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清朝法制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的立法成果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也是中国革命的先声。
在这场变革中,清廷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立法,为中国法制的完善和
改进奠定了基础。
首先,清廷制定了《大清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模仿西方法典,以编码形式规定了清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它的出现极大地推进了中
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大清律》共分上下两册,其中的诸多条文保
留了封建时代的遗产,例如规定依旧允许殉葬等,但是更多的内容还
是融入了现代法制思想。
《大清律》虽然未能在当时完全施行,但是
它给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其次,清廷还制定了《大清典章》。
这部法典覆盖了中国社会各个领域,对于清朝社会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清典章》从宪政层面推
进中央集权、规范地方行政、加强军事管理、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等方
面进行了多项改革,该法典的推行进一步完善了清朝的法制体系。
另外,清廷还通过《宪法大纲》来规定清朝政府的组织和权力,其中
规定了皇帝有限的权力,明确了民众的声音要被听取,这在当时是非
常不可思议的。
此外,清廷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商法改革,其中包括最为著名的“海关条约”,该条约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要进行自由化,对内对外的税制也有所改革。
通过这些改革进行自由贸易,提高了中国与外部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拉近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距离。
总之,清末法制改革虽然深受传统文化和旧习惯的限制,但是在推动中国从封建社会进入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立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并对于后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产生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9.清朝的法制
三、《大清会典》
《大清会。其后,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五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 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 动原则,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 丰富,是中国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 典。
31
3
(二)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1. 《大清律例》的结构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 上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 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因 “以例附律”,故称律例。 2. 《大清律例》的结构及历史地位 《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是历代法制建设的总结。因此,它在中国封 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十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1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一) 《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订工作, 定名《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 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2
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明刑弼教”为出发点,“正人 心、厚风俗”为旨归。 一、入关前,仿明制,建立一套行政 管理体制 二、入关后,汉、满法文化结合,在 制定大清律的同时,加强民族立 法
评价:
天理,它并不是指老天的意愿或是规 矩,而是长久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一 种良知理念。它居第一位,是因为国法 可能会有不当之处, 人情可能会有偏私之 处,但天理难违,公 道自在人心。
30
第十章 复习题 一、重要概念 1、大清会典 2、大清律例 3、理藩院 4、文字狱 5、禁海令 二、重要问题 1、清朝采取哪些措施限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的成长? 2、试比较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 3、古代法制有无可以借鉴之处,试举三例 说明之。 4、试述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色。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 点;清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2)难荫:指为王室而死者,可荫一子为官。 (3)特荫:指为朝廷立有大功勋者,其子孙可以加恩
赐官。
三、职官考绩制度 该制度在继承明朝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分“京察”与
“大计”两种。
1、“京察”是对京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2、“大计”是对外官的考绩,每三年一次。
“京察”与“大计”考核标准均为“四格六法”。 四、监察制度 清朝监察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强化对官员的监察,建
每年阴历八月, 中央高级 霜降后十日 官员
结果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来自各 省的
秋审 死刑 监侯 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 霜降后第十 一天
地点:天安门 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 中央政 府高级 官员
情实、缓 决、
可矜、留 养
(三)胥吏幕友参与、干预司法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 大特点。
所谓“详译明律”,就是要仔细研究参详明律,领 会其中的精神与深意;
所谓“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是应该结合本朝的 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实际要求,这样方能既领会中国传统 法律的真正精神要旨,掌握汉族先进的法律技术,又保 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二)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了传统
“地丁合一”完成了自唐朝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的变 革,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免除了无地 农民的人头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 情况,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编撰会典开始于下列( )皇帝在位期间 A.顺治 B.康熙 C.雍正 D.乾隆 2 .下列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的原则的有( )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3.下列法典中是七篇体例的有( ) A.《宋刑统》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大清律例》
(二)维护旗人特权和满族统治
1、保障满族贵族政治地位
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 特设“官缺”制度 ;
2、保护旗地旗产 3、维护满人司法特权
•刑法方面,满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在缉捕传讯及刑罚执行方面,宗室、觉罗和旗人也享 有各种优待; • 司法方面, 旗人诉讼自成系统 。
专门审理满人的司法机关
4.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 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 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的程序是( ) 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5.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 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 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B.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 审体制 C.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D.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 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清代的司法机关 (一)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刑部职权更重于明代。 (二)京师及地方:
京师为五城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地方基本承袭明代的 行省体制。各省督抚、州县长官都负有司法上的权责。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清朝法制近代化的社会历史条件
清朝法制近代化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国的近代史始于鸦片战争,近代化始于洋务运动。
晚清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法律作为衡量一个社会先进性的标志之一,集中而全面地反映了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
晚清时期法制近代化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预备立宪、清末修律活动、司法制度的变化。
十九世纪中后期,经过两次工业革命,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
国内市场狭小,资源匮乏等因素使得列强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这块“沃土”。
自1840年鸦片战争起,中国即走入一段屈辱而反抗的历史。
以《南京条约》为首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烈地冲击着经济、政治与法律的根基。
清政府的统治不久便风雨飘摇。
中国在求索着民族的命运。
然而1894年的甲午中日战争在一瞬间将“天朝上国”梦想全盘打碎,同时引起了举国上下的深刻反思。
于是中国朝野、知识分子、社会精英达成一个共识——中国要进步,一定要制宪。
在沈家本、伍廷芳两位主持下,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出台了,这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正式起步。
早在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通过广州十三行与西方诸国进行贸易,即有外商由此渠道将外国民商事方面法律介绍进入中国。
自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开启了外商、传教士入华渠道和留学生、驻华公使出华渠道。
经济与文化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洋务运动时,学习西方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向西方学习的进程。
而同时,中国本土纲常礼教思想历经两千多年历史考验,也不易根除。
由此不可避免的,两种法律思想产生激烈碰撞。
这些都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有所体现。
《大清新刑律》仿效西方近代刑法,确定了一个以自由刑为中心,主刑、从刑组成的体系。
在其修订过程中又产生了“礼法之争”。
由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大清商律草案》得以产生,出现阶段性“民商分立”。
《大清民律草案》编制体系则具有现代《民法通则》雏形,分为总则和分则诸编。
但是《民律草案》前三章由日本法学家编写,基本仿照德、日等西方国家民法典,脱离中国社会现实,与后两章维护传统纲常礼教思想严重断裂。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清代的法律制度讲解
2、维护满人旗人的法律特权
•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官缺制度
• 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在处刑上,旗人享 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 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3、重法抑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
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禁海令(寸板不得下海 );迁海令
《清律·兵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孙得禄 骆棕古 窦大礼 蒋大泗
共犯处罚原则的变化
清律承袭明律,规定了关于共犯的处理原 则。核心内容就是区分首犯,从犯关系, 一般首犯,以造意者为首;如果是家人共 犯的话,以尊长为首。
后修改为家人共犯盗杀伤罪,不分首从
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盛京地区,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满人诉 讼案件
外省地方,各省将军和副都统负责本省满人诉讼 案件,流刑以上须报刑部审定;
各府(直隶州)亦由理事同知或通判组成理事厅, 负责普通旗人的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
(二)会审制度
• 九卿会审 凡全国性重大案件,
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 御史、通政司通政使九个重要官员会 同审理,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九 卿会审”是从明代“九卿圆审”发展 而来。
2、限制采矿业发展
启闭权
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钞关
4、严行官营制度 禁榷
4、因地制宜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
• 因族制宜,因俗立法 • 强调中央政府的管辖权
四、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
(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京师地方司法机构 五城察院
2、地方司法体制
清朝的法律体系
清朝的法律体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清朝的法律体系由正式法和非正式法相结合,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本文将从清朝的正式法和非正式法两方面,探讨清朝的法律体系。
正式法是通过封建王朝所制定、颁布和维持的一套法律规范。
清朝的正式法主要包括六部及相关刑律、宪法和官方解释。
六部是指六个主要的行政机构,即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刑部和工部。
各部分别负责管理各自领域的事务,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刑律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依据。
宪法则是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君主统治体制、官员选拔和社会秩序等基本原则。
官方解释则是正式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由朝廷所制定和颁布。
除了正式法,清朝的法律体系还涵盖了丰富的非正式法。
非正式法指的是由习俗、规范、行业惯例等所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
在清朝,非正式法的来源包括儒家思想、地方习俗和民间传统等。
儒家思想对清朝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臣民的忠诚,倡导君主以身作则,以道德约束人心。
地方习俗则是以地方特色为基础的法律规范,通过社区共同遵守和执行。
民间传统则是基于历史经验和社会共识形成的一套法律规定,主要应对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在清朝的法律体系中,正式法和非正式法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的法律框架。
正式法作为最高级别的法律规范,通过各个部门的监管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非正式法则通过传统和习俗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弥补了正式法之外的空白。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法律的适用性不够广泛,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和少数民族的保护不够充分。
总的来说,清朝的法律体系是一套集中体现封建社会特点的法律规范。
正式法和非正式法相结合,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但不可否认,清朝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历史和法制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并为后续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清朝法律制度
在县州归理事厅
处罚:徒、流、充可
枷号
刺:只刺臂,不刺面
死刑:只判斩监侯,不判斩立决(但书:叛逆除外)
另:可代之以罚俸、降级、革职
精品课件
21
第三节 清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司法复核机关 都察院:司法监察机关 三法司:上述三司会审 (前述:为满、蒙另立了司法机关)
清之开庭
刑部:权力看涨,主持律例馆修订律例工作,比明朝多了 立法权。乃审判、司法行政、部分立法的三权合一
精品课件
22
2、地方司法机关 第一审级:县 第二审级:府 第三审级:提刑按察司(“臬司”) (专职司法机构)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击鼓起诉
精品课件
逮捕犯人
23
二、刑名幕吏
“吏”:“书吏”、“胥吏”,书记员,受聘于官府, 无官位 “幕”:“幕友”,俗称“师爷”,受聘于法官个人
传统根源:似明朝(且更重更广) 现实需要:因反清复明
精品课件
8
2、刑罚上,强化刑罚的惩罚功能
笞杖徒流死之外,有侧重,有创新: 其一、偏重羞辱之刑 如:枭首、凌迟、戴枷、刺字(黥)、鞭尸(戮尸) 阉割(宫)——主要对付叛逆、强盗
戴
凌
枷
迟
上
处
路
死
对其他轻罪之笞杖可 减,迁徙可 流, 流、杂死可 徒
——比明朝轻(轻其轻罪,重其精重品课罪件 )
(刑名幕吏,地方司法机关里多于中央司法机关) “讼师”:律师,活跃于民间
清之法官
清之师爷 精品课件
书吏和差役
24
三、会审制度
小三司会审:三司副职审轻犯(明之热审) 三司会审
大三司会审:三司正职审重犯 九卿会审:通政司+大理寺+都察院+六部(明之圆审)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Thought of Legislation) “参汉酌金” :
“参汉”:引进或借用汉族法制。 “酌金”:适当记录整理原有的习惯法 及旧法令。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020/3/264二、主要立法活动(Mostly Functions of Legislation)
机关; 3、设立地方审判机关。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标志着几千年来司法
附属行政体制的结束。
2020/3/26
27
(二)《法院编制法》(1911年)
《法院编制法》是沈家本领导制订的一部 较为全面系统的各级审判机构的组织法。
1、实行四级三审制 2、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或合议制 3、实行检审合署制
2020/3/26
2、评价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也是第 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标志着中 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瓦解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
2020/3/26
24
二、民商事法律的修订(The Repaired of System of Civil Law)
(一)《大清民律草案》
1、内容结构
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构成。
2、封爵继承
2020/3/26
8
(二)财产继承
1、家长有遗嘱的,从其遗嘱 2、家长无遗嘱的,“诸子均分” 3、女子一般无继承权 例外: (1)户绝之家的财产由其所生亲女继承; (2)除有嗣子的情形外,妇人无子守志者
可“合承夫份”。
2020/3/26
9
三、经济法律制度(The System of Economic law)
2020/3/26
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的司法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的体制。
清朝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组成,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一、六法清朝的六法主要包括律法、令法、议法、格法、格致、刑统。
其中,律法是清代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清律例》,用来治理各种各样的刑罚。
令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颁布了《职方令》,对行政管理和官员责任进行规范。
议法主要指的是各级地方官员和议员制定并执行的法律法规,例如《各省地方议法书》等。
格法是清代为了加强监察和纪律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例如《朝廷事务申奏格》等。
格致则主要是清朝政府对官员考核和选拔的一套制度,用于提高官员素质和能力。
刑统则是清朝对刑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统一规定。
这六法在清朝的司法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并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御制法令除了六法之外,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御制法令,也称为皇家法令。
这些法令是由皇帝御笔亲自下达的,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清朝皇帝颁布的御制法令主要包括敕令、敕诏、詔令等,它们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农业、商业、教育、军事等。
御制法令在清朝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体现了皇帝的权威和统治,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行为。
皇帝的法律颁布为清朝司法制度赋予了更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法院体系清朝的法院体系由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中央法院,即大理院,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和对官员进行监察;地方法院则设在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下,审理普通案件。
律师在清朝并不普遍存在,大部分案件由各级官员负责审理,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
然而,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清朝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公正性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清朝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六法和御制法令构成,这些法律规定准确规范了社会行为和官员管理。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
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 1、入关前简况天命五年(162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
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2、立法指导思想参汉酌金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3、立法概况《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0门,459条。
《大清律例》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
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
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
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
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
篇目结构与明律同《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法制史_清朝的法律制度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清朝的会审制度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 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第十一讲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学习要求:了解清朝立法的成就;清明立法的特点;清 朝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三、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清朝疆域
第一节 清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1、“参汉酌金”立法路线的形成与发展
2、全面继承明朝法制——《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 《台规》——监察法规 (四)民族立法
青海、蒙古、西藏、苗区、新疆等区域均有相应法 律。
1、《蒙古律例》 2、《理藩院则例》 3、《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 《番例条例》
诸法合体的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
附以奏准的“条例”。
(二)《大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 典》,此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 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 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
(三)各部院则例
第二节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
一、行政法律 (一)会典、则例、台规自行阅读(253-254) (二)行政管理体制 ——皇帝乾纲独断,内阁,军机处。 ——六部的满汉二班, ——监察制度:科道合一: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
清朝法制 《大清律例》立法原则
清朝法制《大清律例》立法原则一、引言清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制建设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法律宝典,是清朝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探究清朝法制的特点和影响。
二、立法原则概述1. 依律立法原则《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首先是依律立法。
清朝的立法以律为基础,律是清朝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载体,融合了儒家思想和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
在制定《大清律例》时,清朝重视依律立法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体现了法治思想。
这一原则体现出清朝立法的严谨性和法律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依律行政原则除了在立法过程中重视依律立法原则外,《大清律例》中还强调了依律行政原则。
清朝的法制体系不仅包括了法律的制定,还包括了行政的执行。
依律行政原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法治观念和行政约束力,为清朝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 因地制宜原则《大清律例》在立法过程中还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
清朝广袤的疆土包含了多元的民族和文化,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民族习俗,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务实性和包容性,为清朝各地区的法律适用和社会管理提供了灵活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原则影响1. 彰显法治理念《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彰显了清朝的法治理念,重视依法治国和以法律规范社会行为。
依律立法和依律行政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约束力,为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影响深远。
2. 推动社会进步清朝法制的立法原则对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大清律例》中体现的因地制宜原则,为不同地区的社会管理和法律实施提供了灵活性和可行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一立法原则的影响促进了清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法制史清朝思维导图
清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成文律典(顺治)《大清律集解》(雍正)《大清律例》7篇名例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分篇(乾隆)《大清会典》“五朝会典”统称(康家钱用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增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政典原则: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则例行政法规清朝独有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刑事文字狱绝大多数比照谋大逆判罪君主专制主义膨胀的结果,遏制了思想文化学术的发展刑罚制度笞杖徒流死立决斩立决绞立决监候斩监候绞监候派生刑死凌迟、枭首、戮尸流充军五等(五军)2k, 2.5k, 3k, 4k, 4k不分“终身”“永远”,不入兵营服役,实与流刑无异发遣仅次于死刑,清朝创立(徒罪以上文武官员)发配到边疆给八旗官兵当差为奴附加刑枷号、刺字满族特权满洲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官制标榜满汉一体,实权操于满官之手“官缺”制度:不同官缺只能由不同民族出任或补授满官缺不许汉人补任,汉官缺允许满官补任旗人犯罪享有特权以枷号代刑流、徒刑免予发配、劳役和坐牢杂犯(因过误或者牵连致罪者)死罪者可折易枷号真犯(有心故犯)死罪不能折枷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刺臂不刺面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民事民事主体废除匠籍制度雇佣工人地位改善不列贱籍,但法律地位与雇主显著不平等部分贱籍豁免为良奴婢可以开户为民债权制度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10年)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继承身份+财产宗祧继承: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孙绝户之家昭穆相当之侄承继禁止乞养异姓义子独子兼祧两房合一子经济海禁政策寸板不得下海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司法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刑部(刑名总汇)主审判下设十七省清吏司分掌各省审判实务督捕司追捕逃人秋审处办理秋审修订法律馆律例修订大理寺主复核,平反冤狱参与秋审热审都察院主监察专审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内务府慎刑司满人诉讼,徒罪以上送刑部宗人府皇室宗亲诉讼步军统领衙门京师地区理藩院理刑司少数民族事务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起诉的条件和限制应属容隐之人,不得赴官陈控狱中罪犯不得举告他事禁止越诉行为不服判决可主机上诉申控,不得越级申诉审判程序笞杖刑由州县审结应拟徒刑的案件,州县出身,经府、按察司、督抚审核,督抚判决流刑、充军刑,由督抚审结后报刑部,由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死刑地方:州县初审,逐级审转复核,经督抚向皇帝具题,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京师:刑部审理,题奏于皇帝,经三法司拟核所有死刑案件须经皇帝勾决,才能执行民事案件:由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无需逐级审转回避制度秋审死刑复审制度视为“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五种情况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执行死刑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待下年秋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3k,或减为充军可矜案情属实,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案情尚未完全确证清楚,驳回原省再审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的,经皇帝批准,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幕友私人聘请的政法顾问,俗称“师爷”刑名幕友(专办司法审判事务)地位最高各级地方长官和中央司法部门长官都有幕友帮助胥吏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熟悉本地情况和审判习惯。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即清朝时期的《大清刑法》,是清朝(1644-1912)出台的第一部国家性刑律,于1740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
该刑律总共分为三卷,分别以“大清懿藩宽仁律”、“大清懿藩仁惠律”和“大清懿藩昭仪律”为题,共收录了清朝的九百多条法令,包括治安、经济、军事、宗教、民生等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刑法规定。
大清现行刑律以宽大仁政为原则,设立地方判决权,扩大佐审权,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进一步推行改革,打破封建社会的权力寡头格局。
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刑事司法制度,积极推行改革,为今天的刑法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审级:县、州——审判笞、杖、徒刑案件 第二审级:府、道 第三审级:省级——提刑按察使司 第四审级:总督、巡抚
(三)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1、中央: (1)设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司之 官”,其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2)六科给事中:创始于明朝,其职权 是“稽查六部百司之事”。清雍正时期并 入都察院。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
清朝疆域
一、清初立法指导思想
1、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2、“首崇满洲”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
二、清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1、《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三年(1647 年),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大明律》的翻 版。 2、《大清律集解》:雍正五年(1725年) 颁行。 “原例”,“增例”,“钦定例” 3、《大清律例》 (1)制定:乾隆时,命群臣对大清律逐条考证,折 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完成,“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 建成文法典
秋审
热审
1、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标榜“慎刑”;
3、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
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
(二)允许奴婢赎身 (三)贱民地位有所改善,将一些贱籍豁 除为良 (四)废除匠籍制度 (五)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六)保护旗地、旗产制度的废弛 (七)完善典权制度 (八)婚姻家庭继承
族长入律 承认家法 独子兼祧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重案、 京师笞杖以上案件和中央百官的案件 大理寺—复核死刑案件及刑部、都察院审 理的案件 都察院—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并 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2、地方:全国分为十五道,设有道监察御 史,具有“大事奏裁、小事立决”的权力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程序
(一)限制诉权,广泛适用调处息讼 (二)幕吏擅权 (三)会审制度
类
型 案源及类型
时间及地点
参与者
结
果
朝审
பைடு நூலகம்
京师地区的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九卿、詹事、 情实、缓决、 死刑监候案 后十日 科道官员 可矜、留养 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 来自各省的 后第十一天 九卿、詹事、 情实、缓决、 死刑监侯案 可矜、留养 地点:天安门金水桥 科道官员 件 西 大理寺官员, 发生在京师 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 会同各道御史 的笞、杖刑 秋前一日 及刑部承办司 案件 (小三司)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 清王朝通过制定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 行法,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管辖,先后颁布了: 《苗律》、《蒙古律例》、《回律》等。
立法特点
1、修例是清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2、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
三、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一)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沿用笞、 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分立决(斩立 决和绞立决)和监候(斩监候和绞监候) 并增加了新刑罚:
(3)特点 :采用律例合编的形式,即律后附以 奏准的“条例”,结构形式分7编体例,共三十 篇,436条 。 (4)清律律文从此定型,一直沿用到清末修律。
(二)条例 “例”是对成例和判例的抽象而形成,是弥补 律文不足的一种形式,在清朝被广泛使用,具有很 高的法律效力。各院均制定则例: 1、《刑部现行则例》 2、《钦定吏部则例》:内容包括各部的职掌、 官员的铨选和品级,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规 定,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1、迁徙:将罪犯强制迁出一千里外安置,永远 不许回原籍 2、充军:分附近(2000里)、近卫(2500里)、 边远(3000里)、极边(4000里) 、烟瘴(4000 里)五等
3、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发配边 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 4、凌迟:清朝适用的范围有所扩大 5、戮尸:死者生前犯罪而斩戮其尸体,凌迟罪犯 行刑前如果自然死亡,仍须戮尸 6、枭首:斩首悬于木上
3、《钦定户部则例》 4、《钦定礼部则例》 5、《钦定中枢政考》 6、《钦定工部则例》 7、《理藩院则例》 (三)《大清会典》 1、制定 :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而成 五朝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五朝均制定和修定。 2、性质: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典,是 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特别司法机关: (1)理藩院理刑司—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 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 (2)满人案件的审判机关
步军统领衙门—审理京师普通满人的案件 内务府慎刑司—负责审理内务府管辖的上三旗 或宫廷的案件 宗人府—审理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 户部现审处—旗人的民事纠纷
(二)地方司法机关: 县、府、省、总督四级。
(二)刺字广泛运用 (三)满汉异罚,保护满族人的特权 (四)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 (五)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 文化专制政策 (六)严法约束臣下,加强君主集权
1、严禁内外官交结 2、严禁宦官干政 3、削弱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民事法律
(一)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
1、严刑峻法限制民间采矿和冶矿 2、实行严格的禁榷制度 顺治:禁海令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