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XX银⾏电⼦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电⼦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为,防范资⾦风险,保证电⼦验印系统安全、⾼效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指的电⼦验印系统是采⽤电⼦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印鉴录⼊电脑储存,建⽴电⼦印鉴库,在办理各类⽀付业务时,通过电⼦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电⼦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集中处理,分⾏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异地⽀⾏或⽹点进⾏建库,必须经总⾏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常⼯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使⽤电⼦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点。
第⼆章部门职责划分及⽤户管理第六条总⾏运营管理部门为电⼦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作。
第七条分⾏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形式向总⾏反馈系统运⾏情况。
第⼋条分⾏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管理部门,负责电⼦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络⽀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条分⾏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鉴卡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公业务通兑,提高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障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和网点,要求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由杭州联合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业务处理、建立印模、人员管理、数据库查询、印模更新查询、处理结果查询、设备参数调整、系统参数设置、人员修改查询、登陆查询、退出。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八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支行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营业部、支行可按业务需要设置二至三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行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其中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电子验印系统的架构与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借助数字平台将客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储存于印鉴库中,通过采集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信息与印鉴库中储存的账户预留印鉴图像信息进行比对核验,对票据的印鉴进行真伪判断、返回并记录验印结果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需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对其负责业务进行管理的其他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
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系统的具体管理及相关操作。
第五条分行技术部门是电子验印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支持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和相关电子设备的检修,根据业务需求解决技术问题。
分行技术部门为验印系统技术维护部门,负责进行电子验印系统技术维护,解决验印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电子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预留印鉴数据库集中存放于总行电子验印系统主机中。
各分行及其辖属机构可调用、管理本辖内的电子印鉴信息。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我行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三章系统管理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机构号、柜员号、柜员名称、账户属性等应为真实存在。
电子验印系统的客户信息、账户资料须与核心系统保持一致,账户资料变更时,电子验印系统中的账户资料须同时进行修改。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按机构、柜员角色进行内部权限控制管理。
第十条核心系统中所有需要进行验印的银行账户,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档。
第十一条机构层级用以控制查询范围与验印范围。
上级机构可以查询、调用所辖下级机构的印鉴信息,负责对其辖属机构的机构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增加、删除、合并及拆分等。
第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柜员角色及系统功能共设置四类基本岗位:管理岗、建库岗、审核岗和验印岗。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电子验印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采用电子技术, 将客户预留银行印鉴录入电脑储存,建立电子印鉴库,在办理各类支付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来核对印鉴。
本电子验印系统仅限于辨别客户预留银行印鉴的真伪性,不对签字进行识别。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库或录入,是指将客户预留的印鉴录入电子验印系统,作为电脑验印调取的印模。
本办法所指的验印,是指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调出客户的印模进行印鉴核对审核。
第四条印鉴卡建库原则上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所属清算中心集中处理,分行若因业务需要将建库权限下放至异地支行或网点进行建库,必须经总行审批后才能改变建库模式。
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建库及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或机构网点。
第二章部门职责划分及用户管理第六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为电子验印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的推广上线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总行下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化有关业务规程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负责业务培训、印鉴卡的建库和管理,并按季以书面形式向总行反馈系统运行情况。
第八条分行信息科技部为系统技术保障及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主机的维护、监控,网络支持,与验印系统供应商的业务协调,包括软件的维护、升级,硬件的配置、更新、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为验印业务的操作部门。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负责审核客户预留的印鉴卡,按《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建库中心递交建库资料,按照核算规程及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操作。
第十条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将管理员、验印员和建库员(含录入员和审核员)名单登记备案,建库员与验印员不能相互兼任,同时建库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的验印人员和建库人员的操作号一经生效,需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不得兼岗或混岗操作。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鉴卡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公业务通兑,提高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障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和网点,要求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由杭州联合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业务处理、建立印模、人员管理、数据库查询、印模更新查询、处理结果查询、设备参数调整、系统参数设置、人员修改查询、登陆查询、退出。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第七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八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支行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营业部、支行可按业务需要设置二至三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行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其中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银行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我行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子自动验印系统,以实现印鉴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库、批量自动验印系统和客户终端三个系统组成。
全行电子印鉴库由总行库和分行库组成。
总行印鉴库存贮全行所有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全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分行印鉴库存贮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总行和分行印鉴库互为备份,按不同的权限提供印鉴管理、审核验印、报表统计、系统管理、业务用章管理等功能。
批量自动验印系统主要由总(分)行使用,向采用集中处理业务的总(分)行营运部门提供批量验印服务。
客户终端由电子验印平台和验印系统终端组成。
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总(分)行建库中心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机构柜员审核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查询统计本机构验印日志等业务。
第四条全行所有业务机构,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
第五条安装电子验印系统的电脑设备应专机专用,禁止在电脑设备中安装危害电子验印系统安全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电子验印平台属于精密仪器,不同的光线和水平位置均会影响验印效果,必须存放在相对稳定和封闭营业柜台。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
如果验印终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设备管理人员或总行信息技术部。
第三章柜员设置和权限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分为管理类和业务类两种。
管理类包括总行系统管理员、总行主管、总行票据中心主管、分行总经理、分行主管和网点主管六类。
银行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湖南省分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四章建模管理第五章验印管理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应急处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根据《xx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管理办法》(xx 发〔2010〕91号)及相关内控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专用术语(一)电子验印系统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使用图像采集设备提取、保存客户预留银行印鉴图像,并可将其与票据等凭证所载印鉴比对并鉴别真伪的系统。
电子验印系统一般由图像采集设备、电子印鉴存储设备、验印PC及相关网络组成。
(二)电子印鉴库是指通过电子验印系统集中存放客户预留印鉴对应电子印模的数据库,统一存放于一级分行后台。
(三)建模是指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专用图像采集设备扫描客户提交的预留印鉴卡片,将客户预留印鉴影像及相关重要信息保存在电子印鉴库中,并作为印鉴核验依据的操作。
(四)电子验印业务是指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将票据等凭证所载印鉴与电子印鉴库中相应电子印模比对,以辨别真伪的操作。
(五)印鉴管理集中点是指集中进行电子印鉴影像建模新增、变更等操作处理的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子验印业务主要包括建模操作、电子验印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子验印业务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2 —省行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管理以及全行电子验印系统发展推广规划;各二级分支行负责电子验印系统在前台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部署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资金结算部门为电子验印业务牵头管理部门。
省行资金结算业务部负责根据总行电子验印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分行具体实施细则;牵头组织电子验印系统在营业机构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行电子验印系统参数审定及建设需求的收集和管理;负责电子验印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维护公文交换、资金结算等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指我行为公文签署、资金划转、出具证明等各类业务提供图像式验印服务所开发的软硬件系统。
第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数据的独立和保密。
第五条我行各级行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有损我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验印系统管理第六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按照涉及保密级别不同的业务需求分级管理。
由行领导批准设立业务管理组,具体分级原则由业务管理组制定。
第七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掌握电子验印系统的安装、使用、备份、更新等相关技术知识,定期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测、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八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正确操作系统,确保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
第九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使用密码和安全信息,不得将其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未经行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电子验印系统的配置、参数等重要信息,不得随意添加、删除、修改业务数据。
第十一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业务,不得违反业务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管理由业务管理组负责,应采取多重防护措施,确保业务数据不受恶意攻击、窃取和篡改。
第十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无漏洞。
第十四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使用专用安全设备,确保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安全性。
银行电子验印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业务的管理,确保电子验印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被非法侵入。
(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确保业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效率性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责任性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由本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身份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的唯一性和真实性;(二)权限管理:根据用户角色分配相应的操作权限;(三)业务处理:支持各类电子印鉴的验印业务;(四)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日志,便于追溯和审计;(五)系统监控: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系统信息。
第三章验印业务操作规范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前,应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八条用户在办理验印业务时,应按照以下步骤操作:(一)选择验印业务类型;(二)输入验印信息,包括印鉴类型、印鉴号码、金额等;(三)提交验印申请;(四)系统自动进行验印,并将验印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九条验印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核对验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及时处理验印申请,不得拖延;(三)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本行应建立健全电子验印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操作技能。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快速、高效、安全开展,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建设、试点、推广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银行电子验印系统是指依托电子技术,通过公共密钥基础设施和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实现银行业务交易的安全、快速、便捷的系统。
第四条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银行业务交易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定义:1.银行电子验印系统:依托电子技术,通过公共密钥基础设施和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实现银行业务交易的安全、快速、便捷的系统。
2.公共密钥基础设施:一套包括公钥加密、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公共密钥密码学技术,用于安全地传输和保护网络数据和通信的基础设施。
3.数字证书:由证书授权中心颁发的用于证明数据通信双方身份和公钥合法性的电子证书。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应用于以下业务:1. 凭证签发:例如支票、汇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2. 汇款汇收:例如银行汇款、汇兑、国际汇款等。
3. 贷款合同签署:例如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合同等。
4. 签约:例如电子银行卡签约、电话银行签约、网银签约等。
第三章系统组成第七条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 验印器:银行客户端应用程序,用于生成业务单证验印码、自检验印码、自动检验印码等。
2. 验印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验印器的安装、配置、维护和升级等。
3. 验印服务系统:负责校验业务单证验印码、自检验印码、自动检验印码等,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证书管理系统:负责存储、管理和升级数字证书,保证数字证书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章系统安全性第八条在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以下安全措施:1.加强系统安全保护。
(1)建立网络安全防护系统,采用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管理等一系列安全技术手段,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
建行电子验印系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行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行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是建行用于对各项业务进行验证和确认的技术工具,主要用于签章、签名、印章等操作。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行的相关规定,确保操作合法、安全、准确。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和操作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第六条建行各分支机构应设专门的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岗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管理岗位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和用户信息,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九条电子验印系统的管理岗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系统管理岗位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数据丢失或泄露。
第三章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第十一条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严禁越权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和密码告诉他人或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确保操作环境安全,杜绝病毒感染和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使用电子验印系统时,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系统,防止信息泄露和他人越权操作。
第四章电子验印系统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建行总部应定期对各分支机构的电子验印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对系统的使用情况、操作记录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建行总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建行总部所有。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电脑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技术及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技术,通过光电设备摄入票据上的受检图章印鉴,与系统中预存印鉴进行对比校验,并由电脑给出印鉴判断结果的电子化印鉴识别系统。
第二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主要目的:1.增强印鉴识别能力,防范不合格印鉴带来的风险;2.提高柜台验印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3.为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展提供前提条件,最终使结算手段得以改进。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做到职责明确。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电脑验印系统的使用进行组织协调。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中心数据库的维护和相关软件和硬件的维护。
各网点和事后监督等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日常操作和使用。
第二章权限管理第四条验印系统将柜员划分为不同的角色,目前设置系统管理员、总行管理员、分行管理员、主管、操作员等角色,不同角色被赋予不同的交易权限。
1.系统管理员:负责总行管理员(权限)的增加。
2.总行管理员:负责总行柜员、分行管理员、分行主管的增加、全行机构增加、辖内支行操作员的管理,对系统初始的设置,(包括对账户类型的管理、凭证的管理、节假日的管理)年终对一年中已抽卡和销户的数据进行删除清理以及基础数据的查询。
3.分行管理员:对分行操作员和下属的所有支行的主管和操作员管理(包括增加、删除、修改等)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对分支行提交的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客户印鉴的变更录入进行复核。
4.主管:对操作员的操作进行授权,(包括验印人工通过时的授权)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5.操作员:对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修改、销户、抽卡、删除、变更录入等客户信息的操作,以及后续票据凭证的验印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程序第五条实行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对客户预留、更换和挂失印鉴卡手续和要求,按《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开户行经办人员对客户交来的印鉴卡应作如下审查:1.印鉴卡上的公章、财务章和私章是否按要求的位置居中清晰盖正。
银行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结算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验印是指利用计算机自动验印系统核对票据影像、客户支付票据或凭证印鉴的过程。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由省级分行验印中心、二级分行监督中心和营业网点用户终端三级组成。
第四条省级分行验印中心设置在各省级分行,主要负责存储全辖各网点的印鉴信息,以及验印系统的数据传输、备份、系统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省级分行财务会计处负责辖内电子验印的管理、协调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验印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障电子验印系统网络的畅通、验印设备的稳定运行及系统数据库的备份。
二级分行监督中心设在每个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门。
主要负责所辖营业网点操作员信息变更的操作,并监督所辖营业网点账户印鉴信息建立、变更、撤销及验印情况。
营业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
主要负责对提回的票据影像和实物票据凭证进行印鉴核验;负责客户电子印鉴的建立、变更、撤销及账户信息变更等操作。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均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开户单位票据凭证或票据影像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的业务功能包括业务处理、资料审核、凭证识别、账户查询;管理功能包括用户管理、机构管理、字典管理、日志管理、业务配置、系统设置。
(一)业务处理是对账户和预留印鉴进行开销户、账户资料变更、预留印鉴录入和变更。
(二)资料审核是对账户、印鉴的录入资料进行复审,以保证录入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三)凭证识别是系统使用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技术,将被验印鉴与预留印鉴进行比对分析,以判别被验印鉴的真实性。
(四)账户查询用于对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五)日志管理用于对系统中的各类日志进行查看、打印、备份和清除。
主要包括:工作日志记录操作员使用验印系统工作的情况,包括操作员代码、进行何种操作、以及进入、退出的时间。
银行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我行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子自动验印系统,以实现印鉴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我行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库、批量自动验印系统和客户终端三个系统组成。
全行电子印鉴库由总行库和分行库组成。
总行印鉴库存贮全行所有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全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分行印鉴库存贮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
总行和分行印鉴库互为备份,按不同的权限提供印鉴管理、审核验印、报表统计、系统管理、业务用章管理等功能。
批量自动验印系统主要由总(分)行使用,向采用集中处理业务的总(分)行营运部门提供批量验印服务。
客户终端由电子验印平台和验印系统终端组成。
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总(分)行建库中心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机构柜员审核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查询统计本机构验印日志等业务。
第四条全行所有业务机构,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
第五条安装电子验印系统的电脑设备应专机专用,禁止在电脑设备中安装危害电子验印系统安全的应用软件。
第六条电子验印平台属于精密仪器,不同的光线和水平位置均会影响验印效果,必须存放在相对稳定和封闭营业柜台。
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
如果验印终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设备管理人员或总行信息技术部。
第三章柜员设置和权限第八条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分为管理类和业务类两种。
管理类包括总行系统管理员、总行主管、总行票据中心主管、分行总经理、分行主管和网点主管六类。
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支付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障客户与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为会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服务器和验印机两部分组成;服务器设在计算机中心;主要用于存储各营业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银行验印系统的管理、备份以及系统维护工作;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验印机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存储网点的印鉴信息,并负责日常开、销户单位预留印鉴的采集及变更,对单位办理结算业务票据凭证上预留印鉴的审核;第四条经总行审核批准安装电子验印系统后,营业网点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单位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限于各营业网点为开户单位办理预留变更印鉴、银行验印、核对印鉴等业务、严禁将本系统设备兼作他用;第六条使用本系统的操作人员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验印系统使用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第三章操作员设置和权限管理第七条电子验印系统操作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有不同的操作权限;操作员管理分为四级:系统管理员、会计主管、印鉴经办员、事中监督员;第八条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管理员应熟悉本系统软硬件配置,负责系统维护,处理本系统软件常见故障、解决营业网点终端故障;根据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设置、变更各营业网点验印系统的会计主管,检查、监督各营业网点的验印情况;系统管理员设在财务会计部;第九条会计主管权限;各网点可根据业务量的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在验印系统中设置1-2名会计主管;增减、变更会计主管须上报财务会计部审核批准后办理;会计主管负责本网点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的增加、变更、删减及权限调整等事宜;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设置增加、变更、删减、权限调整时,也应填制“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由该网点会计主管审核批准后在银行验印系统中进行操作,并存档备查;会计主管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条印鉴经办员权限;印鉴经办员负责审核单位票据凭证上的印鉴;负责审核单位申请开销户,变更印鉴以及账户信息等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在验印系统中录入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撤销旧印鉴、变更印鉴等信息;印鉴经办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员权限;事中监督员负责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复核新开户印鉴、撤消旧印鉴、变更印鉴;复核大额票据凭证及需手工核对印鉴的票据凭证上的印鉴等,及负责本网点验印系统数据信息处理及备份;事中监督员设在各营业网点;第四章印鉴库管理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将其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录入本系统中,系统将自动上传至计算机中心服务器,形成印鉴总库;第十三条印鉴库工作包括始建库、更改、删除印鉴库信息等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基础且重要的环节;各营业网点印鉴经办员负责预留印鉴和账户信息的初次录入工作,事中监督员负责对印鉴经办员录入的账户信息逐笔审核并加以确认;第十四条印鉴建库时,印鉴经办员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上客户加盖的印章清晰、完整、均匀及新旧印鉴的连续后,方可录入本系统中;第十五条对已成功建库的印鉴卡,建库人员印鉴经办员和事中监督员在印鉴卡正面下方空白处加盖人名章,并在印鉴卡正面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建库”印戳予以确认;第十六条建库工作完成后,需与综合业务系统账户总数及单位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完整、准确;第五章印鉴信息管理第十七条使用银行验印系统的营业网点印鉴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录入建库后,印鉴卡集中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并视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印鉴卡如内部确需查询,须经业务主管批准,按查阅会计档案的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开销户、账户信息变更、印鉴增加、删除及变更,账户资料查询、账户统计等功能;第十九条开户单位申请变更账户性质如基本账户、地址、电话等信息,经网点会计主管审批同意授权后,印鉴经办员进行资料变更,变更后仍需经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条开户单位申请更换印鉴时,银行印鉴经办员审核无误提交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印鉴经办员进行印鉴变更,再由事中监督员复核确认;第二十一条电子验印系统账户信息及户数要定期与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对,以确保账户信息的一致性;第六章印鉴审核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子验印系统提供二种印鉴审核方式:自动配准自动审核方式和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系统默认状态的验印方式为自动配准自动识别方式;第二十三条操作员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时,验印系统给出三种判断结果:有效、不清、不符;当电子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不清”时,印鉴经办员应采用电脑折角人工识别方式,如仍无法通过,印鉴经办员应申请调阅印鉴卡片,经双人核对并由会计主管确认无误后予以记账,不能通过的票据凭证则予以退票;当银行验印系统审核印鉴提示为“无效”时,应直接对票据凭证予以退票;第二十四条经办员核验票据凭证印鉴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各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打印的验印日志装订在当日传票后;第七章日志和报表管理第二十六条电子验印系统日志包括业务日志、验印日志;第二十七条各营业网点电子验印系统每日必须打印的日志和报表包括业务日志和验印日志;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贡农商村镇银行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附件:自贡农商村镇银行验印系统操作员管理表机构名称:启用日期:说明:各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柜员报请财务会计部审批,但验印系统其他柜员由各营业网点增加,并填制本表备查;。
银行验印系统管理规定
银行验印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银行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印鉴图像的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三条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管理查询系统和客户终端两个系统组成。
管理查询系统分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网点四级机构,按不同的机构级别提供参数管理、机构管理、柜员管理、业务查询、管理日志和报表统计等功能。
客户终端包括普通机构和公章机构两部分,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审核票据凭证的印鉴及密码,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合同印鉴管理等业务。
第四条所有分行及其所属网点,必须使用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
第五条验印系统只能用于管理客户预留印鉴、核对印鉴和密码等业务,禁止在验印系统设备中安装和使用规定以外的任何应用系统。
第六条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设备,如果验印终端出现设备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科技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机构和柜员设置第七条验印系统中的机构维护由总行进行操作,对于分、支行新增机构的,总行根据分、支行的“中国ⅩⅩ银行机构参数维护申请表”进行维护;分、支行需要变更验印系统机构信息或变更机构号的,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机构参数维护申请表”,加盖分行运营管理部公章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核、维护验印系统。
第八条验印系统中的柜员分为总行管理员、总行操作员、分行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操作员(其他)六种角色,总行管理员主要负责柜员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维护、参数维护等操作;总行操作员主要负责柜员管理、机构管理、日志查询、报表查询等操作;分行管理员主要负责分行柜员管理、凭证批量管理、业务授权、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业务主管主要负责印鉴识别、业务授权、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操作员主要办理印鉴录入、印鉴复核、印鉴识别、打印安全码、客户信息维护、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操作员(其他)主要办理印鉴识别、各类查询业务等操作,仅供分行其他业务部门使用(需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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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电脑验印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电脑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形图像处理技术及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技术,通过光电设备摄入票据上的受检图章印鉴,与系统中预存印鉴进行对比校验,并由电脑给出印鉴判断结果的电子化印鉴识别系统。
第二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主要目的:
1.增强印鉴识别能力,防范不合格印鉴带来的风险;
2.提高柜台验印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
3.为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的开展提供前提条件,最终使结算手段得以改进。
第三条电脑验印系统实行权限管理,做到职责明确。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电脑验印系统的使用进行组织协调。
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中心数据库的维护和相关软件和硬件的维
护。
各网点和事后监督等部门负责电脑验印系统日常操作和使用。
第二章权限管理
第四条验印系统将柜员划分为不同的角色,目前设置系统管理员、总行管理员、分行管理员、主管、操作员等角色,不同角色被赋予不同的交易权限。
1.系统管理员:负责总行管理员(权限)的增加。
2.总行管理员:负责总行柜员、分行管理员、分行主管的增加、全行机构增加、辖内支行操作员的管理,对系统初始的设置,(包括对账户类型的管理、凭证的管理、节假日的管理)年终对一年中已抽卡和销户的数据进行删除清理以及基础数据的查询。
3.分行管理员:对分行操作员和下属的所有支行的主管和操作员管理(包括增加、删除、修改等)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对分支行提交的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客户印鉴的变更录入进行复核。
4.主管:对操作员的操作进行授权,(包括验印人工通过时的授权)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5.操作员:对客户印鉴的开户录入、修改、销户、抽卡、删除、变更录入等客户信息的操作,以及后续票据凭证的验印和基础数据的查询。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程序
第五条实行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对客户预留、更换和挂失印鉴卡手续和要求,按《银行会计业务基本规定》以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开户行经办人员对客户交来的印鉴卡应作如下审查:
1.印鉴卡上的公章、财务章和私章是否按要求的位置居中清晰盖正。
对压线、印章相互贴边、交叉、重影、模糊、印油扩散或卡片折叠、弄皱、表面不整洁等情况,应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2.账号、户名(法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开户日期等要素是否填写齐全、真实,印鉴卡背面有无加盖该单位批准使用的行政公章。
3.更换新印鉴卡的单位,新印鉴与原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如有变更需要按《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印鉴更换手续。
新旧预留印鉴审核一致后,经办人员在新印鉴卡上加盖名章,并与原印鉴卡一并保管好,以备输入电脑验印中心服务器印鉴库。
4.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印鉴卡应及时与客户联系,退回不合格印鉴卡,请其补充内容或重新预留印鉴,并重新进行审核。
5.预留印鉴要使用牛角质、有机玻璃等硬质材料刻制的印章,橡皮章和原子印油章易变形,不利于系统自动判别。
如果客户坚持使用橡皮章和原子章的,在无支付密码的情况下不能为其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6.客户预留印鉴应使用优质印泥或印油,尽量做到印油均匀、适中,轮廓均匀无污染,文字笔画连续。
7.对印鉴卡上的公章,虽不属于印鉴,但为日常工作方便,应当作第一组录入建档。
对于有多组印鉴的客户,应分组录入印鉴。
第七条纸质预留印鉴卡由开户网点和上级管辖行各保存一式一份,作为核对印鉴备用依据。
网点保存的印鉴卡正确录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