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圆明园铺膜事件_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
圆明园环评教材_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2 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12.1 环境损益分析12.1.1 环境损失分析1. 对生态的影响圆明园防渗工程的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
由于项目建设前没有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施工过程对原有水生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不仅水中的浮水植物、沉水植物、浮游藻类、浮游动物、水生动物等荡然无存,底栖动物也随着底泥的翻动遭到严重影响,鸟类、两栖类等随着生境的破坏也日益减少,整个区域的生物多样性锐减。
生态环境主要提供生态系统服务。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主要内涵有生态系统的初级生产、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传粉及传播种子、生物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土壤形成及其改良、减缓干旱和洪涝灾害、净化空气和调节气候、休闲和娱乐等。
生态环境系统服务类型多种多样,根据权威学者Costanza 等的观点,结合圆明园地区的生态要素,将本区域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功能分为12 大类,见表12-1。
表12-1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序号 服务类型 生态环境系统功能 举例 CO2-O2平衡,O3防护紫外线,1 大气调节 大气化学成分调节 SO2水平 2 小气候调节 局部湿度、温度调节 周边温度、湿度调节 3 水调节 水文流动调节 提供园区绿地灌溉用水 4 水供应 水的存储和保持 向集水区、含水岩层提供水 5 保持沉积物 生态系统内的沉积物把淤泥保全在湖泊和湿地中 保持 6 养分循环 养分的储存、内循环和获取 固氮,N、P 及其他元素养分的循环 7 传粉 有花植物配子的运动 提供传粉者,以便植物种群繁殖 8 生物防治 生物种群的营养动力学控制 水生维管束植物与藻类之间的关系 9 避难所 为定居和迁徙种群提供生境 育雏地、动物迁徙栖息地、当地丰盛物种栖息地或越冬场所 10 基因资源 独特的生物资源 金线蛙资源 11 休闲娱乐 提供休闲的场所 观赏,休息 12 文化 提供非商业性用途的机会 生态环境系统的美学、艺术、教育、精神及科学价值 根据圆明园区主要景观类型分布,通过对各类型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识别(如表12-2),可以得出园区生态系统服务的主要状况。
圆明园防渗工程资料
潘岳指出,尽管防渗膜目前并未被证明有毒性, 但天然防渗方法显然比铺设防渗膜符合生态要 求。在湖底与湖岸边大面积铺设防渗膜虽然能 够形成并维持较大的水域景观,能在短期内使 水生生物得以恢复,但由于阻碍了水体交换和 侧渗补给,将会对湖底和湖岸边的植物生长产 生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 乏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了水生生态系统的严 重破坏。因此,该工程大面积铺设防渗膜是不 科学的,也是不应提倡的,必须进行全面整改。
圆明园防渗工程
相关资料
圆明园事件历程(2005年)
-3月28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张正春教授,质疑圆 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破坏园林生态。 -3月31日,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被叫停。国家环保总 局表示,该工程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该 立即停止建设,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4月13日,环保总局举行公众听证会,就圆明园遗址 公园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听取专家、 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但由于该工程是在重要的人文遗迹内实施,且 事先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缺少对湖底防渗工 程合理性的充分论证,没有对各湖体的地质条 件和环境影响等进行深入研究,因而未能选择 更加适宜的防渗方式,铺设防渗膜阻碍了天然 地层中地下水的下渗过程。在有限水量补给条 件下,容易在防渗膜上部的底泥中出现营养物 质和盐分的积累,加大了水质恶化的风险。东 部防渗工程的水体受总氮、总磷的影较为显 著,如不能保证适当的水体交换量,有可能导 致湖水污染。
圆明园湖底正在铺设防渗膜
铺上防渗膜后,施工人员在衬砌驳岸, 即所谓的防侧渗处理
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
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
拍摄于2003年6月,水生植物及芦苇生 长得非常茂密
作防渗后,原本茂密的芦苇明显稀少了,经补种过的荷花虽 然还能见到,但比上年现颓势
圆明园是否应该重建辩论
圆明园是否应该重建辩论
正方观点,圆明园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应该重建。
1. 文化价值,圆明园作为清代皇家园林,融合了中西文化,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重建圆明园可以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让后人了解和感受历史的魅力。
2. 国家形象,圆明园的重建可以展现中国的文化自信和国家实力,向世界展示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提升国家形象和软实力。
3. 旅游资源,圆明园是世界著名的旅游景点,重建后可以吸引更多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
反方观点,圆明园不应该重建。
1. 历史原貌,圆明园在1860年遭到英法联军的烧毁,如今已经成为历史的一部分,重建后可能无法完全还原当年的原貌,甚至会对历史造成误解。
2. 成本问题,重建圆明园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而且可能需要
改变原有的自然环境,对环境造成破坏。
这些成本是否值得,需要
认真考虑。
3. 文物保护,圆明园的遗址已经成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建可能会对原有的文物造成破坏,不利于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综合以上观点,重建圆明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历史文化价值、国家形象、旅游资源、历史原貌、成本问题和文物
保护等多方面因素。
或许可以通过保护原有遗址、修复部分建筑、
展示遗址和历史文物等方式来传承和展示圆明园的历史文化价值,
而不一定非要重建整个园林。
哈工大自然辩证法04——08考试试题与答案+自然辨证法题库
2008 年秋季学期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一,辨析题(每小题6分,共24分)1、科学理论总是以一些不能被证明的基本预设作为基本出发点,因而缺乏充分的理性基础,科学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始终是有限度的。
2、近代科学是实验科学,很多经验定律是通过归纳法获得的,因此归纳法是科学发现的可靠方法。
3、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科学共同体内每一个科学家获得科学资源、做出科学发现的机会是均等的。
4、在科学理论的经验检验中,判决性实验是在两个对立和相互竞争的理论中决定取舍并最终断定某个理论命运的经验检验。
二,材料分析题(每小题7分,共21分)1、2004年底,圆明园开始实施湖底防渗工程。
此时了解圆明园湖底即将铺膜的只有圆明园管理部门、水利和圆明园的上级管理单位。
圆明园管理部门没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做环境评价。
直到2005年一位环保人士春游偶然发现,才最终引发了这场铺膜事件的激烈争论。
铺膜事件从事发、叫停、召开防渗工程听证会到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清华大学出具的环评报告要求全面整改,大约100天的时间。
但在这短短的100天时间里,来自民间的环保人士、学者、市民等一些原本并不相识的人却为了保护圆明园遗址和生态不再遭破坏,走过了一段艰辛却有意义的历程。
这件事给圆明园带来直接损失有四五百万之多(相当于一年的游船收入),还不包括铺膜和拆膜的费用。
据圆明园管理部门介绍,圆明园整改工程投资在3000万以上,希望这么多钱能买来我们永远记住的教训。
问题:1)这一案例涉及到技术研究和开发中的何种方法?2)讨论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
3)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应该汲取什么教训?2、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在一次讲演中曾讲到这样一件事:美国罗技公司WAND牌无线鼠标生产中的利益分配是这样的:一只销售价40美元的无线鼠标,其中有15美元归于分销商和零售商,13美元给零部件供应商,只有3美元给在中国苏州的装配厂,剩下8美元留给自己。
从这个利益分配链上可以看到,罗技公司450名员工的年薪永远要超过苏州那家装配厂4000名职工的工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作者:兰家丽来源:《北方环境》2012年第01期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一直是该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这一条款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对31条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再分析、对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和目的对该责任条款的再认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执法难的根源追寻等方面来探讨对31条的全新认识和补充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主观恶性;法律责任;完善途径;新解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70 (2012) 01-0001-05New solution to the 31st article of " law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Lan Jiali(Soochow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Centre,Jiangsu 215006)Abstract:"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Article 31 of the Act has been highly controversial and the object of attention, how to fully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31 units in two cases of m alignant behavior of the subjective re-analysis, the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erms of value and purpose of the "deadline formalities; overdue formalities, the party fine," the re-understanding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enforcement to trace the source of difficult aspects to explore 31 of the new knowledge and complementing.: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bjective m alignant; Liability; Improve the way; New solution1 问题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31条一向是《环评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
圆明园防渗膜对水生生态影响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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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出监测 的三个湖在 不同时 间 给
总磷 含量的变化情况 .与图2 类似 .圆 形 ( 色) 蓝 和三 角形 ( 色 ) 紫 数据 点 结粜 .细的 横实线 ( 色 ) 蓝 是国 家Ⅲ 类水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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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2 看出 : 6湖 总氰台量仅 在3 2# 项研 究的重 点监删 湖 ,因为它原 是历 月份 比对照 组低 ,之后 升高速度 明显 6 湖、0 # 、l 1湖 钾湖的 史环 境影响评 价的 试点湖 ,本 监羽 高于对照组 ;2 # 岍 始时 已 膜蓄水4 , 铺 年 有一定 历史数据 值被 在相应 月份生 长情 况区别 不大 , 可对 比。由 于蓄水时 闻较 长 . 态恢 对照 组氮含 量升高 缓慢 ,可能是 底泥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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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圆明园铺膜事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从圆明园铺膜事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周超邓虹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从圆明园铺膜事件看我国环评制度的实施现状2003年8月,圆明园开始大规模环境整治工程。
2005年2月圆明园东部湖堤防渗工程开工。
3月22日在北京开会的兰州大学教授张正春在游览圆明园时发现,圆明园的湖底都铺上了防渗膜,他认为该工程会破坏圆明园的生态环境,于是将此事公诸于众,3月30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4月1日,环保总局正式通知圆明园停工,依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4月5日,环保总局决定于13日上午举行听证会,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听证会,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补交环评报告。
5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最后通碟,限圆明园管理处40天内上交环评报告。
5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批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环评机构拒绝委托。
5月17日清华大学接手圆明园环评工作。
6月30日圆明园管理处递交环评报告①。
最后,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圆明园东部湖底工程必须进行全面整改。
该案例暴露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实施的程序规定先建设后环评,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成为摆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就是对预防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就是要在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发生前对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并提出可行性的防治措施,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污染和破坏于未然。
然而,像本案例中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才被发现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被环保总局责令停工并补办环评报告。
此时,再进行补办的环评报告是在己经部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完成的,这期间的建设活动对环境己经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已经无法去评估了,也无从考证了。
对此期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由谁来承担也没有法律规定。
先建设后环评严重违反了该制度建立的初衷,顺应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没有遵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原则。
我认为,“先建设,后环评”现象产生的原因如下:1.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在制定中未考虑违法成本。
圆明园铺膜事件讨 钱燕萍
2005年,“圆明园在自掘坟墓,圆明园将发生不可逆转 的生态灾难”。圆明园的文化定位是遗址,在生态上的定位 是人工湿地,对于北京西部地区有着蓄水防洪、渗透补水的 作用。 然而,防渗膜的铺设一方面把“真水”变成“假水”, 破坏了中国古典园林“浑然一体”、“自然天真”的艺术构 思和美学意境,更严重的是伤害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 性,损害了湿地生态系统的水文生态功能:在正常情况下, 来水的一部分形成径流,汇入湖塘,另一部分渗入土中,滋 润草木。河湖水系也浸润着岸上的植被。湖水在受来水和地 下水补给的同时,有一部分下渗给浅层地下水。这一过程随 着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丰欠而互动。而人工的底衬、侧堵影响 甚至改变了地表水与地下水、壤中水的正常联系,同时在施 工过程中,为了增加水深,挖去了1米左右的淤泥层,把翻 上来的沙砾与土的混合物盖在塑料膜上,改变了湖泊的底质 条件。水生的生物和近岸植物会受到灾难性地破坏。
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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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防渗后的湖中植物 伤了元气,许多新叶长出 时间不长便枯萎了。
鉴于以上众多事实,我们能 得出什么呢?
结论一:圆明园的水系是圆明园的“命根子”,破环圆明园的水 系是要圆明园的“命”。 结论二:圆明园的湖水渗漏是圆明园、北大、清华一带海淀区生 态环境的救命水,也有利于北京市的生态环保。这种渗” 是审美价值的关键所在,把“真水”变成“假水”,彻底破坏了中国 古典园林“真山真水”的美学意境,严重破坏了“浑然一体”、“自 然天真”的艺术构思。如果说八国联军的焚毁只是伤害了圆明园的皮 毛,这次大面积铺设塑料、割断圆明园水系的自然联系,则是“伤筋 动骨”! 结论四:圆明园的山水形态是圆明园的结构基础,是中国古典皇 家园林景观的主体形态,是非常宝贵的文物,具有极其重要的科学价 值和文化艺术价值,圆明园的山山水水是圆明园真正的神韵所在,盛 大恢宏的气象、再造乾坤的气势、仪态万方的气度,都是山水景观的 巧妙布局所成就的美学效应,圆明园的山水形态是无价之宝,不应该 破坏。 结论五:圆明园大规模铺设防渗塑料非但没有起到节约经费的目 的,反而浪费巨资造成了巨大的文物破坏和严重的生态危机,大规模 的白色污染有严重地破坏了圆明园的“自然形象”和本来面目。
【MPA教学案例】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主体——透视圆明园防渗事件
【MPA教学案例】谁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主体——透视圆明园防渗事件圆明园是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古代造园艺术的瑰宝,是一段民族历史的记录,在每个中国人心中,它是一个特定的符号。
但是,从2005年4月初开始,圆明园里的灌木遭到了人为的砍伐和破坏。
而在这起砍伐灌木事件发生之前,圆明园就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5年3月,兰州大学的一位教授在圆明园参观时发现,圆明园湖底居然被铺上了一层塑料薄膜,他担心这将会造成圆明园的生态恶化。
事件被曝光后,圆明园管理处进行了解释,理由是为了节约水,而对湖底进行了防渗处理。
圆明园在湖底铺设塑料薄膜的做法被曝光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为什么圆明园的一项防渗工程,居然引来了这么多的关注?这究竟是一项什么样的工程呢?当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俞孔坚看到这些塑料薄膜已经铺在了圆明园的湖底时,研究了多年环境保护的他,感到非常痛惜。
俞教授认为,铺上这个水就不往下渗了,水跟土壤的关系没有了,此举将对圆明园的固有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大量的水将无法进入地下,必将导致生态严重恶化。
那么,为什么这些塑料薄膜会被铺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的湖底呢?这种薄膜真的能够像俞孔坚教授所说的那样会隔绝水与土壤吗?这些薄膜的生产厂家——山东宏祥化纤集团的总经理张吉和表示:光用这个膜就完全隔离了地下跟地上。
对于自己产品的防渗性能,张吉和非常自信:“这种膜不仅防渗效果好,而且使用寿命很长,最少有100年的寿命。
”这种防渗薄膜是由一层塑料布和一层化学纤维组成,防渗性好,不易老化,确实是个不错的东西。
可是这种不错的材料,如果铺在圆明园,造成的却很可能是一场毁灭生态的灾难。
那么,是谁把这些薄膜铺在了圆明园的湖底呢?与山东宏祥化纤集团签订防渗膜买卖合同的是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参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的两家施工单位,除了这家京水公司(曾经是北京市水务局的下属公司)以外,还有一家叫北京市海淀区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曾经是海淀区水务局的下属公司)。
圆明园事件
制作人:李亚阑、孙伟 王克、何倩
目录
1、事件简介
2、
3月22日
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客座教授张 正春参观圆明园时,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 铺设防渗膜的工程。由于担心铺设防渗膜将破 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 正春立即将此事告知媒体。经媒体报道后,圆 明园防渗工程引发极大的争议。
为何进行防渗工程?
圆明园的缺水现状:缺水成为了妨
碍圆明园系统主要矛盾,供水的严重 不足和圆明园自身的渗漏。生态环境 逐年恶化,大量的动植物消失灭亡, 动植物品种逐年减少,缺水成为影响 圆明园各种矛盾中的主要矛盾。
圆明园管理处:缺水使生态环境恶化 动植物消
亡 1、渗透水位下降了,在这种情况下,圆明园的水需 要保留下来,进行防渗工程是必要的。 2、这个防渗工程虽然阻断了地下湖底的渗透,但是 现在把湖作为一个蓄水池,湖里的水不断进行周边 绿地、树林的灌溉,这个水还可以渗透到地下
3月30日 4月1日
已近完工的 工程被紧急叫停。 “圆明园生 态与遗址保护研讨会” 召开,相关各方均有代 表出席。其中,以官方 身份出席的国家环保总 局环评管理司司长牟广 丰表示,对一些影响的 工程,施工、决策之前 应该对社会公布。
4月1日,在“圆明园生态与遗址保护研 讨会”上,众多环保人士提出了环境决 策的公众知情权问题。
反对声音提出
防渗工程的危害:
1、伤害了湿地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2、损害了湿地生态系统的水文生态功能 3、防渗膜在一定时间以后,它很难再通过人力的方式把 它拉出来 4、在一定时间内,防渗膜就可能产生一些有机污染物, 其后果不堪设想 认为其失误主要是:为了增加水深,挖去1米左右 的瘀泥层,把翻上来的沙砾与土的混合物盖在塑料膜上, 改变了湖泊的底质条件,有些生物不能适应;底衬、侧 堵、阻断了地表水与地下水、壤中水的正常联系,我认 为水环境也会受到影响,水生的生物和近岸植物是有灾 难性的。
政府部门在圆明园防渗事件中的政策过程与相关主题的政策角色
政府部门在圆明园防渗事件中的政策过程与相关主题的政策角色沸沸扬扬的圆明园防渗事件以国家环保总局对清华大学等机构递交的环评报告进行认真审查,要求圆明园防渗工程整改而结束.这起防渗膜事件发生在几年之前,源于兰州大学一位热爱环保人士的偶然发现.经过新闻媒体和社会热心环保人士的关注之后,引起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北京市政府的高度关注.防渗问题出现后,环保总局首先对防渗膜问题进行了政策分析和听证.为了调节园方、施工方、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通过参与广泛的主体听证会和专家意见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等公正的决策程序,并收集有助于采取进一步政策的信息.之后,又进行了技术性的评估,最终认定圆明园防渗工程不符合环保的要求,作出要求其暂停工程并且进行整改的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园方所做出的决策的追踪监控,并且做出了整改的决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政策的管制调控功能和政策反馈的功能.事件发生之前,圆明园管理方违反规定在没有环境评价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相关主管上级海淀区水利局忽视了环境评价,政策研究和分析以及监管工作不到位,成为不该出现的问题的发生一个因素,导致大量金钱的损失.相关政策主体的角色1.政府:负有对作为公共事业的圆明园公园管理方的监管和领导责任,其环保,水利,园林等单位负有监管和收集日常管理中的信息并发现问题的重要责任.政府在问题发生后进行了充分的决策论证和分析工作,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建议,收集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进行调节监管的角色.除此之外,政府还是政策制定的主体.通过制定停工的政策,维护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纠正之前政府履行责任的不到位的地方,有政策反馈的作用.2.圆明园管理方:是防渗膜工程的施工主体,也是政府政策所要针对的对象.缺乏对决策的充分论证和科学分析,盲目进行政策输出,给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没有环评的条件下匆忙上马,是政府之后听证论证会等一系列程序性政策所要纠正的对象.3.社会公众:是政府合法性决策权力的来源.政府通过民众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和权力.但是这件事情中公民的知情权受到很大的侵害但维权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高涨,通过对问题的持续性关注和参与听证论证会等,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成事件最终结果有利于公众.4.环保人士和媒体:关注者和监督者,推动事件为公众了解,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有用的信息,推动事件纳入政府的视线范围.防渗事件带来的启示1.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监督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涉及到社会公众主体的政策的监管,及时纠正损害公众利益的不当决策行为(自己做出的和其他机构做出的)2.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听证会等,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民意,顺应民心,收集到有助于做出正确决策的信息3.程序的公正对于一项决策的执行至关重要.圆明园防渗工程一开始之前未经过环评,没有做到程序的公正,且存在制定决策的目的可能是经济利益的质疑,这就使得这项工程难以获得公众认可.而反观环保部的处理方式,没有用命令强制马上停工,而是广泛听取民意,开论证会,要求管理方出具环评报告,避免了权力的滥用,促成事件的解决.如何防止防渗事件重演?1.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要让公众充分了解到决策的目的和相关信息2.政策制定时要充分考虑的对环境影响和权变等因素,做好政策分析和评估论证工作3.加强对政策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绝不手软。
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案例剖析
第二,绮春园除入水口外,已铺的防渗膜应全部 拆除,回填粘土和原湖底的底泥。湖岸边不能再 铺设侧防渗膜;
第三,长春园湖底高于40.7米的区域要立即拆除防 渗膜,回填粘土,湖岸边也不能再铺设侧防渗膜;
第四,对福海已经铺设的防渗膜进行全面改造。 以砂石为主的回填区域,要去除掉表层的砂土, 铺设上天然粘土,原湖底的淤泥土要全部回填。 除码头周边10米区域外,其余区域的驳岸应拆除侧 防渗膜以保证充分的侧渗补给。7月底圆明园整改 工程开始了。
圆明园事件中的又一插曲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环保总局环境评价会刚刚结束,
清华大学环境系还没有来得及做环境评价报告书 调查时,又一件令圆明园管理者难堪的事情发生 了。福海湖心岛多年前出租武警文工团的某双胞 胎兄弟演员,出租期限一直到2006年以后,这两 位兄弟经常在湖心岛排练节目、招待朋友等。
4) 5月28日媒体曝光,圆明园在未经文物鉴定 的情况下擅自挖掘和破坏了数块古石墩。
圆明园防渗膜事件始末 这座有着近300年历史的古老皇家园林像一个舞
台一样,不同的角色轮番上台,像一出波折的大 戏,而戏的主角圆明园却是几经磨难。
历史上的圆明园是由圆明园(包括福海)、长 春园、绮春园(万春园)组成。三园紧相毗连, 通称圆明园,共占地5,200余亩(约350公顷),比 颐和园的整个范围还要大出近千亩。它是清代封 建帝王在150余年间,所创建和经营的一座大型皇 家宫苑。
纵观圆明园此次防渗膜事件它所带来的不仅仅 是环境问题,公众的知情权、管理部门的科学决 策、管理者的政务公开等问题统统暴露。出问题 前市民不知道,出了问题市民不知道哪里错了, 问题解决了市民还是不知道如何解决的。
圆明园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如此一件大兴土木的 工程,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竟然在各个监督职 能部门的眼皮底下从容施工。而公共监督的缺失、 少数人的违法决策、信息传递的不通畅,都造成 了与广大市民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市民无从 知晓。就象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李盾所说:“公众 有权查阅,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 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责 任追究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 污染源的排放标准要根据环境质量标准, 并考虑到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制定,目的是 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 三、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 学界对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 • 1、环境标准是“数字化的法规”,是国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技术指标体现 形式。违反环境标准就是违法。污染物排 放标准是判断排放源的排放行为是否合法 的依据。
• 4、环境标准的分级: •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 • 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标准物质 标准等只有国家标准,并尽可能与国际标 准接轨。
• (三)环境标准的制定: • 《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 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
• 许可证制度是污染控制法律规范的支柱, 它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重要作 用: • 一是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 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 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 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 境管理。 • 二是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 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 殊要求。
• 环境基准是一个科学术语,由环境物质与 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效应关系确定。它 不包含社会、经济、技术等人为因素,也 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制定环境质量标 准的科学依据。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环境 有害化学组分或物理因素的容许浓度(或 剂量、或强度)原则上应小于或等于相应 的基准值。环境基准是世界各国可互相借 鉴的科学资料,但由于各国在研究基准时 采用的实验方法或观测项目不同,同一种 环境有害组分的基准往往有所不同。
项目环评存在的问题:圆明园事件为例
圆明园防渗透事件体现的公共政策依据
圆明园防渗透事件体现的公共政策依据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在经历了3个月的持久争议后,随着国家环保总局的最后“一击”终于尘埃落定。
且不看圆明园事件的最终结果,单是这一事件的解决过程就足以牵动全国人民的心,使得圆明园事件成为中国环境史上最大的一次公众参与事件。
而其间的巨大张力,不仅彰显了公众的责任心,更推动了政府的阳光行政。
试想一下,如果环保总局在发现该工程违反环评法时,不公开叫停,不公开召集听
证会,不公开批评某些环评机构,不公开环评报告内容,甚至不公开环评的最终处理结果,情况会如何呢?也许防渗膜将永远沉睡在圆明园湖底。
作为记者,作为普通公众,环保总局2005年的一系列举措给了我们莫大的信心,同样给了我们一种享受“阳光”的感觉。
其意义已不仅关乎圆明园防渗工程本身的是非,更多地彰显了公众的权利,更有利地推动了政府民主和科学决策的进程。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公众参与”因阳光行政而开始“落地”了。
它虽然自国家环保总局始,自解振华、潘岳始,但绝不会止于环保部门。
因为当下是一个讲求公民权利的时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谁拒绝了公众,也就拒绝了时代,拒绝了进步。
当然,刚起步的阳光行政对环保部门也是一种考验。
比如,其间就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政府部门间早就商量好的一种“合谋”,在公众面前一次商定好的“秀场”。
但事实证明,环保总局是一个经得起阳光烤晒的部门,他们用公开公正消除了人们的怀疑和不信任。
因此,我们相信,随着阳光行政的增多,人们信任度的提高、公众的理性表达与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公众的监督下必将走向完善。
对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思考——厦门PX项目和上海磁悬浮项目环评风波的启示
20 0 5的 “ 圆明园铺 膜事 件 ” 曾对我 国 的环 境影 响 评价制度发出过拷 问, 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不 足, 环评机构的缺乏独立性 , 法律责任的软弱无力在 该起事件 中暴露无遗 。经过两年 , 我国环评制度的上 述 问题非但 没有 得 到 有效 解 决 , 有愈 演愈 烈 之 势 。 反 近来厦门 P X项 目和上海磁悬浮项 目的环评风波不 仅再次暴露了我国环评制度的上述缺陷 , 更提出了一 些新的亟待解决 的问题 。对 我国环境影 响评价的立 法 和执 法进行 全 面 的反 思 已显得刻 不容 缓 。 我 国环评 制度 的建 立与发 展 环境影响评价是 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拟 从事的开发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 良影响而实施 的一项 环境 法律 制 度 。它 是 指 在 实施 对 环 境 可 能有 重大 影 响的活动 之前 , 就该 活 动所发 生 的环 境 影响进 行调查、 分析与评价 ,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回避、 减轻环 境影响的措施与方案 , 经过对各项结果综合考虑和判 断并公开审查后 , 决定是否实施该活动的一系列程序 的总称 。 环评制度产生的背景是 14 90—16 90年代 , 随着 全 球工 业化 进程 的加速 , 业发 达 国家出现 的环境 污 工 染越来越严重 , 严重的环境污染所酿成的震惊世界的 污染公害事件频频发生 , 使人们认识到在发展经济的 过程中不能再走“ 先污染 、 后治理” 的老路 , 而应该在
文章编号 : N 3—14 / 2 0 )2— 0 3— 5 C5 13 D(0 8 响评价法律制度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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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P X项 目和上 海磁 悬 浮项 目环评 风 波 的启 示
陈 仪
(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 2 50 ) 106
_圆明园铺膜事件_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_王灿发
2005年9月中州学刊S e p.2005第5期(总第149期)A c a d e m i c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n g z h o u N o.5“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王灿发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摘 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和执法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在立法方面,对违法建设者不仅应要求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还应对其处以罚款;应规定环评机构①就其评价结论的内容向法律负责;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和救济方法。
在执法方面,应当着力解决一些行政主管机关“有法不依”、对某些行为主体“违法不究”、对环评机构管理不力等问题。
同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环境法的整体完善有机统一起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圆明园铺膜事件;立法;执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5)05—0085—04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事件(下文简称“圆明园铺膜事件”)经过100多天的争论、听证、评价、论证、审批等过程,终于以2005年7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全面整改的决定而告一段落。
这一事件的发生以及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颇具典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现状的一种折射,并在诸多方面拷问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和执法。
拷问之一:仅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有鼓励违法之嫌? 2005年3月底,针对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之事实,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充分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直接法律后果。
②因此,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国家环保总局的上述做法完全是依法行事。
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案例剖析
5.被媒体陆续揭露的圆明园存在的其它问题 1) 5月17日有媒体曝出“圆明园将园内福海湖
心岛出租给私人”,使得游人无法靠近该岛。圆 明园被指责侵犯公共利益。
2) 5月21日继圆明园湖心岛出租一事遭质疑后, 圆明园内一处占地3万平方米的万春园别墅再次引 发关注。
3) 5月22日媒体报道,北京大学6位专家认为, 圆明园对近万米具有300多年历史的经典园林驳岸, 进行彻底翻建,是严重的文物破坏行为。同时园 内的土生树木和植被被大量清除,严重破坏了生 态环境。
事情暴露后,圆明园管理者再次成为批评的对象。 公众质疑,究竟在圆明园遗址的背后还隐藏着多 少不为人知的决定。今年4月13日的环保总局举办 的圆明园听证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叶廷芳教授 一句话表明出现这样的问题对圆明园来说并不是 偶然:“圆明园管理层在错误的发现、错误的管 理、错误的指导下长期处于误区之内,不能自 拔。”
媒体披露后,圆明园管理部门连夜找到这一对兄 弟,很快将湖心岛收回,全部行动在悄悄地进行, 连搬家也选择在夜里,对媒体采取防备的态度。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不少附近中学的学生体 育课也在圆明园里面进行,这同样很难让人理解。
文物管理部门的缺失 圆明园防渗工程其实不仅对环境有影响,对园林
4月13日,在媒体和社会上一直对于圆明园防渗工 程炒作了半月之后,此事件的第一次公众听证会 在北京环保总局进行,与会的代表分为两派相对 而坐,对于圆明园防渗工程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潮。
5月17日,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宣布,圆明园湖底防 渗工程的环评单位已经确定。清华大学已与圆明 园管理处达成环评委托协议,圆明园湖底防渗工 程事件的争论暂时告了一个段落。
第二,绮春园除入水口外,已铺的防渗膜应全部 拆除,回填粘土和原湖底的底泥。湖岸边不能再 铺设侧防渗膜;
圆明园铺设防渗膜事件综述-北大未名BBS
圆明园铺设防渗膜事件综述客观事件综述:圆明园自2004年底开始挖掘湖底淤泥,防渗漏工程从2005年2月16日开始,现在圆明园全部湖底的防渗漏塑料膜已基本铺好,整个工程接近尾声。
这种白色的防渗层由一层稍厚的塑料膜和一层软膜组合而成。
据工人介绍,塑料膜是起到防渗漏的作用,而附在上面的白色软膜,是为了在施工时防止塑料膜被石块等硬物破坏。
施工时,先用挖掘机将湖底的淤泥挖出,铺好塑料膜后再用大约有1米厚的土层掩埋,四周用水泥严密封闭。
这种防渗的塑料膜宽6米,长50米,每卷的价格大约是3000余元,总花费约1.5亿元。
据园方称圆明园的湖底是砂石质,加之目前北京地下水超采严重,特别容易渗水,测算显示年渗水量为250多万立方米。
平水年里,圆明园湖泊缺水540多万立方米,偏枯水和枯水年更加严重,圆明园每年都要从玉泉河补3次水,总量多达数百万立方米,目前从玉泉河引水每吨1.3元,一年的补水花费就是几百万元,但就是这样,圆明园水面还是经常干涸,这两年干涸的最长时间竟长达7个月,此次全部水域防渗处理后,每年可减少渗漏损失150.79万立方米。
3月31日市环保局对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调查后初步认定,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工程未按国家相关法律做任何环评报告,也未通过市环保局的环保审批。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经环保审批并获得环保许可证的工程将被强制停工或取缔。
按照规定,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保总局进行审批。
但圆明园湖底防渗项目未报批,4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做出决定,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停止施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将于下周组织专家论证会。
1日下午4时,圆明园管理处已正式接到环保总局的通知,要求其补办《环境评估报告》。
圆明园事件推动公众参与
“圆明园事件”推动公众参与盘点2005年的环保事件,社会影响之大、公众参与之广、媒体报道之多、过程之曲折、影响之深远,大概非“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以下简称“圆明园事件”)莫属。
回顾这一以环保为主线而超越了环保范畴的标本性事件,既可以看到21世纪初的中国在诸多方面的可喜进步,也不难品味出其间的艰难。
一事件的大致经过(一)一石激起千层浪,防渗工程被叫停既没有突如其来、祸乱全国的“非典”,也没有为害农民、惊动世界的禽流感,2005年的春天似乎应在祥和平静中度过。
然而,就在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调的全国“两会”结束不久,由于一位“外地和尚”的偶然撞钟,一场影响遍及全国的公众环保运动突然爆发了——这就是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
3月22日世界水日的前一天,即3月21日,来北京出差的兰州学者张正春先生,在游览圆明园时,意外地发现了一个为北京人所忽略的事情:数以百计的民工在轰鸣的挖掘机的帮助下,正在湖底、河道大规模铺设防渗膜。
本来,这一自去年冬天就开始进行的防渗工程已接近于完事大吉,但关注古典园林生态的张正春却发现了其中的隐患:圆明园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弥足珍贵的文化遗址,防渗工程将破坏遗址的真实性,阻断地上水与地下水以及岸边植物的天然联系,从而导致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
此后,张正春向北京和外地的多家媒体反映这一情况,希望引起关注。
28日是星期一。
这天的《人民日报》在“视点新闻”版头条位置刊发了题为《圆明园湖底正在铺设防渗膜保护还是破坏有专家认为将引发生态灾难后果不堪设想》(以下简称《保护还是破坏》)的报道;当天的人民网也刊用了该报道的全文和多张图片,并同时发表了张正春先生撰写的文章《救救圆明园!》。
媒体对此事件的关注超乎想像:当天就有多家网站纷纷转载,《京华时报》和中新社也于当天刊播了《保护还是破坏》的摘要。
3月29日,不但《人民日报》继续追踪报道,《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全国性媒体以及北京的地方媒体也纷纷跟进,对此事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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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中州学刊Sep.2005第5期(总第149期)Acade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o.5“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王灿发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摘 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和执法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在立法方面,对违法建设者不仅应要求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还应对其处以罚款;应规定环评机构①就其评价结论的内容向法律负责;应当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和救济方法。
在执法方面,应当着力解决一些行政主管机关“有法不依”、对某些行为主体“违法不究”、对环评机构管理不力等问题。
同时,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环境法的整体完善有机统一起来。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圆明园铺膜事件;立法;执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5)05—0085—04 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事件(下文简称“圆明园铺膜事件”)经过100多天的争论、听证、评价、论证、审批等过程,终于以2005年7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全面整改的决定而告一段落。
这一事件的发生以及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颇具典型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环境立法和执法现状的一种折射,并在诸多方面拷问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和执法。
拷问之一:仅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有鼓励违法之嫌? 2005年3月底,针对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之事实,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活动,充分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直接法律后果。
②因此,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国家环保总局的上述做法完全是依法行事。
但从应然的角度看,这种情况下仅要求违法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否有助于遏制“先建设、后环评”的违法行为?首先,“先建设、后环评”的做法,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在要求背道而驰。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作用,是在从事可能有害于环境的活动之前,明确该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防止对环境不利的情况发生。
③然而,在“圆明园铺膜事件”中先进行项目建设、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做法,使得基于环境影响评价而得出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结论不可能对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项目决策与评价结论“各行其是”。
在实践中更有甚者,环境影响评价有时演变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成为一种“事后补证”的工具。
其次,仅要求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而开工建设者补办手续,在事实上有鼓励“先建设、后环评”的违法行为之嫌。
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者的惟一要求,是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只有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才会导致相应的罚款、行政处分等法律后果。
④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罚款和处分实际上并非针对违反“先环评、后建设”义务而设置,而是建设单位拒绝执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项目开工之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义务与在其后履行该义务几乎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至少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是如此。
收稿日期:2005—07—14作者简介:王灿发,男,山东成武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文轩,男,黑龙江伊春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最后,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途径之一,是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因此,法律不能使企业从环境违法行为中获利,否则即相当于鼓励环境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应当就“先建设、后环评”的违法行为规定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对行为主体施加一定数额的经济制裁即罚款。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惩罚是对同一类型的未来违法者的警告”⑤,惩罚如果起不到“警告”或者威慑作用,便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
⑥立法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自然状况、违法行为的情节、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因素,确定适当的罚款数额。
拷问之二:环评机构到底应向谁负责?在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圆明园建设单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后,曾一度出现了非常尴尬的局面:没有环评机构愿意接手该项目评价工作。
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两个方面尤其不可忽视:一方面,环评机构在实践中往往深受委托单位意图的影响。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模式不甚合理:在评价报告被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之前,环评机构一般只能从委托单位拿到一小部分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只有在该报告通过审批后,委托单位才会支付剩余的费用。
⑦在这种模式下,环评机构不可能对委托单位的意图置之不理而不考虑损失大部分评估费的风险。
另一方面,环评机构向谁负责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解决上一个问题的前提条件。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要首先理清两方面的关系。
其一,环评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⑧据此,环评机构独立于审批机关,并对其评价结论独立承担责任。
⑨其二,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亦即环评机构作为被委托方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二者之间在本质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在实践中,以上两方面的关系已经基本上得到认可。
在明确了上述两方面的关系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为某一主体提供服务是否就意味着对其负责?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相去甚远:提供服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而“负责”的问题比较复杂,应视其内容而定。
以环评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这一服务为例,就按时、按质编写并提交报告书这一程序性义务而言,环评机构无疑应对委托单位负责,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就评价结论内容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而言,环评机构则应当对法律负责,违反此种义务所承担的是违法责任。
不难看出,这一制度安排符合环评机构的独立性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环评机构免受委托人意志和意图的牵制和影响。
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环评机构对其评价结论负责⑩,却没有明确就评价结论的哪些方面向谁负责,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在“圆明园铺膜事件”中,有些环评机构不敢或者不愿接手这一工作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出于费用方面的考虑,而是因为我国没有一个就评价结论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委托单位负责的明确的制度环境(尽管这一制度环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有之义)。
如果合理的制度环境已经形成,环评机构就不会过多地考虑其评价结论能否符合委托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图,因为只要评价结论是根据事实和评价技术规范作出的,就符合法律规定,就不会存在任何与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无关的现实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环评机构就其评价结论对法律负责的理念,并通过相应的配套机制(如评价费用全额预付机制)对其予以支持,这也是彻底解决目前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存在的逃避社会责任等问题的重要制度保证。
解决评价单位实际上只对建设单位负责的途径有以下三条:第一条是不让建设单位直接选择评价单位,而要求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选择评价单位。
但这一做法又会导致更大的问题,首先会导致行政机关以权力寻租形成腐败,其次是环境保护部门自己指定的评价单位作出的评价报告很难被通过。
这一途径是早已被否定的做法。
第二条途径是加大对故意弄虚作假而环境影响评价不实者的处罚力度,如采取高额罚款、吊销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方式。
其实施的困难在于,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实”很难有确定的判断指标,如有些建设项目建成后周围的环境条件改变了,评价结论会因此与实际情况不符。
更困难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在很多年后才能显现,一些只顾眼前利益的评价单位根本不会顾忌几年或十几年后会受到严厉处罚,照样会为揽到项目而对评价结论不负责任。
第三条途径是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基金,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评价工作机构。
也就是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费用交给一个独立的机构(该机构可以是目前已经存在的协会、学会等科学团体)归入环境影响评价基金,由该机构面向有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招标,只有中标者才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标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这样既解决了评价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的问题,又解决了指定评价单位的弊端。
其实施的困难一是因增加了负责机构而增加了运行成本;二是对所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都进行招标可能不太现实。
上述三条途径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第三条途径应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拷问之三:公众如何全面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圆明园铺膜事件”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环保总局就这一事件于2005年4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月13日召开了听证会。
从听证会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可见,公众是多么希望有机会和途径参与与其身处其中的环境息息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公众的强烈要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并未作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
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例,该法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λϖ;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部分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
λω这些规定能否确保公众有效行使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呢?肯定不能。
因为,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框架性”特征,并存在如下四方面问题:1.关于公众参与的途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有三种,即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形式。
由于听证程序具有事前、事中监督的特点,所以对于公众而言,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最佳途径无疑是听证。
但是,此处的“其他形式”却有可能变相剥夺公众的听证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就何为“其他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赋予了建设单位以选择权:其既可以采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开性较低的“其他形式”,而公众却只能被动地接受。
目前大多数单位采取的是调查问卷的形式,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范围,建设单位在发放问卷时往往选择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没有多大关系的单位、专家和公众,而真正受到影响的人却没有机会发表意见。