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未参保超龄人员身份认定(第五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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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养老11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

豫人社养老11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资格核准表
省社会养老
保险事业管
理局意见
该同志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核
准时间为: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1998年至今在家做家务
个人
申请
本人此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现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需要说明事项:本人参保前未(已,未)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2011年6月4日
申报单位
(或主管
部门)意见
申请人此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现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县级企业
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
意见
该同志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此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省辖市企业
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意见
该同志符合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
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1月
缴费年
限(含
视同)
15年
退休时间
(缴费截止时间)
2009年12月
补缴选择历年缴
费工资比例
80%
户籍所在地
宛城区建设路派出所
联系电话
63259500
长期详细居住地址
防爆集团第二家属区2号楼
邮政编码
47300
工作
简历
1955年至1964年上学
1965年至1981年做家务、打零工
1982年4月到市粮油供应公司工作至1997年12月下岗

超龄人社发〔2010〕107号

超龄人社发〔2010〕10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解决未参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但于由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等群体没有及时参保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之一。

各地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严格界定未参保人员范围近年来,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出台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

由于各地工作的基础不同,解决这一问题进度有快有慢。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调查统计工作,科学界定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范围,准确掌握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数量;在政策落实中,要明确具体标准,避免引起相互攀比;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安排,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限,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

三、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6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纳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二、缴费标准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待遇标准对缴清费用人员,每人每月发给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

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超龄保险政策解答

超龄保险政策解答

忠县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一、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适用范围?答:适用范围包括: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超龄人员”)。

二、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提供哪些资料?答:主要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的原件和复印件;2、本人近期1寸登记照2张;3、已填写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4、曾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无法提供原始资料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对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性负责。

5、被招录用的正式手续或其他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档案证明资料,如:招工表、职工转正定级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军龄证明材料、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始档案资料等。

三、未参保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应向谁申报?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县经信委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为乡镇举办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向乡镇社保所申报。

四、未参保超龄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确定?答: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应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申报时上年度”统一定为2010年),并在此基础上按其在2011年6月30日时的年龄确定应减缴金额,超过60周岁的,每多1岁(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减缴1800元,最多减缴15年(即27000元)。

具体如下:未参保超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单位:周岁、元(此表为静态概算情况,具体缴费金额以县社会保险局缴费通知书为准。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一、超龄人员工伤的认定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

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关于确认超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确认超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关于确认超龄(大龄)人员参保身份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分局个体科、农保科:
为简化业务流程,现对超龄(大龄)人员确认参保身份流程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经办流程如下:
1、对有意愿按照沈人社发[2013]85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超龄(大龄)人员,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区养老分局农保科进行是否参加我市新农保(城居保)的身份确认。

2、已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向农保科提出退保申请,填写《退保申请书》和《注销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要件:
(1)参保人本人或法定委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缴费人员和缴费达龄人员需提供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复印件。

【注】: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为正反面复印。

农保科审核要件后,将符合退保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归档,在《退保申请书》回执单上第一项中划“√”并加盖业务章,将回执单交参保人员。

同时按照业务经办规则要求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终止参保操作。

(1-15日期间申请退保的,应即时办理;16日-月末期间申请退保的,应留存好相关资料,在次月初统一办理)
3、未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人员,农保科应在业务系统中查询无参保信息后,在《回执单》第二项中划“√”并加盖业务章即可,不需填写《退保申请书》。

4、参保人将农保科确认盖章的《回执单》送回个体科后方可办理超龄(大龄)人员参保手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

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

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

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145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认定表doc

145号文件超龄人员参保认定表doc

咸阳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龄退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145号文执行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1寸照片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原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
单位性质
(机关/事业/国有/集体)
用工形式
(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年月至年月
与原单位关系解除/买断/辞职
曾受过
何种处分
开除/判刑
时间时间年月至年月
开除判刑重新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账户编号
主要工作经历
本人申请
本人符合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现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原工作单位初审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经办人: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志符合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条件,同意补缴年月至年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1、此表由申请人填写,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此表一式四份,人社行政部门一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两份、单位保存一份。

[2011]20号企业超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1]20号企业超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字[2011]20号关于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

但目前有个别用人单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没有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致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为解决上述矛盾,规范企业用工,理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全部职工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梳理。

全面掌握本单位实际用工、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现有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人员,下同)中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人员55周岁,下同)的参保人员,要在2011年6月底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若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由用人单位通知个人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和缴费标准办理延缴手续。

延缴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后各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对在规定时间未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曾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三)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凡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男未满60周岁(不含)、女未满50周岁(不含)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按本通知规定缴费后享受养老补贴和相关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7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解决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范围和对象(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是指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是指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本市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超龄人员,在计算应补缴金额时,其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的“申报时上年度”为2010年,并统一按其2011年6月30日时的实际年龄与60周岁的差额年限(不足1周岁,按1周岁计算)计算应减缴金额。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鄂人社发[2011]29号三大类人员可办理养老保险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文件规定,上述三大类人员可按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具体操作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和社区进行申报。

参保对象和原则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要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原则上将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以黄石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按20%的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日到退休年龄期间,按照黄石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逐年缴费。

待遇核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后次月,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本人参保缴费时的年龄。

2011年1月1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参保人员身份认定针对29号文件,阳新县将准备召开相关的工作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全县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和摸底测算。

从今年7月1日起,不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人员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12月31日停止执行。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申请填报表格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申请填报表格

面)
面)
重庆市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根据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规定,经区(县、自治县)审核小组审核确认,你具备办理养老保险资格。

你本人应缴纳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费为人民币万千佰拾元(¥:)。

请你持本《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指定的个人参保专门工作窗口(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

注:超龄人员申报参保后,应在申报当年内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申报参保后未在申报当年内完清缴费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为其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局(章)
年月日
重庆市超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审批表
2. 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超龄人员各一份。

最新 未参保超龄人员参保实施方案-精品

最新 未参保超龄人员参保实施方案-精品

未参保超龄人员参保实施方案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含)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曾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工作任务
组织、协调开展我区超龄人员的参保工作;做好申报管理、资格审核、参保缴费、连续工龄认定、相关数据库建立以及待遇发放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参保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办理流程、印制相关资料。

2.召开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

对我区做好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进行布置。

3.开展参保宣传工作。

制作完成宣传资料,通过区电视台、报刊、人力社保网站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
1.登记申报。

申请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人员备齐个人资料在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委申报办理);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和超龄人员,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人员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

2.审核公示。

经单位主管部门(已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区社会保险局)初审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合格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结合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2年试点工作情况和我省具体省情,《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 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关于超龄从业人员范围问题。随着我省人口结构年龄的变化,大量超龄从业人员具有工作的意愿和能力 ,这部分人群依旧需要得到职业伤害保障。从我省省情和其他省份经验来看,我们按照稳妥有序、逐步推开的原则 ,将超龄从业人员的参保年龄上限确定为65周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
(五)关于待遇重叠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 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六)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已按照《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化规培生,参保期限继续执行到规培期结束。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自愿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 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 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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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女 丁启桃 苏焕凤 苏焕妍 麦红女 钟成金 谢仿德 符毓灿 古琼环 林初柳 陈初桃 郑启明 周温乾 朱金莲 任桂香 林端姬 林启艳 林秀春 许华英 郑应乾 吴壮兴 钟秋鹏 全福寿 吴玉蓉 郑景联 宋应良 吴鹤灵 许代乾 李永梅 徐美香 孙秀永 张在然 孙月桂 沈淑川 沈世芬 周正月 薛锡旺 王顺美 孙菊元 卓端芳 林惠平 唐小石 谢赞楼 郑仁桃 王炳然 彭佩芳
吴江汉 潘秋淑 丁孟桃 符美珍 肖会琼 李莲喜 蒲太金 钟莲 羊金妹 李祖达 李启茂 李石梅 李华菊 郑土爱 吴赞妍 羊奎如 羊柳香 黄定芬 陈建模 许兰桂 苏发美 刘小二 陈荣教 吴秋兴 吴义宏 胡英兰 杜建爱 吴学书 陈香静 刘庆连 李芳琴 李郁杏 苏开国 苏开明 陈淑美 陈彩妃 朱柳英 刑教女 占三兰 李长女 朱文开 王石庚 李带娇 吴员联 柯枝莲 陈爱连 李荣安 许启月 林华柳 赵尚义 谭姣鸾
王统荣 林造兴 周秋桃 刘高宽 李卓彩 邱爱秀 钟国球 王月茂 曾兆桂 林冬菊 黄岩香 高金堂 朱美儒 郑桂花 郑二秋 麦秋健 吴本达 唐在娥 李妻养 周丽花 钟玉兰 吴爱莲 李庆秀 曾石女 王灶桃 林五彩 林玉交 邓方兰 李秋月 曾福勋 余彩珠 林本翠 李桂兰 欧时爱 郑应花 吴里华 李造贤 麦坤合 吴宝伯 董启丹 李柳女 邱翠霞 唐恩合 邱静波 刘玉澄 任桂娟 唐吉寿 陈春英 徐月兰 毛明英 徐月英
市公路局 中和副食品厂 中和酒瓶厂 南丰电站 中和副食品厂 王五供销社 峨蔓农技站 海头综合商店 白马井粮所 白马井粮所 白马井粮所 海头搬运站 海头搬运站 海头搬运站 新英粮所 白马井粮所 白马井粮所 长坡合作商店 长坡合作商店 兰洋税务所 白马井粮所 白马井粮所 白马井粮所 王五粮所 新州粮所 新州粮所 海头糖厂 光村双墩盐场 王五蔬菜加工厂 市二轻五金厂 市生产资料公司 中和服装厂 海头粮所 海头粮所 海头粮所 西华农场 长坡农技站 市二轻陶器厂 那大粮所 新州建筑工程队 新州建筑工程队 县水上运输公司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1969 1966 1961.4 1960.5 1960.8 1975.1 1962 1975 1969 1965 1974.6 1976 1976 1973 1965 1965 1967 1984 1975.6 1961 1975 1975.1 1962 1961 1962 1972 1972 1958 1952 1997 1972 1969 1966 1972 1970 1965 1966.5 1966 1955.3 1978 1978 1970 1971 1958 1975 1968.10
市未参保超龄人员身份认定表(第五批)
单位: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开始工作时间 最后工作时间 原工作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946.5 1945.9 1954.7 1928.10 1944.2 1956.5 1954.2 1935.10 1951.3 1941.10 1954.4 1947.10 1944.8 1954.10 1951.6 1955.10 1949.6 1951.4 1948.8 1947.8 1945.7 1954.11 1940.5 1956.2 1953.7 1956.5 1953.10 1952.7 1954.8 1939.10 பைடு நூலகம்950.3 1956.11 1950.4 1950.8 1956.5 1956.9 1951.9 1955.11 1949.2 1938.2 1948.5 1931.5 1950.5 1954.3 1937.11 1951.8 1951.7 1956.4 1954.4 1951.10 1952.9
1976.8 1978 1985
1981.2 1980 1996 1989 1996 1984 1978 1984 1994.8 1996 1998 2002 2002 1979 1996 1996 1995 1982.12 1989.6 1985 2003.4 1978 1979 1986 1986.3 1989 1990 1989 1991 2009 1986 1989 1978 1978 1990 1980 1978
1951.8 1944.7 1946.4 1953.9 1951.7 1935.1 1953.8 1955.2 1941.7 1940.3 1946.3 1936.3 1936.7 1952.6 1954.6 1938.5 1932.8 1938.10 1938.10 1939.9 1953.8 1956.11 1956.9 1949.2 1941.11 1942.5 1951.2 1940.4 1938.5 1954.10 1954.4 1955.8 1950.8 1950.2 1949.8 1941.12 1954.6 1949.10 1952.45 1949.10 1947.8 1928.2 1953.1 1938.4 1955.4 1930.7 1949.2 1946.7 1952.4 1948.9 1951.10
1976.8 1977.12 1977.12 1976.8 1977.12
木棠供销社 新英缝纫社 市陶器厂 海头粮所 那大粮所 海头搬运站 那大建筑工程公司 中和服装厂 王五农械厂 中和缝纫社 光村缝纫社 光村缝纫社 长坡供销社 新英水产站 新英水产站 新英水产站 新英水产站 长坡卫生院 市土产日杂公司 惠民食品厂 南丰手工业社 新英供销社 王五食品厂 洛基卫生院 南丰手工业社 市水产供销公司 市邮政局 市土产日杂公司 新州中学 木棠缝纫社 光村东边小学 白马井自来水厂 白马井自来水厂 市环卫局 新英粮所 新英粮所 新英粮所 新英粮所 新英粮所 新州粮所 排浦粮所 长坡供销社 长坡供销社 长坡供销社 中和缝纫社 中和服装厂 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儋县商业综合服务公司
王五粮所 光村缝纫社 长坡运输装卸站 大成搬运站 白马井环卫站 白马井缝衣社 那大修建队 光村缝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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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1976.2 1966 1975 1956 1982.8 1973 1985 1959 1974 1970 1972 1968 1962.6 1971 1969 1971 1966 1984.6 1972.3 1980.2 1965.2 1973.12 1974 1994.11 1972 1976 1994 1979.3 1984.10 1954.3 1975.9 1992 1992 1985.3 1977.7 1977.6 1973.4 1975.10 1971.5 1971 1975 1956.5 1968.3 1972.10 1956 1970 1969.5 1973 1973 1969.3 1973
1952.10 1947.9 1945.5 1936.11 1938.4 1951.5 1937.9 1950.9 1952.12 1945.6 1955.7 1949.3 1948.9 1942.1 1946.9 1941.2 1941.1 1951.1 1956.1 1941.6 1951.8 1948.10 1940.10 1941.5 1939.5 1949.5 1951.5 1936.1 1933.9 1953.2 1942.8 1951.2 1952.7 1948.2 1940.4 1938.7 1949.11 1950.2 1935.9 1940.12 1939.12 1930.5 1939.11 1936.4 1933.9 1944.2
1984 1965.11 1965.1 1965.11 2000.12 1992 1982 1978 1982.8 1990 1992 1988 1978.3 1990 1996 1987 1969 1993 1993 1985 1986 1986 1986 1986 1984 2000 2001
光村缝衣组 中和服装厂 马井水产站 马井水产站 马井水产站 那大供销社 中和服装厂 中和服装厂 那大服装厂 中和服装二厂 长坡供销社 市林场 市林场 市林场 中和服装二厂 中和副食品厂 中和服装厂 那大粮厂 木棠供销社 新英供销社 新英粮所 新英粮所 新英缝衣社 新英缝衣社 新英缝衣社 新英缝衣社 新英缝衣社 新州搬运站 海头搬运站 王五政府 新州粮所 中和建筑工程队 中和酒瓶厂 市二轻五金厂 市二轻副食品厂 市陶器厂 市公路局 市公路局 光村镇政府 那大服装厂 那大服装厂 海南海洋渔业总公司 海南海洋渔业总公司 新英供销社 木棠供销社 南丰农具厂
1992 1983 1992 1977 1990.12 1995 1979
1973.8 1979 1979 1979 1979 1990.7 1985 1984.12 1979.12 1987 1979 2003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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