义,但DSU第条具体规定了申诉成员方向DSB提交“事项”的要求:为了成立专家组以审理其申诉,该申诉方必须以书面作成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书。

该请求书除了作为使DSB组成专家组的基础文件外,在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表述中,它还通常被称为是载明“向DSB提交的事项”的文件。

因此,DSU第7条和ADA第条所称的“向DSB 提交的事项”,必定是根据DSU第条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确定的“事项”。

按照DSU第条,申诉成员方应当在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指明争端的特定措施,并提供一份足以明确说明该问题的、据以提出申诉的法律根据的简明摘要。

”因此,“向DSB提交的事项”包含两个要素:争端的特定措施和申诉的法律根据(或称为诉请)[7]。

第条规定的三种措施的性质:“时间性规定”还是“争端的特定措施”?危地马拉水泥案的专家组认为,ADA第条是一个“时间性规定”(timingprovision),即规定成员方何时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而不是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应当载明的适当主题(subject)。

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解释。

(1)“特定措施”(specificmeasures)与“诉请危地马拉水泥案的专家组对“措施”作了广义的理解,认为它是一种“速记指称,用来表示WTO协定下的义务可能未被履行的各种各样的情形。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的解释是将“措施”理解为“违反”(violation)的同义词,从而混淆了“措施”与关于利益丧失或受损害的“诉请”之间的区别。

如果按照该专家组的解释,则申诉成员的成立专家组请求即使没有指明“特定措施”,而只要含有其“申诉的法律根据”(thelegalbasisoftheplaint)即“诉请”,就足以要求成立专家组。

这显然不符合DSU第条的规定。

上诉机构援引GATT1947有关专家组确立的实践,指出“措施”与“诉请”之间存在差异,“措施”与针对该“措施”提起的“诉请”构成了用以确定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向DSB提交的事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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